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2024-05-04 18:05

1.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旅游;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进行涉及体育活动、文化活动等临时性专项旅游的,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 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国际旅行社资格满1年;(二)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有突出业绩;(三)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 申请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及合理布局的要求。未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根据上年度全国入境旅游的业绩、出国旅游目的地的增加情况和出国旅游的发展趋势,在每年的2月底以前确定本年度组织出国旅游的人数安排总量,并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各组团社上年度经营入境旅游的业绩、经营能力、服务质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每年的3月底以前核定各组团社本年度组织出国旅游的人数安排。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核定组团社年度出国旅游人数安排及组团社组织公民出国旅游的情况进行监督。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以下简称《名单表》),在下达本年度出国旅游人数安排时编号发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核发给组团社。组团社应当按照核定的出国旅游人数安排组织出国旅游团队,填写《名单表》。旅游者及领队首次出境或者再次出境,均应当填写在《名单表》中,经审核后的《名单表》不得增添人员。 《名单表》一式四联,分为:出境边防检查专用联、入境边防检查专用联、旅游行政部门审验专用联、旅行社自留专用联。组团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旅游团队出境、入境时及旅游团队入境后,将《名单表》分别交有关部门查验、留存。出国旅游兑换外汇,由旅游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旅游者持有有效普通护照的,可以直接到组团社办理出国旅游手续;没有有效普通护照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护照后再办理出国旅游手续。组团社应当为旅游者办理前往国签证等出境手续。 组团社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领队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领队证。领队在带团时,应当佩戴领队证,并遵守本办法及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旅游团队应当从国家开放口岸整团出入境。旅游团队出入境时,应当接受边防检查站对护照、签证、《名单表》的查验。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旅游团队可以到旅游目的地国家按照该国有关规定办理签证或者免签证。旅游团队出境前已确定分团入境的,组团社应当事先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者省级公安边防部门备案。旅游团队出境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分团入境的,领队应当及时通知组团社,组团社应当立即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者省级公安边防部门备案。 组团社应当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组团社向旅游者提供的出国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报价不得低于成本。 组团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旅游合同应当包括旅游起止时间、行程路线、价格、食宿、交通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旅游合同由组团社和旅游者各持一份。 组团社应当按照旅游合同约定的条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组团社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应当要求境外接待社按照约定的团队活动计划安排旅游活动,并要求其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境外接待社违反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根据前款规定提出的要求时,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应当予以制止。 严禁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游团队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组团社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处理有关事项时,组团社有义务予以协助。 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一)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二)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三)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四)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五)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六)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旅游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其领队证,对组团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旅游者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护照。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97年3月17日批准,国家旅游局、公安部1997年7月1日发布的《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2.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行社组织中国公民出国旅游活动,保障出国旅游者和出国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旅游;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进行涉及体育活动、文化活动等临时性专项旅游的,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第三条  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国际旅行社资格满1年; 
  (二)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有突出业绩; 
  (三)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第四条  申请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及合理布局的要求。 
  未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第五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名单予以公布,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第六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根据上年度全国入境旅游的业绩、出国旅游目的地的增加情况和出国旅游的发展趋势,在每年的2月底以前确定本年度组织出国旅游的人数安排总量,并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各组团社上年度经营入境旅游的业绩、经营能力、服务质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每年的3月底以前核定各组团社本年度组织出国旅游的人数安排。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核定组团社年度出国旅游人数安排及组团社组织公民出国旅游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七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以下简称《名单表》),在下达本年度出国旅游人数安排时编号发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核发给组团社。 
  组团社应当按照核定的出国旅游人数安排组织出国旅游团队,填写《名单表》。旅游者及领队首次出境或者再次出境,均应当填写在《名单表》中,经审核后的《名单表》不得增添人员。第八条  《名单表》一式四联,分为:出境边防检查专用联、入境边防检查专用联、旅游行政部门审验专用联、旅行社自留专用联。 
  组团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旅游团队出境、入境时及旅游团队入境后,将《名单表》分别交有关部门查验、留存。 
  出国旅游兑换外汇,由旅游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旅游者持有有效普通护照的,可以直接到组团社办理出国旅游手续;没有有效普通护照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护照后再办理出国旅游手续。 
  组团社应当为旅游者办理前往国签证等出境手续。第十条  组团社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 
  领队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领队证。 
  领队在带团时,应当佩戴领队证,并遵守本办法及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旅游团队应当从国家开放口岸整团出入境。 
  旅游团队出入境时,应当接受边防检查站对护照、签证、《名单表》的查验。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旅游团队可以到旅游目的地国家按照该国有关规定办理签证或者免签证。 
  旅游团队出境前已确定分团入境的,组团社应当事先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者省级公安边防部门备案。 
  旅游团队出境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分团入境的,领队应当及时通知组团社,组团社应当立即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者省级公安边防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组团社应当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组团社向旅游者提供的出国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报价不得低于成本。

3. 国务院关于《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的管理,规范出国旅游活动,保障参游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主要以团队形式进行。团队是指由有经营权的旅行社组织的、三人以上的出国旅游团(以下简称团队)。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由国家旅游局会同外交部、公安部提出,报国务院审批。第三条 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必须有组织、有计划、有控制地发展。国家旅游局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绩,审批特许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向公安部备案,并对外公布。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此项业务。第四条 国家旅游局根据总量控制原则,对组团社组织团队出国旅游实行配额管理,按组团社接待入境旅游人数的一定比例核定其组织团队出国旅游的人数,并统一印制、编号发放《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审核证明》(以下简称《审核证明》)。《审核证明》每人一份,一式三联。第五条 组团社按照国家旅游局核定的出国旅游配额人数组团,办理参游人员报名、收费等手续,填写《审核证明》。《审核证明》内容包括参游人员基本情况、团队名称、参游路线、收费标准以及实交金额等。第六条 《审核证明》经国家旅游局或所在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验合格后加盖审核章。一联由负责审核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留存,一联由参游人员交公安机关审验,一联由组团社自存。没有审验合格的《审核证明》,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出国旅游手续。第七条 参游人员在组团社报名并交付全额费用后,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公民出国(境)申请审批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参游人员出境意见,同时交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审核证明》及组团社开具的旅游所需全额费用的发票。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查验参游人员提交的《审核证明》和费用发票,确认组团社和参游人员的合法资格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出国旅游手续,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参游人员。参游人员经批准出境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护照,并附发出境登记卡。第九条 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以下简称《名单表》),编号发给组团社。组团社应当如实填写并经国家旅游局或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验合格后加盖审验章。《名单表》一式三联。出境时,第一、第二联交边防检查站核查,对没有《名单表》或实际出境人员与《名单表》登记状况不符的不予放行。边防检查站在《名单表》上注明实有人数并加盖验讫章后,留存第一联;第二联暂由团队领取保管,在团队入境时交边防检查站核查收存。第三联由组团社在团队回国后交负责审核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 团队的旅游活动须在领队的带领下进行。团队须经国家开放口岸出入中国国境,公安边防机关有特殊规定的,按公安边防机关的规定办理。团队必须整团出入境,在境外确须分团的,组团社应事先报经有关省组公安边防机关批准。未经批准在境外分团的,入境时由边防检查站对组团社及有关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一条 组团社有责任要求境外接待社按照团队活动计划安排旅游活动,不得安排参加色情、赌博、毒品以及危险性活动。团队在境外遇到特殊困难和安全问题,领队须及时向我驻外使领馆、驻外旅游办事处报告,组团社须及时向国内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第十二条 严禁参游人员在境外滞留不归。对滞留不归的,组团社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查询和遣返等事项,组团社应予以协助并负责垫付费用,事后向被遣返人员追偿。第十三条 参游人员携带行李物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组团社有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团队行李验放等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对以自费出国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出境证件,偷越国(边)境的,或者为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产规定处罚。

国务院关于《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 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第四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第五条 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第七条 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旅游者第九条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第十条 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第十一条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第十二条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三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第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六条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第三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第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

  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5. 出国旅游的旅行社组织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的有关规定

如前所述,在我国现阶段,中国公民出国旅游是指由旅行社组织的出国旅游。因此,《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对组织出国旅游的旅行社设定了严格的义务,以确保出国旅游的正常秩序。组织出国旅游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的义务如下: (1)组团社应当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为此,组团社向旅游者提供的出国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做虚假宣传。此外,为了防止组团社以低于成本的旅游价格吸引旅游者,组团社还必须履行旅游起价不得低于成本价的义务。(2)组团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旅游合同还必须明确约定旅游起止时间、行程路线、价格及交通标准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在此应当指出的是,我国《合同法》规定:“法律、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出国旅游合同上,如上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旅游合同一旦签订,组团社就应当按照旅游合同约定的条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同时,组团社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必须向旅游者作出清楚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3)组团社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应当选择在目的地国家依法设立并具有良好信誉的旅行社(以下简称境外接待社),并与之订立书面合同后,才可以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因为,按照旅行社作业的惯例,通常都是由本国旅行社招徕组成旅游团,出境后由旅游目的地国家的旅行社接待。为此,选择境外合作旅行社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事情。直接关系到旅游团在境外能否顺利完成旅游行程。在目的地国家选择依法设立并具有良好信誉的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这是组团社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4)组团社应当为旅游团安排领队全程陪同。所谓领队,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领队证的人员。因为旅游团队出境后,无论在语言、习俗上,还是在旅程安排及相关手续上都存在诸多不便。因此,领队人员是必不可少的。在一定意义上,他就是旅游团队的组织者和指挥者。为了便于旅游者辨识领队人员,《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十条及第十四条规定,领队人员在带团时,必须佩戴领队证,按照约定的旅游行程计划安排旅行游览活动;在带领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清楚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组团社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当“旅游团队在境外遇到特殊困难和安全问题时,领队人员必须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的使馆报告”。而该领队所属的组团社则在接到领队人员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当发生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时,领队人员应当及时向其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报告。针对个别领队人员的不良行为,为保障我国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旅游团队的领队人员不得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不得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及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5)《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组团社组织的旅游团队应当从国家开放的口岸整团出入境。”即在一般情况下,为了防止发生滞留或其他意外情况,旅游团应当是整团出境,在完成旅游行程后整团入境。但是,如果旅游团队在出境前已经确定需要分团入境的,组团社应当事先向出入境口岸的边防检查总站或者省级公安边防部门备案,以便该旅游团能够顺利入境。如果旅游团队出境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确定需要分团入境的,领队应当及时通知组团社,组团社则应当立即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者省级公安边防部门备案。

出国旅游的旅行社组织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的有关规定

6. 出入境旅游管理最新政策解读

亲您好,有望打开出入境旅游的国门。11月11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发布“进一步优化疫情防控工作的二十条措施”后,在当日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上,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表示,中方发布这些进一步优化疫情防控的措施之后,会改善跨国旅行,也方便有关商业人士来中国进行投资兴业。截至目前,已有100多个中国驻外使领馆发布最新赴华政策。上述信号表明,冰封近3年的出入境旅游的大门正在徐徐打开……【摘要】
出入境旅游管理最新政策解读【提问】
亲您好,有望打开出入境旅游的国门。11月11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发布“进一步优化疫情防控工作的二十条措施”后,在当日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上,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表示,中方发布这些进一步优化疫情防控的措施之后,会改善跨国旅行,也方便有关商业人士来中国进行投资兴业。截至目前,已有100多个中国驻外使领馆发布最新赴华政策。上述信号表明,冰封近3年的出入境旅游的大门正在徐徐打开……【回答】
好,具体和我好好谈谈【提问】
亲您好,上周,中国国务院根据当前疫情变化,颁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 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取消航班熔断机制,入境人员隔离时间由7+3调整为5+3。【回答】
11月12日至13日,我国多个驻外大使馆发布通知称,调整了赴华人员行前检测的政策,要求乘坐赴华航班人员 在登机前需在48小时内进行1次核酸检测,凭阴性证明即可申请健康码。【回答】
通知还放宽了针对转机旅客的核酸检测要求,称即日起, 中转赴华旅客可在始发地或中转地择一地进行核酸检测。同时, 取消有既往感染史、密切接触者、有疑似症状人员的特殊防控要求。【回答】

7. 出国旅游的出国旅游管理的主要法规制度

1.出国旅游目的地的审批制度 出国旅游目的地,是指经我国政府批准,许可旅行社组织我国公民前往旅行游览的国家或地区。依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国公民出国旅游目的地国家,由国家旅游局会同外交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提出,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家旅游局予以公布。中国是一个具有巨大出境旅游客源市场的国家。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希望能成为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因此,出国旅游目的地审批是一项十分严肃而重要的工作。一般来讲,作为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是我国的客源国,有利于双方旅游合作与交流;(2)政治上对我国友好,开展国民外交符合我国对外政策;(3)旅游资源具有吸引力,具备适合我国旅游者的接待服务设施;(4)对我国旅游者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没有歧视性、限制性、报复性政策;(5)旅游者有安全保障,具有良好的可进入性。由以上规定可见,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2.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审批制度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取得出境旅游经营业务许可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申请,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旅行社申请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适用《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旅行社申请经营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适用《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家旅游局应当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名单予以公布,并通报外交、公安等各有关部门。3.出国旅游总量控制制度依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由国家旅游局根据上一年度全国入境旅游的业绩、旅游目的地国家增加情况以及出国旅游的发展趋势,在每年2月底以前确定本年度组织出国旅游的人数安排总量,并下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各省级旅游局则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具有经营出国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上年度经营入境旅游的业绩、经营能力、服务质量等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每年的3月底以前核定各组团社本年度组织出国旅游的人数安排。简言之,为了达到对出国旅游人数实行总量控制的目的,对于每年度出国旅游的人数,由国家旅游局确定总量,然后分解到各省级旅游局,由各省级旅游局具体分解到各旅行社。为了保证这一措施的具体落实,《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规定,由国家旅游局对省级旅游局核定组团社年度出国旅游人数安排及组团社组织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的情况进行监督。

出国旅游的出国旅游管理的主要法规制度

8. 出国旅游的我国公民出国旅游的有关规定

出国旅游不同于国内旅游,它要经历办理有效出国证件、报名参加旅游团、办理旅游目的地国家的签证等手续。《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旅游者持有有效普通护照的,可以直接到组团社办理出国旅游手续;没有有效普通护照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护照后再办理出国旅游手续。组团社应当为旅游者办理签证等出境手续。”由此可见,一般来讲,旅游者的出国护照由我国公民个人前往公安机关办理,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在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办理。我国公民在办妥出国护照后,再到旅行社报名参加旅行团,由旅行社为参加旅行团的旅游者办理签证等有关出境手续。应当指出的是,为报名参加旅游团的旅游者办签证等出境手续,是旅行社的一项法定义务。 旅游者出国旅游,不仅所领略到的风景、习俗等与我国迥然不同,而且更重要的是,旅游目的地国家的法律也完全不同于我国的。为此,《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的法律,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并服从旅游团队领队的统一管理。”同时,该《办法》第二十二条还规定严禁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当然,该《办法》在为旅游者设定义务的同时,还赋予了旅游者权利,即该《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旅游者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领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旅游行政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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