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持股是什么意思?

2024-05-17 08:37

1. 间接持股是什么意思?

在已经正式实施的《证券法》中,有多处关于“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多少股份的条文(特别是在有关收购的章节)。但《证券法》本身并未就“持有”一词作任何进一步的解释。投资者(尤其是法人投资者)“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有“直接持股”和通过其子公司、孙公司、曾孙公司等等而“间接持股”两种方式。可以肯定的是,《证券法》中的“持有”决不是单计算“直接持股”而不将“间接持股”计算在内。
举例而言,若A公司“直接地”持有B上市公司4%的股份,同时A公司以30%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C公司在二级市场上又大量购入B公司的股票,当C公司对B公司的“直接持股比例”也达到4%时,A公司肯定应当“举牌”公告。否则的话,可能有足够条件和能力的A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其控股的且具独立法人资格的15家公司逐步地分别“直接持有”B上市公司4%的股份。此时A公司实际上已经具有绝对控制B公司的能力。但B上市公司的其它中小投资者及监管当局却并没有被告知这一重大变化。这显然不是《证券法》立法的初衷和司法的目的。所以,在《证券法》的司法过程当中,“间接持股”必须被计量进“持有”中。

间接持股是什么意思?

2. 间接持股算是,

间接持股算是投资者(尤其是法人投资者)“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有“直接持股”和通过其子公司、孙公司、曾孙公司等等而“间接持股”两种方式。可以肯定的是,《证券法》中的“持有”决不是单计算“直接持股”而不将“间接持股”计算在内。
举例而言,若A公司“直接地”持有B上市公司4%的股份,同时A公司以30%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C公司在二级市场上又大量购入B公司的股票,当C公司对B公司的“直接持股比例”也达到4%时,A公司肯定应当“举牌”公告。否则的话,可能有足够条件和能力的A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其控股的且具独立法人资格的15家公司逐步地分别“直接持有”B上市公司4%的股份。此时A公司实际上已经具有绝对控制B公司的能力。但B上市公司的其它中小投资者及监管当局却并没有被告知这一重大变化。

3. 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的区别

1.如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不高,且后续融资时还会进一步稀释持股比例,将不利于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掌控,需做好其他补充安排。2.直接持股的股东人数受限,有限公司直接股东数量不得超过50人;3.有限公司股东发生变更需要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如激励对象新增或退出涉及变更登记,需要履行股东会程序修订公司章程,如公司存在外部投资人,会增加外部沟通成本。拓展资料:1、一般指公司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股份转让一般包括股份回购和并购。2、股份转让是指股份的持有人和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持有人自愿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价金的行为。股票转让还可进一步细分为记名股票转让与非记名股票的转让、有纸化股票的转让和无纸化股票的转让等。股份转让是通过股票的转让而实现的。股票转让是指股票所有人把自己持有的股票让与他人,从而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行为。3、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我国公司法中有明确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需要进行评估估价,并写进公司章程。但是,由于对非货币出资的估价并非由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制定的机构进行评定,所以,实践中,通常都是公司的股东们自行定价。由此,我国公司法便规定了公司股东对非货币出资高估价格的,由出资人不足其差价,其他公司设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由于本案中虚报非货币出资价格的股东是在公司增资时加入公司的,而并非是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所以该股东负不足出资差额的责任,而其他股东不必负连带责任。

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的区别

4. 间接持股算是投资吗?

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都是投资。
直接持股,其股东权益和义务都是直接体现在投资者身上。
间接持股,只不过是通过第三方来体现这个权益和义务而已。
间接持股是指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是通过其直接控股或间接控股的个人、机构持有公司股份的方式。

5. 间接持股的好处

在已经正式实施的《证券法》中,有多处关于“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多少股份的条文(特别是在有关收购的章节)。但《证券法》本身并未就“持有”一词作任何进一步的解释。投资者(尤其是法人投资者)“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有“直接持股”和通过其子公司、孙公司、曾孙公司等等而“间接持股”两种方式。可以肯定的是,《证券法》中的“持有”决不是单计算“直接持股”而不将“间接持股”计算在内。
举例而言,若A公司“直接地”持有B上市公司4%的股份,同时A公司以30%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C公司在二级市场上又大量购入B公司的股票,当C公司对B公司的“直接持股比例”也达到4%时,A公司肯定应当“举牌”公告。否则的话,可能有足够条件和能力的A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其控股的且具独立法人资格的15家公司逐步地分别“直接持有”B上市公司4%的股份。此时A公司实际上已经具有绝对控制B公司的能力。但B上市公司的其它中小投资者及监管当局却并没有被告知这一重大变化。这显然不是《证券法》立法的初衷和司法的目的。所以,在《证券法》的司法过程当中,“间接持股”必须被计量进“持有”中。

间接持股的好处

6. 个人持股和间接持股

直接持股的优势为:
(1)程序简便,不需额外设立持股平台。
(2)激励效果明显,员工直接持有公司股权,享有完整股东权利,直接参与公司决策,体现更强的归属感。
(3)税负压力小,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个人转让公司股权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直接持股的劣势为:
(1)如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不高,且后续融资时还会进一步稀释持股比例,将不利于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掌控,需做好其他补充安排。
(2)直接持股的股东人数受限,有限公司直接股东数量不得超过50人;
(3)有限公司股东发生变更需要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如激励对象新增或退出涉及变更登记,需要履行股东会程序修订公司章程,如公司存在外部投资人,会增加外部沟通成本。
通过持股平台的主要优势是:
(1)利于遵守《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工商登记时不穿透计算,此时每一个持股平台按照一名股东计算;
(2)利于降低税率,部分地区为招商引资制定了税收返还等优惠政策。
(3)激励对象发生变动时,仅需在持股平台内部办理变更登记即可。
持股平台又有两种形式,分别为有限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形式的主要区别是:
(1)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更有利于保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权。根据《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实际控制人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直接控制有限合伙企业,与出资金额无关。而有限公司必须按照出资确定股权比例,需要补充AB股制度或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才能保障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
(2)通过有限公司形式面临双重征税负担,需要先缴纳企业所得税,激励对象取得分红后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实行“先分后税”的原则[1],不存在双重征税,没有企业所得税,只需在分红后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直接持股好还是通过公司间接持股好
对于持股的主体选择,可以从下列因素进行考虑:
1、考虑满足国内上市的法律要求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证监会要求拟上市公司股东持有的股权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工会持股、超过200人持股的情况。
2、考虑利益分配协调的便利性
如果拟投资主体较多,为平衡和协调各方的利益,建议投资主体(个人)共同出资成立有限公司或者合伙企业,通过该有限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持股。这样便于统一进行管理和协调,尽量“一个声音说话”,“一个公章表决”,而不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3、考虑税收筹划的空间
个人所得税的筹划空间,如果是个人直接持股,在抛售股票时,根据《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详见附件1),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若通过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持股,有延缓避税和合理节税的空间。如,对于合伙企业本身而言,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该合伙企业再实际分配时,才需要由合伙企业的投资主体分别缴税。
4、考虑未来融资的拓展性
以公司、合伙企业持股,未来变现时,可以在公司、合伙企业层面上发生变化,而无需直接在拟上市公司层面。因为在拟上市公司层面变更需要获得多个审批部门(如涉及外资的需要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内资的需要省级以上工商部门)审批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等,程序非常麻烦。
以公司、合伙企业持股,便于将持有的拟上市公司股份质押、信托、融资贷款,进行各项合理融资安排。
5、股权激励计划的考虑
以公司、合伙企业持股,在设计股权激励计划的时候,可以通过持股公司的方式,在持股公司的层面设计股权激励计划,一方面避免对所投资公司股权变动的影响,另一方面可以形成对激励对象的约束机制。

7. 股票的间接持有模式有哪些

在已经正式实施的《证券法》中,有多处关于“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多少股份的条文(特别是在有关收购的章节).但《证券法》本身并未就“持有”一词作任何进一步的解释.投资者(尤其是法人投资者)“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有“直接持股”和通过其子公司、孙公司、曾孙公司等等而“间接持股”两种方式.可以肯定的是,《证券法》中的“持有”决不是单计算“直接持股”而不将“间接持股”计算在内.
举例而言,若A公司“直接地”持有B上市公司4%的股份,同时A公司以30%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C公司在二级市场上又大量购入B公司的股票,当C公司对B公司的“直接持股比例”也达到4%时,A公司肯定应当“举牌”公告.否则的话,可能有足够条件和能力的A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其控股的且具独立法人资格的15家公司逐步地分别“直接持有”B上市公司4%的股份.此时A公司实际上已经具有绝对控制B公司的能力.但B上市公司的其它中小投资者及监管当局却并没有被告知这一重大变化.这显然不是《证券法》立法的初衷和司法的目的.所以,在《证券法》的司法过程当中,“间接持股”必须被计量进“持有”中.

股票的间接持有模式有哪些

8. 间接持股送股有没有?

您好,亲,很高兴为你解答。间接持股送股的情况是有的。股票持有者包括投资者(尤其是法人投资者)“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有“直接持股”和通过其子公司、孙公司、曾孙公司等等而“间接持股”两种方式。可以肯定的是,《证券法》中的“持有”决不是单计算“直接持股”而不将“间接持股”计算在内。
既然间接持股也是有效的,那么在转送股时同样可以获得股权数。
希望帮到了您,期待你的赞吆,谢谢亲!【摘要】
间接持股送股有没有?【提问】
您好,亲,很高兴为你解答。间接持股送股的情况是有的。股票持有者包括投资者(尤其是法人投资者)“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有“直接持股”和通过其子公司、孙公司、曾孙公司等等而“间接持股”两种方式。可以肯定的是,《证券法》中的“持有”决不是单计算“直接持股”而不将“间接持股”计算在内。
既然间接持股也是有效的,那么在转送股时同样可以获得股权数。
希望帮到了您,期待你的赞吆,谢谢亲!【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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