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社会保险仲裁时效如何确定

2024-05-03 23:37

1. 补缴社会保险仲裁时效如何确定

  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也即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权力,即丧失提请仲裁以保护其权益的权利。下面由我为你详细介绍补缴社会  保险  仲裁时效的相关  法律知识  。
                  补缴社会保险仲裁时效确定的案例分析   
      案情回放:
   
      小杨于2007年6月至2011年5月在六合某运输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公司一直未办小杨办理社会保险。2011年5月小杨以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补缴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没有理会小杨的要求,于是小杨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在庭审过程中,对方律师提出,小杨的大部分要求已经过了仲裁时效,时效的起算点应当自未缴保险时开始计算一年。也就是至多补缴2011年5月向前一年的社会保险。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支付了小杨要求自2007年6月开始补缴社保的请求,并裁决公司支付小杨经济补偿金。
   
      律师分析:
   
      因缴纳社会保险发生争议,仲裁时效应当如何确定。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7第6号文件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终止的,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其间产生的缴纳社会保险费争议的,以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不受申诉时效的限制;双方劳动关系已终止的,劳动关系终止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时起算申诉时效。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先未为劳动都缴纳社会保险,后开始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如劳动者主张补缴以前的社会保险费,应以用人单位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为申诉时效起算点。
         缴纳社会保险费时效的计算   
      一、案情介绍
   
      小张2003年起在一家无线电厂后勤从事厨师工作,已经工作有十年了。从工作起至2008年公司一直没有为小张办理社会保险,2008年公司改制后,为了规范用人,公司为所有员工都办理了社会保险。2013年小张因自身原因想离开公司,想到之前五年的社会保险公司一直没办理,小张要求公司为其补办之前的社会保险。双方协商不成,小张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仲裁结果
   
      仲裁以小张的申请请求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驳回了小张的申请请求。
   
      三、律师分析
   
      通常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以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为起算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般能劳动关系终止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缴纳社保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仲裁时效一般情况下也应当适用以上的情形。像小张这样的情况,应当以什么时间来作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呢?
   
      根据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苏劳仲委[2007]6号)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未终止的,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缴纳社会保险费争议,以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不受申诉时效限制;双方劳动关系已终止的,劳动关系终止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时起算申诉时效。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先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开始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劳动者主张补缴以前的社会保险费,应以用人单位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为申诉时效起算点。
   
      依据以上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一直都没有为小张办理社会保险,那应当以小张离开公司时开始计算仲裁时效;如果用人单位之前没有办理,之后又为小张的办理了社保保险,那就应当从用人单位为小张办理社会保险时为仲裁时效的起算点。
   
      这样计算有一定的道理。总体看来,时效应当以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作为起算点。如果劳动关系一直连续,一直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考虑到劳动关系的持续性,权利侵害的状态一直是持续的,仲裁时效应当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如果之前没有缴纳,之后又开始缴纳,那么从缴纳社会保险时,之前的权利侵害就形成了一个阶段,从缴纳开始时计算仲裁时效,可督促劳动者及时维权。
   
      综上,缴纳社会保险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分两种情形:一、一直没缴纳的,以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开始计算一年的仲裁时效;二、分段缴纳的,以开始缴纳之日开始计算一年的仲裁时效。
         单位补缴社保的时效的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第12条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26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员工主张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是具有强制性的,不应受到时效的限制。主张这项权利不仅是劳动者的“私权”,同样也是国家的“公权”。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不主张此项权利,国家有关部门也应当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缴费义务。
   
      正因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涉及到了国家利益,已不单单是员工和用人单位双方之间的事了,所以对此是不能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对于此类问题,司法实践中所掌握的标准也是一追到底,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开始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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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社会保险仲裁时效如何确定

2. 补缴社保已过仲裁时效可起诉

追缴社会保险费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定义务,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是企业或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而不是任意性。同时,企业或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职工享有的法定权利,属于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从根本上安定社会秩序的一项保障性、福利性措施。可以说,请求企业或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这项权利,不仅是劳动者的私权,也是国家的公权。换言之,即使劳动者不主张此项权利,国家有关部门也应当强制要求企业或用人单位履行缴费义务。如果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将不利于保护和实现职工这一特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再者,在用人单位普遍不自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当今,职工追缴社会保险费如困于其诉请受一年仲裁时效的约束,会理解为不得不每年对用人单位过往一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提起仲裁,无形中增加了职工的诉累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法院的负担,纯属劳民伤财、混淆视听。拓展资料: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侵害了职工个人利益,而且侵害了国家利益,因为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一部分进入职工个人帐户,另一部分作为国家财产进入国家的社会保险基金。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答记者问,这种因用人单位补缴保险费发生的争议是排除在法院受案范围之外的,它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解决处理,自然也就不存在仲裁时效的问题。

3. 补缴社保已过仲裁时效可起诉

劳动仲裁时效已过,是否能够起诉公司补缴社会保险      不能,已经过了仲裁时效。但是可以通过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相关知识      《劳动法》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补缴社保已过仲裁时效可起诉

4. 补缴社保已过仲裁时效可起诉

追缴社会保险费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定义务,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是企业或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而不是任意性。同时,企业或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职工享有的法定权利,属于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从根本上安定社会秩序的一项保障性、福利性措施。可以说,请求企业或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这项权利,不仅是劳动者的私权,也是国家的公权。换言之,即使劳动者不主张此项权利,国家有关部门也应当强制要求企业或用人单位履行缴费义务。如果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将不利于保护和实现职工这一特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再者,在用人单位普遍不自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当今,职工追缴社会保险费如困于其诉请受一年仲裁时效的约束,会理解为不得不每年对用人单位过往一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提起仲裁,无形中增加了职工的诉累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法院的负担,纯属劳民伤财、混淆视听。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侵害了职工个人利益,而且侵害了国家利益,因为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一部分进入职工个人帐户,另一部分作为国家财产进入国家的社会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答记者问,这种因用人单位补缴保险费发生的争议是排除在法院受案范围之外的,它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解决处理,自然也就不存在仲裁时效的问题。

5. 如何认定补缴社会保险的仲裁时效

张宇晟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补缴社会保险的仲裁时效为一年,应从权利被侵害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至于是整体计算还是每月分段计算,并无明确法律规定,但我们倾向于认为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的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应当整体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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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补缴社会保险的仲裁时效

6. 社会保险赔偿劳动仲裁时效

1、工伤赔偿仲裁时效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由于劳动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有效期一年,建议在医疗终结后一年内提出仲裁,或者在离职后一年申请劳动仲裁。2、《劳动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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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社会保险赔偿劳动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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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赔偿仲裁时效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由于劳动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有效期一年,建议在医疗终结后一年内提出仲裁,或者在离职后一年申请劳动仲裁。2、《劳动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社会保险赔偿劳动仲裁时效

8. 补缴社保受仲裁时效的限制吗?

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越来越多的劳动者选择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社保的补缴问题也困扰了很多的劳动者,问题:某劳动者在单位工作5年了,单位一直没有缴纳社保,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补缴5年来的社会保险。单位却称:其中四年的社保已过仲裁时效。法律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对于社保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受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理论上也观点不一,有的认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缴纳社保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那么作为劳动争议之一的社保纠纷当然要受仲裁时效的限制;有的认为缴纳保险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不因任何原因免除。同样,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也是观点不一,甚至同一地区的不同仲裁机构对此也有不同看法,导致裁决结果也大相径庭。
认为补缴社保受仲裁时效限制的,只支持提起仲裁之日一年前的社保,认为不受仲裁时效限制的,则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全部支持。在法律法规日益完善的今天,相信不久的将来我国会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对此问题予以明确,但是,在具体规定没有出台之前,本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如果你的单位不按照规定为你缴纳社保,一定要及时提出,最起码也要在一年内提出,否则,就可能会丧失维护合法权益的有利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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