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技厅的机构

2024-05-19 02:52

1. 四川省科技厅的机构

1、独立科研机构:(1)中央在川科研机构:48个(其中转制院所17个)(2)省属科研机构:71个(其中转制院所14个)(3)市地州属科研机构:102个(其中转制院所6个)(4)县属科研机构:40个2、国家重点实验室6个。省部级重点实验室58个,其升级重点实验室8个。 (1)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共35个,其中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9个,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6个。(2)生产力促进中心:全省132个,其中省级1个,市、州21个,县级110个。

四川省科技厅的机构

2. 四川省科技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文电、会务、信息、信访、安全、保密、机要、财务、档案以及政务协调、政务公开、督查督办、绩效管理、电子政务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创新体系建设办公室)。  拟订贯彻实施科技发展方针、政策的意见;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的政策措施;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组织科技工作重大问题调研和实施软科学研究计划;负责协调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遴选工作。  (三)发展计划处(重大专项办公室)。  组织拟订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科技支撑、重点基础研究、软科学研究等科技计划,提出科技计划经费配置建议;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全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重大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建议;组织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科技重大专项的实施;承担四川省对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和科技评估、科技统计及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管理的有关工作。  (四)科研条件与财务处。  提出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建议,推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会同有关方面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政策措施建议;编制预算中的科技经费预决算并监督执行;参与拟订重大科技投入政策和科技经费管理办法;承担厅机关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审核相关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五)基础研究处。  拟订基础研究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全省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组织推动科研基础性工作和中央在川单位与地方的科技合作。  (六)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  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及园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推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和相关技术服务的体系建设;负责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高新技术产品指导目录申报推荐工作;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基地建设;承担四川省高新技术产业及园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七)农村科技处。  拟订科技促进农村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农村科技进步;指导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指导科技扶贫、科技兴农和科技兴市、县工作;指导农业科技园区的有关工作。  (八)社会发展科技处。  拟订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涉及人口、医药卫生、资源、环境等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工作;促进生物技术发展及产业化;负责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有关工作;承担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四川)基地协调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九)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  组织拟订全省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政策措施;承办有关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事宜;指导相关单位和市(州)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承担科技援外与国际科技援助相关工作;承办科技系统引进国外智力的相关工作和涉港澳台的科技合作与交流事宜。  (十)科技成果处。  拟订科技成果推广、科技奖励、促进技术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相关重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和大中型技术交易活动;负责科技奖励和科技保密工作;指导科技成果的评价、鉴定和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建设。  (十一)科技宣传与普及处。  拟订全省科普工作规划和政策,负责全省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指导协调科普活动和省级科普基地的认定及科普能力建设和科普场馆建设;承担四川省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科技宣传和科技管理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二)人事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负责科技系统的干部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科技专家的管理服务工作;承担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的相关工作。  (十三)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省科技厅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

3. 四川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保障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民营科技企业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营科技企业,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原则依法设立的,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新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业务的经济实体。第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与国有企业和科研事业单位法律地位平等,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并为其提供良好环境和条件。
  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服务工作:
  (一)指导民营科技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技进步和科技产业的法律、法规;
  (二)研究、拟订开展民营科技产业的规划和政策措施;
  (三)认定民营科技企业资格;
  (四)做好科技成果鉴定和奖励、项目申报、职称申报、信息咨询、对外合资合作、人员出国出境等服务工作。第五条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不受地域、户口限制,均可依法创办民营科技企业。第六条 民营科技企业的无形资产经法定机构评估和有关部门确认,可在其注册资本金中占有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合作兴办民营科技企业。
  民营科技企业资产中的国有资产部分必须经同级有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政府审计部门对国有企事业单位投向民营科技企业的国有资产,应加强审计监督。第八条 民营科技企业资格,由企业工商登记地的县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认定。第九条 民营高科技企业资格,由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条件认定:
  (一)经认定为民营科技企业两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规定;
  (三)专业技术人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20%;
  (四)研究开发投入不低于企业当年销售收入的3%;
  (五)技术性收入及高新技术产品年销售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第十条 科技行政部门在收到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应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
  民营科技企业资格每三年审验一次。第十一条 民营科技企业依法享有劳动用工权、工资分配权、职工奖惩权、机构设置权、产品经营权、产品定价权等权利。
  民营科技企业应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健全财务制度,履行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如实上报统计报表等各项义务。第十二条 鼓励民营科技企业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联合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或与其他经济组织联合经营。
  民营科技企业可以依法购买、兼并、参股、承包、租赁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其他企业。第十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国外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生产、科研设备,并享有国有企业的同等待遇。第十四条 民营科技企业依法参与对外贸易洽谈和技术交流,可自行选择外贸代理机构;经依法批准,可在国外、境外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或在国外、境外设立分支机构、销售网点;对出口创汇额达到国家规定数额的,经依法批准,可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第十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以以其动产、不动产或财产权利依法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质押贷款、担保贷款和信誉贷款。其资产抵押或质押比例、担保金额与国有企业相同。
  金融机构应根据国家信贷政策,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
  民营科技企业比较集中的地方,可以财政出资、企业募集、社会捐赠等方式设立民营科技企业担保金。第十六条 民营科技企业在承接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政府采购等项目和承担国家、行业、省的科研计划任务中,具有与国有企业平等的权利。第十七条 民营科技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第十九条 民营科技企业合法使用的生产经营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安置、补偿。

四川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4. 四川省科技厅的介绍

四川省科技厅隶属于四川省,设13个内设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全省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全省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5. 四川省科技厅的科技队伍

(一)人员全省企、事业单位共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56.7万人,居全国第7位。 分 类 万 人 占总人数的比例(%)(1)高级职称: 5.81 5.51(2)中级职称: 36.59 34.71(3)初级职称及未评聘的 62.99 59.782 分类 万 人 占总人数的比例(%)(1)教学人员: 64.56 41.2(2)工程技术: 42.62 27.2(3)卫生技术: 18.33 11.7(4)农业技术: 4.07 2.6(5)科学研究: 5.95 3.8(6)其它人员: 21.15 13.5其中在川两院院士57人(59人次,其中双院士2人),主要集中在成都(29人)、绵阳(26人)两地。

四川省科技厅的科技队伍

6. 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机构设置

四川省科协机关设办公室、学会部、科学技术普及部、组织宣传部、企事业科协部、人事部、机关党委和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各部处室的主要职责:【办公室职责】:1、负责编制科协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调查研究,提出科协工作重大政策性问题的建议。2、负责承办省科协主席会、常委会、委员会会议的会务工作。3、负责协助科协领导对机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促和检查工作。4、负责机关文秘、信息、保密、信访、统计和目标管理工作。5、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工作及指导、监督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6、负责所属科技场馆的建设和管理,指导机关服务中心的工作。主 任:肖咸军【学会部职责】:1、负责承担政府委托的对全省性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的审查和管理。2、负责组织协调综合性、多学科的重点课题的学术研讨和学术交流。3、负责组织学会和科技人员参与科学研究、决策论证和继续教育等工作,引导他们在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4、指导省级学会和市(州)科协的学术交流,5、负责有关全省性学会学术期刊的管理。部 长:唐礼华电 话:(028)85212396 85235124【科学技术普及部职责】:1、根据科普发展规划,制定科普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负责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3、负责所属团体和专业技术协会科普工作的组织管理和业务指导。4、负责指导市(州)科协的科普工作,指导城乡科普组织网络建设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工作。5、负责农村科技人才培训、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及科普示范和技术推广工作。部长:张翔【组织宣传部职责】:1、负责指导科协系统组织建设。2、负责省科协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的组织工作。3、参与有关科技法规的制定,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呼声和要求,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4、负责科协系统的宣传工作、综合性表彰奖励和专职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5、指导科协系统综合性和科普性报刊的工作。6、联系四川省反邪教协会的工作。部 长:傅 强【企事业科协部职责】:1、负责联系和指导厂矿、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科协的工作。2、指导科协系统的咨询工作3、负责“金桥工程”的组织、协调、评比、表彰工作。部 长:傅义忠【人事部职责】: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部 长:李大用【机关党委职责】:1、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及纪律检查工作;2、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3、领导机关工、青、妇等群众团体的工作。书 记:张蓉【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职责】: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处 长:陈晓春

7. 四川省科技厅的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我省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省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地方性政策和法规草案;研究确定全省科技发展的布局和优先领域;负责可持续发展综合实验区和全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作。(二)组织编制全省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重大科技攻关、应用基础研究、软科学研究、重点实验室、“星火”、“火炬”、成果推广、新产品试制和社会发展等科技计划的制定与实施。(三)研究提出全省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和科技创新机制;负责科技创新工程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全省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四)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优化科技资源的配置;归口管理科技“三项费”和科学事业费、科技外事经费及其他科技专项经费并负责预决算编制;协同有关部门运用财政、信贷、税收等经济手段,实施对科技工作的宏观调控。(五)组织指导全省基础研究和重大科技攻关工作;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管理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新产品的认定工作。(六)研究制订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划、计划;归口管理科技成果、奖励、保密和技术市场、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科研机构的布局与发展方向;审核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和科研基地建设;负责科学技术普及,组织制定科普工作规划;负责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落实与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科技宣传工作;指导联系民营科技企业和科技中介机构。(七)研究科技人才资源合理配置,提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科技人才成长良好环境的相关政策;组织协调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遴选工作;指导全省科技管理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八)负责我省与国际间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科技交流与合作;负责科学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及创新工作;负责科技系统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管理科技援助工作。(九)负责科技信息、科技统计和科技期刊管理工作;推动科技中介组织的发展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十)指导、协调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地、州及中央在川单位的科技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各地领导班子抓第一生产力的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十一)负责厅机关公务员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管理;指导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老干部服务工作。(十二)承担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川省科技厅的机构职能

8.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设13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文电、会务、信息、信访、安全、保密、机要、财务、档案以及政务协调、政务公开、督查督办、绩效管理、电子政务等工作。(二)政策法规处(创新体系建设办公室)拟订贯彻实施科技发展方针、政策的意见;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的政策措施;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组织科技工作重大问题调研和实施软科学研究计划;负责协调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遴选工作。(三)发展计划处(重大专项办公室)组织拟订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科技支撑、重点基础研究、软科学研究等科技计划,提出科技计划经费配置建议;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全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重大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建议;组织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科技重大专项的实施;承担四川省对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和科技评估、科技统计及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管理的有关工作。(四)科研条件与财务处提出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建议,推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会同有关方面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政策措施建议;编制预算中的科技经费预决算并监督执行;参与拟订重大科技投入政策和科技经费管理办法;承担厅机关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审核相关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五)基础研究处拟订基础研究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全省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组织推动科研基础性工作和中央在川单位与地方的科技合作。(六)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及园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推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和相关技术服务的体系建设;负责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高新技术产品指导目录申报推荐工作;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基地建设;承担四川省高新技术产业及园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具体工作。(七)农村科技处拟订科技促进农村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农村科技进步;指导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指导科技扶贫、科技兴农和科技兴市、县工作;指导农业科技园区的有关工作。(八)社会发展科技处拟订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涉及人口、医药卫生、资源、环境等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工作;促进生物技术发展及产业化;负责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有关工作;承担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四川)基地协调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九)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组织拟订全省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政策措施;承办有关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事宜;指导相关单位和市(州)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承担科技援外与国际科技援助相关工作;承办科技系统引进国外智力的相关工作和涉港澳台的科技合作与交流事宜。(十)科技成果处拟订科技成果推广、科技奖励、促进技术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相关重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和大中型技术交易活动;负责科技奖励和科技保密工作;指导科技成果的评价、鉴定和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建设。(十一)科技宣传与普及处拟订全省科普工作规划和政策,负责全省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指导协调科普活动和省级科普基地的认定及科普能力建设和科普场馆建设;承担四川省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科技宣传和科技管理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十二)人事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负责科技系统的干部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科技专家的管理服务工作;承担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的相关工作。(十三)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省科技厅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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