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违约时买方可采取哪些补救措施?

2024-05-16 01:24

1. 卖方违约时买方可采取哪些补救措施?

卖方违约有几种情况:(1)不交货。(2)延迟交货。(3)交货与合同不符。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的方法包括: 
  1、要求卖方实际履行。 
  实际履行是按照合同规定的义务做。当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可要求其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并可通过法院强制手段强迫卖方履行以上义务。具体包括: 
  ⑴ 要求卖方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⑵ 对不符合规定的货物进行修理、更换
  ⑶ 提交替代物等。 
  在贸易实践中,实际履行不是常用的救济方式,仅适用于特定物或特定情况下的货物交易,如果不是这类交易物,买方最有效的救济方式是及时补进货物,或者放弃交易,然后索赔差价损失。 
  大陆法系侧重实际履行,英美法系侧重损害赔偿。《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两者的调和。承认其权利,限制其行使。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实际履行应满足以下条件: 
  (1)买方不得采取与这一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 
  (2)买方应给予卖方履行合同的宽限期; 
  (3)当卖方交货不符时,只有这种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Fundamental Breach)时,买方才能要求提交替代物,交付代替物,更换货物的前提是不能把原物返还。如果买方因处分货物而无法返还原物,就不能退货或返还原物。而且应在发现交货不符时,将这一要求及时通知对方; 
  (4)法院是否做出实际履行的判决依赖于该国国内法的规定。 
  2 、减少价金。 
  当卖方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可要求减少价金。《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减低价格。减低价格应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指卖方的所在地的时价。 
  在下列情况下,买方丧失要求减少价金的权利: 
  (1)如果卖方已对交货不符采取了补救方法,买方就丧失了要求减少价金的权利。 
  这是指卖方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37条48条在交货前和交货后对不符合同的货物进行补救而被买方认可或不认可。 
  参见《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第三十七条 
  如果卖方在交货日期前交付货物,他可以在那个日期到达前,交付任何缺漏部分或补足所交付货物的不足数量,或交付用以替换所交付不符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所交付货物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做出补救,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第四十八条 
  (1)在第四十九条的条件下,卖方即使在交货日期之后,仍可自付费用,对任何不履行义务做出补救,但这种补救不得造成不合理的迟延,也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无法确定卖方是否将偿付买方预付的费用。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2)如果卖方要求买方表明他是否接受卖方履行义务,而买方不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对此一要求做出答复,则卖方可以按其要求中所指明的时间履行义务。买方不得在该段时间内采取与卖方履行义务相抵触的任何补救办法。 
  (3)卖方表明他将在某一特定时间内履行义务的通知,应视为包括根据上一款规定要买方表明决定的要求在内。 
  (4)卖方按照本条第(2)和第(3)款做出的要求或通知,必须在买方收到后,始生效力。” 
  (2)买方拒绝了卖方对违约采取的补救办法或对卖方提出的补救办法,末在合理时间内做出答复。 
  3、解除合同。 
  (1)根本违约。 
  所谓根本违反合同,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解释,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第25条。) 
  实际剥夺,英翻译为“实质上剥夺”,英文原文为substantially to deprive, 实质是在很大程度上的意思,实质剥夺是指买方重大利益的剥夺。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构成根本违约的要件是: 
  ① 违约造成损害; 
  ② 损害剥夺了买方重大利益; 
  ③ 损害后果是卖方可以预见的,包括在订约时就可以预见。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当卖方不履行合同或《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布解除合同。 
  根本违约具体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① 卖方不交付货物、延迟交货或交货不符或所有权有瑕疵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② 卖方声明他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交货义务; 
  ③ 在买方给予的宽限期届满后仍不履行合同。 
  (2)当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在如下情况撤销合同: 
  ①卖方根本违约。 
  ②如果是卖方不交货,在一定合理时间内,还不交,或声明将不交。 
  (3)卖方已交货时。 
  如果卖方已交货,买方则丧失解除合同的权利,除非: 
  ①在延迟交货的情况下,买方在得知交货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布解除合同; 
  ②在交货不符的情况下,买方在检验货物后的合理时间内提出解除合同; 
  ③在给予卖方做出履行合同或做出补救的宽限期届满后或在拒绝接受卖方履行义务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布解除合同。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买方宣布解除合同的声明,只有在向卖方发出通知时才发生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当卖方交付的货物中有部分符合合同时,买方应接受符合规定的部分;只有当卖方完全不交货或不按合同规定交货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一方能宣布整个合同无效。当卖方交货数量大于合同规定数量时,买方有选择权,全部接受或拒绝多交部分。 
  4、要求卖方交付代替物。 
  构成根本违约时,才可以要求卖方交付代替物。 
  5、要求卖方进行修补。 
  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自己修理,或请第三人修理,由卖方支付开支。 
  6、给卖方一段合理的时间,让其履行合同义务。 
  (1)“合理的时间”的意思。 
  这是针对卖方延迟交货而规定的救济方法。基本的意思有2个: 
  ① 如果对方到期没有交货,也不能差几天就撤销合同呀!再延长一段时间吧! 
  ②《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四十九条规定,如果发生不交货的情况,卖方不在买方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内履行其义务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这时再宣告合同无效,既显得仁至义尽,又符合法律规定。 
  (2)各国的不同做法。 
  如果对方到期没有交货,买方是否一定要给卖方一个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其履行合同义务合同义务,而不能立即宣告撤销合同? 
  ①英国的做法: 
  买方是否可以立即撤销合同,要看卖方违反的是什么条款。如果违反的是担保条款(Breach of Warranty)买方就不能撤销合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如果是违反条件条款(Breach of Condition)就可以立即撤销合同。按照一般解释,商业买卖交易中的交货时间,属于合同的要件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交货应该认为违反条件,买方就可以立即撤销合同。 
  ②德国的做法: 
  卖方不能按时交货,买方应该进行“催告”。在“催告”中,给卖方一段时间,让其在此期间交货,如果再不交,买方就可以解除合同,或请求赔偿。 
  ③《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与德国一样。 
  如果延迟交货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就可以直接解除合同。但是,什么情况才经构成根本违约? 
  学者给了2个关于根本违约的例子: 
  案例1:为圣诞节进口火鸡,供圣诞节市场销售。交货晚了1个星期,圣诞节已过。是属于根本违约,买方可以撤销合同。 
  案例2:出售普通鸡的合同卖方应该于7月至8月装运,实际装运日期迟了一个星期,这段时间,市场没有什么变化。这不属于根本违约,买方不能撤销合同。 
  ④如果买方给了卖方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在此期间,除非得到卖方的通知,表明卖方将不会在此期间履行义务,买方不能对卖方采取任何补救方法。当然,买方不因此失去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为卖方毕竟没有按期交货。 
  7、卖方可以对自己不履行义务,自付费用作出补救。 
  (1)对补救的要求。 
  卖方自行补救,要符合如下要求: 
  (1)买方还没有按规定撤销合同。 
  (2)卖方应该承担补救费用。 
  (3)补救时,卖方不得给买方造成不合理的不便或延迟。 
  (2)双方注意事项。 
  同时,卖方如果要求买方明确表示是否接受卖方履行的义务,而买方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没有对这一项要求回答,则卖方可以在该时间内履行义务。这时,买方不得在此期间,采取与卖方履行义务相抵触的任何救济方法。就是: 
  (1)卖方在准备上述履行时,应该事先通知买方。 
  (2)如果买方不答复,就是同意。所以,买方不得在此期间,采取与卖方履行义务相抵触的任何救济方法。比如,买方不得在此期间撤销合同。 
  8、卖方交付部分货物,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 
  当卖方只交付一部分货物,或所交货物只有一部分合格时,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 
  (1)买方只可以对没有交的,或不合格的货物,采取退货,、减价、要求赔偿损失等方法。不能撤销合同。 
  (2)如果卖方只交付一部分货物,或所交货物只有一部分合格,构成根本违约时,可以撤销合同。 
  9、卖方提前交货或超量交货时,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 
  (1)如果提前交货,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绝收取货物。到规定的时间在交时,还应该收。 
  (2)超出的部分,可以收,也可以拒收。如果收了,按合同规定的价格。 
  10、请求损害赔偿。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认为,请求损害赔偿是一种主要的救济方法,并且,不因为采取了其他救济方法,丧失再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任何计算损害赔偿额,有如下情形: 
  (1)实际补进(Cover)。如果买方撤销了合同,在撤销合同后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以合理的方式(指最低价)购买了代替物,买方可以取得两者之间的价格差额和卖方造成的损失补偿(如价格以外的,额外的开支)。这就叫实际补进。 
  (2)如果没有实际补进货物,也可以按当地价格计算,取得价格差额和损失补偿。

卖方违约时买方可采取哪些补救措施?

2.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当...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时可采取的救济措施有哪些?
  
A. 中止履行   B. 损害赔偿   C. 宣告合同无效  D. 实际履行

答案:C。
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49条第1款规定:“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对于根本违约,公约强调的是违约造成的后果和另一方当事人对违约后果的预见,而一旦根本违约的情形出现,守约方就可以采取宣告合同无效的方式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减少自身的损失。这与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的规定是一致的。由于履行不可能的出现自然使得合同的目的落空,这时应当允许守约方采取解除合同或宣告合同无效的方式来寻求对自身利益的全面保护。

3. 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何义务,卖方违反买卖合同买方怎么办

(一)要求实际履行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要求实际履行应满足以下条件:
1.买方不能采取与这一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例如在要求实际履行时,又提出解除合同。
2.买方应给予卖方履行合同一定的宽限期。
3.法院是否最终做出实际履行的判决取决于该国国内法的规定。
(二)交付替代物
只有当卖方交货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才可以要求提交替代物,而且应在发现不符时,将这一要求及时通知对方。
(三)减少价金
如货物与合同不符,不论货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要求减低价格。如果减价不足以补偿买方的损失,还可同时请求损害赔偿。
(四)宣告合同无效
1.当卖方在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依合同规定交付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即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2.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受害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取得的东西的违约情形。具体包括三种情况:
(1)卖方不交付货物、延迟交货或交货不符或所有权有瑕疵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2)卖方声明他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交货义务。
(3)在买方给予的宽限期届满后仍不履行合同。
如果卖方有以上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买方都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3.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只有在向卖方发出通知时才产生效力。
4.买方在卖方根本违约时,可以选择采取两项补救措施:第一,要求交付替代物。第二,通知卖方解除合同。买方同时可请求损害赔偿。

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何义务,卖方违反买卖合同买方怎么办

4. 买方违反合同有哪些表现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四十九条: (1)买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a)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或(b)如果发生不交货的情况,卖方不在买方按照第四十七条第(1)款规定的额外时间内交付货物,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2)但是,如果卖方已交付货物,买方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除非:(a)对于迟延交货,他在知道交货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第四十七条: (1)买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2)除非买方收到卖方的通知,声称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买方在这段时间内不得对违反合同采取任何补救办法。但是,买方并不因此丧失他对迟延履行义务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以上供你参考

5. 卖方违反合同约定怎么办,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承绞

一、卖方违反合同约定怎么办
(1)不交货
交货是卖方的一项最基本的义务,对卖方违反买卖同规定拒绝交货,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同。
当卖方拒绝交货时,买方可采取实行履行救济方法,是指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交货义务;同时买方也可采取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赠偿的救济方法。
(2)延迟交货
在延迟问题上的处理方式, 只有当卖方延迟交货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才可以撤销合同。无论买方采取保种救济方法,都不妨碍买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即使买方已经以卖方迟延交货为理由撤销其合同。
(3)货物与合同不符
当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在品质、规格、数量或包装等方面与合同约定不相符时,买方应采取哪些补救方法,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
买方应在发现或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情形的性质,否则即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可采取以下几种救济方法:
要求交付替代物;
要求对不符合同的货物进行修补;
在宽限期内履行;
要求减低价格;
交货部分合格的情况下,不能全部解除(如果是机械配件可以)。
撤销合同(解除合同);
请求损害赔偿。
二、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常用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多适用于标的物是特定的必须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况,比如委托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种型号或规格的元器件。
(2)采取补救措施。指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在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时,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违约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责任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但是,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4)赔偿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上述违约责任可以选择适用,也可以几种方式同时适用,但宗旨是以合同目的达到为准,而且需经合同各方一致同意,实际操作以便捷、有效为宜。

卖方违反合同约定怎么办,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承绞

6. 论买方的收货义务?500以下,3000字以上?急用

论买方的收货义务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由国际货物贸易法加以调整,包括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在国际货物贸易法的国际立法方面,迄今为止已达成多个国际条约。其中,198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CISG)是在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中达成的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也是我国进行货物进出口贸易关系最大、最重要的一项国际条约。至2002年6月15日,共61国家核准、参加或继承了该公约,我国在1986年12月11日核准该公约时提出两项保留。下面将结合CISG的具体条文以及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买方的收货义务作简要的探讨。 
一、综述
对于买方在国国际货物销售中的义务,在第三章买方的义务中,第五十三条规定,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具体到买方的收货义务,CISG第六十条规定,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如下: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和接收货物。从公约的条文可以清晰地看,买方的收货具体表现在二各方面:一是配合卖方,为一定的交货准备行为,二是实施具体的接收货物的行为。分析买方的收货义务,仅从这两个条款出发很明显是不够的,而应该结合CISG的整体来分析。
二、发货与收货
对于交付货物整个过程来看,行为始于卖方。讨论买方的收获义务不能不谈卖方的发货义务。CISG在第二章卖方的义务中,对卖方交付货物和移交单据时应履行的义务做出了详尽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如果卖方没有义务要在任何其它特定地点交付货物,他的交货义务如下:
(a)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
(b)在不属于上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c)在其它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第三十二条(略)
第三十三条
卖方必须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
(a)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
(b)、(c)(略)
从这几这几个相关条款我们可以看出,对于销售合同,或称买卖合同这种双务合同中,买方的收货义务是建立在卖方正当出货义务基础上的附随义务。只有买方在履行了交货义务或者存在履行交货义务的初衷时,买方的收货义务才有存在的基础。比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卖方在订立合同之初就存在恶意,无货可供,或不存在供货之意愿时,卖方的行为够成根本违约,买方的收货义务就无从谈起。当然根据公约第六十条规定,买方可以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但我认为不应在此种情形之下将此种行为附加为买方的义务,在这种情形下的买方是为了促成合同,维护自身利益的先义务行为。公约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就是对此种情形赋予了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
有人可能会认为上面的所列举的情形太过“偏激”,在现实中不可能存在,下面就让我们分析一些“常态”,即卖方违反交货义务,构成一般违约下,买方的收货义务。以实践中最普遍的一种违约方式——卖方迟延交付,即违反公约第三十三条,卖方必须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对于此种情形,买方的收货义务值得我们去探讨。于是我们就有这样的疑问,卖方迟延交货,买方的收获义务该怎样处理?
  CISG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对卖方违约做了概括规定,其中第四十九条是这样规定的:
(1)买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略)
(2)但是,如果卖方已交付货物,买方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除非:  
(a)对于迟延交货,他在知道交货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
(b)对于迟延交货以外的任何违反合同事情:
(一)他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违反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或 
(二)他在买方按照第四十七条第(1)款规定的任何额外时间满期后,或在卖方声明他将不在这一额外时间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或
(三)他在卖方按照第四十八条第(2)款指明的任何额外时间满期后,或在买方声明他将不接受卖方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
我们可以看出对于迟延交货,公约并没有排除买方的收货义务,但从上述条文的内容来看,我们也很难能看出对于买方收货的要求。限于本人资料,尤其是能力有限,让我们大胆揣公约拟定者的“圣意”,延迟交货并没有构成公约规定的根本违约,也就是说这种情形下受访的最求依然是完成合同约定。在履行期届满后,卖方履行了交货义务,买方在没有将对方的行为定性为根本违约的情形下,即应遵照公约第六十条履行收货义务,如果买房既没有通知卖方取消合同,也没有尽到收货义务,货物由此造成的损失还是应有买方承担的。
三、提前交货与收货
对于卖方提前交货是否会影响到买方的收货义务,我们首先还是要看CISG的有关规定。公约第五十二条
(1)如果卖方在规定的日期前交付货物,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绝收取货物。
(2)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
    上面的两款条文都规定了买方对与卖方提前交付货物享有收货的选择权,也就是说,此时,收货已经不是买方的义务,而是一项权利。买方可以收货,也可以拒绝收货,这是一种选择权,买方的收获义务就当然的被排除了。从这个条款深入,我们似乎可以确定买方收货义务起始期限,即卖方在规定期限或买方能够合理承受的迟延期限交付货物后,买方才负有收货之义务。
四、卖方瑕疵履行与收货
CISG对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规格、交运规则的规定有以下条款:
第三十五条:
(1)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2)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货物除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
(a)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b)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
(c)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d)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3)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同,卖方就无须按上一款(a)项至(d)项负有此种不符合同的责任。
相应的,公约对与卖方违反上述条款也规定的相应的违约条款和救济措施,这里就不在赘述条文。我们这里探讨的是卖方违反上述条文与买方收货义务的关系。很明显,存在违反上述条款现象的情形只有在买方实际接手货物后通过验货或者实际使用销售过程中才能发现,上述过程自然是在买方积极履行了收货义务之后才有的行为,因此,对与卖方的瑕疵履行当然不影响买方的收货义务。这其中涉及到买方的验货义务与收货义务,我的观点就像上面所述一样,验货是收获的后义务,验货中存在的问题不影响收货义务的履行。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试着得出这样的结论:只要是卖方在合理期限(包括买方能够承受的迟延期限)内履行了交货义务,买方均应履行收货义务,至于卖方的违约行为,应当依照相应约定或公约处理,而不影响买方的收货义务。
五、违反收货义务的责任
CISG明确地将买方的收货义务与支付价款的义务至于同一地位,既可以看出,在义务层面上,买方违反收货义务与违反支付价款的应负的责任是相同的。
关于买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公约第六十一条规定:
(1)如果买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卖方可以:
(a)行使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五条所规定的权利;
(b)按照第七十四至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要求损害赔偿。
(2)卖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不因他行使采取其它补救办法的权利而丧失。
(3)如果卖方对违反合同采取某种补救办法,法院或仲裁庭不得给予买方宽限期。
结合上面的分析,只要买方违反收货义务,卖方就可以依据CISG行使相关救济措施。
六、我国《合同法》的收货义务
虽然我国《合同法》并不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但其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对于我们理解国际货物贸易中买方的收货义务依然有重要意义。
我国《合同法》没有用专门的条文来表述买方的收货义务,但通过对第九章买卖合同的整体把握,我们依然可以看出,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及其有关权利和凭证,买受人有及时受领义务。其中第一百五十七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了买受人应负的验货责任。通过与CISG的对比,我们也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还存在一些需要完善之处。
买方的收货义务,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虽看似微小,但其依然值得我们去探讨,去挖掘其深层含义。这对于学习国际经济法、深入了解CISG都有重要意义。

7. 货物买卖合同 买方违反合同不提货,卖方可以终止合同么

买方不提货,已经明确拒绝履行合同,卖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货物买卖合同 买方违反合同不提货,卖方可以终止合同么

8. 论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的补救...

(一)要求实际履行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要求实际履行应满足以下条件:
  1.买方不能采取与这一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例如在要求实际履行时,又提出解除合同。
  2.买方应给予卖方履行合同一定的宽限期。
  3.法院是否最终做出实际履行的判决取决于该国国内法的规定。
  (二)交付替代物
  只有当卖方交货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才可以要求提交替代物,而且应在发现不符时,将这一要求及时通知对方。
  (三)减少价金
  如货物与合同不符,不论货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要求减低价格。如果减价不足以补偿买方的损失,还可同时请求损害赔偿。
  (四)宣告合同无效
  1.当卖方在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依合同规定交付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即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2.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受害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取得的东西的违约情形。具体包括三种情况:
  (1)卖方不交付货物、延迟交货或交货不符或所有权有瑕疵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2)卖方声明他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交货义务。
  (3)在买方给予的宽限期届满后仍不履行合同。
  如果卖方有以上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买方都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3.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只有在向卖方发出通知时才产生效力。
  4.买方在卖方根本违约时,可以选择采取两项补救措施:第一,要求交付替代物。第二,通知卖方解除合同。买方同时可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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