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的外汇支出

2024-05-05 11:18

1. 经常项目的外汇支出

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具体包括:1.贸易进口支付;2.进口项下的预付货款支付;3.出口项下的佣金(回扣);4.进出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5.进口项下的尾数;6.进出口项下的资料费、技术费、信息费等从属费用;7.从保税区购买商品以及购买国外入境展览展品的用汇;8.专利权、著作权、商标、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进口;9.出口项下对外退赔外汇;10.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标保证金;11.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境外国际联运费、设备维修费、站场港口使用费、燃料供应费、保险费、非融资性租赁费及其他服务费用;12.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国际营运人员伙食、津贴补助;13.邮电部门支付国际邮政、电信业务费用;14.转口贸易项下先支后收发生的对外支付;15.偿还外债利息和外债转贷款利息;16.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17、在境外举办展览、招商、培训及拍摄影视片等用汇;18.对外宣传费、对外援助费、对外捐赠外汇、国际组织会费、参加国际会议的注册费、报名费;19.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机构的开办费和经费;20.国家教委国外考试协调中心支付境外的考试费;21.企业的出国费用;22.个人因私用汇,具体包括:(1)出境探亲、会亲、定居、旅游和自费留学、朝觐的用汇;(2)自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作学术报告、被聘任教等,对方不提供旅途零用费的用汇;(3)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会员费的用汇;(4)从境外邮购少量药品、医疗器具等特殊用汇的;(5)出境定居后,因生病或其他事故的用汇;(6)出境定居后,需将离休金、离职金、退休金、退职金、抚恤金、人民币存款利息、房产出租收入的租金及其他资产收益汇出境外的用汇;(7)出境定居后,无工资收入的境内居民需兑换外汇的;(8)未满十四周岁儿童出国定居的用汇。23.境内机构支付境外的股息;24.外商投资企业利润、红利的汇出;25.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的工资及其他合法收入汇出;26.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汇出境外;27.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由外国或者港澳等地区携入或者在中国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设备、用具等,出售后所得合法人民币款项的汇出。

经常项目的外汇支出

2. 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具体包括1.出口或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2.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3.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4.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包括海港、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旅游、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服务收入的外汇;5.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6.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7.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8.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9.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10.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11.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12.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它服务业务的公司,如对外勘测、设计、咨询、招标业务的公司,在上述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13.经批准经营代理进口业务的外(工)贸公司,从事外轮代理、船务代理、国际货运代理、船舶燃料代理、商标代理、专利代理、版权代理、广告代理、船检、商检代理业务的机构代收待付的外汇;14.境内机构暂收待结或暂收待付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15.一类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16.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和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17.经交通部批准,从事国际海洋运输业务的远洋运输公司,经外经贸部批准从事国际货运的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在境内外经营业务所收入的外汇;18.捐赠协议规定用于境外支付的捐赠外汇;19.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外汇;20.居民个人及来华人员个人的外汇。

3. 经常项目的外汇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结算帐户可以办理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和支出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的支出。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可以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内保留外汇,超出部分可以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局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实投资本和经常项目外汇资金周转的需要,调整核定外汇结算帐户的最高金额。外商投资企业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持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依法纳税后的利润、红利的汇出,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外汇指定银行兑付。外商投资企业中外籍华侨、港澳台职工依法纳税后的人民币工资及其它正当收益,持证明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下述对外支付用汇,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a、进口项下超过合同总金额15%,且同时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b、出口项下超过合同总金额2%的暗佣或5%的明佣,且同时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佣金;c、转口贸易项下先支后收的对外支付;d、偿还外债利息;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提取等。

经常项目的外汇管理

4.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包括

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边境贸易结算账户、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主要用于经常项目外汇的收入与支出境内机构、驻华机构的下列项目外汇,可以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1、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的境内机构,在其业务项目进行中发生的业务往来外汇;2、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境内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3、境内机构暂收待付或者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4、经交通部批准从事国际海洋运输业务的远洋运输公司,经外经贸部批准从事国际的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的业务往来外汇;5、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6、根据协议规定需用于境外支付的境外捐赠、资助或者援助的外汇;7、免税品公司经营免税品业务收入的外汇;8、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事大型机电产品出口项目,该项目总金额和执行期达到标准的,或者国际招标项目过程中收到的预付款及进度款;9、国际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在外汇局核定保留比例内的外汇;10、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的经常项目项下外汇;11、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利息及费用的外汇;12、驻华机构由境外汇入的外汇经费;13、境内机构经外汇局批准允许保留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其他外汇。

5.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对经常项目下的用汇不加限制,并非是用人民币就可以任意地购买外汇,这种购汇和对外支付必须是真实的需要,购汇企业和个人需提交证明这种真实需要的凭证,经银行审核后才能售汇或从企业的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2)银行结汇制。是指我国对经常性项目下的外汇收入采取的一种管理措施,即境内机构对于其经常项下的收入的外汇收入,除有特殊规定外,必须按规定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的制度。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