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和终止的区别

2024-05-05 22:11

1. 撤销和终止的区别

法律分析:一、两者目的不同。
二、撤销的内容不同。
三、行使阶段不同。
四、行使条件不同。
五、行使后果不同。
六、适用范围不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撤销和终止的区别

2. 撤销和终止的区别

一、两者目的不同。二、撤销的内容不同。三、行使阶段不同。四、行使条件不同。五、行使后果不同。六、适用范围不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 解除和终止的区别?

法律分析:合同终止又称为告知,是指继续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所作的合同效力向将来消灭的意思表示。合同的终止权与解除权虽然都表现为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权利,在性质上均为形成权,且其产生都可依约定或法定两种途径。  但二者在理论上存在不少差别:  首先,适用情形不同。合同终止适用于继续性合同,而合同解除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  其次,法律效力不同。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  再次,权利专属不同。合同终止权为非专属权,可随债权或债务一同移转第三人;而解除权为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除可随同债权债务概括移转外,不得因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给第三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合同终止又称为告知,是指继续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所作的合同效力向将来消灭的意思表示。合同的终止权与解除权虽然都表现为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权利,在性质上均为形成权,且其产生都可依约定或法定两种途径。  但二者在理论上存在不少差别:  首先,适用情形不同。合同终止适用于继续性合同,而合同解除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  其次,法律效力不同。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  再次,权利专属不同。合同终止权为非专属权,可随债权或债务一同移转第三人;而解除权为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除可随同债权债务概括移转外,不得因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给第三人。

解除和终止的区别?

4. 解除和终止的区别

法律分析:合同终止又称为告知,是指继续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所作的合同效力向将来消灭的意思表示。合同的终止权与解除权虽然都表现为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权利,在性质上均为形成权,且其产生都可依约定或法定两种途径。  但二者在理论上存在不少差别:  首先,适用情形不同。合同终止适用于继续性合同,而合同解除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  其次,法律效力不同。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  再次,权利专属不同。合同终止权为非专属权,可随债权或债务一同移转第三人;而解除权为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除可随同债权债务概括移转外,不得因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给第三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合同终止又称为告知,是指继续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所作的合同效力向将来消灭的意思表示。合同的终止权与解除权虽然都表现为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权利,在性质上均为形成权,且其产生都可依约定或法定两种途径。  但二者在理论上存在不少差别:  首先,适用情形不同。合同终止适用于继续性合同,而合同解除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  其次,法律效力不同。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  再次,权利专属不同。合同终止权为非专属权,可随债权或债务一同移转第三人;而解除权为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除可随同债权债务概括移转外,不得因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给第三人。

5. 解除和终止的区别

根本区别:
实施后结果不同
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

扩展资料
其他区别:
1、权利专属不同。
合同终止权为非专属权,可随债权或债务一同移转第三人;而解除权为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除可随同债权债务概括移转外,不得因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给第三人。
2、发生条件不同。
法定终止权因合同种类不同而发生原因各异,而法定解除权的发生原因一般为不可抗力及债务不履行的各种情形。我国合同法没有合同终止的概念,也没有合同终止的相关规定,故合同解除适用于所有合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同解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同终止

解除和终止的区别

6. 终止与解除的区别

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在我们生活中常常会被误认为是一个意思,但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法律效力、权利专属、内涵方面有所不同。关于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的区别有哪些的问题,下面和小编就为大家带来了相关的知识。一、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的区别有哪些      1、适用范围不同。      合同终止只适用于继续性合同,即债务不能一次履行完毕而必须持续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      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只能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      2、法律效力不同。      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      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      3、权利专属不同。      合同终止权为非专属权,可随债权或债务一同移转第三人;而解除权为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除可随同债权债务概括移转外,不得因单纯的债权      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给第三人。      4、内涵不同。      法定终止权因合同种类不同而发生原因各异,而法定解除权的发生原因一般为不可抗力及债务不履行的各种情形。我国民法典中的合同解除包含合同。      终止,二者表现为从属关系,合同解除可以代替合同终止,但合同终止不能代替合同解除来使用。
二、      合同解除具有的法律性质有哪些      所谓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作为合同体系的一项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具有以下法律性质:      1、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合同只有在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可撤销合同及无效合同因属于效力瑕疵或欠缺的合同,不受合同解除制度调整。      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为避免当事人滥用合同解除制度,从而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性,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禁止当事人任意解除合同。所谓法定解除,是指由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行为。所谓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出现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合同解除。当然,当事人不必在订立合同时就约定解除合同,也可以事后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我国法律没有采纳当然解除主义,即具备合同解除条件,就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当事人要解除合同,必须有解除行为。合同解除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第二种是享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的一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解除方必须具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没有解除权的解除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4、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基于合同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关系)消灭。理论上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权的效力是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所谓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是指当事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亦即合同解除的效力溯及既往。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权的效力是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所谓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是指合同关系自解除时消灭,合同解除前的关系仍然存在,亦即合同解除不溯及既往。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

7. 废止和撤销的区别

废止和撤销的区别:
行政行为的撤销和废止区别:
一、产生的原因不同。
1、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在其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后而使之失去法律效力。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者缺一不可。(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通常有:(1)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相应行为如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2)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二、法律效果不同
1、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结果(1)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一直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2)如果行政行为被撤销,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2、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结果(1)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自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体在行为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行政相对方的利益、好处不再收回;行政相对方依原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亦不能要求行政主体予以任何补偿。
行政诉讼的基本任务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个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必须严格恪守权限范围,不得超出法定职权的范围,否则就是越权行为。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必须要有合法有效的权力来源。依法行政虽然并不要求行政机关做任何事情都要有法律依据,但如果行为影响到公民的权利义务(如对相对人增加一定负担、科以罚款等),除某些特殊的情形以外,必须有合法有效的依据。②行政权力必须具有特定行为的执法主体资格。即必须具有法定的管辖权。③行使权力必须在合法、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范围内。以行政处罚为例,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处罚的时间、处罚的要件去行使处罚权。
(2)必须满足法定的事实要件。特定的行为需要特定的事实要件。如果没有满足法定的事实要件,就应当认定为主要证据不足或事实不清。要满足法定的事实要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必须弄清行使某种特定权力的法定事实要件,②必须注意取证的法律要求;③必须注意证据的效力;即证据材料必须具备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④必须注意各种不同的证据材料的使用规则;⑤必须注意证明的标准。
(3)必须准确、全面地适用法律规范。适用法律规范必须注意以下问题:①必须认真分析所处理的事项的法律属性。只有定性准确,才能正确适用法律。②必须正确把握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③必须准确理解和解释法律规范的含义。解释法律规范必须遵循解释规则,错误地理解或解释法律规范,必须会造成适用法律规范的错误。④依法弥补法律规范缺陷。⑤必须注意相关法律规范的位阶秩序,以及在存在冲突的情况下的法律规范的选择适用规则。⑥要注意特定行为的特殊的法律适用规则。每一种特定的行为都有特定的法律适用规则,比如,行政处罚行为就必须注意对同一个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规则。⑦必须正确表达和引用法律规范的条文。
(4)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现代法治国家一个重要特征是程序法制,非常强调和重视程序合法。因此法院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不仅要关注行政行为的实体内容是不是正确,而且要关注实施行政行为时在程序上是否合法。对程序不合法的,应当予以撤销。要做到程序合法,必须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包括遵守法定的步骤(如法律规定必须举行听证的就必须举行听证)、法定的顺序(如法律要求先取证、后裁决,就不能先裁决、后取证)、法定的方式(如在调查取证时必须有两个执法人员在场、必须穿戴制服)、法定的形式(行政行为原则上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采取非书面形式必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法定的程序制度(如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制度、听取当事人意见制度、听证制度、监督检查制度、保全制度等等)法定的时间。第二,必须遵循正当程序。我国还没有完整的行政程序法,在这种背景下,仅仅要求不违反法定程序是不够的。从行政法治角度来说,即使法律没有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在执法的时候,也应当遵守正当的程序,也就是说必须遵循最低标准的公正程序(如任何人都不能为自己案件的裁判者等)。
(5)必须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任何社会都不可避免地要赋予行政机关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自由裁量不是任意裁量,更不是随心所欲地裁量,自由裁量权是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根据当时当地的客观情况以及各方面的相关因素作出一个惟一正确的选择确保自由裁量权不被滥用。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必须准确地把握法律规范授予特定机关自由裁量权的目的。②必须全面地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③必须坚持平等原则、比例原则和依赖保护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同等条件同等对待,条件不同的应当区别对待。比例原则包括以下三层含义:第一,处罚行为同违法行为之间要相适应(如某市规章对随地吐痰一次的行为罚款1000元,即是违反比例原则);第二,行政行为的效益应当大于行政行为的成本;第三,行政主体应当选择对相对人损害最小、成本最低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如某甲爬在他人的椰子树上偷摘椰子,行政执法人员用枪将其打下来,而不用劝说、透导等方式,即为违反比例原则)。这里的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应当在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政府、对行政行为的信赖的利益之间保持适度的平衡。如某规划管理部门错误批准某甲在已被规划为公共绿地的地段上建酒店,如果该酒店并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或修改原规划并不增加成本,为了保护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依赖,该规划部门就不能撤回其错误批准;如果该错误批准严重违反城市规划或者改变原规划的成本要大于某甲为建酒店已付的成本,则可以撤回错误的批准,但为了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信赖,城建部门必须赔偿某甲所造成的损失。④行使自由裁量权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有充分的正当理由。

废止和撤销的区别

8. 撤消与撤销的区别是什么?

1、含义不同:
(1)撤消:
指撤消处分、撤销机构、禁令撤消。
(2)撤销:
取消。从法律上取消。

2、对象不同:
(1)撤消:
针对组织机构、组织行为的取消。
(2)撤销:
组织针对资质、资格的取消行为,即某自然人、法人持有的资质资格由于过期或者不再符合资质、资格要求,由资质发放管理方采取的一种取消行为。
3、用法不同:
随着生产活动的细分工,诞生了很多资质、资格证书,以及评价证书,针对此类证书、证件,“撤销”的含义即发证机构对其发放的证书证件予以取消的行为。
综上,“销”有“毁”意,而“消”有“弃”意,据此可以按需选择。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