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报表和合并报表中的关联交易如何对冲

2024-05-18 03:58

1. 母公司报表和合并报表中的关联交易如何对冲

母公司报表和合并报表中的关联交易对冲:内部交易的购买方当期全部未实现对外销售,此时首先梳理合并前母子公司的交易,然后用整个集团视角分析,实际上只是商品存放地点发生变动,并没有真正实现对企业集团外的销售。
内部交易的购买方当期全部实现对外销售,此时梳理清楚合并前母公司与子公司发生内部交易时的业务处理,分析母公司、子公司第二笔分录业务属于对外交易,不能抵销。所以,合并之后只能将内部销售收入和内部销售成本予以抵销。

合并理论
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理论一般有三种理论可供遵循,即母公司理论、实体理论和当代理论;有两种方法可供选择,即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实务中多采用经修正的当代理论。
随着少数股权在许多国家的普遍存在,相继带来在合并会计报表中对少数股权的处理问题,从而引起对合并范围及相关问题的不同理解,进而形成三种合并理论。

母公司报表和合并报表中的关联交易如何对冲

2. 母公司报表和合并报表中的关联交易如何对冲

母公司报表和合并报表中的关联交易对冲:内部交易的购买方当期全部未实现对外销售,此时首先梳理合并前母子公司的交易,然后用整个集团视角分析,实际上只是商品存放地点发生变动,并没有真正实现对企业集团外的销售。
内部交易的购买方当期全部实现对外销售,此时梳理清楚合并前母公司与子公司发生内部交易时的业务处理,分析母公司、子公司第二笔分录业务属于对外交易,不能抵销。所以,合并之后只能将内部销售收入和内部销售成本予以抵销。

合并理论
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理论一般有三种理论可供遵循,即母公司理论、实体理论和当代理论;有两种方法可供选择,即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实务中多采用经修正的当代理论。
随着少数股权在许多国家的普遍存在,相继带来在合并会计报表中对少数股权的处理问题,从而引起对合并范围及相关问题的不同理解,进而形成三种合并理论。

3. 什么是合并范围内关联方和非合并范围内关联方?

非合并范围内,关联方是存在于母子公司以外的关联方关系。当一方对另一方具有共同控制,一方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其共同控制。
这些关联方都是合并以外的关联方关系,表现为该企业的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控制方,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都属于关联方关系。
具体表现在: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与遵循市场竞争原则的独立交易相比较,关联方之间进行交易的信息成本、监督成本和管理成本要少,交易成本可得到节约,故关联方交易可作为公司集团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基本手段。

内部往来款分布于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在分公司比较多的情况下,公司与分公司或分公司之间往来款余额的核对工作量较大,且经常发生公司与分公司或分公司之间应收、应付往来款余额不相符的情况,差额查找也较麻烦。
为此,可根据公司组织结构、业务经营及管理要求等具体情况,合理地规定并统一公司“内部往来”的明细核算及具体操作方法,从而大大减少内部往来款的核对、抵销工作量,在对外汇总会计报表中也有体现,能正确反映债权债务型业务才是应用之关键。

什么是合并范围内关联方和非合并范围内关联方?

4. 子、母公司之间算不算关联交易,新公司法关联交易是怎样规定的?

我们国家的《公司法》、《企业所得税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都对关联交易进行了规范。
无论约束内容是什么,究竟什么是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的问题都是最根本的。然而,每部法律或法规都从自己的角度对关联方、关联交易,而其间还存在不小的差异。
从逻辑上看,如果界定了两者是关联方,亦即两者之间的关系属关联关系,那么此二者之间的交易自然属关联交易。因此我们倒不用分别去深究关联方、关联交易以及关联关系的定义,最重要的在于什么是“关联”。
法规的主要差异
个人认为,最大的差异在于母子公司究竟算不算关联方。《公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与《上市规则》规定是一样的,即母子公司不算关联方。而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定义则将母子公司视为关联方。
显然,这是由于法规本身的定位不同造成的,《公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与《上市规则》主要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而会计准则则是为了会计信息的相关、可靠,《企业所得税法》自然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关联交易偷逃税款。
企业在具体执行中,显然只能按照不同的活儿的性质,遵守不同的法规。在上市与信息披露这个环节,自然要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与《上市规则》,而财务报告则须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纳税及其调整就须依照《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对于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即治理与内部控制方面则应注意这种差异的影响。《上市规则》规定了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规则,30万以上的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关联交易、300万以上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的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都要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即只要符合以上金额要求的至少要到董事会审议,是否要到股东大会则看公司章程是否有规定相关的权限了,法规没有限制。
这种程序看起来是很繁琐的,而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又几乎是一种常态,如果母子公司的交易又属于上市规则约束的范围,那会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搞疯掉的。所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与《上市规则》都未将子公司视为关联方,对于母子公司的交易企业是可以自主设定其审批权限与流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