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内容解读

2024-05-17 08:34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内容解读

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对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但确需保留且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保留并设定为行政许可,共500项。此次公布保留并设定为行政许可的项目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许可项目12项(见附件)。这是在前一阶段国务院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大幅度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基础上,经严格审核和反复论证确定的。这些项目涉及公共利益,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对食品药品实施有效监管的需要,也是确保《行政许可法》顺利实施、推进依法行政的实际举措。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内容解读

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修订)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 根据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序号项 目 名 称实 施 机 关1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2企业境外投资用汇数额审批(不涉及用汇来源、是否购汇以及购汇多少的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3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4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5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6境内外资银行外债借款规模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7电力建设基金投资项目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8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
 

9氰化钠生产定点审批及进口许可证核发国家发展改革委10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1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2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13价格鉴证师注册国家发展改革委14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资质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5电力建设工程金属试验室资质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6煤炭出口经营许可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铁道部、交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17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18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教育部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19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调整的高等职业学校使用超出规定命名范围的学校名称审批教育部20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教育部21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评审权审批教育部22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23高等学校设置、调整管理权限范围外的本科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和国家控制的其他专业审批教育部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24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教育部25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编写核准教育部26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审批科技部卫生部27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国防科工委28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运输审批国防科工委商务部29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国防科工委30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许可国防科工委31核电站建设消防设计、变更、验收审批国防科工委32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33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34外国人乘自备交通工具在华旅游审批公安部35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36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37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38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39核电站实体保卫工程验收国家原子能机构公安部40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军工企业主管部门公安部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4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42

3.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9修订)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 根据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修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实 施 机 关     1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2

企业境外投资用汇数额审批(不涉及用汇来
源、是否购汇以及购汇多少的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

3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4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质检总局5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6境内外资银行外债借款规模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7电力建设基金投资项目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
 8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
部门9氰化钠生产定点审批及进口许可证核发国家发展改革委10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1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2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的部门13价格鉴证师注册国家发展改革委14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资质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5电力建设工程金属试验室资质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16


煤炭出口经营许可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铁道部、交通
部、商务部、质检总局、海关总署等
部门)
 17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
部门18

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

教育部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19

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调整的高等职业学
校使用超出规定命名范围的学校名称审批教育部

20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教育部21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评审权审批教育部22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
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23

高等学校设置、调整管理权限范围外的本科
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和国家控制的其他
专业审批教育部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

24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教育部25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编写核准教育部26

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审批

科技部
卫生部27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国防科工委28

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运输审批

国防科工委
商务部29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国防科工委30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许可国防科工委31核电站建设消防设计、变更、验收审批国防科工委32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33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34外国人乘自备交通工具在华旅游审批公安部35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36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37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38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
验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39

核电站实体保卫工程验收

国家原子能机构
公安部
 40

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
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

军工企业主管部门
公安部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41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
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42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43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沿海县以上公安边防部门44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核发沿海县以上公安边防部门45出海船民证核发沿海县以上公安边防部门46合资船船员登陆证核发沿海县公安边防部门47合资船船员登轮证核发沿海县公安边防部门48

台湾居民登陆证核发

沿海当地边防工作站
沿海县公安边防部门49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核发沿海县公安边防部门50

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

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51麻黄素运输许可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52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53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54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核发公安部55

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

公安部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56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57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核发省、自治区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9修订)

4.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09)

一、将第12项的项目名称,由“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修改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将实施机关,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二、将第373项的项目名称,由“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经济信息业务审批”,修改为“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的服务业务审批”;将实施机关,由新华社改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三、将第374项的项目名称,由“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业务的审批”,修改为“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审批”;将实施机关,由新华社改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16)

一、将第304项的项目名称,由“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修改为“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将实施机关由广电总局改为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二、将第334项的项目名称,由“设立报刊记者站审批”修改为“新闻单位设立驻地方机构审批”,将实施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改为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16)

6.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是什么意思,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含义
行政审批是指行政审批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从概念定义我们可以得出,一是行政审批这一行政行为是因当事人的依法申请而启动,而不是基于行政审批机关职权而开启;二是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申请后,依法审查,准予(同意、批准、审批)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必须经过行政审批机关同意,是这一行政行为的实质,实践中表现为行政许可证的发放(或者为加盖行政机关公章)。

 
    现在国务院简政放权,取消和下放一大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的仅是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行为,意味着市场放开或市场的门槛放宽,拆掉了市场的“篱笆墙”。当事人对该项工作(事项、行为、资格资质认可)不需要申请审批了,直接就可以“进门”了,通俗讲就是不需要“门票”了;靠市场调节,行业自律了。而并非取消该项工作,也并不是该项工作不存在了。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自在当地影响力最大、覆盖面最广的媒体上公开公布之日起生效(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取消行政审批权并不是取消管理,更不是取消监管责任。取消行政审批后,要通过改进管理办法和制定相关措施,把应该管的事管住管好。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能以行政审批项目已取消为由放弃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责任。工作职责要从“事先审批”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督、宏观监测、督促指导等。

7.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有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包括以下这些:(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一般认为,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这一概念包含三层含义:一是存在法律一般禁止;二是行政主体对相对人予以一般禁止的解除;三是行政相对方因此获得了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资格或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有

8.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的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一、可行政许可的排除范围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二、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时间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即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这主要针对于法律、事实、条件等因素非常清晰明确的许可事项,可以即时作出行政许可规定。
20日是法律规定的原则性的期限,在法律、法规没有另外规定,也没有其他需延长许可期限的法定事由出现时,所有的行政许可都应在20日内出作决定。
在原则性的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可迳行作出延长10日的行政决定,但应将延期的理由告之申请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延期需要什么样的理由,但行政机关不能因为自身的原因而随意延长。
行政许可需经多个部门实施的,往往需要更长的时间。所以《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这里的45日是指,在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中,从第一个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起至最后一个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止的总的时间期限不得超过45日。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三条对下级行政机关初审的时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上级行政机关审批的,时限仍然适用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应当在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说明理由,本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可批准延长10日。如果有多个初审环节的,各个初审环节的审查期限均适用《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最终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适用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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