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公积金提取条件

2024-05-04 05:26

1. 宁波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租房提取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行政区域(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视作同一区域)内均无自有住房,通过市场租赁自住住房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可以申请提取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二、租房提取额度      (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按照先租住后提取的原则,每年提取一次,提取时段为不超过提取办理月份之前的12个月。      (二)每月可提取的金额根据以下的租赁情形分别确定:      1、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市区职工可提取的月度限额暂定为700元;余姚市、慈溪市、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可提取的月度限额由当地的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2、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租房月租金支出全额提取。      3、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到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按照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月租金补贴与市场租赁自住住房职工可提取的月度限额之间的差额提取。三、租房提取要件及程序      (一)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基础材料: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同时,根据不同租赁情形另提供以下材料:      1、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行政区域房管部门出具的家庭无房证明(原件);      2、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和租金缴纳票据(原件和复印件);      3、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到市场租赁住房的职工,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二)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本人办理,如果夫妻双方共同提取,夫妻一方可以委托另一方办理提取,但需提供配偶书面同意提取的凭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等原件和复印件)和配偶单位出具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三)职工提供上述材料,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书面提出提取申请并面签,审核通过的,当场办结;如需核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四、违规处罚      职工违反规定,采用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追回骗提套取资金,按照《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处以提取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并将情况通报职工工作单位,取消职工2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将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并依法公开;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市区职工可提取的月度限额暂定为700元;余姚市、慈溪市、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可提取的月度限额由当地的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关于宁波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知识介绍。

宁波公积金提取条件

2. 宁波公积金提取条件

宁波公积金提取条件租房提取公积金条件
(一)通过市场租赁方式租赁自住住房的无房职工;
(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
(三)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职工;
(四)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职工;
(五)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到市场租赁住房的职工。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条件
(一)在农村建造自住住房;
(二)翻建自住住房的;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转按揭提取提取公积金条件住房转按揭提取。职工提前结清贷款提取条件职工取得住房贷款,提前结清贷款时的提取。职工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条件
(一)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取得市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组合贷款);
(二)职工取得本市各分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组合贷款)。职工取得商业性贷款提取条件购买自住住房取得商业性贷款的。退休、离职提取公积金条件
(一)职工退休;
(二)职工工作调动并且户口迁出宁波市;
(三)职工出国定居;
(四)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离开宁波市;死亡、重病提取条件
(一)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的或被宣告死亡,有合法遗嘱的;
(二)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的或被宣告死亡,没有合法遗嘱的;
(三)职工本人、配偶或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失业人员提取条件
(一)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满5年;
(二)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2年;
(三)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且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享受政府生活困难补助;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条件
(一)申请主体:适用于市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组合贷款);
(二)申请条件:取得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职工,且签约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为正常缴存的。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提取条件
(一)购买期房的;
(二)购买现房未做房产证的;
(三)购买现房已做房产证的(二手房);购买房改房提取条件
(一)购买房改房未交房款的;
(二)购买房改房已交房款的;
(三)购买房改房已做房产证的;拆迁购房提取条件
(一)折迁购买商品房未申领房产证的;
(二)拆迁购买商品房已领房产证的;
(三)拆迁购买直接安置住房未申领房产证的;
(四)拆迁购买直接安置住房已领取房产证的。

3. 宁波公积金提取条件

法律分析:满足以下条件: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建翻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3、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
法律依据:《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使用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建翻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

宁波公积金提取条件

4. 宁波公积金提取新政策

法律分析:一、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在规定的上下区间范围内,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自主确定缴存比例,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不再履行报批手续,政策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
二、严格执行缴存基数上限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3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三、进一步提高降比缓缴审批效率。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申请缴存比例降至低于5%下限和缓缴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审批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根据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函金监字〔2018〕60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在规定的上下区间范围内,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自主确定缴存比例,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不再履行报批手续,政策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
二、严格执行缴存基数上限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3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三、进一步提高降比缓缴审批效率。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申请缴存比例降至低于5%下限和缓缴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审批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自2020年7月1日起,缴存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9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2020年新录用职工的缴存基数不作调整。

5. 宁波公积金可以提取吗

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结:该条例第25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宁波公积金可以提取吗

6. 宁波公积金提取

委托朋友需要公证,比自己去办还麻烦。你朋友这种情况可以办理离职提取公积金,需要单位离职证明,户口迁出证明(需要迁出宁波市),还需要一份加盖单位公章的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开户银行就可以办理了我前两个星期刚提取的

7. 浙江公积金提取新规2021

2021年浙江公积金提取新规定如下: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限自住)2、偿还房贷本息;3、租赁自住住房;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5、离、退休;6、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7、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8、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发生购房或按揭买房行为的;9、职工辞职、下岗或单位破产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其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封存户满3年的;10、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11、出国定居;12、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浙江公积金提取新规2021

8. 宁波公积金提取条件是怎样的

2017年宁波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使用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建翻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
职工丧失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符合以下之一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一)退休的;
(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 5 年 , 或满 2 年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持有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或民政部门核发的《宁波市较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
(五)工作调动并户口迁出宁波市,或者出国、出境定居的;
(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非宁波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宁波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