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住房公积金app怎么提取

2024-05-10 04:17

1. 天津住房公积金app怎么提取

“天津公积金”APP怎么提取公积金(流程),下文就随我来简单的了解一下吧。      “天津公积金”APP提取流程:打开“天津公积金”APP→选择提取业务→确认额度→办理结果      手机上取公积金步骤      1、下载一款当地手机公积金的APP。      2、使用自己的公积金账号和密码、绑定的手机号、支付宝登录,在页面最上方选择自己所住的城市。      3、登录后在下方点击“账户查询”,然后就会看到公积金账号里面的余额,点击“公积金账户信息”还能查看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等详细信息。      4、如果想要提取,那就要返回首页“业务办理”选项,我们就会看到对应的公积金提取。      5、公积金提取页面打开后会有七个选项,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对应的理由,即可提取。

天津住房公积金app怎么提取

2. 天津公积金提取流程是怎样的?如何办理?

  天津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
   
      【互联网提取渠道】
   
      一、个人网厅
   
      登录网址【点此进入】
   
      ①点击“个人网上服务大厅”注册登录,选择要提取的业务。
   
      二、微信公众号
   
      微信搜索并专注“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选择“我要办理”的“我要提取”,选择要提取的业务。
   
      三、手机APP
   
      下载“天津公积金”APP,注册登录后点击“提取”选择自己要办理的业务。
   
      【办理时间】
   
      各网上渠道业务办理时间为每周一至周日8: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提取业务】
   
      全款购房一次性提取、按揭贷款购房一次性提取、按揭贷款还贷提取、个人账户封存半年提取、公积金(组合)贷款还贷提取、低保提取、公租房(蓝白领公寓)提取、离退休提取。
   
      【办理条件】
   
      用户在电子渠道办理业务的前提是:
   
      1、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初始密码变更手续和签约业务。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初始密码变更手续需要在公积金中心管理部柜台办理
   
      3、签约业务可通过柜台或网上办理。

3. 天津如何提取公积金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1.    身份证及二份复印件 
2.    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    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4.    按购买、建造、翻新、大修自由住房种类分别提供以下相应资料: 
①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职工,提供经房屋产权部门加盖登记备案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款凭证、契税完税证明及复印件一份。②购买合作建房的职工,提供《天津市合作建房集资合同书》、交款凭证及复印件一份。③购买危改还迁住房或集资建房的职工,提供房屋买卖合同,交款凭证及复印件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应注明:买卖双方、所购房屋具体地址、房屋价格、建筑面积、房屋类型、建筑结构、产权归属等内容。④购买私产房或其他已取得《房屋所有权》住房的职工,提供《天津市房屋买卖合同》、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及契税完税证明及复印件一份。⑤购买公有现住房的职工,提供《共有住房买卖协议书》,交款凭证、所购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和复印件一份。⑥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职工,提供区、县级及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一份复印件和建房、翻建住房的工程预算及一份复印件、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新自有住房的,提供区、县级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一份复印件、《集体土地使用权》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准建证》及一份复印件、建房、翻建住房的工程预算及一份复印件⑦大修自有住房的职工,提供区、县级及以上房管、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见及一份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及一份复印件、大修住房的工程预算及一份复印件。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区、县级及以上房管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证及一份复印件、《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准建证》及一份复印件、大修住房的工程预算及一份复印件。 
5.需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以下材料①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②结婚证、同户籍户口本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可证明夫妻关系的文件及复印件一份;③配偶住房公积金储蓄卡;④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二)离休、退休的; 
1、身份证及二份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三联 
4、离休职工,提供市委老干部局和中央各部委老干部局颁发的离休证及复印件一份;提供区县劳动部门颁发的退休证、县处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或离职证及复印件一份。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身份证及二份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三联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天津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伤残等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劳动能力”)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伤残等级为一至二级且发证时间为1977年以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1、身份证及二份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三联 
4、到国外、港、澳、台区定居的职工,提供户口注销证明(销户原因应为“出国定居”及复印件一份。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1、身份证及二份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4、按购买、建造、翻新、大修自有住房种类分别提供相应合同、协议或批准文件和借款合同及复印件一份。 
5、凭以上四项到建行办理还贷提取登记,管理部出具《偿还住房贷款提取登记表》(简称(还贷提取登记表))一份,职工留存,作为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资料。 
6、职工办理完还贷登记后,再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只需要提供“贷款还款凭证”及复印件一份和建行出具《还贷提取登记表》。 
7、   需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以下资料:①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②结婚证、同户籍户口本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可证明夫妻关系的文件及复印件一份;③配偶住房公积金储蓄卡;④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的;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提取的应首先办理提取登记手续。 
1、身份证及二份复印件 
2、   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   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4、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①《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一份复印件②非持证人提取的,还应提供同户籍户口簿及一份复印件 
5、   支付配租的经济租赁房房租提取的,①《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赁合同》及一份复印件②《天津市公有住宅房屋租金收据》及一份复印件 
6、   支付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提取的,①房屋租赁合同及一份复印件②《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一份复印件③《天津市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领取通知单》及一份复印件。 
(七) 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1、身份证及二份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单位开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三联 
4、按不同提取原因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①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提供《就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未及时提取且仍未就业的,提取公积金时还应提供职工档案所在地开具的未就业证明。②职工转入集中封户2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职工档案关系所在部门出具的未重新就业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③职工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④外省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户口本或本市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⑤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原件及一份复印件,继承权(遗赠抚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⑥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原件及复印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天津如何提取公积金

4. 天津住房公积金提取有什么条件?怎么提取?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就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出境定居;偿还房贷;家庭享受低保;失业且满足一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5. 怎么提取天津住房公积金

去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一下便知如何办理
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
第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五)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
    (六)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七)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八)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依照前款第(一)、(二)、(三)、(五)、(六)、(八)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三章  提取证明材料及提取额度
第十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除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外,还应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分别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其中,职工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职工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还应提供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房屋坐落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应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地在该房屋坐落地的证明(户口簿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证明)原件。
第十一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载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共有房屋产权的,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第十二条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还款期间有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本年提取时可累加提取以前年度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含提前还款金额)。
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提前还款凭证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金额。
职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十三条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按照《青岛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其中,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承租人和配偶在本市应无产权住房。租赁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住本市住房,年房租超过承租人及配偶年工资收入的10%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可提取账户全部余额,并可申请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五条 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申请人可提取医疗费用结算单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患者实际支付医疗费用结算单列明的自负部分。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十六条职工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第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八条第(四)、(七)项情形的,最多允许申请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最后申请提取时限不得超过贷款还清之日起1年。租赁本市住房的,最后申请提取时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到期之日起1年。符合注销账户条件的,仍可办理注销账户提取手续。
职工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不受本条限制;委托终止后,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符合本条的规定。
职工部分或全部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以转账方式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不受本条限制。
第十七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应当进行初审。
第十八条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经办人应代职工统一办理提取手续:持职工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及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
第十九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
第二十条 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金额划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或委托银行为职工出具银行存单。
第二十一条 根据提取审核工作需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职工追加辅助证明材料。职工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并配合相关的调查核实工作;职工拒绝配合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作出不准提取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审核中止:
(一)职工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二)职工拒不配合提取审核工作的;
(三)职工涉嫌提供虚假信息或以其他手段妨碍提取审核工作的;
(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进行提取审核的。
中止提取审核的情形消失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恢复审核,提取审核的期间继续计算

怎么提取天津住房公积金

6. 天津公积金提取程序

天津公积金提取流程具体如下:
1、通用提取流程
(1)职工凭提取资料,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2)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3)职工凭提取资料及单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10日内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或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4)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
(七)项规定提取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5)准予提取的,管理部或分中心为职工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
(6)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管理部或分中心审批同意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及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当日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7)职工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注销个人账户提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应至少保留一元余额。
(8)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2、集中封存户内提取流程
(1)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证明文件直接到集中封存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集中封存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审核同意的,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3)经管理部或分中心经审核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和管理部或分中心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4)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管理部或分中心审批同意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及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当日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5)职工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注销个人账户提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应至少保留一元余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7. 天津公积金如何提取,提取流程是什么

天津市公积金提取流程具体如下:
1、通用提取流程
(1)提取材料向单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所在单位应予以核实,并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3)职工凭提取材料和单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在10日内向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门或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四)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
(七)项提取的,管理部门或者部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员工。
(5)准予提取的,由管理部门或部分中心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
(6)经批准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管理部门或部分中心批准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当天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七)职工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注销个人账户提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至少保留一元余额。
(8)经审批不准提取的,管理部门或分中心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准提取的原因。
2、集中封存室内提取流程
(1)集中封存室内员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证明直接到集中封存管理部门或分中心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
(2)经集中封存管理部门或分中心批准的,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三)经管理部门或者分中心审核批准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及复印件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4)经批准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管理部门或部分中心批准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当天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五)职工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注销个人账户提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至少保留一元余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设系统六项办事公开制度(试行)

天津公积金如何提取,提取流程是什么

8. 天津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

【法律分析】:1、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通过天津公积金app或到中心各区管理部申请提取。
2、提取条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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