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豆油期货风险管理制度是什么?具体有哪些?
豆油期货风险管理制度总共包括五大类,分别是保证金制度、结算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以及强制平仓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 豆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交易所保证金实行分级管理,随着期货合约交割期的临近和持仓量的增加,交易所将逐步提高交易保证金比例。详情前往>>> (二)结算制度 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三)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是指期货合约允许的日内价格最大波动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豆油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进入交割月份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6%,新上市合约的涨跌停板为正常涨跌停板的两倍。详情前往>>> (四)限仓制度 限仓制度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持仓的最大数额。详情前往>>> (五)强行平仓制度 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将实行强行平仓: 1. 结算准备金余额不足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2. 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3. 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4. 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5. 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2. 豆粕期货有哪些交易规则?
豆粕期货的交易规则 (一)交易保证金制度 豆粕期货合约的保证金比例为合约价值的5%。交易保证金实行分级管理。随着期货合约的临近和持仓量的增加。交易所将逐步提高交易保证金的比例。 1.豆粕合约临近交割期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合约临近交割期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交易时间段 豆粕交易保证金(元/手)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合约价值的10%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六个交易日合约价值的15%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一个交易日合约价值的20%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六个交易日合约价值的25%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合约价值的30% 交割月份第五个交易日合约价值的50% 2.豆粕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 豆粕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 交易保证金(元/手) N ≤30万手合约价值的5% 30万手〈N≤35万手 合约价值的8% 35万手〈N≤40万手合约价值的9% 40万手〈N 合约价值的10% (二)涨停板制度 涨停板是期货合约允许的每日交易价格最大波动幅度,超过该涨停幅度的报价将视为无效,不能成交。豆粕期货合约的涨停板幅度为3%。若第N+1个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与第N个交易日同方向涨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N+1个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合约价值的8%收取。第N+2个交易日该合约的涨跌停板由3%增加到4%(原涨跌停板比例高于4%的,按原比例执行). (三)限仓制度 限仓制度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持仓的最大数额。 当豆粕一般月份合约单边持仓大于10万手时,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15%,非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10%,客户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5%。 当豆粕一般月份合约单边持仓小于等于10万手时,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为15,000手,非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为10,000手,客户该合约持仓限额为5,000手。 豆粕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和进入交割月期间,其持仓限额为: (单位:手) 时间段 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客户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起 5,000 3,000 1,500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 2,000 1,500 800 交割月份 1,000 800 400 (四)大户报告制度 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时, 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客户须通过经纪会员报告。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改变持仓报告水平。 (五)强行平仓制度 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交易所有权对其持仓进行强行平仓: (1)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此条款具体施行日期另行通知,原实施条款为: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交易所规定的结算准备金最低限额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2)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3)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4)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5)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若系一个会员超仓,其需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按会员超仓数量与会员投机持仓数量的比例确定有关客户的平仓数量;若系多个会员超仓,其需强行平仓头寸按会员超仓数量由大到小顺序,先选择超仓数量大的会员作为强行平仓的对象;若系客户超仓,则对该客户的超仓头寸进行强行平仓,若客户在多个会员处持仓,则按该客户持仓数量由大到小的顺序选择会员强行平仓。若系会员和客户同时超仓,则先对超仓的客户进行平仓,再按会员超仓的方法平仓。 豆粕期货相关外盘合约
3. 豆粕期货的期货标准
豆粕期货合约 交易品种 豆粕 交易单位 手(10吨/手) 报价单位 人民币 元/吨 最小变动价位 1元/吨(10元/手) 涨跌停板幅度 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合约月份 1,3,5,7,8,9,11,12 交易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9:00~11:30,13:30~15:00 最后交易日 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 最后交割日 最后交易日后第4个交易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交割等级 标准品及替代品符合《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交割质量标准(F/DCE D001-2000)》中规定的标准品和替代品。替代品对标准品的贴水为100元/吨。 交割地点 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交易保证金 合约价值的5% 交易手续费 3元/手 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 交易代码 M 上市交易所 大连商品交易所 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交割质量标准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的豆粕质量指标与分级标准。1.2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合约中所规定的豆粕指以大豆为原料以预压-浸提或浸提法取油后所得饲料用大豆粕,产地不限。1.3 本标准适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及交割替代品。2 检验与测定标准2.1 有关饲料用大豆粕检验按照Gb5490-5539的有关规定执行。2.2 有关水份、粗蛋白、粗纤维、粗灰分的检验,按照Gb6432-6439的有关规定执行。2.3 脲酶活性的检验按照Gb8622的有关规定执行。3 感官性状3.1 呈浅黄褐色或淡黄色,色泽一致。3.2 呈不规则的碎片状、粉状或粒状。3.3 无发酵、霉变、非挤压性结块、虫蛀及异味异嗅。4 夹杂物不得掺入饲料用大豆粕以外的物质,若加入抗氧化剂、防发酵剂等添加剂时,应做相应说明。5 质量指标5.1标准品及替代品的质量指标见表1。表1 品级质量指标 标准品 替代品 粗蛋白≥ 43.0% 42.0% 粗纤维< 6.0% 7.0% 粗灰分< 7.0% 8.0% 水份≤ 13.0% 脲酶活性 0.02-0.35 5.2 各项质量指标含量均以87%干物质为基础计算。5.3 以上各项指标必须全部符合相应品级的规定。5.4 脲酶活性定义为在30±5℃和pH值等于7的条件下,每分钟每克大豆粕分解尿素所释放的氨态氮的毫克数。6 卫生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饲料卫生标准的规定。
4. 豆粕期货交易规则
如下是豆粕的制度 一、豆粕期货买卖保证金制度豆粕期货合约的保证金份额是合约价值的5%,买卖保证金实行分级办理,随着期货合约的接近和持仓量的添加,买卖所也会慢慢进步保证金的份额。1、豆粕期货买卖保证金收取规范合约接近交割期时买卖保证金收取规范为:买卖时间段 豆粕买卖保证金(元/手)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一个买卖日 合约价值的10%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六个买卖日 合约价值的15%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一个买卖日 合约价值的20%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六个买卖日 合约价值的25%交割月份第一个买卖日 合约价值的30%交割月份第五个买卖日 合约价值的50%2、豆粕合约持仓质变化时买卖保证金收取份额豆粕合约持仓质变化时买卖保证金收取规范为:合约月份双方持仓总量(N) 买卖保证金(元/手)N ≤30万手 合约价值的5%30万手〈N≤35万手 合约价值的8%35万手〈N≤40万手 合约价值的9%40万手〈N 合约价值的10%二、豆粕期货涨停板制度涨停板是期货合约每日可以交易的最大波动幅度,超过涨停幅度报价就会无效,不能够成交。豆粕期货的涨停板由度是3%,若第N+1个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第N个交易日同方向涨停板单边报价的情况,则第N+1个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合约价值的8%收取。第N+2个交易日该合约的涨跌停板由3%增加到4%(原涨跌停板比例高于4%的,按原比例执行)。_三、豆粕期货限仓制度限仓制度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核算的某一合约投机持仓的最大数额。当豆粕一般月份合约单边持仓大于10万手时,生意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15%,非生意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10%,客户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5%。当豆粕一般月份合约单边持仓小于等于10万手时,生意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为15,000手,非生意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为10,000手,客户该合约持仓限额为5,000手。豆粕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和进入交割月期间,其持仓限额为:(单位:手)时间段 经纪会员 非经纪会员 客户交割月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起 5,000 3,000 1,500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 2,000 1,500 800交割月份 1,000 800 400四、豆粕期货大户报告制度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时, 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状况、头寸状况,客户须通过经纪会员报告。交易所可根据市场危险状况,调整改变持仓报告水平。五、豆粕期货强行平仓制度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交易所有权对其持仓进行强行平仓:(1)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则时限内补足的;(此条款详细施行日期另行通知,原实施条款为: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交易所规则的结算准备金最低限额并未能在规则时限内补足的)(2)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则的;(3)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4)依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5)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