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事业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4-05-07 16:38

1. 社会保障事业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我部有关规定设置社会保障事业周转金,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社会保障事业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是国家用于支持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财政资金,是社会保障事业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周转金采用有偿方式,周转使用。第三条 周转金借用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财政政策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规划;
  (二)拾遗补缺,不以盈利为目的,不搞商业性金融活动,不放高利贷;
  (三)以社会效益为主,同时讲究经济效益;
  (四)支持有条件的社会保障事业单位合理组织收入,提高经费自给水平,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减轻财政负担。优先安排投资少、技术新、效益好、周转快的项目;
  (五)专款专用,按期归还。第四条 周转金借用范围
  (一)社会保障事业单位,包括劳动、人事、民政、卫生(含中医)、残联等部门及其附属事业单位,均可按规定借用周转金。
  借款主要用于设备购置、流动资金不足和改造项目。
  (二)城镇青年就业扶持生产资金,以周转金的形式发放。
  借款主要用于商业、服务业、饮食业等第三产业项目和培训项目,具有地方特色和资源优势、技术优势的生产经营项目;落后地区和就业困难地区的生产经营项目。
  (三)借款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和消费性开支,不得用于买卖股票、炒房地产等商业性活动。第五条 周转金借用条件
  (一)借款项目需具备可行性。借款单位必须有比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借款单位领导和财务管理人责任心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借款项目要经过充分论证,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借款单位在金融机构或财政部门设有帐户,并有专人或兼职人员管理;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有经常的经费领拨关系。
  (三)借款项目借款额起点,中央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地区的借款项目借款额在50万元以上,少数民族地区及边远地区的项目借款额起点可略低一些。
  (四)借款单位需上报申请报告,并附上《财政部社会保障事业周转金借款项目申请表》。项目借款额超过100万元的需加报可行性论证报告。第六条 周转金借款程序
  (一)中央级单位的借款项目,由主管部门对其申请进行审核、挑选,然后统一向我部申报,并负责统一归还。
  (二)地方单位的借款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择优和我部申报,并负责统一归还。
  (三)中央主管部门和地方财政厅(局)要与借款单位签定合同,必要时可通过公证处公证,以确保借款按期回收。
  (四)财政部按规定审批下达各有关部门、各地区申报的项目,同时办理借款手续。经财政部批准后的借款手续,不得变更,若项目确需调整,务必报经财政部批准。第七条 周转金借款期限
  周转金借款期限一般为1-2年,少数周转期较长的项目,经特殊批准借款期限可适当放宽,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借款时间从我部发文之日起延后60天开始计算。第八条 周转金占用费
  (一)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收取少量资金占用费。在规定的借款期限内,一年期借款的年费率为百分之二点五,二年期借款的年费率为百分之三,三年期借款的年费率为百分之三点五。
  (二)对逾期不还款的,按天收取万分之三的逾期资金占用费,并从当年(或下年)有关财政拨款中扣还本金和占用费,停办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区当年或以后年度周转金借款事宜。
  (三)各部门、各地区不准在以上规定的费率之外,另外加收占用费,违者必究。财政部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全部转作周转金本金,继续周转使用。第九条 周转金借款与回收
  (一)经我部审定的周转金借款,委托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代理拨付并协助回收。
  (二)借款到期时,由借款的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财政厅(局)将借款本金和占用费一并归还我部,并报送《财政部社会保障事业周转金使用效益报告表》。
  (三)还款时,外地请用“电汇凭证”,北京地区请用“信汇凭证”或“转帐支票”。汇款用途请注明“归还社会保障事业周转金”。
  各有关部门和地区办理完还款手续后,应速将还款凭证的复印件寄送财政部社会保障司综合制度处备查。

社会保障事业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2. 如何理解财政周转金

  财政周转金是指财政部门设置的以信用方式有偿使用的资金.它是财政资金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财政支出分配的一种辅助形式.

财政周转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支持农业开发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支持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支持老\少\边\穷地区的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支持企业小型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帮助企业解决资金临时性困难
是和地方财政周转金扶持的其他项目

财政周转金的使用,首先要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签订借款合同;财政部门按合同发放,按期收回。

  简要地说,财政周转金就是财政部门设立的,为缓解预算单位或地区财政资金困难,支持专项建设等专门用途的借款,需要借款方偿还的资金

3.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的管理,完善财政支农资金的有偿滚动机制,规范审批程序,强化约束手段,不断提高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农业生产,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稳步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是财政部门为不断壮大支援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资金力量而设置的有偿投放、定期收回、循环使用的专项资金,是财政支农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部门不得改变资金的性质和用途。第三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农业财务管理机构安排、发放和管理。财政部门委托主管部门管理的财政支农周转金由主管部门安排、发放。第四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国家发展农业、繁荣农村经济的方针政策;
  二、为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兼顾;
  三、集中使用,重点投放;
  四、专款专用,到期归还,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第五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的来源包括:
  一、当年预算内安排的各项支援农村生产资金中的有偿使用部分;
  二、各级财政用机动财力安排的各项支农资金中有偿周转的部分;
  三、收取的占用费、逾期占用费;
  四、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的资金;
  五、其他用于支农的有偿资金。第六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的支持对象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村集体企业、其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国有农业企业和农、林、水、气、国土等农口事业单位。第七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使用范围:
  一、种植业、养殖业;
  二、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三、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利用当地其他资源的工副业;
  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五、适合财政支农周转金支持的其他项目。第八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使用期限应根据项目的建设期和实现效益的时间长短确定。一般为一至两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第三章 占用费收取和使用第九条 使用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缴纳占用费。收取占用费要本着低率、优惠的原则,对不同行业和部门实行差别费率。占用费率应低于银行同类贷款的利息率。逾期不还的,加收一定数额或比例的占用费。第十条 占用费收入主要用于补充财政支农周转金基金,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过程中必要的业务费支出。用于业务费方面的支出,一般不得超过占用费的10%。具体比例和使用范围由各地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逐步按《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对财政支农周转金实行项目管理。第十二条 借用财政支农周转金必须严格按程序审批,并按规定签订合同,明确各方面责任。第十三条 借款项目的选择和资金的安排,要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报主管领导审阅后执行。第十四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按财政体制和财务关系,实行分级管理。谁发放、谁回收、谁借款、谁归还。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中央级农口主管部门统一承借承还,在还款时,应将还款的有关凭证(复印件)寄送我部。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回收工作。对回收工作做得比较好的地区(部门)予以奖励;对回收工作做得差的地区(部门)应给予处罚。具体奖惩办法由各地区制定。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对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使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财政支农周转金要有专人管理,并建立追踪反馈制度,定期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发现违反合同和财经纪律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以权谋私,违者要严肃查处。第五章 核算和报表第十八条 当年预算内安排的支农资金中转为有偿的资金,财政部门第一次拨付时,年终要在相应的预算科目中列报支出决算,同时,记入“财政支农周转金基金”帐户,回收后作预算外支农资金管理。第十九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必须单独设帐,单独核算,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
  对呆帐损失要定期清理,明确责任,并按规定的程序审批挂帐或核销。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4. 如何理解财政周转金

  财政周转金是指财政部门设置的以信用方式有偿使用的资金.它是财政资金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财政支出分配的一种辅助形式.
财政周转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支持农业开发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支持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支持老\少\边\穷地区的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支持企业小型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帮助企业解决资金临时性困难
是和地方财政周转金扶持的其他项目
财政周转金的使用,首先要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签订借款合同;财政部门按合同发放,按期收回。
  简要地说,财政周转金就是财政部门设立的,为缓解预算单位或地区财政资金困难,支持专项建设等专门用途的借款,需要借款方偿还的资金

5. 如何理解财政周转金

财政周转金是指财政部门设置的以信用方式有偿使用的资金.它是财政资金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财政支出分配的一种辅助形式.
财政周转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支持农业开发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支持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支持老\少\边\穷地区的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支持企业小型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帮助企业解决资金临时性困难
是和地方财政周转金扶持的其他项目
财政周转金的使用,首先要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签订借款合同;财政部门按合同发放,按期收回。
简要地说,财政周转金就是财政部门设立的,为缓解预算单位或地区财政资金困难,支持专项建设等专门用途的借款,需要借款方偿还的资金

如何理解财政周转金

6. 什么是财政周转金

财政周转金是指财政部门设置的以信用方式有偿使用的资金.它是财政资金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财政支出分配的一种辅助形式.
财政周转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支持农业开发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支持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支持老\少\边\穷地区的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支持企业小型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帮助企业解决资金临时性困难
是和地方财政周转金扶持的其他项目
财政周转金的使用,首先要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签订借款合同;财政部门按合同发放,按期收回,要防止财政周转金周二不转.

7. 财政周转金支出的内容

具体包括周转使用过程中支付资金占用费、手续费及管理机构的费用。资金占用费是下级财政因借入财政周转金而付给上级财政的费用,手续费指财政部门委托银行办理放款和回收业务而支付的手续费,管理机构费用指单独设置周转金专门管理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或不设单独机构而开支的少量业务经费。管理机构费用通常在规定的额度或比例内开支,一般采用委托本单位机关行政财务部门具体输,转账结算。无论是总预算会计,还是单独设立的周转金管理机构都不允许开支现金。

财政周转金支出的内容

8. 什么是财务周转金制度

财务周转金制度 ,就是对周转金制定的管理制度
 
一下制度供参考:
一、业务周转金管理目的 
为了加强周转金管理,防止资金损失,有效控制资金占用,在保证各门店及部门日常经营需要的同时,最大限度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拟定业务周转金管理制度。 
二、业务周转金的定义 
业务周转金是指因工作原因而频繁发生现金支出业务的部门或个人,向企业借用一定数额的现金。 
三、业务周转金的范围 1.业务周围金适用范围: 
浙江公司所有直营门店、财务部、生鲜采配中心。 2.业务周转金适用岗位范围: 
门店收银员、营业款出纳、售后(或总台)、生鲜采配中心、公司财务出纳、门店财务出纳。 
3.业务周转金内容范围: 具体可分为收银员周转金、兑换零钞周转金、节假日临时周转金、售后(或总台)退货及理赔周转金、财务出纳报销周转金、生鲜采配中心采购流动周转金。 四、业务周转金定额标准 
1.1收银员周转金:大卖场500元/人;综超、标超300元/人。根据门店客流量拟定,大卖场客流相对较大,故收银员周转金较高于综超及标超; 
1.2兑换零钞周转金:同口径大卖场门店为本门店上年日均现金零售销售额的100%;同口径综超门店为本门店上年日均现金零售销售额的150%;同口径标超门店为门店上年日均现金零售销售额的200%;新开门店为预计现金日均零售销售额的150%。同时符合上述门店的定额但上限不能超过100万元。针对年销售额超2亿的门店,考虑零钞兑换困难,结合门店实际情况,最高限额为原兑换零钞周转金的150%,并经分管营运副总、分管财务副总审批后,报营运部、财务部备案; 
1.3节假日临时周转金:年销售5亿以下增量比例为原有零钞周转金的20%,年销售5亿以上增量比例为原有零钞周转金的40%。对门店来说,节假日主要是指春节、中秋节、国庆节三大节日,这三大节日销售急剧增加,零钞的需求也相应增大,为了不影响门店的销售,可适当对门店的零钞备用金相应增加; 
1.4售后(或总台)退货及理赔最高周转金额度:大卖场门店20000元,综超门店8000元,标超门店5000元; 
1.5生鲜采配中心流动周转金:根据业务需求额定,现暂拟定为125万(生鲜配送90万元、金华配送20万元、黄岩配送15万元); 1.6公司财务部出纳的备用金为2.5万元/人,门店出纳库存现金限额年销售在1亿元以下的为3000元,门店出纳库存现金限额年销售在1亿元以上的为5000元。超过此限额的部分,应在当日下班前送存银行。 五、业务周转金管理 1.管理规定 
各项业务周转金各门店店长、各部门经理为第一管理责任人,各项周转金由使用人负责资金安全,每天需对周转金进行盘点;生鲜采配中心采购的周转金由生鲜采配中心经理为第一责任人,周转金指定监管专人负责资金安全,每天需对周转金进行盘点(生鲜采配中心流程另附)。财务部每月不定期地对业务周转金进行一次盘查,如发生短少,由责任人全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