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对乙享有10万元货款债权,丙是连带保证人,甲对丙主张权利,会导致10万元货款债权诉讼时效中断吗

2024-05-07 02:38

1. 甲对乙享有10万元货款债权,丙是连带保证人,甲对丙主张权利,会导致10万元货款债权诉讼时效中断吗

首先我想说为什么你不直接向已主张权利呢?连带保证人是在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无效后才启用的保障性权利。
     根据您所给的信息我认为是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如下:
     根据立法目的诉讼时效适用的基本情况是“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这意味着,一旦权利人积极行使了权利或者义务人主动承担债务,则已经过的期间不应该计入诉讼时效之内,而应“重新计算”这就是我们说的诉讼时效中断。
      法律依据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甲对乙享有10万元货款债权,丙是连带保证人,甲对丙主张权利,会导致10万元货款债权诉讼时效中断吗

2. 甲欠乙债100万元,丙为一般保证人。

1、就你所描述的问题不是很清楚,举例也不甚明了,还真难为你提供法律支持;
2、就“甲欠乙债1000万元人民币,甲的友人丙、丁与乙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丙丁分别承担70%、30%的责任”而言,这个保证合同是如何就丙丁的责任如何约定呢?丙丁分别承担70%、30%的责任,这里的责任究竟是指什么责任呢?不够具体,可以有很多种解释和理解。更准确的表述是:甲向乙借债1000万元,丙、丁就甲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约定若甲不能根据合同约定还款,那么丙、丁将在甲的借款合同到期后向乙偿还甲全部借款,甲将不再承担向乙的还款义务,其中,丙承担甲70%欠款计700万元人民币,丁承担甲30%欠款计300万元人民币。
3、建议你重新就合同条文仔细推敲后将问题描述清楚后再问,无论是何种保证人,关键还是看合同约定中是否有歧义,表述是否准确、清晰。

3. 甲欠乙100万,债务履行期为2009年3月1日,丙连带保证,乙於2009年8月1日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可以提出抗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甲欠乙100万,债务履行期为2009年3月1日,丙连带保证,乙於2009年8月1日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4. 甲向乙借款12万元,丙丁戊为连带保证人。借款期届满,甲无力偿还债务,丙代为偿还了12万元。

  按实际情况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作为保证人的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另外,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5. 5、 甲对乙享有80万元债权,乙放弃对丙的100万元到期债权,同时乙又实现对丙的200万元债权

D,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本案里,乙具有偿还甲债务的能力,所以放弃到期债权没有对甲造成损害,故甲不能请求撤销。
试想,如果撤销权可随意使用,涉嫌权利滥用。与民法的权利滥用之禁止的原则不符

5、 甲对乙享有80万元债权,乙放弃对丙的100万元到期债权,同时乙又实现对丙的200万元债权

6. 甲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为此朋友丁以楼房一栋设抵押担保,另一朋友丙为保证人,约定甲到期不能还债务时

我认为物担保优先受偿再到诉讼执行甲的财产才到保证人执行保证责任。

肯定不对。。。
首先:执行债务人甲的财产。
接着:丙作为保证人,丁是物上保证人。甲没有钱时,丙、丁都有偿还义务。是连带债务人。
连带债务的偿还不必要诉讼解决。所以选择拍卖丁楼房或先执行丙个人财产。

合同义务的履行首先是债务人履行,其次是保证人等连带债务人。

7. 甲借款给乙2万元,由丙作保证人。丙与乙之间签订保证合同,未通知甲。后乙与甲协商变更借款数额为3万元。

A,D
题目抄错了吧,怎么债务人和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了?
未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1,债权人和债务人更改合同标的金额后,增加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增加的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
                      2,债权人和债务人更改合同标的金额后,减少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更改后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以承担的责任范围为限向债务人追偿。

甲借款给乙2万元,由丙作保证人。丙与乙之间签订保证合同,未通知甲。后乙与甲协商变更借款数额为3万元。

8. 甲借给乙100万元,丙和丁为乙的债务提供担保,并与甲约定,丙和丁分别担保20万和80万。

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如果有约定的份额,那么甲只能向丙主张80万。

如果丙和丁并未与甲约定保证份额,而是相互间就份额作了一个私下的约定,法院一般会认定:1、丙和丁对外均负有全额偿还100万的责任,2、丙和丁为均摊份额。这意味着,甲可以找乙丙丁任何一个人要钱,只要把100万的债务偿还完毕即可;丙丁两人偿还债务后可以找乙追偿自己代偿的钱。如果乙没钱,那么丙丁均摊损失(比如丙还了甲100万,得先找乙要钱,如果乙只还了丙10万,则丙所受的90万损失,可以找丁要4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