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试行规定的通知

2024-05-16 19:46

1.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试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离)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纳入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工资基金管理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和其他实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工作人员。
  中直、外省驻本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金,由财政、本人所在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建产专项养老保险基金。第四条 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及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强制实施。单位补充养老保险由单位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工作人员根据经济能力和不同需求自愿参加。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金与个人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及社会工资挂钩,并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建立正常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
  基本养老金不敷使用时,由同级财政补贴。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各级人事、财政、审计、工商、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给付。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遵循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财政和单位负担的比例控制在上月单位工资总额的17%--23%。具体比例由各地测算确定。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每月作出预算,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拨付基金管理机构。
  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财政负担部分按全额事业单位征缴办法直接划拨;单位负担部分从自有经费中在税前列支,按月缴付当地基金管理机构。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从自有经费中在税前列支,按月缴付当地基金管理机构。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缴纳的比例为本人工资总额的3%,由单位代为扣缴。随工资增长逐步提高。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之月起,单位按个人工资总额的1%给予补贴。
  退(离)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第十条 按照先收后支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按当地养老保险基金筹集起步比例预缴一个月的支付周转金。第十一条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本规定第8条规定筹集的基金不敷使用时,其退(离)休人员养老金的一定比例仍由原单位按其经费渠道负担。具体比例由各地确定。第三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核算和管理。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当地基金管理机构存入其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所得利息并入养老保险基金。第十四条 保险基金的年度结余,除留足三个月的支付备用金外,结余部分存入财政专户。其所有权、使用权仍属基金管理机构。
  存入财政专户的基金,按不低于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第十五条 养老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禁止基金管理机构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
  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可用于购买国库券或国家特种定向债券或省重点建设债券,所得收益全部并入基金。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机构为每个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个人帐户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
  (二)单位为其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金;
  (三)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
  (四)上述储存额的利息。第十七条 在建立个人帐户的同时,发给每个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手册》,记录其在职期间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手册》由本人保存,用人单位填写,每年送基金管理机构审核一次。第十八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运营、给付及其管理费免征各种税、费。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九条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社会性养老金、缴费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按月发给:
  (一)社会性养老金以当地上年末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单位和个人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21%计发;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22%计发;满20年不满25年的按23%计发;满25年不满30年的按24%计发;满30年以上的按25%计发。
  (二)缴费性养老金以工作人员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单位和个人缴费每满一年,按1.3%计发。计发年限最高不超40年。
  (三)个人帐户养老金以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80计发。
  随着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滚动积累,逐步降低缴费性养老金计发比例。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试行规定的通知

2. 山西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试点

主要内容
(一)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试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因退休人员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个人工资超过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为3%,以后每年提高一定比例,逐步达到8%。有条件的试点省(市)可以适当提高起步比例。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余额可以继承。
(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本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标准由各试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本方案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本方案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参加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三)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为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统筹考虑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四)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增强事业单位的人才竞争能力,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事业单位建立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人事部制定。
(五)逐步实行省级统筹。进一步明确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建立健全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具备条件的试点省(市)可从改革开始即实行省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实行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同的统筹层次。

3. 山西企业职工养老险

山西省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全省统一,其中参保单位20%,个人8%;从2006年1月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0%(有雇员的个体工商户,雇主为雇员缴纳12%,雇员本人缴纳8%)。山西省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其中,省直管单位的缴费比例是,单位6.5%,在职职工个人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各个统筹市的单位缴费比例有所差异,最高为6.8%,最低为6%。山西省失业保险: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山西省生育保险:单位按工资总额的0.5%—1%缴纳,个人不缴费。省直管单位按工资总额的0.5%缴纳。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相对特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左右。在这一总体水平下,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各级统筹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左右、2%左右,具体由各级统筹地区确定。遇重大突发状况部分社保费率阶段性下调尽管社保缴费比例相对固定,但遇到重大突发状况,也会阶段性下调。比如,2009年,金融危机全球蔓延。为帮助受其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渡过难关,鼓励困难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根据国家精神,山西省采取暂时下调部分社保缴费比例等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当时山西省规定,全省各市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在2009年之内可以根据基金支付能力,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期限为12个月以内。比如,当时由省级经办机构征收的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6.5%降低到3.5%,降幅约46%,个人缴费比例不变。通过阶段性降低社保缴费比例等措施,山西省实现了保就业、保增长、保稳定。社保缴费多少与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都有关值得关注的是,社保缴费多少,不仅与社保缴费比例高低相关,还与缴费基数密切相关。因为社保缴费等于社保缴费比例与缴费基数的乘积。这就意味着,在当前社保缴费比例不变的前提下,缴费基数上涨必然带来社保缴费数额的上涨。社保缴费基数又如何确定?省人社厅规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这就意味着,通常情况下,去年你的工资涨了,今年你的社保缴费便会涨。”省社会保险局综合业务处处长姚振义介绍,“你的工资年年涨,社保缴费自然也年年涨,当然,社保待遇会更好。比如养老保险,缴费越多,将来领得越多。”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山西省已实施“五险统征”。这样,企业职工应当参加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共五种社会保险费一并征收,杜绝以往企业只选择养老保险等一两种保险参保的情况,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社保缴费基数为个人工资有“保底线”也有“封顶线”目前,山西省社保参保人员,可通过电脑、手机客户端等多种方式查询自己的社保权益,包括社保缴费基数等。“为什么我的社保缴费基数与工资不一样?”省城市民李女士在一家企业工作,她每月收入都在2000元左右,2014年社保缴费基数却是2320元。这是因为,社保费虽然是以个人工资为基础缴纳的,但缴费并不是没有限制,它有“保底线”和“封顶线”。省人社厅明确,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核定职工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核定职工缴费基数。这就意味着,2014年企业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一定会在2013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这个“保底线”至300%这个“封顶线”之间。再回到李女士的疑惑中来。根据省社保局数据,山西省2013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6407元,月平均为3867.25元。2014年,职工本人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2013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应以3867.25元的60%缴纳,即以2320元(保留整数)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高于2013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同理,以11602元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李女士2013年月平均工资低于2320元,故2014年社保以2320元为缴费基数。姚振义介绍,概括来说,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保底线”,或者高于“封顶线”这两种情况下,分别按“保底线”或“封顶线”缴费。除此之外,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和缴费基数若还是不符,则很可能意味着企业没有如实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工资。遇到这种情况,职工可向当地人社部门或者社保经办机构反映,以维护自身社保权益。社保费率将适时适当下调养老保险或实现全国统筹每年的三四月份,山西省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等重要数据。其后,省社会保险局将公布山西省社保缴费“保底线”“封顶线”。“保底线”“封顶线”未公布期间,暂按上年度的110%缴费。山西省五项社会保险费率中,主要是养老保险费率偏高,国家为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已采取了很多措施。比如,大力推进提高统筹层次,扩大覆盖面,目前,包括山西省在内的全国各省基本都实现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下一步,将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今后,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改革方向,社保费率将适时适当下调,以有效平衡国家、单位和个人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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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企业职工养老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