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程序中的前置程序是什么意思?

2024-05-10 22:34

1. 诉讼程序中的前置程序是什么意思?

诉讼前置程序是指公司股东在进行诉讼之前,要尽可能地采取内部救济措施,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自主的和公司协商解决纠纷。股东在提起诉讼前必须履行前置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权益受损的股东救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程序中的前置程序是什么意思?

2. 民事诉讼前置程序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该条“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规定可以看出,单位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是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必经程序。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单位单位调解委员会解决,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关于仲裁与诉讼的关系,有二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劳动法》第77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的规定,劳动争议除当事人协商解决外,有三种解决途径,调解、仲裁、诉讼,这三种途径是并列的,前面冠以“可以”二字,意即当事人可以在三种途径中任意作出选择。《劳动法》第79条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规定也是用的“可以”,而没有用“应当”,况且,该条并未否定,调解不成,当事人不要求仲裁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劳动争议仲裁不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2、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劳动法》第79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劳动法》第77条说的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途径种类,第79条是对第77条的进一步阐明,说的是调解、仲裁与提起诉讼的关系。该条规定了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如果申请了调解,是否还可以申请仲裁,未经调解是否可以直接申请仲裁,以及申请了仲裁是否还可以提起诉讼的问题。
因而,在确认仲裁是否为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时,应以《劳动法》第79条为依据,而不应以该法第77条为依据。该法第79条在表述仲裁与诉讼的关系时,用的是“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未规定不经仲裁,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必须依法进行,如对法律没有规定的案件进行受理,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故诉到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是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案件,法院才能予以受理。
因而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前置程序)。
一、劳动法把劳动争议仲裁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的原因
(一)为了缓和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立法者不希望把劳动争议都推倒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而是希望主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解决,即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不了,也可以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产生一定的缓冲作用,避免矛盾激化。
(二)有些劳动争议涉及的专业性很强,先经过劳动仲裁机构的处理可以发挥劳动仲裁部门劳动业务熟悉的优势,在劳动仲裁部门作出裁决后,再由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法院及时、准确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3. 民事诉讼前置程序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该条“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规定可以看出,单位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是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必经程序。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单位单位调解委员会解决,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关于仲裁与诉讼的关系,有二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劳动法》第77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的规定,劳动争议除当事人协商解决外,有三种解决途径,调解、仲裁、诉讼,这三种途径是并列的,前面冠以“可以”二字,意即当事人可以在三种途径中任意作出选择。《劳动法》第79条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规定也是用的“可以”,而没有用“应当”,况且,该条并未否定,调解不成,当事人不要求仲裁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劳动争议仲裁不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2、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劳动法》第79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劳动法》第77条说的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途径种类,第79条是对第77条的进一步阐明,说的是调解、仲裁与提起诉讼的关系。该条规定了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如果申请了调解,是否还可以申请仲裁,未经调解是否可以直接申请仲裁,以及申请了仲裁是否还可以提起诉讼的问题。
因而,在确认仲裁是否为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时,应以《劳动法》第79条为依据,而不应以该法第77条为依据。该法第79条在表述仲裁与诉讼的关系时,用的是“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未规定不经仲裁,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必须依法进行,如对法律没有规定的案件进行受理,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故诉到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是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案件,法院才能予以受理。
因而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前置程序)。
一、劳动法把劳动争议仲裁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的原因
(一)为了缓和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立法者不希望把劳动争议都推倒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而是希望主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解决,即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不了,也可以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产生一定的缓冲作用,避免矛盾激化。
(二)有些劳动争议涉及的专业性很强,先经过劳动仲裁机构的处理可以发挥劳动仲裁部门劳动业务熟悉的优势,在劳动仲裁部门作出裁决后,再由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法院及时、准确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民事诉讼前置程序的规定是什么?

4. 诉讼前置程序的约定是否是有效的

诉讼前置程序的约定有效。诉讼前置程序是指公司股东在进行诉讼之前,要尽可能地采取内部救济措施,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自主的和公司协商解决纠纷。股东在提起诉讼前必须履行前置程序。《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权益受损的股东救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行政诉讼起诉的前置程序

行政赔偿诉讼中的违法确认程序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在行政诉讼附带行政赔偿诉讼中,人民法院采取并案审理的方式,通过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确认,根据违法行为与侵权责任的大小、内在的关联性,确定是否赔偿。赔偿责任的决定不仅是合法性审查的逻辑结果,而且是行政争议的最终法律解决。

另外一种是受害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只有在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之后,才能给予赔偿。

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诉讼通常适用的情况主要是:

第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及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已无争议,但行政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

第二,具体行政行为已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者变更,但复议机关未对行政赔偿问题作出裁决,或者受害人不服复议机关的裁决;

第三,具体行政行为为终局裁决机关所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已经不得争议,受害人对行政赔偿问题尚有争议;

第四,具体行政行为已为法院判决确认为违法,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出了行政赔偿诉讼。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适用前置程序在国家赔偿法制定之初,曾经受到学界和实务界的乐观评价:有利于迅速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省时省力,使受害人损失能够及时得到赔偿;有利于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和提高行政效率; 
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负担;体现了国家对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尊重和信任,有利于调动其纠正错误的主动性和努力工作的积极性。

经过近十年的实践,行政确认的前置程序已经成为当事人获得行政赔偿的梗阻。由于确认违法基本上是由涉嫌违法的机关自身或者其上级进行。这种“自己当自己案件法官”的程序使得确认违法极其艰难。加之法律没有确认期限作出规定,有关机关能拖则拖。当事人对于不予确认的不作为行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20条的规定,只能通过申诉途径。当事人常常被迫为确认违法、请求赔偿而积年累月地上访、申诉。国家赔偿法中关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自己纠正错误的前置程序设置事实上已经成为国家赔偿制度的重大缺陷,有人因此认为上述规定已经使国家赔偿法变成了“国家不赔法”。

行政诉讼起诉的前置程序

6. 调解是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调解是诉讼的前置程序,这个观点的不正确。
不是所有的民事诉讼都必须进行调解,调解也不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纠纷解决多元化是我国民事纠纷解决的特色。人民调解只是解决纠纷的一种途径,属于一种社会调解。
《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一、买卖合同几个工作日立案
立案前调解需要几个工作日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调解程序一般是1天。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调解的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调解组织形式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五条协助调解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九十六条调解协议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调解书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重婚罪可以调解吗?
重婚罪不可以调解,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重婚罪已经构成了犯罪,这个时候是不可以进行调解的,但是属于离婚的话,这个时候是必须要进行调解的,如果调解无效的话就进入诉讼阶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7. 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8. 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是什么

【法律分析】所谓的行政诉讼,指的是一种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指的是如果认为了国家机关的人员出现了侵权的行政行为行政赔偿诉讼中的违法确认程序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行政诉讼附带行政赔偿诉讼中,人民法院采取并案审理的方式,通过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确认,根据违法行为与侵权责任的大小、内在的关联性,确定是否赔偿。赔偿责任的决定不仅是合法性审查的逻辑结果,而且是行政争议的最终法律解决。另外一种是受害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只有在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之后,才能给予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