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办法细则

2024-05-17 15:18

1. 宁波市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培训机构的办学活动,培育和促进我市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培训机构是指面向社会,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培训服务的组织。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培训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积极鼓励、适应需求、公开公平、扩大开放、依法管理的原则,培育引导培训机构的发展。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积极推进政府部门所属培训机构的改革,逐步健全各类培训主体平等竞争的市场机制。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对高端人才执业资格证书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推进事业性质培训机构的改革,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市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开展学前教育、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市和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开展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工商等部门建立培训机构改革发展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财政、价格、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申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个人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以及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第六条 设立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应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应配备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负责人;(三)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四)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教学设施;(五)应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六)应有必要的办学资金;(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反映机构的性质、层次和类型,使用一个规范的名称,且中外文名称一致。第八条 申报设立培训机构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审批机关提供规定的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新申请设立的培训机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其教学场地、教学设施设备、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师资状况等进行论证和实地考察,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办理培训机构的设立申请。第九条 培训机构申请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名称、培训层次、培训类别的,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培训机构变更举办者的,应当由举办者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培训机构变更办学地址或在批准的区域内增设教学点的,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跨区域办学的,按设置新培训机构的程序办理。第十条 培训机构因故无法开展正常教学活动或者按照章程规定要求停办的,应当依法进行财产审计和清算,在妥善解决在学学员培训等相关事宜后,审批机关方可准予其解散或停办。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核准的章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按照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的承诺,开展培训教育活动,保证教学质量。培训机构不得擅自减少培训内容和培训课时,确需减少的,应当征得学员的同意,并将减少培训内容和课时的事由、与学员协商情况记录在案,以便管理机关检查。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聘任的专职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师业务考核档案,定期对教师进行业务考核。培训机构应当与其聘用的教职工签订书面合同,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等。培训机构聘用外籍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员管理制度,将培训内容、学习成绩、考核鉴定、培训证书等基本信息记入学员学籍档案。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对招收的学员,根据其类别、培训时间、学业成绩,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培训合格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培训机构应将发放证书的样式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五条 培训活动应当按照监督管理与承办培训相分离、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进行。举办职业资格考试的单位和机构不得组织与考试相关的培训。第十六条 除特殊性质的培训外,政府财政资助的业务性、技术类等培训项目实行服务外包,通过竞争选定培训主体。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政府财政资助的培训项目实施政府价格干预。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当与受训单位或学员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的内容包括培训的目标、内容、时间、师资、证书、收费、退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事宜。培训合同的标准格式由审批机关统一制定,并免费提供。第十八条 培训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内容客观、真实、准确,载明培训机构名称、机构性质、培养目标、培训内容、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地址、证书发放等有关事项,并在发布前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由培训机构制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培训机构在招生时,应当向社会公示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收费项目、标准等相关内容。公示后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未经公示收费的项目不得收费。各类培训机构收、退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完善。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资产相分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性质培训机构和国有资产投入的民办培训机构的财务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二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履行教学场所内安全管理责任。第二十二条 人事、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对培训机构的专项检查、督导等工作,并定期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培训机构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 人事、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管理部门应当为社会提供培训机构信用信息服务,鼓励培训机构参加申报评优活动,并对具有良好信誉、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较高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各主管部门应当将对培训机构的年检、督导、评估及星级评定等内容及时在新闻媒体和单位网站予以公布,便于公众查询。第二十四条 人事、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并定期组织培训机构负责人、教师开展岗位培训及各类教研、进修活动。第二十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服务型教育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奖励引进和培育本市急需的高端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奖励培养高端人才成绩显著的培训机构和先进个人。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人事、财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并接受审计等监督。第二十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培训机构孵化基地,建设综合性培训服务大厅,为优质培训机构提供集中窗口式服务场所。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 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瞒报或虚报材料,获得相关部门的补助或奖励的,由相关部门追回已发放的补助或奖励,并取消其获得相关补助或奖励的资格。第二十九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培训机构的,由所在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对符合设立培训机构条件的,可以依法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条 审批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责令其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培训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宁波市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办法细则

2. 宁波市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实施时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3.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创新能力,引导和规范职业技能培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培养、提高劳动者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的培训活动,主要包括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等。第三条 职业技能培训以服务就业、提高技能、促进经济转型发展为目标,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城乡统筹、就业导向的原则,发挥企业和劳动者的积极性。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指导和推动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第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力社保部门)是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
  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市场监管、民政、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农业、统计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职业技能培训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第六条 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应当纳入市和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人才发展总体规划。
  人力社保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教育等部门,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特点和社会治理需求,围绕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制定职业技能培训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七条 劳动者有依法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有保障职工参加从事岗位所需技能培训的义务。第二章 设立和实施第八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训学校(以下统称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由人力社保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行分类登记管理。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未经依法审批和登记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不得开展培训活动。第十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业学校及个人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举办或者引进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鉴定机构。
  政府有关部门在师资培养、购买服务、提供就业信息服务等方面,应当平等对待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鉴定机构。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其他单位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应当制定培训计划,保证学员接受培训的时间和质量。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内容应当客观、真实、准确,载明职业培训机构名称、培养目标、培训内容、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地址、证书发放等有关事项,并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其他单位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标准进行;没有国家职业技能培训标准的,市和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人力社保部门,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制定培训实施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推荐执行。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培训制度,实行技能培训与考核评价、工资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并根据生产经营、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的需要,组织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自身资源建立技能培训中心、技师工作站等技能培训组织。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并可以依法在税前扣除。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应当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企业应当将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与使用情况列为企务信息公开的内容,接受全体职工的质询和监督。第十五条 企业安排员工参加脱产或者半脱产职业技能培训的,可以与员工签订培训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
  培训合同应当明确培训目标、内容、形式、期限、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费用承担、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定岗培训。
  职业学校应当积极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行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相衔接。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4. 宁波市培训制度怎么做?

宁波市员工教育培训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开发人力资源,树立公司良好的企业形象,以提高员工素质,不断为各岗位培养和输送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以实现公司战略目标,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教育培训体系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新员工岗前统一教育培训;  2.员工在岗教育培训。  二、岗前培训     第三条 新录用员工报到后应接受人力资源部组织的岗前培训,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加。培训结果将作为今后定职定级的参考。     第四条 岗前培训的目的:     1.使员工了解和掌握公司的经营目标、各项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尽早融合到员工队伍中去,顺利开始其职业生涯。     2.使新员工尽早掌握工作要领和工作程序、方法,达到工作质量标准,完成岗位职责创造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和个人收人的条件。     第五条 岗前培训的内容:     1.讲解公司历史、现状、经营范围、特色和奋斗目标;     2.讲解公司组织机构设置、介绍各部门人员;  3.讲解各项办公流程,组织学习各项规章制度;     4.介绍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辅导使用办公设备;     5.解答疑问;     6.组织撰写心得体会及工作意向。     第六条 专业技术性要求较强的岗位,由部门经理根据需要另行组织岗前专业培训。培训计划及结果报行政部备案。  三、在岗培训     第七条 在岗培训的目的:     1.提高、完善和充实员工各项技能,使其具备多方面的才干和更高水平的工作能力,为工作轮换和横向调整以及日后的晋升创造条件;     2.减少工作中失误、工伤事故和灾害的发生,降低失误造成的损失,保障员工人身安全;     3.减少员工工作中的消耗和浪费,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161.提高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合作精神,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气氛。     四、附则     第八条 本条例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xx 年xx月xx日起实施。     但愿这个可以帮助你

5. 宁波市如何建立完整的培训体系?

宁波市企业培训体系建立的原则  由于不同的企业在文化、战略、规模、行业领域等许多方面有着较大的差异,因此企业培训体系的建设也必须从企业自身的特点和实际出发,在搞清楚培训体系所包含的内容和本企业培训现状外,还要注意遵循以下六个原则:基于战略原则:培训的目的是通过提升员工的素质和能力来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让员工更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实现企业经营目标。因此培训体系的建设必须根据企业的现状和发展战略的要求,为企业培训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的人才。   动态开放原则:企业要生存必须适应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这就要求企业的培训体系必须是一个动态、开放的系统,而不是固定不变的。培训体系背心根据企业的发展战略和目标进行及时的调整,否则培训体系就失去了实际的意义,就不可能真正发挥推进绩效改善和提升企业竞争力的作用。   保持均衡原则:一个有效的培训体系必须保证企业的员工在不同的岗位都能接受到相应的训练,这就要求培训体系的建设必须保持纵横两个方向的均衡。纵向要考虑新员工、一般员工、初级管理者、中级管理者,高级管理者之间的各个不同级别,针对每个级别不同能力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培训课程;横向要考虑各不同职能部门要完成工作需要那些专业技能,以此来寻找培训需求和设计相应课程。   满足需求原则:培训体系的建设必须要在满足工作需求的同时,满足组织需求和员工需求。满足组织需求,才能保证培训的人才是组织所需要的,而不仅仅是岗位所需要的;满足员工需求,才能从根本上调动员工的培训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保证培训的效果。   全员参与原则:培训体系的建设,不只是培训部门或培训管理员的事,企业培训体系中的任何一项工作,都不能只靠培训部门孤军奋战,必须上下达成共识,全员参与,必须得到领导的大力支持,必须得到业务部门的积极配合才能完成。   员工发展原则:如果培训体系和培训课程的开发能够与员工自我发展的需要相结合,就可以达到企业和员工双赢,在员工得到发展的同时,也能为企业的发展作出相应的贡献。 内容很多,只是基本一部分,你去搜索原内容看看:领导力 资讯 > 企业 > 企业培训 > 企业培训体系的建立领导力 资讯 > 企业 > 企业培训 > 企业培训体系怎么建立才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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