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的行政处罚有哪几种

2024-05-17 23:39

1. 审计的行政处罚有哪几种

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行政处罚种类,是指行政处罚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1.警告。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4.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6.行政拘留;是治安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一,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二,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三,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四,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审计的行政处罚有哪几种

2. 审计行政处罚指哪些

有关审计行政处罚指哪些的,一般审计处罚包含着四层意思:审计处罚的实施者即审计处罚的主体是审计机关;审计处罚的依据是“法”,即审计处罚要依法实施(这里的“法”应作广义理解,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审计处罚的对象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审计处罚的实质是实施惩罚、惩戒措施。理解审计处罚的含义应区别几个相关的概念。首先,应当区别审计处罚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特定的行政制裁。审计处罚是属于行政机关的审计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审计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从属概念。因此,一方面,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执行以及行政处罚程序的原则规定,均适用于审计处罚。审计处罚不得和行政处罚的基本要求相违背,例如关于行政处罚时限、听证的要求等;另一方面,审计处罚在实施程序、处罚种类、处罚依据等方面也有其特殊规定,这些规定见之于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是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处罚必须遵守的。其次,还要区别审计处罚和审计处理。审计处理是指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采取的纠正措施。审计处罚和审计处理的根本区别在于审计处罚具有惩罚性,审计处理只具纠正性,不具有惩罚性。一般地说,审计处理没有违规行为时间的限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也不受行政处罚规定的约束。第三,区别审计处罚和内部审计机构的处罚。审计处罚是行政处罚,而内部审计机构的处罚是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单位的内部管理行为,其性质和行为与审计处罚有着本质不同。内部审计机构是否具有处罚权,依设立单位管理需要而定,其权力的行使不受行政处罚规定的约束。

3. 审计决定是否属于行政处罚书

不属于。
一、审计决定及其内容
审计决定属于行政决定中的一种,是审计机关依据审计监督权与审计行政管理 权,经法定程序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作单方面处分的行为。在审计实务中,审计决定一般是指《审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违反财政收 支、财务收支行为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但是从广义上讲,审计决定还包括 根据《审计法》第四十三条妨害审计执法作出的审计处罚决定。审计决定按内容可 分为审计处理决定、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及审计处罚决定。
(一)审计处理决定
审计处理决定是指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对象违法行为采取 的纠正措施决定。这些纠正措施包括: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限期退还被 侵占的国有资产、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 理以及其他处理措施。按照《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处理决定分为针对违反财政收支行为的处理决定和针对违反财务收支行为的审计决定。按照《审计 法》第四十五条违反财政收支的处理决定的对象限定为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 位)、下级政府。而违反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适用于所有被审计对象。
(二)审计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是指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行政处罚法》 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作出具有惩罚性质的决定。一是单独实施的审计处罚决 定,是指按照《审计法》第四十三条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 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进行的单 独处罚;二是按照《审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处理后的附带处罚。
(三)审计处理处罚决定
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是指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既 包含审计处理的内容又包含审计处罚的内容。按照《审计法》第四十六条,被审计 单位违反财务收支规定,审计机关在给予处理意见后,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 的财务收支行为给予处罚,只有被审计对象违反财务收支规定时才可以作出处理处 罚决定[内审网注:更多审计干货关注公众号内审网]。
二、不同审计决定的特征
(一)不同审计决定具有不同的法定形式
按照《审计署关于印发主要审计文 书种类和参考格式的通知》(审法发〔2011〕24号)审计决定采用《审计决定 书》和《审计处罚决定书》两种文书形式。审计处理决定、审计处理处罚决定适用 《审计决定书》,而单独作出了审计处罚决定适用《审计处罚决定书》。
(二)不同审计决定依据的法规层次不同
按照《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处理 决定适用依据的法律层次范围限定在法律、行政法规。而处罚决定依据层次比较 广,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的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 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三)不同审计决定采用的救济途径不同
《审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不同 内容的审计决定采取的两种不同的救济途径。对于处罚决定,被审计单位可以申请 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处理内容决定,被审单位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裁 决,实行一裁终局。审计决定救济途径不同是由审计机关行使权能决定。审计处理 决定体现了审计机关的内部监督权,内部行政行为是不可诉行为;而审计处罚决定 体现了审计机关外部行政管理权,可纳入司法审查。
(四)不同审计决定其执行措施不同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在没有 区分审计处理及审计处罚的情况下规定了审计决定相同的执行措施,但是从国家法 律体系上不同审计决定有不同执行措施。审计处罚决定执行,一是审计机关可以按 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有关强制执行的规定强制执行审计决定;二是申 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对于审计处理决定可以采取通报主管部门采取措施或提出处 分建议确保决定的执行。
三、错误下达审计决定的表象及其原因
(一)错误下达审计决定的表象。
一是超越职权下达决定,其他部门法规未授权审计部门处理处罚的情况,审计 人员根据案件事实查找法律法规,强行适用其他部门法规作出处理处罚下达审计决 定。如医院乱收费问题引用价格主管部门才能适用《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作出 处罚决定。
二是应当下达审计决定而未下达,审计报告上反映被审计单位违反了《财政违 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问题,从主观认识、行为性质及行为后果来看应当下达 审计决定,但是最后却没有向被审计对象下达审计决定书。
三是未区分单位及其违法行为性质而下达错误审计决定,如对本级各部门(含 直属单位)、下级政府财政违法行为下达处理处罚内容的审计决定。按照《审计 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级政府财政违法行为只能做 出处理内容而不能有处罚内容的决定。四是救济途径告知错误。在同一被审单位同一审计决定中,对其一违法行为采 取了处理措施,对其另一违法行为采取了处罚,没有分别告知提请裁决、申请行政 复议或行政诉讼,而是在决定书最后告知一种救济途径。如果审计机关只告知一种 救济途径则该决定视为没有正确告知被审单位救济途径,被审计单位也无发法维护 其正当权益。如被审单位对该决定都有异议,对处理决定部分可向同级政府申请裁 决,对于处罚决定部分可向法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才可对其权利正确救 济。
(二)作出错误审计决定的原因
一是审计人员对审计决定认识不清。对审计决定的认识不清包括定义、内涵、 审计处理决定与审计处罚决定的区别、存在两种救济途径原因等认识不清。深层原 因还是行政法基本理论掌握不足,不能用行政法基本理论去解释、理解审计法对审 计决定、救济的规定,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
二是决定适用依据相对空缺。与其他行业法规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 规相比,这些行业法规法有系统、明确法律责任专章对处理、处罚进行了规定。而 现行审计法体例虽有责任专章但对具体处理、处罚未做具体系统规定。审计法实施 条例仅对妨害审计执法行为的处罚作出明确规定,对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 的处理、处罚未做明确规定(实施条例四十八条、四十九对处理处罚只是指引性规 范)。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具体处理处罚规定相对缺位,某种程度上成为审计人 员很难准确作出审计决定的部分原因。
四、意见建议
(一)熟悉审计决定的内涵和外延
一是熟悉行政法基本理论,用行政法基本 理论去理解审计法及审计决定规定,用行政法基本理论判断审计决定的合法性、合 理性。二是熟悉审计决定的内涵和外延,区分处理决定与处罚决定在内容、性质、 救济途径上的不同。三是熟悉审计决定作出的依据范围,既不能在法规有规定的情 况下对违法行为不做处理处罚,也不能超越法律范围作出决定
(二)保障被审对象的程序性权利。
省委依法治省办出台的三项制度(鄂法办 发〔2019〕7号)中把告知救济方式和救济渠道作为执法公开的重要内容。审计人 员在审计决定中既要告知被审计对象救济权利,也要区分处理决定、处罚决定的不 同才能正确告知其救济方式途径及期限
(三)加强审计立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
审计法规体系是国家法规 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应加快形成较完备系统的审计法规体系,进一步明确审计违 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及救济规定,有助于规范审计人员审计执法。

审计决定是否属于行政处罚书

4. 会计行政处罚包括哪些?

我们都知道会计是属于国家公务机关的行业,也许它的高薪被很多人津津乐道但也从侧面证明这项职业是需要有真材实料的。可是每年却总有从事会计的公务员行了点儿踏了点儿错,所以针对这种现象,国家出台的会计法关于会计行政处罚包括哪些可以让大家知晓会计这项高薪职业一旦走错会接受如何严厉的惩罚。
一、会计行政处罚包括哪些
《会计法》规定的行政责任的形式又有两种,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主要分为六种: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会计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的八个条款规定了对违反会计法的处罚,处罚种类只有“罚款”和“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会计处罚事项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或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拒绝依法建立。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 会计行政处罚包括哪些

《会计法》规定的行政责任的形式又有两种,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主要分为六种: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会计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的八个条款规定了对违反会计法的处罚,处罚种类只有“罚款”和“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会计处罚事项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或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拒绝依法建立。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行政处罚包括哪些

6. 会计行政处罚事项有哪些

一、会计处罚事项有哪些?
1、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行政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会计法》规定的行政责任的形式又有两种,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处罚主要分为六种,即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不同之处:一是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二是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三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
二、会计刑事责任有哪些?
违反会计法的行为众多,应根据行为人具体的行为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构成哪一种犯罪。最有可能涉嫌的犯罪有: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假破产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假破产罪,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7. 会计法中,行政处罚有哪些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依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类别主要有:(1)罚款;(2)责令限期改正;(3)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
二、会计法中规定的行政处罚具体有:
1、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2)私设会计帐簿的;(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会计法中,行政处罚有哪些

8. 审计有行政执法权吗

1、审计通常分为政府审计和社会审计。
2、审计的主要职能是发表审计意见。
3、政府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审计结果提请检察院等公检法部门起诉或行政执行,即主动式的。社会审计机构没有提示违规的义务,即被动式的,但也可以主动举报(实务中,一般比较少见),除非公检法等政府机关需要取证时,社会审计机构应予以配合。

综上所述,审计是没有行政执法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