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要一份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2024-05-04 01:38

1. 我想要一份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签发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 
第三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以商品交易为基础,严禁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上级机构授权,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报备。未经授权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第二章 承兑申请 
第六条 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三)近两年在我行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 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承兑申请人应向开户行提交下列资料: 
(一)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主要包括汇票金额、期限和用途以及承兑申请人承诺汇票到期无条件兑付票款等内容; 
(二)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上年度和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四)商品交易合同或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提交保证人有关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复印件,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或抵(质)押物的有关资料(包括权属证明、评估报告等); 
(六)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保证金和担保 第八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按照客户信用等级收取保证金。AA级(含)以上客户可免收保证金;AA-级客户收取汇票金额10%(含)以上的保证金;A+、A级客户收取汇票金额30%(含)以上的保证金;A-级客户收取汇票金额50%(含)以上的保证金; BBB级(含)以下客户收取100%的保证金。 
经一级(直属)分行批准,对AA-级客户可免收保证金,对A+、A、A-级客户可酌情减收保证金,但减收额最多不得超过应收额的一半。 
对未评级客户按总行有关规定比照相应信用等级收取保证金。 
第九条 AA级(含)以上客户可免予提供担保。AA-级(含)以下、A-级(含)以上客户按规定比例缴存保证金以后的差额部分,应当提供足额有效的担保(抵押、质押或保证)。抵(质)押物应具有稳定的价值和较强的变现能力;保证人的信用等级必须在A级(含)以上,且不得有任何不良信用记录。但对现金流量充足、稳定,对我行综合贡献度大,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客户,经一级(直属)分行批准,可免除保证金之外差额部分的担保。 
对能够提供符合总行规定的低风险担保的客户,可免收保证金。 
第十条 免收保证金和(或)免除担保的客户,要承诺不以其有效资产向他人设定抵(质)押和对外提供保证,或在办理抵(质)押及对外提供保证之前征得承兑银行的同意,但总行批准的大型优质客户除外。 
第十一条 经一级(直属)分行特殊批准减免保证金和/或免除保证金之外差额部分担保的,必须及时逐户逐笔报总行备案。 
第十二条 对经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可根据需要核定其在一定期限内的最高承兑限额,并办理最高额担保。在限额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可不再逐笔办理担保,保证金可按规定比例一次性收取,也可逐笔收取。 
第四章 审查、审批和承兑 
第十三条 承兑行信贷部门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并对承兑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承兑申请人的合法资格; 
(二)该笔业务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三)该笔业务是否控制在授信额度内; 
(四)承兑申请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 
(五)承兑申请人的信誉状况,近两年是否有不良记录; 
(六)对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审查承兑申请人能否提供足值、有效的担保;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四条 经审查同意后,信贷部门将《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审批书》、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以及审查报告等按审批权限报有权人审批。 第十五条 承兑审批权集中于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一级(直属)分行的单笔审批权限按照法人授权规定执行,二级分行的审批权限由一级分行在转授权时确定。 
对能够提供100%保证金或符合总行规定的全额低风险担保的,可转授权开户行直接办理。 
第十六条 经审批同意后,信贷部门根据审批意见与承兑申请人及保证人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和相关的担保合同,对需要办理登记、转移占有或设质背书转让的,应及时办妥有关手续,同时书面通知会计结算部门,并转交相关材料及其清单。 
第十七条 会计结算部门收到信贷部门书面通知和相关材料后,对《银行承兑协议》、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保证金进账单和汇票中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人的签章 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出票人是否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等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向承兑申请人收取保证金和承兑手续费,按照《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办理有关承兑手续。 
第十八条 会计结算部门办理承兑后,应于当日将承兑情况准确记入有关科目。客户提供抵(质)押的,应及时登记有关登记簿和表外科目。 
第十九条 已实现信贷综合管理系统与综合业务系统挂接的分行应通过系统中的审批流程完成有关操作。 
第五章 保证金管理 
第二十条 会计结算部门应按规定在“231006——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科目下以汇票为单位逐笔开立子账户(不需要交存保证金的除外)。对在最高承兑限额内一次性交存保证金的,可以按户设立一个账户。 
第二十一条 保证金专户必须实行封闭管理,用于支付对应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严禁发生保证金专户与客户结算户串用、各子账户之间相互挪用等行为;不得提前支取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实行保证金集中管理 
(一)各行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保证金存放行与承兑行相分离的适当方式,可以采取将保证金由二级分行会计核算中心集中存放和管理的方式;也可由二级分行指定一家管理规范的通汇机构作为保证金集中存放和管理行,但该机构不得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二)承兑行在向二级分行会计核算中心或指定的通汇机构划转保证金时,应同时提供对应的审批书、承兑协议及保证金进账单。 
(三)保证金移存、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3日保证金及利息转回承兑行等资金往来,一律通过辖内往来的方式进行划转,不得交由客户办理。 
(四)会计核算中心应按承兑行分别设置台账,缴存会计核算中心的保证金仍作为承兑行存款指标进行考核。 六章 检查及到、逾期处理 
第二十三条 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后,承兑行应加强跟踪检查,实行管户信贷员责任制,主要检查可能影响客户到期兑付能力的事项; 
(一)是否按申请用途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二)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是否正常; 
(三)到期前是否按照承兑协议要求存足兑付款项; 
(四)资金流向和销货款归行情况是否正常; 
(五)保证人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抵(质)押物权属和价值等有无重大变化; 
(六)其他可能影响承兑申请人到期兑付能力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10日,信贷部门应通知客户将票款足额存入其账户用以付款。 
第二十五条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客户未足额交存票款的,承兑行收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和汇票,经审核无误后,应无条件向持票人付款,并根据承兑协议的约定,从承兑申请人保证金专户和其他存款账户扣款,不足部分由银行垫付。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一)将垫付款项转入“159001——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科目,按照有关规定计收利息; 
(二)就垫付款项向承兑申请人进行催收; 
(三)及时处理抵押物、质物或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尽量减少垫款损失; 
(四)经催收和追偿仍无法收回垫款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多种手段进行转化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发生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后,信贷部门必须将其纳入不良贷款考核范围,制定清收计划,落实清收责任。 
第七章 授信管理和总量控制 
第二十七条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客户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应控制在其上年销售收入的10%以内,经一级(直属)分行批准,可以放宽到20%。对能够提供低风险担保的客户,可不受此规定限制。 
第二十八条 总行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行总量控制,并分别核定各一级(直属)分行承兑总量。各一级(直属)分行相应核定辖内分支机构的承兑总量。各分支机构应在上级行核定的承兑总量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第八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 信贷部门应在信贷综合管理系统中全面、及时、真实地记录承兑汇票的受理、审批、保证金收取、担保、承兑、付款、垫款以及清收等有关情况,实时监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敞口,并按月进行统计、分析和通报。 第三十条 建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档案,主要包括客户提交审查的相关资料、申请审批书、商品交易合同或发票、承兑协议及相关担保合同、保证金进账单、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到期偿还记录、垫付及清收记录等。

第三十一条 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由二级分行会计结算部门集中管理。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量较大、管理较好的县级支行,经一级(直属)分行批准,二级分行会计结算部门可向其按本出售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并予以登记。支行会计部门凭有权签字人签字同意的申请审批书和承兑协议,按份出售给客户,并逐份登记。二级分行与所属行处之间、客户与经办行之间要建立严格的交接制度,防止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丢失。 
第九章 部门职责 
第三十二条 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各有关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密切合作。 
(一)计划财务部门负责核定、控制和调整银行承兑汇票总量指标。 
(二)信贷部门负责受理客户提出的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并进行调查和审查;办理担保手续;根据审批意见签订承兑协议;承兑后的跟踪检查;清收汇票垫付款项。 
(三)会计结算部门负责保管银行承兑汇票空白凭证和汇票专用章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会计核算手续;保证金管理;及时扣划到期汇票款项;将垫款情况和根据协议扣收情况及时通知信贷部门。 
(四)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对经催收和追偿仍不能支付票款的承兑申请人及保证人依法提起诉讼。 
(五)管理信息部门负责及时、准确地统计和报送会计、信贷部门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有关数据。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总行稽核处罚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二)滚动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三)未按规定收取保证金; 
(四)串用、挪用或提前支取保证金; 
(五)未按规定办理担保手续; 
(六)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 
(七)超过对客户的授信额度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八)超过上级行核定的承兑总量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九)未按规定进行承兑后跟踪检查; 
(十)发放贷款置换银行承兑汇票垫款; 
(十一)不及时入账或违反会计操作规程,乱用科目,故意瞒报、篡改经营数据;(十二)因主观原因造成垫款损失; 
(十三)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予以警告、限期整改、调减承兑总量指标、上收承兑审批权限直至停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等处罚。 
(一)有第三十三条所列违规行为之一的; 
(二)垫款金额较大、垫付率超过总行规定的风险控制线的; 
(三)违反印、押、证管理规定,在限定的整改期限内未予整改的; 
(四)违规承兑造成重大风险,以及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经济犯罪的; 
(五)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银行汇票专用章 发生丢失或被盗等重大结算事故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按照《中国工商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提取风险拨备。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工银发〔2001〕169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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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纸票买断465指指纸质银行承兑汇票买断价格月利率4.65.
电票5650指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买断价格5650
.柜台票买断4.4指柜台票买断价格月利率4.4.
国股买断425指国股银行买断价格月利率4.25

3. 商业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金融界11月18日消息 央行公告,《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8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2022年第7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签,现予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或电子形式的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贴现、贴现前的背书、质押、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认可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办理。供应链票据属于电子商业汇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贴现是指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前,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转让至具有贷款业务资质机构的行为。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应为依法合规取得,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除外。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再贴现是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持有的已贴现未到期商业汇票予以贴现的行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第七条 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和再贴现,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二章承 兑      第八条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承兑的商业汇票。银行主要包括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且业务范围包含票据承兑。      第九条 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是指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且业务范围包含票据承兑。      第十条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兑的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和非法人组织。      第十一条 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承兑人开展承兑业务时,应当严格审查出票人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承兑风险,出票人应当具有良好资信。承兑的金额应当与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承兑申请人的偿付能力相匹配。      第十二条 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承兑的担保品应当严格管理。担保品为保证金的,保证金账户应当独立设置,不得挪用或随意提前支取保证金。      第十三条 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承兑业务应当纳入存款类金融机构统一授信管理和风险管理框架。      第三章 贴现和再贴现      第十四条 商业汇票的贴现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贷款业务资质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为自然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和非法人组织。      第十五条 申请贴现的持票人取得贴现票据应依法合规,与出票人或前手之间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除外。      第十六条 持票人申请贴现,须提交贴现申请、持票人背书的未到期商业汇票以及能够反映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材料。      第十七条 持票人可以通过票据经纪机构进行票据贴现询价和成交,贴现撮合交易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认可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开展。      第十八条 票据经纪机构应为市场信誉良好、票据业务活跃的金融机构。票据经纪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票据经纪部门和完善的内控管理机制,具有专门的经纪渠道,票据经纪业务与自营业务严格隔离。票据经纪机构应当具有专业的从业人员。      第十九条 转贴现业务按照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票据交易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办理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申请办理再贴现业务。再贴现业务办理的条件、利率、期限和方式,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具备健全的票据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审慎开展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二十二条 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和贴现人应当具备良好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最近二年不得发生票据持续逾期或者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商业汇票承兑人对承兑的票据应当具备到期付款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财务公司承兑人所属的集团法人应当具备良好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最近二年不得发生票据持续逾期或者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最近二年不得发生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其他严重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最高承兑余额不得超过该承兑人总资产的15%。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不得超过该承兑人吸收存款规模的10%。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可以根据金融机构内控情况设置承兑余额与贷款余额比例上限等其他监管指标。      第二十五条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应当与真实交易的履行期限相匹配,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商业汇票信息披露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应当遵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披露票据主要要素及信用信息。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当披露承兑人信用信息。      第二十八条 贴现人办理商业汇票贴现的,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核对票据披露信息,信息不存在或者记载事项与披露信息不一致的,不得为持票人办理贴现。      第二十九条 商业汇票背书转让时,被背书人可以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核对票据信息,信息不存在或者记载事项与披露信息不一致的,可以采取有效措施识别票据信息真伪及信用风险,加强风险防范。      第三十条 商业汇票承兑人为非上市公司、在债券市场无信用评级的,鼓励商业汇票流通前由信用评级机构对承兑人进行主体信用评级,并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按人民银行有关要求对承兑人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测,承兑人存在票据持续逾期或披露信息存在虚假、遗漏、延迟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根据业务规则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向人民银行报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人民银行依法监测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的运行情况,依法对票据市场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照法定职责对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进行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对再贴现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和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再贴现业务的主体,应当按规定和监管需要向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报送有关业务数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承兑限额、付款期限超出规定的,由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承兑人进行警告、通报批评,并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 商业汇票承兑人最近二年发生票据持续逾期或者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票据承兑、贴现、保证、质押等业务。      第三十七条 金融机构为不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除外)的出票人、持票人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不同情形依法采取暂停其票据业务等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八条 商业汇票出票人、持票人通过欺诈手段骗取金融机构承兑、贴现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擅自从事票据贴现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同时废止。

商业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4. 中国人民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票据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票据的管理部门。票据管理应当遵守票据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票据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票据活动,行使票据权利,履行票据义务。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第六条: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第七条: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第八条: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拓展资料】承兑汇票指办理过承兑手续的汇票。即在交易活动中,售货人为了向购货人索取货款而签发汇票,并经付款人在票面上注明承认到期付款的“承兑”字样及签章。付款人承兑以后成为汇票的承兑人。经购货人承兑的称“商业承兑汇票”,经银行承兑的称“银行承兑汇票”。历史:承兑汇票诞生在14世纪的意大利,早期商人、银行家们,发明了一种“四人汇票”,即汇票上有四个签字人,他们分别签字负责有着不同的分工,包括:进口商、进口商银行(进行承兑担保)、出口商银行(提供交易中的实际款项)、出口商。发明之后,被广泛用于贸易结算和资金融通,不仅直接推动了贸易和金融业的发展,也为后来投资银行的票据承销和经纪业务奠定了基础。区别: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区别在于,承兑人不同,决定了商业承兑汇票是商业信用,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信用。银行承兑汇票一般由银行签发并承兑,而商业承兑汇票可以不通过银行签发并背书转让,但在信用等级和流通性上低于银行承兑汇票,在银行办理贴现的难度较银行承兑汇票高。国际贸易中的承兑汇票,与国内贸易中的承兑汇票定义相似,但不同之处在于国际贸易中的承兑汇票往往是收款企业(出票人)自行签发给付款人的汇票,其性质相当于账单,其在不同的情形中,对付款人的约束力亦有不同。国际贸易中信用证跟单的承兑汇票,一般是信用证付款文件中的跟单文件之一,买方对卖方开具见票后一定期限天数付款的跟单汇票,于银行提交货物运输及提货文件时,应即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即予付款。这种承兑汇票,因为是信用证付款文件之一,属于银行信用文件,对付款人有必须付款的约束力。国际贸易中非信用证项下的跟单承兑汇票,一般是收款人(出票人)直接开给付款人的账单,属于商业信用,对付款人并不具有必须付款的约束力。

5. 关于银行承兑汇票

是的
银行承兑汇票Bank's Acceptance Bill(BA)是商业汇票的一种。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申请人由于资金需要,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行为。

付款是指票据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按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付款是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并且只以支付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为限,如果是给付实物或者其他有价证券,都不构成票据的付款;付款是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票据一经付款,票据关系得以消灭,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均解除其票据责任。   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绝拒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持票人依照《票据法》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关于银行承兑汇票

6. 银行对承兑汇票管理上有什么要求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担任承兑人的一种可流通票据。承兑是指承兑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的向收款人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付款人在汇票上注明承兑字样并签字后,就确认了对汇票的付款责任,并成为承兑人。 
承兑人对承兑申请人给与承兑,即是给了申请人一个远期信贷承诺,并向任一正当持票人保证,如果在汇票到期时申请人的存款账户余额达不到汇票的金额, 承兑人负有无条件支付的责任,银行承兑汇票从开出之日起至到期承付日止,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银行承兑汇票 

简要介绍: 

购货人因资金短缺或资金管理需要,可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开户银行同意并由其承诺当购货人存款资金不足时,由其垫付一定的款项给销货人。购、销双方事先必须约定好付款日期,并在银行承兑汇票上填明汇票到期日,由销货人持汇票于汇票到期日向其开户银行收取货款。 

详细说明 

客户适用范围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有真实的商品或劳务交易的款项结算可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特点 
1、无金额起点限制; 
2、银行是主债务人; 
3、客户必须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4、付款期限最长达6个月; 
5、收款人在汇票到期日前可以持票向银行申请支用票款; 
6、在汇票有效期内可以转让; 
7、对于购货方而言,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无须付现,即完成了货款的支付,等于从银行处获得了一笔成本较低的资金,这也就是银行承兑汇票的融资功能;对销货方而言,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也可通过向银行申请贴现的方式,获得资金。 
8、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通过背书转让给其他债权人; 
9、只用于单位与单位之间; 
10、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相关服务 
1、承兑 
商业交易中的收、付款双方协议在一定时期内支付货款时,付款方凭协议书,可向其开户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开户银行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承兑手续,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2、贴现 
由于银行承兑汇票的信用等级较高,一般商业银行均提供的贴现业务,主要贴现对象就是指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提前收取票款。银行在扣除一定的贴息后,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资金。 
3、质押 
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质押贷款,但质押贷款的期限多是短期,一般期限不得长于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日。 
4、委托收款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持票人可持汇票委托其开户银行通过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向付款人收取票项。 
5、付款 
承兑银行到期无条件将票款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并向承兑申请人收取票款。 
6、挂失 
持票人遗失银行承兑汇票的,可向承兑银行申请挂失。 

期限 
1、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自票据到期日起最长不超过10日;银行承兑汇票的权利时效为自到期日起二年。 
2、持票人可在付款期内随时向汇票承兑行提示付款。超过付款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但在票据权利时效内,持票人可持有关证明文件向承兑行请求付款。 
3、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获付款的,持票人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可向前一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4、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日和到期日之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价格 
申请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应向承兑银行交纳承兑金额0.5‰的承兑手续费。 


银行经批准可以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汇票机构。 

客户流程 
1、提出申请 
客户因资金短缺且在约定时间内需支付商品交易款项时,向开户银行提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申请。 
2、银行承兑 
银行受理同意承兑后,与客户签订承兑协议,向客户出售银行承兑汇票。 
3、出票 
客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加盖预留银行印章。 
4、交纳手续费 
客户应向承兑银行交纳承兑金额0.5‰的手续费。 
5、领取汇票 
客户将汇票交开户银行由其加盖印章后,领取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6、汇票流通使用 
(1)客户持银行承兑汇票与收款人办理款项结算,交付汇票给收款人; 
(2)收款人可根据交易的需要,将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其他债权人。 
(3)收款人可根据需要,持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质押或贴现,以获得资金。 
7、请求付款 
在付款期内,收款人持银行承兑汇票向开户银行办理委托收款,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 
超过付款期的,收款人开户行不再受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委托收款,但收款人可持有关证明文件直接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

7. 关于银行承兑汇票

1.这个是单位去银行办理开出的可以支付的票据,那单位可以自己去银行拿钱吗,还是不存在这个问题,而是一般都是给收款人的。
都是给收款人,

2.银行承兑汇票是从开票日开始6个月内都有效,那持有人去银行承兑的时候只要这个时间内都可以,还是有规定什么时候才可以承兑。
银票的到期日之后10天都有效,超过就写延期证明去托收。
PS并不是所有银票都是六个月 = = 

3.贴现是什么意思,是指什么时间没到期然后去银行承兑的
是指没到银票到期日,就去银行办理贴现,贴现是有贴现利率的,
举例 建行开的2012-5-1到期的10万银票,你今天去你的工商银行办贴现,工行只会给你9万多,到2012-5-1由工行再去向建行办委托收款,收全额10万。

关于银行承兑汇票

8. 银行承兑汇票的相关业务

 适用于银行承兑汇票包买的公司:1、存在改善财务状况需求的大型集团客户,尤其是各级国资委监管的大型国有企业。2、财务制度较为严格,希望降低票据应收风险的企业,主要是大型外商投资企业。银行承兑汇票包买的优点:1、买方的最终付款风险转由银行承担,在基础交易真实合法的基础上,银行对已支付的贴现款项无追索权。2、卖方远期应收票据变为即期的现金收入,财务状况得到实质改善。3、卖方资金周转率提高,便利资金周转。 1.日期填写:汇票到期日(大写):使用中文大写,例如,2011年03月09日应写作“贰零壹壹年零叁月零玖日”。到期日不能大于开票日期6个月以上;出票日期(大写):中文大写日期。目前,手写的比较少。通常现在都是用软件打印。例如:银行用的【小灰狼票据打印软件V10.5】中,开票日期默认为当前日期大写,可以选择修改或不打印。到期日期输入2011.10.5 按回车键,就会自动转换为大写日期。2. 人民币(大写):使用中文大写和数码填写出票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银行承兑汇票一律按出票金额结算。大写数码: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零。大写数位:拾、佰、仟、万、亿、元、角、分。例如,(1)小写金额表示为¥42000000.00,人民币(大写)应当写作“肆仟贰佰万元整”。无角无分的大写末尾应当写整(可简写作“正”),而不能写成零角零分。(2)¥164003.70在人民币(大写)一栏内写作“壹拾陆万肆仟零叁元柒角整”。此处的整字可以省略,但不能写作零分。3. 背书:背书是持票人所为的法律行为;背书的主要目的是在于转让票据上的权利。如果不想让收票人转让,可以在背书上打印或填写【不得转让】字样;4.银行或承兑业务量大的单位或机构的批量填开:手工填开对于批量的承兑汇票是十分繁重的文字劳动。建议用票据打印软件,但从风险角度来讲,手工填制票据比机打票据更能防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