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有关"国债"在的发行情况,"国债"是否缴税?

2024-05-09 20:31

1. 调查有关"国债"在的发行情况,"国债"是否缴税?

国债发行情况可以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上进行查询,国债是不交税的,属于免税收入。
1992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国务院令第95 号)第十二条规定,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
国债购买方式如下:
(1)无记名式国债的购买:无记名式国债的购买对象主要是各种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无记名式实物券国债的购买是最简单的。投资者可在发行期内到销售无记名式国债的各大银行和证券机构的各个网点,持款填单购买。
(2)凭证式国债的购买:凭证式国债主要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其发售和兑付是通过各大银行的储蓄网点、邮政储蓄部门的网点以及财政部门的国债服务部办理。其网点遍布全国城乡,能够最大限度满足群众购买、兑取需要。
(3)记账式国债的购买:购买记账式国债可以到证券公司和试点商业银行柜台买卖。试点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北京银行和南京银行在全国已经开通国债柜台交易系统的分支机构。

扩展资料:
中国最早是从清朝末期开始发行国内公债并大量举借丧权辱国的外债。
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红色政权在新民主主义时期也曾多次发行公债,如1932年江西中央革命根据地曾分2期发行总额为180万元的“革命战争短期公债”。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国债发行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新中国刚刚建立的1950年,当时为了保证仍在进行的革命战争的供给和恢复国民经济,发行了总价值约为302亿元的“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第二阶段是1954-1958年,为了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分5次发行了总额为35.46亿元的“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第三阶段是1979年以后,为了克服财政困难和筹集重点建设资金,中国从1981年起重新开始发行国债。截止到1995年,共发行了8种内债,有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财政债券、特种债券、定向债券、保值债券、转换债券等,累计余额达3300亿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购买国债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

调查有关"国债"在的发行情况,"国债"是否缴税?

2. 国债利息收入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税收入吗?我查资料都说不是的,但是题目

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是两个概念。
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等。

3. 国债利息收入(答案看不懂,求解析)

6000*100*5.18% 这个是说6000份一年的收益
除365*3000*1000*184 这个是对应的是3000份184天  365*4000*100*153 4000份 153天
由于70000不是同时一个时期买的,最后要加权 求个平均利息

国债利息收入(答案看不懂,求解析)

4. 国债利息收入的相关规定

对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是一项已执行多年的政策,1992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国务院令第95 号)第十二条规定,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也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对国债的利息收入免税也是一项通行的做法,这主要是由于国债的利息完全是由国家财政资金支付的,如果对其征税,一方面相当于对国家财政支付的利息通过征收所得税的方式再收回一部分,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另一方面将减少国债购买者最终得到的利息收入,不利于鼓励企业购买国债。而且企业购买国债在取得利息收入的同时基本上没有对应的成本费用支出,因此对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也不违背收入和成本费用的配比原则。因此,本法保留了这一政策,在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中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值得注意的是,本法虽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但并不意味着与国债有关的收入都可以免税,对于国债持有者在二级市场转让国债获得的收入,还是应当作为转让财产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 《财政与税收》(3)国债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国债作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相比,有其明显的特征。
(一)有偿性
所谓有偿性,是指通过发行国债筹集的财政资金,政府必须作为债务而如期偿还。除此之外,还要按事先规定的条件向认购者支付一定数额的利息。在这里,政府是以债务人的身份,以国家的信誉为担保而举借债务的。而通过税收取得的财政资金,政府既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向纳税人付出任何代价。国家是以社会的组织者和管理者的身份而参与的分配。即使国家将收入的一部分投入到生产领域或服务于大众,但不会直接返还给纳税人。利润上缴是国家向国有企业收取利润而取得的财政资金,政府也不需要承担偿还义务,而完全归国家支配和使用。利润上缴是国家以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身份取得财政收入的形式,只要国有企业在缴纳商品税之后,实现了税后利润,就要按照国家财政制度的规定与国家进行分配。企业上缴利润的多少以国家占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份额为标准。以后利润收入的使用方向与该缴利企业并无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即使政府可以通过向国有企业拨付投资的形式而将一部分财政资金再分配给国有企业,但这种再分配与其上缴的利润之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国债的发行既然是政府作为债务人以还本付息为条件,而向国债认购者借取资金的暂时使用权,政府与认购者之间必然具有直接的返还关系。
(二)自愿性
所谓自愿性,是指国债的发行或认购建立在认购者自愿承购的基础上。认购者买与不买,购买多少,完全由认购者自己根据个人或单位情况自主决定,国家并不能指派具体的承购人,此时,是否充当承购人须以自愿为前提,进而在购买数量、利率高低及何时兑现等方面,承购者均有相对选择的自由(相对指限制于国债品种设计的范围内)。而税收的课征以政府的政治权力为依托,政府课税就要以国家的法律、法令的形式加以规定,并依法强制征收,任何个人或单位都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因而强制性是税收的形式特征之一。国有企业上缴利润是以国家的资产所有权为依托的,因为国家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对国有企业利润具有占有权和支配权。任何国有企业都有义务依据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地将企业实现的利润的一部分上缴给国家,因而国有企业上缴利润的形式,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特征。国债的发行是以政府的信用为依托,政府发行国债就要以借贷双方自愿互利为基础,按一定条件与国债认购者结成债权债务关系。任何个人和单位由于都具有各自独立的经济利益,政府不可能也不应该强制他们认购国债,而只能由其自主决定是否购买和购买多少。
(三)灵活性
所谓灵活性,是指国债发行与否以及发行多少,一般由政府根据国家财政资金的丰裕程度灵活加以确定,而不通过法律形式预先加以规定。这是国债所具有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形成与税收的固定性的明显区别。税收的取得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税种、税率来征收,不能随意改变,收入的多少取决于经济发展的状况,如果出现自然灾害、战争等事件,不仅满足不了国家急需大量资金的要求,还将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减少税收收入。国有企业上缴的利润虽然随企业的盈亏状况有所变动,但一般说来,实行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总要依据一个大体固定的比例进行。即使其绝对额在不同时期可能不一样,但其相对额(上缴比例)在一定时期常常是固定的,因而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有比较固定的特征。国债的发行则完全不同,其发行与否或发行多少,并没有一个较为固定的国家法律规定,而基本上由政府根据财政收支状况灵活加以确定,也就是说,它既不具有发行时间上的连续性,也不具有发行数额上的相对固定性,而是何时需要何时发行,需要多少发行多少。因此国债与其他财政收人形式的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在满足财政支出、稳定财政状况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国债的以上三个特征是一个紧密联系的整体,国债的有偿性决定了国债的自愿性,因为如果是无偿的分配形式就不会是自愿认购。而国债的有偿性和自愿性,又决定和要求发行上的灵活性。否则,如果政府可以按照固定的数额,不论经济条件及财政状况如何,每年连续不断地发行国债,那么,其结果,或者是一部分国债推销不出去,政府所需资金得不到保证,甚至可能出现国债的发行额远远满足不了财政需要量的窘迫情况,或者是通过发行国债所得到的资金处于闲置,发挥不出应有的效益,政府可因此而无力偿还本息。所以,国债的有偿性、自愿性和灵活性是统一的整体,缺一不可。只有同时具备三个特征,才能构成国债。

《财政与税收》(3)国债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6. 国债、政策性债交企业所得税吗?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