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技术是如何和电子证据联系起来的?

2024-05-06 12:44

1. 区块链技术是如何和电子证据联系起来的?

区块链技术特有的不可篡改、不可抵赖、多方参与等特性,与电子数据存证的需求天然契合。电子数据存证是潜在区块链技术重要应用落地领域。

传统的存证方式面对日益增长电子数据存证需求,逐渐显露出成本高、效率低、采信困难等不足。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普遍欠缺举证能力,向法院提交的电子证据质量较差,存在大量取证程序不当、证据不完整、对案件事实指向性差等问题,直接影响到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采信比例。
区块链与电子数据存证的结合,可以降低电子数据存证成本,方便电子数据的证据认定,提高司法存证领域诉的诉讼效率。
因此,我们一直致力于将区块链技术融入产品,为用户提供金融级别的安全保障:如通过联合多方(包括司法鉴定中心)共同建立司法存证链,实现去中心化的证据永久固化保存,同时简化传统取证出证流程。即以分布式区块链存证技术,确保合同证据无篡改。

区块链技术是如何和电子证据联系起来的?

2. 区块链电子证据在网络取证环节有什么应用?

以易保全旗下区块链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微版权为例,其取证技术拥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当用户通过互联网进行取证时,会自动获取当前标准时间,并按所述标准时间计算所述取证文件的哈希摘要值,然后将哈希摘要值和取证文件上传至保全中心进行区块链存证保全,使维权证据链更完整。

同时,区别于其他取证方式,微版权还与公证处联合开发“取证保V2.0”,并拥有相关软著证书,保证整个取证过程都是在公证处的监督与操作下进行的,保障取证环境的清洁性和取证证据的客观性。取证方式包括:网页取证、截图取证、录屏取证和视频取证,用户可以按照需要选择取证方式,最快几秒就可完成取证,还可在线申请出具公证书和公证保管函。

3. 区块链电子证据在举证环节有哪些应用?

以微版权为例,微版权的证据直通互联网法院,当用户在广州互联网法院立案时,可根据证据编号直接提取在微版权存证的文件,并自动进行哈希校验,确定文件未被篡改,将微版权的举证证据作为可信证据。

所有通过微版权进行存证的数据都可出具一份相关证书,用户打开微信扫描证书上的二维码,即可轻松查看电子证据的相关信息,直接当庭举证。

区块链电子证据在举证环节有哪些应用?

4. 区块链电子证据在存证环节有什么应用?

区块链具有去中心化、分布式存储、加密算法、不可篡改、可以追溯等特点,在电子数据存证中具有天然的技术优势,能很好地解决传统存证方式中存证数据容易丢失、容易被篡改等问题。

以易保全旗下区块链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微版权为例,微版权通过SHA-512哈希算法、时间戳服务、PBFT共识算法,对元数据进行加密运算,并把电子数据以Hash的形式存储到区块链上,然后通过保全链开放平台将电子数据同步存储到公证处、司法鉴定中心、互联网法院、仲裁委、版权保护中心、CA机构等节点上,通过区块链去中心化、分布式存储,有效保证电子证据的原始性和不可篡改性。

5. 什么是电子证据?


什么是电子证据?

6. 什么是电子证据?

在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种以新的形态出现的证据形式在证据法律实践与理论研究中的有识之士定义为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Digital Evidence)定义为:“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存储卡、手机等各种电子设备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件。”这个定义表述了“电子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
      ①数字化的存在形式
      ②不固定依附特定的载体
      ③可以多次原样复制

7. 什么是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包括过能以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作为诉讼证据的证据。【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什么是电子证据

8. 什么是电子证据?

广义的电子证据,是指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和电子设备形成的一切证据,或者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证据,它也被称为电子数据或电子数据证据。

根据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同时在该条第二款规定了“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由此可见,广义的电子证据的范围十分广泛,存储于电脑硬盘(包括HDD和SSD)、手机ROM、以及其他电子存储介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证据都是电子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