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任联合国秘书长名单

2024-05-06 23:46

1. 历任联合国秘书长名单


历任联合国秘书长名单

2. 联合国六大主要机构有哪些,主要职责是什么

联合国六大机关为: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

大会 
联合国所有会员国都派遣代表出席大会。大会是一个“世界议会”,开会审议世界上最紧迫的问题。每一会员国享有一个投票权。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接纳新会员国、制定联合国预算等关键问题以三分之二多数决定。其他事项以简单多数决定。近年来,大会作出特别努力,通过协商一致而不是通过正式表决作出决定。 
大会在2001/2002年的会议上审议了180个不同的议题,包括全球化、艾滋病、非洲的冲突、环境保护以及加强新的民主体制等问题。大会无法迫使任何国家采取行动,但大会的建议是世界舆论的重要呼声,代表国际社会的道德权威。 
大会每年9月至12月举行常会,必要时举行续会或就特别值得关注的问题举行特别会议或紧急会议。在大会休会期间,大会的工作由六个主要委员会、其他附属机关和联合国秘书处进行。 

安全理事会 
《联合国宪章》授予安全理事会的主要责任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每当和平受到威胁,安全理事会都可随时召开会议。所有会员国都有义务按照《宪章》的规定执行安理会的决定。 
安理会有15个理事国。中国、法国、俄罗斯联邦、联合王国和美国五国为常任理事国。其他10个理事国由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近年来,各会员国正在讨论改变安理会成员组成的问题,致力于反映当前政治经济现实。 
安理会需要有九票赞成才能作出决定。除关于程序问题的表决外,只要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投票反对(否决),安理会就无法作出决定。 
安理会在审议威胁国际和平的问题时,首先探讨和平解决争端的途径。安理会可提议解决的原则或进行调解。在发生战斗的情况下,安理会争取实现停火。安理会可派遣维持和平特派团协助各方维持休战状态,将敌对部队隔开。 
安理会可采取措施强制执行其决定。安理会可实行经济制裁或命令进行武器禁运。在极少数情况下,安理会授权会员国使用包括集体军事行动在内的“一切必要手段”,以实施其决定。 
安理会还就秘书长人选和接纳联合国新会员国问题向大会提出建议。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大会通盘领导下协调联合国及联合国系统各组织的经济和社会工作。作为讨论国际经济和社会问题以及拟订政策建议的中心论坛,经社理事会在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发展方面发挥关键作用。经社理事会还同非政府组织协商,使联合国与民间社会之间保持关键的联系。 
经社理事会有54个成员,由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经社理事会整年都举行会议,每年7月举行主要会议,其中包括一次部长级特别会议,讨论重大的经济、社会和人道主义问题。 
经社理事会的附属机构定期开会,并向经社理事会汇报情况。例如,人权委员会监测世界各地尊重人权的情况。其他机构重点处理社会发展、妇女地位、预防犯罪、麻醉药品、环境保护等问题。五个区域委员会在各自区域负责促进经济发展和合作。 

托管理事会 
设立托管理事会,是为了对由七个会员国管理的11个托管领土实行国际监督,并确保采取适当步骤为托管领土的自治或独立作好准备。到1994年,所有托管领土都已实现自治或独立,有的成为单独国家,有的加入邻近的独立国家。最后一个实现自治的是由美国管理的太平洋岛屿托管领土帕劳,成为联合国第一百八十五个会员国。 
托管理事会现由安全理事会五个常任理事国组成。鉴于其工作已大致完成,托管理事会已修订议事规则,使其能够在需要时开会。 

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亦称世界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由经大会和安全理事会联合选出的15名法官组成,负责对国家间争端作出裁决。国家自愿参与诉讼程序,但一国如果同意参与,就有义务遵守法院的裁决。法院还根据请求向大会和安全理事会提供咨询意见。 

秘书处 
秘书处根据大会、安全理事会和其他机关的指示,执行联合国实务工作和行政工作。秘书处首长是秘书长,负责提供通盘行政指导。 
目前,秘书处设有几个部和一些厅处,经常预算编制内的工作人员约有7500人,特别经费编制的工作人员人数不相上下。工作人员来自170多个国家。工作地点包括纽约联合国总部以及日内瓦、维也纳、内罗毕和其他地点的联合国办事处。 

联合国系统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12个称为“专门机构”的其他独立组织按照合作协定与联合国保持联系。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也属这类机构。这些机构是根据政府间协定设立的自治机构。这些机构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和有关领域负有广泛的国际责任。其中一些机构,如国际劳工组织和万国邮政联盟,创立时间比联合国更早。 
此外,联合国一些办事处、计划署和基金,例如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专员办事处)、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计划署)或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负责改进世界各地人民的经济和社会状况。这些机构向大会或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负责。

3. 联合国秘书长上做什么的

联合国秘书长既是外交官又是代言人,既是公务员又是首席执行官,作为联合国理想的象征,秘书长为全世界人们,尤其是穷人和弱势人群仗义执言。联合国现任也是第七任秘书长是来自加纳的科菲·安南先生,他于1997年1月1日起开始担任此职务。

《联合国宪章》规定,秘书长是联合国的“首席行政长官”,他履行行政长官的职务,以及“联合国安理会、联合国大会、经济社会理事会和其他联合国组织赋予他她的其他职务”。宪章还规定秘书长有权力“把自己认为威胁到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事宜提交安理会,以便引起注意”。这些纲领性的原则即明确规定了本职位的权力,又给予其极大的采取行动的自由。如果秘书长不关心成员国的利益,他就不称职。但是他必须要维护联合国的价值观念和道德权威,一言一行都要从和平的角度出发,为此甚至可以不惜经常得罪上述成员国。

秘书长要参加联合国各机构的会议,同世界领袖、政府官员和其他人员举行会谈,奔赴世界各地,使成员国的人们能清楚的了解联合国日程上值得国际关注的众多事情。每年,秘书长都要作联合国工作报告,评价联合国的工作,指出以后的工作重点。联合国秘书长同时又是行政协调委员会(ACC)的主席。该委员会由联合国基金会、署及其他专门部门组成,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在联合国体系面临的全部重要事宜和管理事务上谋求近一步的协调与合作。

联合国秘书长的最重要作用之一就是发挥他的“积极职能”,本着独立、公正、诚信的原则,公开或私下里采取措施,防止国际争端的产生、激化和传播。就任秘书长以来,安南先生在众多问题上都发挥了他的积极职能,其中有塞浦路斯、东帝汶、利比亚、尼日利亚和西撒哈拉问题。

每任秘书长在其任期中间都会根据当时的时代形势确定自己的工作重点。安南先生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花费了大量精力:


联合国改革

就任联合国秘书长不久,安南就提出了联合国改革的一揽子协议,旨在帮助联合国与时俱进,适应全球化新时代的要求。各项改革措施由秘书长具体实施,目前业已大部分完成或尚在执行当中。这些都是行政方面的改革措施,像预算零增长和下大力气提高管理水平;但同时又是组织方面的,因为它们强调联合国组织要更为有效的对它面临的不断增长的需要,尤其在发展和维和方面,做出反应。为了帮助秘书长更好的处理这个职位上的众多工作,联合国新设立了常务副秘书长这一职务。第一任常务副秘书长是此前担任过加拿大国防副部长的路易斯·弗雷谢特先生,他于1999年任职。与此同时,联合国大会不懈努力,争取在它的权力范围内解决机构改革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包括安理会的规模和组成,联合国组织的资金来源,以及如何进一步协调联合国系统中的各专门机构。


非洲问题

秘书长一直以来都极为关心非洲问题,并且动员国际社会为制定和平线路图和实现更高水平的发展而进行的努力。在1998年4月的报告中,秘书长把他的方针总结为“冲突原因,维持长期和平,可持续发展”,其中包含了一整套“现实可行”的措施,希望减少非洲的政治紧张气氛和国内国家间的暴力冲突,并揭露发展中遇到的诸如债务、管理、艾滋病传播等主要问题。


和平行动

20世纪90年代是联合国维和、促和行动迅速发展的一个时期,同时冲突本身的性质也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国内冲突有所减少,但国家间冲突的频率和严重程度在不断上升。由于在处理这些人道主义危机中遇到了种种不便,秘书长便高度重视提高联合国的自身装备,一旦需要采取和平行动,联合国可以保证在军事、财政和政治方面装备齐全。除了改革计划中提到的之外,另有三个重要报告也是这方面的措施的。第一份是联合国大会于1999年9月份要求秘书长递交的报告,这份秘书长报告详细说明了1995年7月发生在斯雷布雷尼察联合国划定的“安全区域”内波斯尼亚族穆斯林遭受的暴行。第二份报告于1999年12月出台,它是秘书长委任英瓦尔·卡尔松先生(瑞典前首相)对联合国如何应对1994年卢旺达种族大屠杀所做的一份独立调查报告。第三份报告于2004年8月出台,全面回顾了联合国的和平与安全行动,制定这份报告的专家小组成员由秘书长任命,在拉赫达尔·卜拉希米先生(阿尔及利亚前外交部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三份报告试图根据前两份展望未来的前景,对联合国秘书处和成员国,特别是安理会成员国,的工作提出全面的建议。对于在其职务范围内的内容,秘书长已经着手开始实施,其他的尚需得到联合国立法机关的批准和支持。


全球契约

1999年1月在瑞士达沃斯举行的世界经济论坛上,秘书长提出,联合国要和全球商界签订一份契约,希望世界人们藉此可以从全球化中受益,并且保证世界市场要植根于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基本价值观念和运作形式。这份契约从《全球人权宣言》、国际劳动组织关于工作权力的基本原则、和环境与发展基本原则中提取了就九条作为基础依据,得到了各国政府的一致同意。秘书长呼吁私营企业采纳这些原则,并付诸于行动。他还鼓励劳动组织和民间社会组织的领导人参与到这个契约当中去,把它当成一个论坛,就全球化和发展中出现的众多争议展开对话。由上述三方领导人共同出席的首次会议是于2000年7月份举行的。


千年报告

为了准备2000年9月举行的千年峰会---一次规模空前的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聚会,联合国秘书长在2000年8月作了一个题为《我们人民:二十一世纪联合国的作用》的千年报告。报告全面回顾了联合国在55年的历史中所履行的使命,并呼吁成员国认真执行关于结束贫困和不平等、提高教育水平、减少艾滋病、保护环境、保护人们免遭暴力冲突伤害的行动计划。秘书长的中心观点是:全球化势头发展迅猛,对于各国家和民族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全世界人们都必须参与到其中。秘书长还极力赞赏新的信息技术,认为他在消除贫困,促进人类发展和提高联合国行动水平方面作用重大。对于联合国自身的改革,他也提出了一系列雄心勃勃的建议。

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秘书长经安理会推荐由联合国大会任命。安南先生的前任有: 

布特罗斯·布特罗斯-加利(埃及),1992年1月至1996年12月; 
哈维尔·佩雷斯·德奎利亚(秘鲁),1982年1月至1991年12月; 
库尔特·瓦尔德海姆(奥地利),1972年1月至1981年12月; 
吴昂丹(缅甸),1961年11月担任执行秘书长,1962年11月被正式任命为秘书长,任期至1971年12月; 
达格·哈马舍尔德(瑞典),1953年4月任职,1961年9月在非洲不幸飞机失事罹难; 
特里格夫·赖伊(挪威),1946年2月至1952年11月退休。

联合国秘书长上做什么的

4. 联合国秘书长的历任

格拉德温·杰布(英国)(代理)  1945年至1946年在联合国初创阶段担任过代理秘书长。1. 特里格夫·赖伊(挪威)任期:1946年2月1日-1952年11月10日1946年2月1日当选为联合国首任秘书长。1951年连任,后因支持联合国对朝鲜战争进行军事干涉,被迫于1952年11月10日辞去联合国秘书长职务。2. 达格·哈马舍尔德(瑞典) 任期:1953年4月10日-1961年9月18日1953年4月10日,年仅47岁的哈马舍尔德成为联合国第二任秘书长。1961年9月在非洲北罗得西亚(赞比亚)的飞机失事中殉职(疑为政治谋杀)。3. 吴丹(缅甸,亚洲)任期:1961年11月3日-1971年12月31日1961年11月3日,吴丹出任联合国代理秘书长。1962年11月30日,他当选为联合国第三任秘书长,1966年连任。4. 库尔特·瓦尔德海姆(奥地利,欧洲)任期:1972年1月1日-1981年12月31日1971年9月至1981年,连任两届秘书长。瓦尔德海姆担任联合国秘书长期间,同中国建立了深厚的友情。瓦尔德海姆于1972年、1977年、1979年五次访问中国。5. 哈维尔·佩雷斯·德奎利亚尔(秘鲁,南美洲)任期:1982年1月1日-1991年12月31日1981-1991年两任秘书长。在德奎利亚尔领导下,联合国在处理结束两伊战争、结束苏联军队对阿富汗占领、纳米比亚独立、柬埔寨和平协定、黎巴嫩人质事件等大事时表现出色。 6. 布特罗斯·布特罗斯-加利(埃及,非洲) 任期:1992年1月1日-1996年12月31日布特罗斯·布特罗斯-加利(Boutros Boutros-Ghali,被简称“加利”)于1922年11月14日出生在埃及开罗的一个基督教科普特教派家庭,他的家族中有一位前埃及首相布特罗斯·加利(埃及首相,1846-1910年)。加利于1946年毕业于开罗大学,并获得了巴黎大学国际法博士的学位,另外还有巴黎政治研究学院的国际关系学的毕业证书。此后直到1977年,他是开罗大学的国际法以及国际关系的教授。1975年,他成为政治战略研究中心主任。1980年,担任非洲政治研究所主任。1954年到1955年,他成为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富布赖特研究学者,1963年至1964年,担任海牙国际法学院研究中心主任,1967年到1968年,担任巴黎大学法学院访问教授。 他于1973年步入政界。在1977-1991年期间,他担任埃及外交国务部长。自1980年开始,为埃及执政的国家民主党书记处成员,他于1987年成为埃及议会议员。1991年5月至同年12月,担任埃及主管外交事务的副总理。在他就任联合国秘书长职位以前,又担任过社会主义国际的副主席。在其担任外交国务部长期间,在埃及总统安瓦尔·萨达特与以色列总理梅纳赫姆·贝京之间的和平协议签署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1991年12月3日,联合国大会任命加利为联合国第六任秘书长,任期五年。成为联合国历史上第一位担任此职务的非洲人。被选为联合国秘书长之后,加利的工作引起了众多争议。人们批评他在1994年卢旺达大屠杀中未能发挥联合国的作用,另外在安哥拉内战期间,加利在调停上未能统一联合国的意见。在联合国的作用以及美国在联合国的地位等问题上,加利遭到了更猛烈的质疑。尽管他的支持者们将之归咎于美国对联合国行动的抵制,但加利已渐渐成为空洞的联合国的象征。以三个非洲国家为首(埃及、几内亚比绍、博茨瓦纳)的10个联合国安理会成员国提议布特罗斯·布特罗斯-加利留任第二个五年任期直至2001年。但是,美国表示反对。尽管英国,波兰,韩国以及意大利起初也支持其留任,但在美国明确表示将行使否决权后,这四个国家就不再支持加利。尽管加利不是第一次被否决的秘书长,但他仍然是联合国历史上首位没能连任两届的秘书长。1996年12月31日卸任。加利的继任者是科菲·安南,这是由于加利没能连任,所以他的继任者须从其代表的非洲选出。1997年11月16日,加利担任法语国家组织的(La Francophonie)的首任秘书长,任期四年。加利仍担任埃及国家人权委员会主席。布特罗斯·布特罗斯-加利出版有两本回忆录:《通往耶路撒冷的埃及之路》(1997年版,有关以色列和埃及的和平进程)《不屈不挠:美国-联合国的传奇》(1999年,有关其担任联合国秘书长期间)7. 科菲·安南(加纳)任期:1997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科菲·安南(Kofi Annan)1938年4月8日出生于加纳库马西市,早年就读于加纳库马西理工大学,曾到美国和瑞士留学,先后获美国明尼苏达州麦卡莱斯特学院经济学学士学位和麻省理工学院管理学硕士学位。安南1962年进入联合国工作,先后在联合国非洲经济委员会、联合国总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联合国难民署和世界卫生组织等部门工作。1974年中东“十月战争”后,他担任驻开罗的联合国紧急部队民事长官。20世纪80年代初,安南调回联合国总部,先后担任人事和财政部门的领导工作。1986年升任联合国助理秘书长,负责人事厅的工作。 1990年海湾战争爆发后,安南负责同伊拉克谈判释放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工作人员的人质问题。此后,他率联合国小组同伊拉克进行了“石油换食品”的谈判。安南1993年3月出任联合国负责维持和平事务的副秘书长,主管联合国在世界各地的维和行动。曾作为负责前南斯拉夫地区的联合国秘书长特使和赴北约特使,协调有关国家的关系。 1996年12月17日,第51届联大任命安南为联合国第七任秘书长。1997年1月1日,他正式就职,任期5年。2001年6月,联大通过安理会提名安南连任秘书长,任期至2006年12月31日。安南担任秘书长期间,曾于1998年赴巴格达进行斡旋,化解了伊拉克武器核查危机。2001年10月,安南与联合国同获当年诺贝尔和平奖。2005年3月,由美联储前主席沃尔克领导的独立调查委员会发表报告指出,安南在伊拉克“石油换食品”计划实施过程中没有任何腐败行为。 安南是位经验丰富的外交家,懂英语、法语和几种非洲语言。他讲话温和,性格直率,待人坦诚,头脑冷静,富有幽默感。安南曾于1997年5月、1998年3月、1999年11月、2001年1月和2004年10月五次访华。夫人娜内·拉格尔格伦(Nane Lagergren)生于瑞典斯德哥尔摩,是一名职业画家,其父贡纳尔·拉格尔格伦是著名的国际法学家。拉格尔格伦曾担任过律师和法官,并在联合国难民事务署工作过。安南夫妇均为再婚,1981年结婚,有3个孩子。 8. 潘基文(韩国,亚洲) 任期:2007年1月1日-至今大韩民国前外交通商部长官、政治家。潘基文先生1970年获国立首尔大学国际关系学士学位。1985年,获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公共行政硕士学位。 潘基文先生多次在国家和国际上获奖,被授予各种奖章和荣誉。鉴于他对祖国所作贡献,1975年、1986年和2006年获颁大韩民国最高勤政勋章。潘基文生于1944年6月13日出生。他和夫人(潘)柳淳泽女士于1962年上高中时结识,育有一子二女。除韩国语外,潘基文先生还讲英语和法语。潘基文在当选为秘书长时,其职务是大韩民国外交通商部长官。他在该部长期任职,先后在新德里、华盛顿和维也纳担任过职务,资深历广,包括总统外交政策顾问、总统首席国家安全顾问、政策企划次官补和美洲局局长。在他整个职业生涯中,他的理想是建立一个和平的朝鲜半岛,在促成本地区乃至全世界的和平与繁荣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潘基文先生同联合国的关系源远流长,一直可以追溯到1975年他在外交部联合国处任职之时。此后,他的有关工作经验逐年扩展,从派任纽约大韩民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一秘、外交部首尔总部联合国处处长、到驻维也纳大使。在大使任内,他曾于1999年担任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组织筹委会主席。2001年至2002年期间,大韩民国担任大会主席,他作为办公室主任促成大会通过此届会议第一项决议,对911恐怖袭击予以谴责,还采取了一系列旨在加强大会工作的主动行动,从而帮助以危机和混乱开始这一届会议成为通过了若干重要改革的会议。潘基文先生还积极参与处理朝韩关系问题。继通过具有历史意义的《关于朝鲜半岛无核化的共同宣言》之后,他于1992年担任南北联合核管制委员会副主席。2005年9月,作为外长,他又发挥主导作用,促成了朝鲜半岛和平与稳定问题上又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协定,即六方会谈通过的关于解决北朝鲜核问题的《共同声明》。 2015年11月26日,联合国安理会和大会致函全体会员国,宣告将在明年9月或10月,选举下任秘书长。会员国若有属意人选,应该在明年春天提出。新任秘书长将在2017年1月1日就任。现任安理会轮值主席的英国大使莱克劳夫呼吁15个理事国,遵照这份时间表。

5. 世界宝鼎 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 十万火急!!

联合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的国际组织。根据1945年6月在旧金山签署的《联合国宪章》于同年10月24日正式成立。参加宪章签字的五十一个国家为联合国创始会员国。中国是联合国创始会员国之一,但由于美国的阻挠,新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直到1971年10月才得到恢复。根据宪章规定,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制止侵略行为”“促成国际合作”等。宪章规定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循下列原则:各国主权平等;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其他方法侵犯他国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联合国不得干涉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件。主要机构有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总部设在纽约。在日内瓦设有欧洲办事处。 

宪章 
宪章是联合国的根本章程,规定了会员国的权利和义务,并确定了联合国的机关和程序。 
宗旨 
《宪章》规定,联合国宗旨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发展国际间之友好关系;合作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增进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并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结构 
联合国六大机关为: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然而,联合国大家庭却大得多, 
预算 
2000-2001两年的预算为25.35亿美元。资金主要来源是会员国按照大会核准的比额表分摊的会费。 
会费分摊比额表所依据的根本标准是各国的支付能力。确定支付能力时,考虑到各国占国民生产总值共计数的相对份额,并连系各国人均收入等因素加以调整。 
此外,各国还分摊维持和平行动的费用;2000年,维和费用约为20亿美元。基本比额表经过修改,成为分摊该项费用的依据。 

联合国大家庭 
联合国机构大家庭由联合国秘书处、联合国各方案和基金--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计划署)——以及各专门机构组成。各方案、基金和专门机构有其各自的理事会和预算,自行制定标准和指导方针。它们在经济及社会活动的几乎所有方面,共同提供技术援助和其它形式的实际帮助。 
联合国于1945年10月24日成立,由51个国家承诺通过国际合作和集体安全维护和平。今天,世界上几乎每一个国家都加入了联合国。联合国共有191个会员国。 
一国成为联合国会员国时,同意接受《联合国宪章》的义务。《联合国宪章》是一个国际条约,其中规定了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根据《宪章》,联合国的四项宗旨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家间友好关系;合作解决国际问题,增进对人权的尊重;成为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 
联合国并非世界政府,不制定法律。但是,联合国提供协助解决国际冲突的办法,并就影响我们大家的事项拟订政策。在联合国,所有会员国,不论大小、不分贫富,不论其政治观点和社会制度为何,都在这一过程中享有发言权和投票权。 
联合国有六个主要机关。其中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和秘书处五个机关设在纽约联合国总部。第六个主要机关是国际法院,设在荷兰海牙。 

大会 
联合国所有会员国都派遣代表出席大会。大会是一个“世界议会”,开会审议世界上最紧迫的问题。每一会员国享有一个投票权。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接纳新会员国、制定联合国预算等关键问题以三分之二多数决定。其他事项以简单多数决定。近年来,大会作出特别努力,通过协商一致而不是通过正式表决作出决定。 
大会在2001/2002年的会议上审议了180个不同的议题,包括全球化、艾滋病、非洲的冲突、环境保护以及加强新的民主体制等问题。大会无法迫使任何国家采取行动,但大会的建议是世界舆论的重要呼声,代表国际社会的道德权威。 
大会每年9月至12月举行常会,必要时举行续会或就特别值得关注的问题举行特别会议或紧急会议。在大会休会期间,大会的工作由六个主要委员会、其他附属机关和联合国秘书处进行。 

安全理事会 
《联合国宪章》授予安全理事会的主要责任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每当和平受到威胁,安全理事会都可随时召开会议。所有会员国都有义务按照《宪章》的规定执行安理会的决定。 
安理会有15个理事国。中国、法国、俄罗斯联邦、联合王国和美国五国为常任理事国。其他10个理事国由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近年来,各会员国正在讨论改变安理会成员组成的问题,致力于反映当前政治经济现实。 
安理会需要有九票赞成才能作出决定。除关于程序问题的表决外,只要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投票反对(否决),安理会就无法作出决定。 
安理会在审议威胁国际和平的问题时,首先探讨和平解决争端的途径。安理会可提议解决的原则或进行调解。在发生战斗的情况下,安理会争取实现停火。安理会可派遣维持和平特派团协助各方维持休战状态,将敌对部队隔开。 
安理会可采取措施强制执行其决定。安理会可实行经济制裁或命令进行武器禁运。在极少数情况下,安理会授权会员国使用包括集体军事行动在内的“一切必要手段”,以实施其决定。 
安理会还就秘书长人选和接纳联合国新会员国问题向大会提出建议。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大会通盘领导下协调联合国及联合国系统各组织的经济和社会工作。作为讨论国际经济和社会问题以及拟订政策建议的中心论坛,经社理事会在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发展方面发挥关键作用。经社理事会还同非政府组织协商,使联合国与民间社会之间保持关键的联系。 
经社理事会有54个成员,由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经社理事会整年都举行会议,每年7月举行主要会议,其中包括一次部长级特别会议,讨论重大的经济、社会和人道主义问题。 
经社理事会的附属机构定期开会,并向经社理事会汇报情况。例如,人权委员会监测世界各地尊重人权的情况。其他机构重点处理社会发展、妇女地位、预防犯罪、麻醉药品、环境保护等问题。五个区域委员会在各自区域负责促进经济发展和合作。 

托管理事会 
设立托管理事会,是为了对由七个会员国管理的11个托管领土实行国际监督,并确保采取适当步骤为托管领土的自治或独立作好准备。到1994年,所有托管领土都已实现自治或独立,有的成为单独国家,有的加入邻近的独立国家。最后一个实现自治的是由美国管理的太平洋岛屿托管领土帕劳,成为联合国第一百八十五个会员国。 
托管理事会现由安全理事会五个常任理事国组成。鉴于其工作已大致完成,托管理事会已修订议事规则,使其能够在需要时开会。 

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亦称世界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由经大会和安全理事会联合选出的15名法官组成,负责对国家间争端作出裁决。国家自愿参与诉讼程序,但一国如果同意参与,就有义务遵守法院的裁决。法院还根据请求向大会和安全理事会提供咨询意见。 

秘书处 
秘书处根据大会、安全理事会和其他机关的指示,执行联合国实务工作和行政工作。秘书处首长是秘书长,负责提供通盘行政指导。 
目前,秘书处设有几个部和一些厅处,经常预算编制内的工作人员约有7500人,特别经费编制的工作人员人数不相上下。工作人员来自170多个国家。工作地点包括纽约联合国总部以及日内瓦、维也纳、内罗毕和其他地点的联合国办事处。 

联合国系统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12个称为“专门机构”的其他独立组织按照合作协定与联合国保持联系。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也属这类机构。这些机构是根据政府间协定设立的自治机构。这些机构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和有关领域负有广泛的国际责任。其中一些机构,如国际劳工组织和万国邮政联盟,创立时间比联合国更早。 
此外,联合国一些办事处、计划署和基金,例如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专员办事处)、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计划署)或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负责改进世界各地人民的经济和社会状况。这些机构向大会或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负责。 

上述所有组织都有自己的理事机关、预算和秘书处。这些组织与联合国一起,统称为联合国大家庭,或联合国系统。它们一起提供技术援助和其他形式的实际协助。范围几乎涉及所有经济和社会领域。 
●联合国制定了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并制定了有助于保护和促进具体权利的80多项人权条约。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是维护和平的重要工具。目前,87个国家提供约47 650名联合国军事和文职人员,在世界各地开展15项维持和平行动。 
●联合国各项环境公约促进在欧洲和北美减少酸雨,减轻全世界的海洋污染,以及逐步停止生产破坏地球臭氧层的各种气体。 
●联合国及其机构,包括世界银行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是在贫穷国家促进发展的主要动力,每年提供的援助价值在300亿美元以上。 
●过去五十年,通过联合国拟订的国际法,数量超过历史的总和。 
●每年推行的免疫接种工作拯救了达300万儿童的生命,但还有近300万儿童死于可以预防的疾病。儿童基金会、卫生组织、世界银行集团、私营基金会、制药业和各国政府携手开展一项新行动----全球疫苗和免疫联盟,目的是将儿童死亡率减到零。 
●世界粮食计划署每年提供大约三分之一的世界粮食援助。 
●通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议定的规则和条例使全世界的空中交通更为安全。 
●联合国的各项呼吁每年筹集超过10亿美元,用于为战争和自然灾害的受害者提供紧急援助。 
●卫生组织协调的一项全球运动在全世界消灭了天花。另一项卫生组织开展的运动在美洲消灭了小儿麻痹症,目标是2005年年底之前在全世界消灭小儿麻痹症。 
●联合国系统发展方面业务活动的开支主要用于帮助世界上最贫穷国家的经济和社会方案, 每年共计大约60亿美元(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除外)。这个数字相当于8 000多亿美元世界军事支出的0.75%。 

关于“鼎” 
鼎本来是古代的烹饪之器,相当于现在的锅,用以炖煮和盛放鱼肉。许慎在《说文解字》里说:“鼎,三足两耳,和五味之宝器也。”有三足圆鼎,也有四足方鼎。最早的鼎是黏土烧制的陶鼎,后来又有了用青铜铸造的铜鼎。传说夏禹曾收九牧之金铸九鼎于荆山之下,以象征九州,并在上面镌刻魑魅魍魉的图形,让人们警惕,防止被其伤害。自从有了禹铸九鼎的传说,鼎就从一般的炊器而发展为传国重器。国灭则鼎迁,夏朝灭,商朝兴,九鼎迁于商都亳(bó)京;商朝灭,周朝兴,九鼎又迁于周都镐(hào)京。历商至周,都把定都或建立王朝称为“定鼎”。 
鼎被视为传国重器、国家和权力的象征,“鼎”字也被赋予“显赫”、“尊贵”、“盛大”等引申意义,如:一言九鼎、大名鼎鼎、鼎盛时期、鼎力相助,等等。鼎又是旌功记绩的礼器。周代的国君或王公大臣在重大庆典或接受赏赐时都要铸鼎,以记载盛况。这种礼俗至今仍然有一定影响。为庆贺联合国50华诞,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5年10月21日在联合国总部,向联合国赠送一尊青铜巨鼎——世纪宝鼎。西藏和平解放50周年庆典之际,中央政府向西藏自治区赠送“民族团结宝鼎”,矗立于拉萨人民会堂广场,象征民族团结和西藏各项事业鼎盛发展。此举意义深远,文化内涵丰厚。 
鼎是我国青铜文化的代表。它是文明的见证,也是文化的载体。根据禹铸九鼎的传说,可以推想,我国远在4000多年前就有了青铜的冶炼和铸造技术;从地下发掘的商代大铜鼎,确凿证明我国商代已是高度发达的青铜时代。中国历史博物馆收藏的“司母戊”大方鼎就是商代晚期的青铜鼎,长方、四足,高133厘米,重875公斤,是现存最大的商代青铜器。鼎腹内有“司母戊”三字,是商王为祭祀他的母亲戊而铸造的。清代出土的大盂鼎、大克鼎、毛公鼎和颂鼎等都是西周时期的著名青铜器。鼎和其他青铜器上的铭文记载了商周时代的典章制度和册封、祭祀、征伐等史实,而且把西周时期的大篆文字传给了后世,形成了具有很高审美价值的金文书法艺术,鼎也因此更加身价不凡,成为比其他青铜器更为重要的历史文物。美学家李泽厚认为,中国青铜器以其“特有的三足器——鼎为核心代表,器制沉雄厚实,纹饰狞厉神秘,刻镂深重凸出”,是我国青铜艺术成熟期最具审美价值的青铜艺术品。 
现代汉字中的“鼎”字虽然经过了甲骨文、金文、小篆、隶书等多次变化,但仍然保留着“鼎”这一事物的风范和形体特点,其物其字几乎融为一体,都有着丰富的文化内涵。 
青铜器 
五千年的中华文明史,有一半是由羽羽生辉的青铜器铸造出来的。从公元前二千年之前,由黄河流域中原二里头文化(即十三朝古都洛阳东郊)和其上游齐家文化为代表的最早面世的青铜器来看,距今已有四千多年的历史,成为延续二千多年的青铜器时代,在中华文明史册上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在青铜器早期为新石器时代,散见的只有陶器制品,而青铜器时代后期,则被瓷器和铁器制品所代替。所以在二千多年的青铜器历史长河中,其制品五光十色,其工艺流光异彩。既有权力象征的各种铜鼎重器,也有尊、壶、鬲、觥、觚、钟、灯、炉等各种宫廷礼器、祭器、酒器、盛器和生活用品、陈设品、工艺品,其造型也遍及龙、虎、牛、马、羊、鹿、象、人、鸟等各种形态和饰物,仅纹饰就有兽面纹、乳行纹、蚊纹、风纹雷纹、龙形纹、龟鱼纹、曲折纹、云雷纹、蟠螭纹、几何纹、竹节纹、菱形纹、直纹、斜纹、六山纹、叶纹等几十种。从生活用品到乐器,从饰品到战争武器。可以说如繁星满天,品种之多,不胜枚举,充分记录了中华文明史的辉煌时代,也是历代王室、宫廷、候门、伯爵们生前陈设豪华璀璨耀目,死后追求不朽,陪葬昂贵富丽和考究的佐证。

世界宝鼎 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  十万火急!!

6. 前联合国秘书长是谁

  一、前联合国秘书长是科菲·安南。
  科菲·安南(Kofi Annan)1938年4月8日出生于加纳库马西市,早年就读于加纳库马西理工大学,曾到美国和瑞士留学,先后获美国明尼苏达州麦卡莱斯特学院经济学学士学位和麻省理工学院管理学硕士学位。安南1962年进入联合国工作,先后在联合国非洲经济委员会、联合国总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联合国难民署和世界卫生组织等部门工作。1974年中东“十月战争”后,他担任驻开罗的联合国紧急部队民事长官。20世纪80年代初,安南调回联合国总部,先后担任人事和财政部门的领导工作。1986年升任联合国助理秘书长,负责人事厅的工作。
  二、历任联合国秘书长:
  1. 特里格夫·赖伊(挪威)
  任期:1946年2月1日-1952年11月10日
  2. 达格·哈马舍尔德(瑞典)
  任期:1953年4月10日-1961年9月18日
  3. 吴丹(缅甸,亚洲)
  任期:1961年11月3日-1971年12月31日
  4. 库尔特·瓦尔德海姆(奥地利,欧洲)
  任期:1972年1月1日-1981年12月31日
  5. 哈维尔·佩雷斯·德奎利亚尔(秘鲁,南美洲)
  任期:1982年1月1日-1991年12月31日
  哈维尔·佩雷斯·德奎利亚尔
  6. 布特罗斯·布特罗斯-加利(埃及,非洲)
  任期:1992年1月1日-1996年12月31日
  7. 科菲·安南(加纳)
  任期:1997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
  三、现任联合国秘书长:
  潘基文(韩国,亚洲)
  任期:2007年1月1日-至今

7. 回答下面问题

一:2‘1945年10月 
二:3‘秘书长是联合国最高行政首长. 
三:2‘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四:3‘2002年5月联合国第27届有关儿童问题的特别会议.

回答下面问题

8. 联合国的条例与法律,详细

  太多了,大部分是公约,主要是公约:

  2006年

  2006年12月6日
  残疾人权利公约(见附件一)
  2006年7月27日
  关于打击非法药物的区域合作和相关事项的巴库协定:二十一世纪展望
  2006年6月29日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2005年

  2005年11月22日
  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任择议定书
  2005年12月9日
  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
  2005年4月15日
  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
  2005年4月15日
  粗暴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受害者享有补救和赔偿权的基本原则和准则
  2005年4月15日
  关于在涉及罪行的儿童被害人和证人的事项上坚持公理的准则


  2004年

  2004年12月16日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2003年

  2003年11月21日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A/RES/58/4]
  2003年8月4日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在人权方面的责任准则草案[E/CN.4/SUB.2/2003/12/REV.1]
  2004年3月11日
  联合国与世界旅游组织间的协定[A/RES/58/232]
  2003年5月6日
  联合国和柬埔寨王国政府关于按照柬埔寨法律起诉在民主柬埔寨时期实施的罪行的协定草案(见附件)[A/57/806]
  2003年5月7日
  以色列-巴勒斯坦冲突的永久性两国解决办法基于表现的路线图(见附件)[S/2003/529]


  2002年

  2002年11月1日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见第6页附件)[A/57/562]
  2002年9月25日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草案[E/2002/23]
  2002年9月25日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E/2002/23]


  2001年

  2001年5月22日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2001年1月8日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A/RES/55/25 附件一]
  2001年1月8日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A/RES/55/25 附件二]
  2001年1月8日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 [A/RES/55/25 附件三]
  2001年3月20日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协定书[A/55/383/Add.2]

  2001年3月15日
  马其顿共和国与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间划界协定[A/56/60]
  2001年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法律指南

  2000年

  2000年2月25日
  《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 [A/RES/54/109]
  2000年2月24日
  哥斯达黎加常驻联合国代表给秘书长的信 [A/54/766]
  (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军备转让国际行为守则)
  2000年2月29日
  罗马尼亚常驻联合国代表给秘书长的信 [A/54/781]
  《东南欧睦邻关系、稳定、安全和合作宪章》
  2001年3月16日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A/RES/54/263]

  1999年

  1999年10月15日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A/RES/54/4]
  1999年7月28日
  关于采取统一措施以管制用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非法制造的前体及其他化学品的国际贸易的勒克瑙协定 [E/1999/INF/2/Add.2]

  1999年7月29日
  巴西和美利坚合众国常驻裁军谈判会议代表致会议秘书长的信 [CD/1591]
  《在获得常规武器方面实现透明的美洲公约》
  1999年3月11日
  1999年国际扣船公约草案 [A/CONF.188/L.2]
  1999年1月20日
  国际谈判原则和准则草案 [A/RES/53/101]

  1998年

  1998年9月10日
  《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取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2004年2月24日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和环境规划署宣布该公约生效)
  1998年3月31日
  巴布亚新几内亚常驻联合国代表团临时代办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 [S/1998/287]
  1. 《关于布干维尔和平、安全和发展的林肯协议》(见附文一)
  2. 《伯纳姆停火协定》(见附文二)
  1998年2月25日
  秘书长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 [S/1998/166]
  联合国与伊拉克共和国谅解备忘录
  1998年3月11日
  中非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 [S/1998/219]
  中非共和国民族和解公约(见附录)
  1998年2月18日
  进一步促进和鼓励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委员会的工作方案和方法问题 [E/CN.4/1998/53/Add.2]
  国内流离失所问题指导原则(见附件)
  1998年10月22日
  消除国际恐怖主义的措施工作组的报告 [A/C.6/53/L.4]
  主席之友提议的订正案文《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的国际公约》草案(见附件一)
  1998年2月10日
  哈萨克斯坦常驻联合国代表给秘书长的信 [A/52/791]
  1. 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执行主任和阿加汗发展组织代表会议的议定书(见附件二)
  2. 关于在管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及其先质的非法生产贩运和滥用方面合作的谅解备忘录的议定书(见附件三)
  1998年3月26日
  《国际海底管理局特权和豁免议定书》(见附件) [ISBA/4/A/8]
  1998年9月15日
  联合国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合作和关系协定[A/RES/52/251]
  1998年11月24日
  联合国国际伙伴关系基金会 [A/53/700]
  1. 联合国与联合国基金公司的协定(见附件一)
  2. 联合国基金公司核准供资的项目(见附件二)
  1998年7月14日
  哈萨克斯坦和俄罗斯联邦常驻联合国代表给秘书长的信[A/52/983]
  1. 1998年7月6日俄罗斯联邦总统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的联合声明(见附件一)
  2. 俄罗斯联邦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划定里海北部边界以便对其底土行使主权权利的协定(见附件三)
  1998年11月25日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和克罗地亚常驻联合国代表给秘书长的信[A/53/702]
  1. 《克罗地亚共和国和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联邦建立特殊关系协定》(见附件一)
  2. 《经克罗地亚领土自由进出普洛切港和经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领土自由进出内乌姆的协定》(见附件二)
  1998年6月2日
  秘书长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S/1998/506]
  执行停火协议--《林肯协议》附件一(见附件)
  1998年11月3日
  尼日利亚常驻联合国代表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S/1998/1028]
  几内亚比绍政府与自行任命的军政府之间的协定(见附件)
  1998年12月16日
  多哥常驻联合国代表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S/1998/1178]
  1. 关于几内亚比绍和平进程的洛美会议的最后公报(见附件一)
  2. 关于成立几内亚比绍民族团结政府的《阿布贾协定附加议定书》(见附件二)
  1998年10月20日
  波兰常驻联合国代表给秘书长的信[S/1998/978]
  关于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科索沃核查团的协定(见附文)
  1998年10月23日
  美利坚合众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临时代办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S/1998/991]
  北大西洋公约组织与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之间的《科索沃核查团协定》(见附件)
  1998年9月1日
  佛得角和科特迪瓦常驻联合国代表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S/1998/825]
  几内亚比绍停火协定(见附件一)
  几内亚比绍政府和自名军政权之间缔结的停火协定
  1998年7月17日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A/CONF.183/9][A] [B] [C] [D]
  1998年6月3日
  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执行情况特别委员会[A/AC.109/2114]
  (新喀里多尼亚秘书处编写的工作文件)
  1998年2月11日
  国内流离失所问题指导原则 [E/CN.4/1998/53/Add.2 ]
  1998年2月2日
  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措施 [A/RES/52/86]
  1998年1月30日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国界破产示范法 [A/RES/52/158]
  1998年1月26日
  关于联合国和国际海底管理局之间关系的协定 [A/RES/52/27]
  1998年1月9日
  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 [A/RES/52/164]

  1997年

  2001年12月11日
  修正《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第一条
  1997年1月8日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 [A/RES/51/49]
  1997年1月30日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电子商业示范法》 [A/RES/51/162]
  1997年7月8日
  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 [A/RES/51/229]

  1996年

  1996年12月12日
  反腐败的行动 [A/RES/51/59]
  (《公职人员国际行为守则》)
  1996年1月26日
  《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 [A/RES/50/48]
  1996年5月3日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附加协定书 [CCW/CONF.I/16(PART1)]
  1996年2月26日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A/RES/50/169]

  1995年

  1995年12月11日
  东道国关系委员会的报告[A/RES/50/49]
  1995年12月11日
  《联合国国家间争端和解示范规则》 [A/RES/50/50]
  1995年2月17日
  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 [A/RES/49/59]

  1994年

  1994年9月12日
  拟定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沙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沙漠化的国际公约[A/AC.241/27]
  1994年8月17日
  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 [A/RES/48/263]
  1994年3月4日
  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 [A/RES/48/96(A)(B)]

  1993年

  1993年4月28日
  人权和民主教育世界行动计划 [A/Conf.157/PC/42/Add.11]

  1993年4月30日
  关于妇女的国际人权磋商[A/Conf.157/PC/42/Add.1]
  1993年12月20日
  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 [A/RES/48/134]
  关于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 权限与职责

  1992年

  1992年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对销贸易交易法律指南
  1993年2月23日
  关于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的原则 [A/RES/47/68]

  1991年

  1991年3月22日
  关于在可塑炸药中添加识别剂以便侦测的公约[S/22393]
  1991年12月16日
  《联合国老年人原则》(见附件) [A/RES/46/91]
  1991年12月17日
  《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见附件) [A/RES/46/119]

  1990年

  1991年12月19日
  世界文化与发展委员会 [A/RES/45/158]
  1990年12月18日
  《保护所有移徒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A/RES/45/158]
  1990年12月14日
  《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A/RES/45/110]
  1990年12月14日
  《囚犯待遇基本原则》 [A/RES/45/111]
  1990年12月14日
  《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 [A/RES/45/113]
  1990年12月4日
  宣布1990年为第三个裁军十年[A/RES/45/62]
  1990年12月14日
  《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 [A/RES/45/112]
  1990年12月14日
  《刑事事件互助示范条约》 [A/RES/45/117]
  1990年12月14日
  《引渡示范条约》 [A/RES/45/116]
  1990年12月14日
  《有条件判刑或有条件释放罪犯转移监督示范条约》[A/RES/45/119]
  1990年12月14日
  《刑斯事件转移诉讼示范条约》 [A/RES/45/118]

  1989年

  1989年12月4日
  反对招募、使用、资助和训练雇佣军国际公约 [A/RES/44/34]
  1989年12月5日
  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A/RES/44/128]
  1989年12月15日
  旨在废除死刑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现状[A/RES/44/144]
  1989年3月8日
  儿童权利公约 [A/RES/44/25]

  1988年

  1988年12月9日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A/RES/43/165]
  1988年12月9日
  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 [A/RES/43/173]
  1988年12月8日
  儿童权利公约问题 [A/RES/43/112]
  1988年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拟定工程建筑国际合同法律指南
  1988年3月10日
  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1985年

  1985年12月10日
  南非政府的种族隔离政策 [A/RES/40/64]
  1985年12月10日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A/RES/40/33]
  (北京规则)
  1985年12月10日
  司法上的人权 [A/RES/40/146]
  1985年12月17日
  联合国与联合国发展组织之间的协定 [A/RES/40/180]

  1984年

  1984年12月10日
  《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A/RES/39/46]

  1983年

  1983年12月15日
  《禁止使用核武器公约》[A/RES/38/73G]
  1983年12月15日
  缔结一项关于不对无核武器国家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以加强无核武器国家安全的国际公约 [A/RES/38/67]
  1983年12月16日
  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A/RES/38/116]

  1982年

  1982年12月28日
  世界自然宪章 [A/RES/37/7]
  1982年12月18日
  医疗道德原则原则 [A/RES/37/194]
  1982年12月10日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82年12月10日
  关于各国利用人造地球卫星进行直接国际电视广播所应遵守的原则 [A/RES/37/92]

  1980年

  1980年3月3日
  关于核材料的实质保护公约

  1979年

  1978年12月5日
  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 [A/33/417]

  1979年

  1979年12月17日
  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 [A/RES/34/146]
  1979年12月18日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A/RES/34/180]
  1979年12月5日
  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 [A/RES/34/68]

  1977年

  1977年12月13日
  联合国与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协定 [A/RES/32/107]
  1977年12月15日
  联合国与世界旅游组织合作和关系协定 [A/RES/32-156]

  1974年

  1974年12月14日
  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宣言 [A/RES/3318(XXIX)]
  1974年11月12日
  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 [A/RES/3235(XXIX)]
  1974年12月4日
  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的宪章 [A/RES/3281(XXIX)]
  1974年12月14日
  侵略定议 [A/RES/3314(XXIX)]
  1974年12月17日
  联合国与世界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之间的协定 [A/RES/3346(XXIX)]

  1973年

  1973年12月12日
  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 [A/RES/3166]
  1973年11月2日
  世界人权宣言二十五周年纪念 [A/RES/3068]
  1973年11月30日
  关于侦察、逮捕、引渡和惩治战争罪犯和危害人类罪犯的国际合作原则 [A/RES/3074]

  1971年

  1971年11月29日
  外空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 [A/RES/2777]
  1971年12月26日
  宣布印度洋为和平区[A/RES/2832]
  1971年12月16日
  《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积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A/RES/2826(XXVI)]
  1971年12月22日
  联合国与卡内基金会关于国际法院使用和平宫房屋的协定 [A/RES/2902]

  1970年

  1970年9月11日
  禁止在海洋底床及其下层土壤放置核武器及其他大规模毁灭武器条约 [A/RES/2660]

  1969年

  1969年11月12日
  特种使节公约及关于强制解决争端之任择议定书 [A/RES/2530]

  1968年

  1968年10月23日
  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 [A/RES/2391]

  1967年

  1967年1月12日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A/RES/2200А(XXI)]
  1967年1月12日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A/RES/2200А(XXI)]
  1967年1月12日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任择议定书[A/RES/2200А(XXI)]
  1967年12月16日
  关于援救航天员、送回航天员及送回射入外空之物体之协定 [A/RES/2345]

  1965年

  1965年12月21日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A/RES/2106]
  1965年11月1日
  关于婚姻之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及婚姻登记之建议 [A/RES/2018]

  1962年

  1962年10月5日
  关于婚姻之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及婚姻登记之公约草案与建议草案 [A/RES/1763]

  1960年

  1960年12月15日
  会员国为确定是否负有义务递送宪章第七十三条款规定之情报所应遵循之原则[A/RES/1541]

  1957年

  1957年11月29日
  已婚妇女国籍公约[A/RES/1040]

  1952年

  1952年11月6日
  国际更正权公约[A/RES/630]

  1950年

  1950年12月14日
  难民地位公约草案[A/RES/429]

  1949年

  1949年8月12日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1949年8月12日
  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1949年8月12日
  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
  1949年8月12日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
  1949年8月12日
  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
  1949年8月12日
  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
  1949年12月2日
  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之公约[A/RES/317]

  1948年

  1948年12月8日
  国际人权法案[A/RES/217]
  1948年12月8日
  防止及惩治危害种族罪之通过及公约[A/RES/260]
  1948年10月8日
  管制麻醉品之国际公约[A/RES/211]

  1947年

  1947年11月21日
  联合国及其各专门机构之间特权及豁免协调问题[A/RES/179]
  1947年10月31日
  联合国与美利坚合众国关于联合国会所之协定[A/RES/169]

  1946年

  1946年2月13日
  联合国外交特权及豁免公约[A/RES/22]
  1946年11月19日
  国际联合会依照有关麻醉品之各种国际协定、公约及议定书所行使权利之移交联合国[A/RES/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