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股权投资的退出渠道有哪些

2024-05-19 12:34

1. 新三板股权投资的退出渠道有哪些

对于直投新三板的投资人,退出方式有以下几种:协议转让、做市转让、原股东回购、管理层收购。后期如果竞价交易制度和转板机制出来后,还可通过竞价交易和新三板转板退出。
股权众筹对接新三板,有这两种退出方式:一是IPO或挂牌新三板退出,IPO包括国内A股IPO(创业板、中小板或主板)和国外IPO(香港主板、美国NASDAQ);二是其他渠道退出,包括股权转让、借壳上市、原股东回购或管理层收购。

新三板股权投资的退出渠道有哪些

2. 新三板客户投资退出机制

1、并购退出:上市公司并购,非上市公共公司并购。

2、IPO退出: 转板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

3、连环交易:基金存续期满,后期仍有较大收益空间,可将该部分股权出售给其它基金。

4、大股东回购:企业不达预期,则通过对赌协议回购。

3. 投资新三板后投资者该如何退出 有哪些退出渠道

新三板挂牌的门槛比较低,所以在选择上最好严格筛选,可以借助券商或者投资机构的分析报告会有很大的帮助。(新三板作为一级市场,投资人做好长线持有的准备)
常见的退出渠道有以下几种:
1、最简单也是最活跃的,直接交易系统直接买卖
2、购买的新三板企业被收购或者并购
3、企业大股东回购
4、企业IPO直接二级市场交易退出
5、其他(投资机构愿意接过去)

投资新三板后投资者该如何退出 有哪些退出渠道

4. 新三板股权投资怎么操作?技巧有哪些?

      新三板是许多未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的重要场所,给许多投资者提供了获利的机会,前提是需要了解新三板股权投资怎么操作? 新三板挂牌企业实现融资的方式:      1、定向增发:在股权融资方面,允许公司在申请挂牌的同时或挂牌后定向发行融资,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2、优先股:优先股对于新三板挂牌的中小企业可能更具吸引力。一般初创期的中小企业存在股权高度集中的问题,优先股这种安排既让企业家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又能为投资者享受更有保障的分红回报创造条件。      3、中小企业私募债:私募债是一种便捷高效的融资方式,其发行审核采取备案制,审批周期更快,资金使用的监管较松,资金用途相对灵活。综合融资成本比信托资金和民间借贷低,部分地区还能获得政策贴息。      4、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制度是证券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新三板交易,通过自营买卖差价获得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的制度。由于证券公司拥有数量众多的营业部网点,便于客户开立新三板投资权限,从而提高整个新三板交易的活跃度,盘活整个市场。      5、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可能对于拥有稳定现金流的企业更适合。不过,一般来说此类企业或者比较成熟,或者资产规模较大,而新三板挂牌企业普遍现金流并不稳定,资产规模也偏小,要利用资产证券化工具可能存在一些障碍。      6、银行信贷:银行针对众多轻资产企业了挂牌企业小额贷专项产品,新三板已和多家银行建立了合作关系,为挂牌企业提供专属的股票质押贷款服务。  私募股权投资的选择和程序:  一、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选择      私募股权投资的高风险性决定了投资人对企业的高渗透程度,其定价和权利义务关系有较强的专业性。从投资者角度而言,其一般采用的投资策略有联合投资、分段投资、匹配投资和组合投资四种模式。      1、联合投资:主要是针对风险较大、投资额较高的项目或企业,投资者往往采用联合其他投资机构或者个人的方式公共投资。      2、分段投资:指分时间段进行投资,一般创立初期的企业或者高科技企业各方面风险较大,资金需求较小,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企业的发展,风险逐步减小,资金需求增大,投资者就可以根据企业具体发展状况决定是否进一步投资或者撤回投资。      3、匹配投资:指投资者在对项目或者企业进行投资时,项目或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也要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形成某种激励——约束机制,以促进企业加强管理,防范对因信用缺乏、代理失效或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道德行为、无效管理。      4、组合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资本按一定比例投向多个行业、多个风险项目或风险企业,以便分散并降低投资风险、及时采取对策。  二、私募股权投资的程序      风险投资家寻找能使他们获得高额回报(35%以上的年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的公司或机会。有时,要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实现这一目标,通常是3~7年。成功的风险投资家有许多宝贵的经验,包括选择投资对象,落实投资,对该公司进行监督,带领公司成长,驾驭公司顺利通过难关,促使公司快速发展。

5. 新三板股权投资是什么?

股权投资,是为参与或控制某一公司的经营活动而投资购买其股权的行为。可以发生在公开的交易市场上,也可以发生在公司的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场合,还可以发生在股份的非公开转让场合。股权投资通常是为长期(至少在一年以上)持有一个公司的股票或长期的投资一个公司,以期达到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的目的。但是,如果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不佳,或者进行破产清算时,投资企业作为股东,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投资损失。股权投资分为以下四种类型:(1)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2)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3)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4)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

新三板股权投资是什么?

6. 股权退出方式有哪些?

首先,股权退出是指股权投资机构或个人在其所投资的创业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后,将其持有的权益资本在市场上出售以收回投资并实现投资收益的过程,退出也是股权投资的终极目标,更是判断一个投资机构盈利指标的重要参考。
常见的股权退出方式有:
一、IPO  : 投资人最喜欢的退出方式
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Initial Public Offering) ,也就是常说的上市,是指企业发展成熟以后,通过在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使私募股权投资资金实现增值和退出的方式,企业上市主要分为境内上市和境外上市,境内上市主要是指深交所或者上交所上市,境外上市常见的有港交所、纽交所和纳斯达克等。
在证券市场杠杆的作用下,IPO 之后,投资机构可抛售其手里持有的股票获得高额的收益。对企业来说,除了企业股票的增值,更重要的是资本市场对企业良好经营业绩的认可,可使企业在证券市场上获得进一步发展的资金。
二、并购退出:未来最重要的退出方式
并购指一个企业或企业集团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资产,从而影响、控制其他企业的经营管理,并购主要分为正向并购和反向并购,正向并购是指为了推动企业价值持续快速提升,将并购双方对价合并,投资机构股份被稀释之后继续持有或者直接退出 ; 反向并购直接就是以投资退出为目标的并购,也就是主观上要兑现投资收益的行为,按现在的情况看,有些并购案是不得已而为。
完整的公司并购过程应该包括三大阶段:并购准备阶段、并购实施阶段、并购整合阶段。
三、新三板退出:曾经最受欢迎的退出方式
新三板全称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后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由于新三板相对主板门槛更低的进入壁垒及其灵活的协议转让和做市转让制度,能更快实现退出,曾一度是备受资本市场宠爱的退出方式,然而随着新三板的热度递减,再加上其流动性欠缺等不足始终未能得到有效改善,通过新三板实现股权退出已经成为过去式。
新三板的转让方式有做市转让和协议转让两种。协议转让是指在股转系统主持下,买卖双方通过洽谈协商,达成股权交易 ; 而做市转让则是在买卖双方之间再添加一个居间者  “做市商”。
四、借壳上市:最另类的IPO退出
所谓借壳上市,指一些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一些业绩较差,筹资能力弱化的上市公司,剥离被购公司资产,注入自己的资产,从而实现间接上市的操作手段。
相对正在排队等候 IPO 的公司而言,借壳的平均时间大大减少,在所有资质都合格的情况下,半年以内就能走完整个审批流程,借壳的成本方面也少了庞大的律师费用,而且无需公开企业的各项指标。
五、股权转让:效率和成功率最高的退出方式
股权转让指的是投资机构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套现退出的一种方式。常见的例如私下协议转让、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等。
股权转让不仅仅发生在一些龙头企业和准上市公司身上,还有其他离上市退出还有时日的公司。有业内人士指出,一方面,由于大量上市破发影响了投资人的信心;另一方面,许多基金对当下的IPO形势并不乐观,而基金又临近退出时间节点。因此,股权转让这种退出方式在今年越来越受到投资机构的关注,表现出有异于市场现状的热闹景象。
六、回购:收益最稳定的退出方式
回购主要分为管理层收购(MBO) 和股东回购,是指企业经营者或所有者从直投机构回购股份。
总体而言,企业回购方式的退出回报率很低但是稳定,一些股东回购甚至是以偿还类贷款的方式进行,总收益不到20%。
七、清算:投资人最不愿意看到的退出方式
对于已确认项目失败的创业资本应尽早采用清算方式退出,以尽可能多的收回残留资本,其操作方式分为亏损清偿和亏损注销两种。
清算是一个企业倒闭之前的止损措施,并不是所有投资失败的企业都会进行破产清算,申请破产并进行清算是有成本的,而且还要经过耗时长,较为复杂的法律程序,如果一个失败的投资项目没有其他的债务,或者虽有少量的其他债务,但是债权人不予追究,那么,一些创业资本家和企业不会申请破产,而是会采用其他的方法来经营,并通过协商等方式决定企业残值的分配。
破产清算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一种方式,优点是尚能收回部分投资。缺点显而易见,意味着本项目的投资亏损,资金收益率为负数。
以上的七种方式各有优劣,退出主体所关注的侧重点不同,适合的退出方式也各不相同。总结见下表:
(图片来源北拓资本)

7. 新三板的退出渠道有哪些

新三板的退出渠道路包括协议转让、做市转让、上市公司并购退出、转板退出、企业回购退出。

协议转让

协议转让即买卖双方以协议约定的价格向系统申报,最终达成交易。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协议转让上接受意向申报、定价申报和成交确认申报,简单概述为以下几种方式:

意向申报,不具备成交功能,通过股转系统网站的投资者专区完成,只向市场发布,不参与撮合;

定价申报,通俗些说就是投资者通过主办券商向市场申报买单或卖单,在此报送中,无须填写约定号,系统接收后自动分配约定号;

成交确认申报,可以通俗理解为在市场上寻找买单或卖单,并对有意向的买单或卖单进行确认,正式买入或者是卖出,在向系统申报时,必须填写有意向的买单或是卖单的约定号。

做市转让

做市商实际上类似于批发商,从做市公司处获得库存股,然后当投资者需要买卖股票时,投资者间不直接成交,而是通过做市商作为对手方,只要是在报价区间就有成交义务。同时,做市商通常能够给企业带来公允的市场价格,在定增股份退出时也较为接近市场价格。

上市公司并购退出

新三板企业被上市公司并购后,股票转换成上市公司股票,进而获得更大的流动性,并伴有股价上涨,投资者即可退出。

转板退出

转板即证监会接受上市申请之后,先在股转系统暂停交易,待正式获得证监会新股发行核准之后,再从股转系统摘牌。只要通过证监会公开转让股份的审核就可以进入A股、创业板,从而投资者就可以通过转板退出。

企业回购退出

新三板投资者在购买股权时与企业签订的回购协议,如果企业未在规定时间挂牌新三板,投资者可以要求企业按合同约定回购股权。

新三板的退出渠道有哪些

8. 股权退出都有哪几种形式

根据你的提问,经邦咨询在此给出以下回答:
目前国际通行的股权激励模式主要有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ESOP)、管理层收购(MBO)、股票增值权、业绩股票、限制性股票等10种。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这并不是说公司股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退出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退股两种方式退出公司。另外,在公司被依法解散的情形下,公司股东也可在依法履行相关清算程序后分配公司财产,因而股东同样可以获得实际上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具体退出方式:
一、股权转让《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公司。股权转让方式包括股东之间转让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两种方式。
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的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申请退股的法定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必须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申请退股的三种法定情形。《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股东要行使其退股的权利,必须符合上述三种法定情形之一。上述三种情形都属于公司存续期间很难出现的情形。除上述三个法定退股情形外,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股东想退股是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
三、解散公司从公司法的规定分析,股东在公司解散的情形下等同于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效果。
1、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议决议而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据该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公司可以解散。《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可见,当公司在依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决议而解散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实际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
2、特殊情况下股东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该条款的设置目的在于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但是在实践中该法条的解释和适用很难把握,必然会遭遇如何解释和适用该法条的问题。如,什么样的情形才能算“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什么情形才符合“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其他途径”到底是哪些等。尽管如此,该项条款在股东在面临公司僵局时的强制性退出提供了一个新的法律救济方式。
总之,经过以上相关法律分析,股权转让、法定退股、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等是目前《公司法》解决股东从公司退出的几种方式。该几种方式优劣分析如下:
1、股权转让最快速、经济的解决方式,应为股东考虑退出公司时的优先选择。
2、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优点是能很好的保护股东退出时的权利,缺点是办理相关手续比较烦琐。 3、法定退股情形很难出现,但也是推出公司的一种理想选择。 4、在公司拒绝收购股东符合法定退股条件的股份时,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解散公司之诉。此种方式是股东在穷尽其他救济方式的最后的救济手段,即在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会受到严重影响的前提下,当其他救济手段都穷尽之后,公司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解散公司之诉。
以上就是经邦咨询根据你的提问给出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经邦咨询,17年专注股改一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