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趋势是什么

2024-05-04 00:03

1.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趋势是什么

法律分析:发展混合所有制的主要目的是实现不同所有制资本间的共同发展和有效制衡,核心是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成功转换。总结相关混合所有制改革案例,破解改革实践中遇到的难题,为持续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工作,需要在工作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重点把握以下5个方面的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趋势是什么

2.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培育具有竞争力的()

现在B世界一流企业。因为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所以选择B.

3. 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国企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有什么重要意义

总的来说经济发展倾向股份合作化,邓小平说过先让一小部分人富起来,一部分人富起来就一定会有一部分人穷下去。为了更全面回复你的问题我帮你找了一些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一、引言十六届三中全会在论述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时,首次明确提出了要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可以说,这是对以往在国有企业所有制改革方向上的肯定。事实上,改革开放以来,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为混合所有制经济成分的发展提供了空前的机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联营经济等混合所有制经济迅速发展,混合型经济增势强劲。1997年至2001年间,我国股份制企业从7.2万家发展到近30万家;从业人员从643.7万人增加到2746.6万人;全年实现营业收入从8311亿元增加到56733亿元。十六届三中全会后,理论界很多人认为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或许可以为国企改革找到一条新路,实践上也深受一些国企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欢迎。那么,究竟如何认识混合所有制企业?如何规范之、发展之?由此如何走出原有国有企业的困境?这是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具有重要意义和现实紧迫性的课题。本文就此问题做一下探讨。二、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对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性质,理论界有很多种说法。一般认为,它和公有制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私人所有制经济不同,不是一种独立的经济成分,而是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的混合。就一个行业的企业而言,它是企业财产组织形式,是现代企业制度的股份制经济。它非国企,也不是私有企业,那么它的运营机制不能按国企的那一套,当然也和完全的私有企业有某些差别。我们现在提混合所有制企业多是从搞好国有企业角度出发的。由于单一国有资本构成的国有企业,产权主体虚置,经营责任不落实,不少企业运营机制呆滞,缺乏活力和效率。而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资本通过控股、参股等形式,与其它性质的资本融合,引进多元化投资主体,有利于改善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推动其在产权多元化基础上,逐步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化的运作机制;有利于国有产权的流动、重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运营效率;有利于凝聚的社会资本,有效放大公有资本对其他资本的辐射功能,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体现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对于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资本的安排问题,很多学者仅仅强调,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命脉领域重要行业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必须坚持控股,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非命脉领域的有些行业可以参股。控股与参股不同,参股只为取得收益最大化,而控股不只是实现收益,还要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发挥国有经济的应有作用。如果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命脉领域的重要行业失去控股,也就失去其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难以对国民经济发展发挥应有的主导作用。我认为,从公有制和社会主义性质角度考虑,这本无可厚非,问题是我们引进非公有资本的目的是发挥其追求利润最大化、机制灵活的优势,改变原国有企业机制呆板,法人治理结构不清晰的弊病,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如果我们仍是仅仅强调对企业的控制力,忽视其它资本所有者的权益,那么混合所有制企业仅仅是为了圈钱,更有甚者,还要强迫混合所有制企业去承担原国有企业承担的某些社会功能,那就有可能重蹈国有企业走入困境的老路,组建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目的失效,非公有资本和公众资本也不会为之投资,目前我国股市连续处于熊市有很大程度上与之有关。因此,很多人对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认识还是很模糊的。我认为,我们必须从构建一种新的企业模式的角度来认识其性质。三、混合所有制企业权利的架构我国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也有很长一段时间了,涉及的企业也很多。但许多改制企业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国有股权一股独大、股权相对集中、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的问题。有的企业改制仅流于形式,实际成为“翻牌公司”,这是我们当前改制要特别注意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大家知道,现代企业制度的最基本特征之一是资本社会化、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这样才能形成人人关注企业,同生存、共命运的利益相关体,在这种基础上才能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才能真正形成企业完整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资本所有者也有动力对经营者行为进行有效制约。而目前改制的股份制企业大都是国有股占大头,形成对企业的绝对控制权,自然会形成企业仍然是听任政府摆布的局面,小股东自然失去了关心企业的积极性,企业的法人财产权也无法独立地行使。下面提出一个理论命题及简单证明:  一个机构或个人拥有另一机构的股份达到或超过某一界限时,拥有方将会全力以赴的为被拥有方工作,无论其控股与否,其工作的努力程度将不会因其股份额的增加而增加。命题中的“界限”并非固定,会因其股份拥有者的不同而不同。  该命题隐含着一个假设条件即:机构或个人的努力程度是有上限的。因为人的努力受到自己本身智力、生理等方面的限制,机构也存在着其运行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的效用极限,他们不可能永远地更加努力地去工作。按照已有的理论研究成果,委托代理模型中行为人的努力选择(effortchoice)可用如下函数关系来表示:  E=F(A、C、S、e)  其中:E表示行为人工作的努力程度A表示行为人拥有的股权份数  C表示行为人努力工作的成本S表示行为人的自身因素  e表示随机因素在该表达式中,e是系统随机变量,非人为可控制,C、S是行为人自身因素或由自身因素而决定,可以在市场竞争中逐步形成。那么,在行为人追求自己效用函数最大化过程中努力选择的时候,唯一能对其产生影响的就是他的财富即他拥有的股权份额。必然地,行为人努力工作的程度会随其拥有被拥有方财富数量的增加而增加。当行为人的财富达到一个足以使他选择最努力工作的数量时,再增加其财富数量对其激励将是无效的。同时,我们也无法证明这一界限与行为人控股的财富数量的排序有何必然联系。股东对企业工作的努力程度并不与其持股比例成严格的正相关关系,存在着一个来自主体本身的界限,越过此界限,股东为企业工作的努力程度将达到最大,不会再因为其持股比例的增加而增加。正是因为这一点,可以提出这样的设想在国有企业与法人治理结构融合中,主张并不一定要持股最多的股东来控制企业,“同股异权”。因此,我主张国有企业在是否引进非国有资本是要有所区别,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关键行业和领域不要随意引入或尽量少引入非国有资本,这样充分发挥国家的宏观调控作用,保持公有制性质以及发挥国企的某些特殊的社会功能。而在完全竞争性领域,要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放开各种包袱,以赢利和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为目的,不必顾及国有资本是否拥有控股权以及是绝对控股还是相对控股。即使要不放弃或保持国有资本在混合所有制企业里的控股权,也要突破“依照出资比例分配控制权”的已有结论和思维定式,按照“重大问题的决策,董事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这样一种理念来构建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权力架构。各方包括国企方都只有一位董事,除非在特殊情况如会造成国有资本大量流失,国企不再享有过大的权力,并且在特殊情况下的裁决也要靠法律的规范解决,不能靠行政干预,这种情况下,只要非公有资本达到一定量的股份,那么其必然全力以赴的去关心企业,搞好企业,充分发挥其对企业的经营者的制约,公有资本和非公有资本则会实现双赢。同时,要积极引进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强化董事会的作用,严格实行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分离。近年来国外公司董事会发展呈现如下趋势,一是董事会监管作用更加突出,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占的比重上升,强化对经营者包括首席执行官的监督;二是董事会内部结构更加细化,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作用,如公司的独立审计人必须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选聘;三是董事会运作更加透明,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全面等等。结合外国经验,我们要改进董事会组成,增加外部董事、独立董事,董事应真懂事,降低内部董事比重,以克服“内部人控制”现象;2002年上市公司平均独立董事为2.31人,独立董事在整个董事会成员中只占23.3%,太低了。同时要强化董事会作用,保障董事和董事会的独立性,发挥好董事会投资经营决策特别是加强监督的功能,使公司提高市场竞争力,并做到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不做假账、披露准确的信息。如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要求至少有2名独立董事,而美国加州公职人员退休基金组织(CALPERS)等国外机构投资者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原则普遍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绝大多数应为独立董事。美国公司法也明文规定在董事会中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外部独立董事。董事长兼总经理不是两权分离。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合一的比例高达60%以上。有些企业在领导人事方面仍倾向于“董事长兼总经理”的结构,认为这是“权力集中,加强领导,避免内耗”。实际上加强的是个人说了算的“人治领导”,是自然经济在领导作风方面的传统观念,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科学治理、民主决策是完全相背的。这种情况实际上反映了这些企业并未理解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涵,还仅处于追求公司制形式改造的企业制度建设的初级阶段,应在不断的深化改革中,逐步通过规范化的制度创新,向真正能相互制衡的法制结构前进。同时要明确法人代表的地位,不能让董事长处处以“法人代表”和一把手自居,要求“领导”总经理,扰乱了公司的责任体制,使企业经营管理效率降低。另外,要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股权结构是决定公司治理机制有效性的最重要因素,因为股权结构决定公司控制权的分布,决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的性质。发达市场经济中公司运作的历史表明,公司股权集中度与公司治理有效性之间关系的曲线是倒U形的,股权过于分散或过于集中都不利于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吴敬琏,2001)。可以让银行、保险等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参与上市公司的治理,发挥它们应有的治理功能。特别是要大力发展注重长期投资和监管严格的养老基金和保险基金投资者,实现投资机构的多元化;要通过法律制度和外部政策的调整,改变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成本收益严重不对称的状况;规定外部董事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外部机构投资者,增加其在决定经营者薪酬、人事任免和关联交易中的发言权,等等,从而使被动的机构投资者变为主动的投资者。四、保护私人产权,积极引进多元投资主体对于这种新的企业组织模式,我们的法律还有很多的空白。应加快立法,规范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保护合法的私人财产权,保护私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美国经济学家凡勃仑在其经典著作《企业论》中写道:“公民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经过法律的正式秩序也许是不会被剥夺的,而正式秩序在进行时则以财产权的不可侵犯为前提。这一点引证到个人之间经济关系上的意义实际就是:不但个人或个人团体在法律上不能以金钱以外的压力趋于另一个人或团体,而且金钱上的压力是不能阻止的。”这实际上是说个人自由和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在这里通行的是市场原则(即“金钱上的压力”),任何超越市场原则之上的特权,任何超越法律权利的特权,都不得干预以产权明确、契约精神为基础的市场机制。在产权明确以后,保护产权就显得十分重要了。他(刘易斯)强调,如果保护公共财产不被私人滥用是必要的,那么,保护私人财产不被公众滥用同样也是必要的。他的如下结论不仅意味深长,而且极富现实意义:“在世界上每一个地方,所有权都是一种得到承认的制度,没有这种制度,人类无论如何也不会取得进步,因为这种情况下不存在改善他们所生活的环境的动机。”过去对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主要限于生活资料范围,这已不能反映时代的要求。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私人储蓄、投资以及因投资获得的收益;私人财产的继承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私营企业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在先富起来的人群中,不少人既有劳动收入,也有投资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等非劳动收入,只要这些收入是合法的,就应该加以保护。如果在法律中只有对公有财产保护的规定而没有对私人财产保护的规定,公有财产与私人财产处于不平等的地位,那么就很难设想一个既有公有投资主体、又有非公有投资主体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会走上顺利发展之路。结果,投资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公有投资主体会因混合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不善而受到损害,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设计也会因此而落空。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求各级政府转变观念,改变“公有制越纯越好”和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种种偏见。要推动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吸纳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在企业产权制度创新上实现突破。同时,允许公有资本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参股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严格遵循市场经济原则。不同资本的联合或融合要根据市场竞争的需要,在法律法规框架内自愿进行,不能搞行政主导的“拉郎配”,尤其是不得强制对非公有制企业参股。五、结论我们对混合所有制经济寄予厚望,欲以此来推动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一个重要前提是混合所有制经济必须和国有企业严格划清界限,转变其经营机制,完善其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其经营目标,否则,它必定会重蹈国有企业陷入困境的老路。混合所有制企业仅仅是提供一个载体,在这里,公有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相互制约,扬长避短,实现双赢的好结果。在西方运行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在我国总是变形,重要原因还是国有股“一股独大”、一股有发言权,那么国企原有的产权不清晰、所有权代表缺位、承担不必要的社会功能、政府以干部标准考核企业等弊病就会带到混合所有制企业中来,这已为实践所证实。我们的股份制企业会再次陷入困境,从根本上说,还是我们的政府和某些国企干部思想不够解放的结果。政府总是想牢牢地控制企业,怀疑企业不按自己的意愿行事;某些干部又不愿意放权,总想着从企业里捞一把,官本位思想仍浓厚。因此,严格按法律事,转变政府观念,是我们改革成功的关键。注释和参考文献:见新华社播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2003-10-21日2003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报》张维达:《理论学刊》2003年1月第一期张维达:《理论学刊》2003年1月第一期政法大学资本市场研究所郝国政:《论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一个国有企业改革的新设想》摘自中国改革论坛网,2003-10-16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重要的由国家控股”,也就是说,对一般企业国有股东也不一定控股。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CEO陈东升,《中国金融》2002.2凡勃仑:《企业论》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154页阿瑟??刘易斯:《经济增长理论》中译本,上海三联、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71页厉以宁:《保护私人财产与完善基本经济制度》,人民日报2003-2-21新华社:《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2003年10月31陈芬森,1999:《大转变——国有企业改革沉思录》,人民出版社;李义平:《经济学百年——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出发的选择和评介》,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国企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有什么重要意义

4.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意义

法律分析:混合所有制的改革有助于央企摆脱政府的不当控制,便捷各种投资主体的进入,也有助于强化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与发展空间,从而改进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为央企止损带来了契机。 据国资委的数据显示,我国已有52%的央企及其下属企业开始实行混合所有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 从经济生活和哲学角度分析国家为什么要对国企进行混合经济体制改革?

经济角度①混合所有制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②有利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和影响力,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增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
③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④有利于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事务的干预,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
哲学角度:
事物的发展从量变开始,量变引起质变,事物场所的变更也会引起质变,对国企进行混合经济体制改革,有利于促成质变。
事物的联系具有普遍性和多样性,必须一切以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对国企与各种所有制的混合经济改革,有利于发挥各种有利条件,促进国企发展。
创新有利于推动生产力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关系变革。国企混合经济改革是创新之举。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社会运动的两大规律之一,改革是社会主义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改革就是要调整生产关系,混合经济改革,以促进生产力发展。

从经济生活和哲学角度分析国家为什么要对国企进行混合经济体制改革?

6. 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国有企业的意义

法律分析:1、促进国有资本流动。在之前单一的国有制企业制度下,企业的资本非常固定单一流动性比较差,而且如果想要发展资本的流动速度也是关键所在,资本流动周期越大企业的利益就会越高,如果将国有企业改革成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能够更好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速资金的流转,国有资本也会彻底的资本化。
2、国有企业更好适应市场运作。目前我们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起到主导的作用,国有制企业在改革之后能够更好的适应市场运行的规则,并且运用规则同其他私营企业进行竞争,比如国有企业可以使用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将社会上的优势资源集中在自己手里面。
3、利于引进人才。在单一的公有制体制之下企业人员的构成也是比较单一的而且缺乏竞争力,在混合所有制制度下例如实现公司员工控股制度,这样企业员工的经济效益就和整个的企业息息相关,不会像之前那样干多干少都是一样的,盈利或者亏损都是国家负责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7.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途径有哪些?

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分层改革可以分为三个层面,即在集团层面实现股权多元化,在子公司层面有序推行混合所有制,在三级及以下公司层面鼓励民营控股。
。


(1)原股东产权转让

通过原股东产权转让的路径实施混改,本质上属于“存量混改”,即在不改变混改企业注册资本或股本的基础上,通过原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方式实现混改的目的。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对受让方设定资格条件,主要遵循“价高者得”这一根本原则。


(2)增资引入新股东


通过设定投资者资格条件并开展综合评议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遴选最切合自身发展需求的投资者,也能解决混改企业的资金需求问题,有效解决部分国有企业存在的资产负债率偏高问题。因此,增资扩股系目前国企混改的主流模式。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引入投资者,这里的投资者通有财务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财务投资者一般是指拥有丰富投资经验和雄厚资金实力的国内外投资者。这类投资者进入能使国企快速获得充裕的营运资金,还可以倒闭国企的经营效率和成本效应提高。
混改最重要的部分是国企股权的让渡,并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进而对公司进行一系列现代化企业制度改革,包括:职业经理人制度、员工持股、高管股权激励等,核心是要消除公司制度的代理问题,从而激发企业活力,提升效率。


其一,开展员工持股,是国有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路径之一,一方面,可以通过引入企业员工持股丰富国有企业持股结构,提升经营效率;另一方面,可作为股权激励,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降低人才流失。实践中员工持股常常与增资扩股相配套,即混合所有制改革与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可同时开展。目前,在增资扩股的混改路径下,业已形成“增资扩股+员工持股”的典型模式。


其二,开展管理层股权激励,国有企业混改和实行管理层股权激励后,国企权益方基于对于混改国企的基本面、品牌和商誉价值的外溢效应长期看好,国企的股东权益方或降低对最低年度收益率的要求,使得股本成本降低,针对管理层股权激励有利于发挥公司管理层的人力资本积极性,留住核心的骨干人才,有效提升国有企业人力资本的积极性,进而使得企业经营性应收项目增加额提升,流动资产提升,以上因素叠加将使得国有企业的加权平均成本降低,会提升企业的公司自由现金流,进而提升公司内在价值。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途径有哪些?

8. 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性质与定义

混合所有制的目的不是为了混合而混合,是为了让国企在改革中能够增加竞争力和活力, 混合的目的是为企业打造一个符合现代企业治理的有竞争力能够培养竞争力和创新力的治理体系。国企改革被公认为我国经济改革中最难的环节之一,难就难在各界在一些根本问题上缺乏共识。在前期的改革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不可回避。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李毅中提出一是国有资本有进有退难以把握。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股权结构如何设计缺乏依据,不断引发争论;二是民营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基础设施、社会公共服务和金融领域的战略取向落实不到位。“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的现象仍然存在,垄断行业的改革步履艰难。如何进一步放宽外商投资准入,又维护产业安全,两方面都存在不足;三是规范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行为方面存在缺陷,存在着内部人控制、监督监管机制缺失的现象。一些企业信息披露不透明,侵害股民尤其是小股东利益;四是资本市场还不适应需要。证券市场的规模和能力与国民经济的总量不适应,与企业直接融资的需求不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