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移民的补助资金是按什么政策补助的

2024-05-05 22:58

1. 三峡移民的补助资金是按什么政策补助的

您好,,是地方性政策,并非全国统一的。
2015年关于三峡移民政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相结合的方针,具体如下。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五条规定,三峡工程建设移民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相结合的方针。
因此,农村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外(符合扶持政策条件的按6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扶持,扶持期限不超过20年),在移民就业技能培训、大病救助、移民
申办微型企业、移民子女就读大学、移民子女就读高职等进行扶助。请对照政策在户籍所在地移民办进行申报。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由国家统一筹措:(1)提高省级电网公司在本省(区、市)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提价收入专项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为了减轻中西部地区的负担,移民人数较少的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区)的电价加价标准根据本省(区)的移民人数一次核定,原则上不再调整;如上述12个省(区)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
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所需后期扶持资金出现缺口,由中央统筹解决;其他19个省(区、市)实行统一的电价加价。(2)提高电价形成的增值税增收部分专项用于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3)继续保留中央财政每年安排用于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资金。(4)经营性大中型水库也应承担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具体办法
由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另行制定。

三峡移民的补助资金是按什么政策补助的

2. 政府规定的三峡地区移民非征地移民的补偿款每人每年是多少?

3、落实政策,规范移民后期扶持

  一要落实后扶政策。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精神,认真落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对已落户的三峡移民要进行系统摸底统计,核定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自主外迁移民应全部享受国家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从2006年7月1日起,纳入扶持范围,扶持20年,直补资金要全部纳入惠农资金“一卡通”及时全额发放。

http://www.gzdw.gov.cn/n289/n433/n652/c29604/content_2.html

3. 三峡移民的补助资金是按什么政策补助的

2000年自谋迁出。每人10800元。其它无。12年每人补10600元。后期政府每人每年补600,就不知道有没全额补了。【摘要】
三峡移民的补助资金是按什么政策补助的【提问】
2000年自谋迁出。每人10800元。其它无。12年每人补10600元。后期政府每人每年补600,就不知道有没全额补了。【回答】
国家标准后期扶持每人600元我们重庆市开州区每人只有400元,扶持20年而我们退休开始领社保后就设有扶持了,请问是怎么回事?【提问】
这个你要看你们当地政策怎么样啊?【回答】
每个地方多不一样啊!【回答】
这钱不是地方政府出的嘛,地方政府能克扣吗【提问】
这个我们也不清楚啊!你得去了解一下,【回答】
问你球用【提问】
你这句话说的【回答】
我刚才不是回答你了吗?那你们政府发多少钱给你们我们怎么知道啊!【回答】
你要说我们没有回答你得问题你说这句话啊!【回答】
就是400嘛【提问】
后期政府每人每年补600,就不知道有没全额补了请你看清楚我刚才给你回答的话啊【回答】
每年多少啊!【回答】
每年每人400元嘛,你们不能核实过问一下吗【提问】
我们已经回答你了是你自己不注意看【回答】

三峡移民的补助资金是按什么政策补助的

4. 三峡移民的补助资金是按什么政策补助的

您好,,是地方性政策,并非全国统一的。
2015年关于三峡移民政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相结合的方针,具体如下。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五条规定,三峡工程建设移民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相结合的方针。
因此,农村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外(符合扶持政策条件的按6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扶持,扶持期限不超过20年),在移民就业技能培训、大病救助、移民
申办微型企业、移民子女就读大学、移民子女就读高职等进行扶助。请对照政策在户籍所在地移民办进行申报。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由国家统一筹措:(1)提高省级电网公司在本省(区、市)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提价收入专项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为了减轻中西部地区的负担,移民人数较少的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区)的电价加价标准根据本省(区)的移民人数一次核定,原则上不再调整;如上述12个省(区)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
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所需后期扶持资金出现缺口,由中央统筹解决;其他19个省(区、市)实行统一的电价加价。(2)提高电价形成的增值税增收部分专项用于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3)继续保留中央财政每年安排用于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资金。(4)经营性大中型水库也应承担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具体办法
由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另行制定。【摘要】
三峡移民的补助资金是按什么政策补助的【提问】
您好,,是地方性政策,并非全国统一的。
2015年关于三峡移民政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相结合的方针,具体如下。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五条规定,三峡工程建设移民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相结合的方针。
因此,农村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外(符合扶持政策条件的按6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扶持,扶持期限不超过20年),在移民就业技能培训、大病救助、移民
申办微型企业、移民子女就读大学、移民子女就读高职等进行扶助。请对照政策在户籍所在地移民办进行申报。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由国家统一筹措:(1)提高省级电网公司在本省(区、市)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提价收入专项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为了减轻中西部地区的负担,移民人数较少的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区)的电价加价标准根据本省(区)的移民人数一次核定,原则上不再调整;如上述12个省(区)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
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所需后期扶持资金出现缺口,由中央统筹解决;其他19个省(区、市)实行统一的电价加价。(2)提高电价形成的增值税增收部分专项用于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3)继续保留中央财政每年安排用于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资金。(4)经营性大中型水库也应承担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具体办法
由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另行制定。【回答】
我想申办微型企业最高能申请多少钱?【提问】
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由工商注册地区(市)给予1.2万元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市财政对区(市)按照每人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对吸纳就业1人以上(不含创业者本人)的,由工商注册地区(市)给予2万元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市财政对区(市)按照每人1.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回答】
各地区政策有所不同,具体还得看当地具体规定【回答】
我想创业找什么银行贷款额度高利息低周期长,我是退伍军人【提问】
目前建设银行的助业贷款可以。你可以咨询当地建行个贷中心即可。【回答】
退伍军人创业免税政策是怎么样,知道哪些创业者的?【提问】
这个东西不好说,每个地方对这方面的政策不同,您可以去当地具体了解一下【回答】
去当地税务局咨询?【提问】
对的【回答】
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每吸纳就业1人市财政对区(市),每人都有1.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是一次性补贴吗?人数有上限吗?

【提问】
是的【回答】

5. 关于三峡工程移民补偿标准

第一条、为加强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补偿投资概算中基本预备费(以下简称预备费)的使用管理,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关于批准三峡工程水库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总额及切块包干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长江三峡工程水库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照《通知》的规定,预备费静态资金总额为34.98亿元(1993年5月末价格),其中:中央统筹部分17.49亿元,地方统筹部分17.49亿元(湖北省2.54亿元,重庆市14.95亿元)。第三条、预备费使用范围及比例。
(一)三峡库区移民在搬迁安置过程中由于项目重大遗漏、大类投资估列不足、地质复杂而增加难度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引发的不可预见的项目。其主要范围: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复建、环境保护、滑坡监测治理等。地方预备费原则上按包干中各大类投资比例安排预备费大类使用比例;中央预备费统筹使用。
(二)移民在建项目的救灾补助。
(三)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峡建委)批准的移民安置项目。
(四)中央移民工作经费。第四条、按第三条预备费使用的范围,中央统筹部分视具体项目专项或配套安排,地方统筹部分分省(市)切块包干使用。第五条、使用预备费的项目审批程序。
(一)中央预备费项目、中央预备费与地方预备费配套项目、地方预备费限额以上项目,省(市)移民管理机构提出立项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市)人民政府报三峡建委;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以下简称三峡建委移民局)负责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对预备费项目评估论证,并对评估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后报三峡建委审批。
(二)地方预备费一次性使用最高限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项目,由市(区)、县移民管理机构提出立项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报省(市)人民政府;省(市)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对预备费项目评估论证,并对评估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的项目报三峡建委移民局备案。第六条、预备费项目按三峡库区淹没处理规划大纲控制标准,按三峡库区淹没补偿标准(1993年5月末价格)编制概预算,分大类进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第七条、按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需要进行评估的预备费项目,其评估费用,按国家计委批准的“建设项目咨询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该项目的预备费中计列。第八条、预备费分期使用额度,原则上按照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分四期进行,实行分期控制、统筹安排。各期预备费使用比例按该期移民投资占总投资的比例控制。第九条、项目批准后,列入年度计划的预备费项目计划,部分使用预备费的项目应落实配套建设资金。年度预备费项目计划为动态资金计划。第十条、列入年度计划的预备费项目,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监督检查。凡违反本规定使用预备费的项目,其预备费投资则在下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中扣减。第十一条、省(市)移民管理机构,按照移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预备费项目的前期工作、竣工验收以及检查监督。第十二条、中央移民工作经费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省(市)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管理细则,报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实施。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三峡建委移民局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关于三峡工程移民补偿标准

6. 三峡工程四期移民的补偿标准是多少?

第一条、为加强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补偿投资概算中基本预备费(以下简称预备费)的使用管理,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关于批准三峡工程水库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总额及切块包干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长江三峡工程水库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通知》的规定,预备费静态资金总额为34.98亿元(199 3年5月末价格),其中:中央统筹部分17.49亿元,地方统筹部分17.49亿元(湖北省2.54亿元,重庆市14.95亿元)。

  第三条、预备费使用范围及比例。

  (一)三峡库区移民在搬迁安置过程中由于项目重大遗漏、大类投资估列不足、地质复杂而增加难度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引发的不可预见的项目。其主要范围: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复建、环境保护、滑坡监测治理等。地方预备费原则上按包干中各大类投资比例安排预备费大类使用比例;中央预备费统筹使用。

  (二)移民在建项目的救灾补助。

  (三)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峡建委)批准的移民安置项目。

  (四)中央移民工作经费。

  第四条、按第三条预备费使用的范围,中央统筹部分视具体项目专项或配套安排,地方统筹部分分省(市)切块包干使用。

  第五条、使用预备费的项目审批程序。

  (一)中央预备费项目、中央预备费与地方预备费配套项目、地方预备费限额以上项目,省(市)移民管理机构提出立项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市)人民政府报三峡建委;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以下简称三峡建委移民局)负责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对预备费项目评估论证,并对评估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后报三峡建委审批。

  (二)地方预备费一次性使用最高限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项目,由市(区)、县移民管理机构提出立项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报省(市)人民政府;省(市)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对预备费项目评估论证,并对评估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的项目报三峡建委移民局备案。

  第六条、预备费项目按三峡库区淹没处理规划大纲控制标准,按三峡库区淹没补偿标准(1993年5月末价格)编制概预算,分大类进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

  第七条、按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需要进行评估的预备费项目,其评估费用,按国家计委批准的“建设项目咨询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该项目的预备费中计列。

  第八条、预备费分期使用额度,原则上按照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分四期进行,实行分期控制、统筹安排。各期预备费使用比例按该期移民投资占总投资的比例控制。

  第九条、项目批准后,列入年度计划的预备费项目计划,部分使用预备费的项目应落实配套建设资金。年度预备费项目计划为动态资金计划。

  第十条、列入年度计划的预备费项目,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监督检查。凡违反本规定使用预备费的项目,其预备费投资则在下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中扣减。

  第十一条、省(市)移民管理机构,按照移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预备费项目的前期工作、竣工验收以及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中央移民工作经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省(市)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管理细则,报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实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三峡建委移民局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7. 三峡工程四期移民的补偿标准是多少?

第一条、为加强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补偿投资概算中基本预备费(以下简称预备费)的使用管理,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关于批准三峡工程水库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总额及切块包干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长江三峡工程水库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通知》的规定,预备费静态资金总额为34.98亿元(199 3年5月末价格),其中:中央统筹部分17.49亿元,地方统筹部分17.49亿元(湖北省2.54亿元,重庆市14.95亿元)。 第三条、预备费使用范围及比例。 (一)三峡库区移民在搬迁安置过程中由于项目重大遗漏、大类投资估列不足、地质复杂而增加难度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引发的不可预见的项目。其主要范围: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复建、环境保护、滑坡监测治理等。地方预备费原则上按包干中各大类投资比例安排预备费大类使用比例;中央预备费统筹使用。 (二)移民在建项目的救灾补助。 (三)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峡建委)批准的移民安置项目。 (四)中央移民工作经费。 第四条、按第三条预备费使用的范围,中央统筹部分视具体项目专项或配套安排,地方统筹部分分省(市)切块包干使用。 第五条、使用预备费的项目审批程序。 (一)中央预备费项目、中央预备费与地方预备费配套项目、地方预备费限额以上项目,省(市)移民管理机构提出立项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市)人民政府报三峡建委;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以下简称三峡建委移民局)负责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对预备费项目评估论证,并对评估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后报三峡建委审批。 (二)地方预备费一次性使用最高限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项目,由市(区)、县移民管理机构提出立项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报省(市)人民政府;省(市)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对预备费项目评估论证,并对评估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的项目报三峡建委移民局备案。 第六条、预备费项目按三峡库区淹没处理规划大纲控制标准,按三峡库区淹没补偿标准(1993年5月末价格)编制概预算,分大类进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 第七条、按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需要进行评估的预备费项目,其评估费用,按国家计委批准的“建设项目咨询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该项目的预备费中计列。 第八条、预备费分期使用额度,原则上按照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分四期进行,实行分期控制、统筹安排。各期预备费使用比例按该期移民投资占总投资的比例控制。 第九条、项目批准后,列入年度计划的预备费项目计划,部分使用预备费的项目应落实配套建设资金。年度预备费项目计划为动态资金计划。 第十条、列入年度计划的预备费项目,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监督检查。凡违反本规定使用预备费的项目,其预备费投资则在下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中扣减。 第十一条、省(市)移民管理机构,按照移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预备费项目的前期工作、竣工验收以及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中央移民工作经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省(市)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管理细则,报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实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三峡建委移民局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三峡工程四期移民的补偿标准是多少?

8. 三峡移民后期补偿有多少

第一条、为加强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补偿投资概算中基本预备费(以下简称预备费)的使用管理,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关于批准三峡工程水库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总额及切块包干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长江三峡工程水库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照《通知》的规定,预备费静态资金总额为34.98亿元(1993年5月末价格),其中:中央统筹部分17.49亿元,地方统筹部分17.49亿元(湖北省2.54亿元,重庆市14.95亿元)。第三条、预备费使用范围及比例。
(一)三峡库区移民在搬迁安置过程中由于项目重大遗漏、大类投资估列不足、地质复杂而增加难度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引发的不可预见的项目。其主要范围: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复建、环境保护、滑坡监测治理等。地方预备费原则上按包干中各大类投资比例安排预备费大类使用比例;中央预备费统筹使用。
(二)移民在建项目的救灾补助。
(三)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峡建委)批准的移民安置项目。
(四)中央移民工作经费。第四条、按第三条预备费使用的范围,中央统筹部分视具体项目专项或配套安排,地方统筹部分分省(市)切块包干使用。第五条、使用预备费的项目审批程序。
(一)中央预备费项目、中央预备费与地方预备费配套项目、地方预备费限额以上项目,省(市)移民管理机构提出立项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市)人民政府报三峡建委;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以下简称三峡建委移民局)负责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对预备费项目评估论证,并对评估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后报三峡建委审批。
(二)地方预备费一次性使用最高限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项目,由市(区)、县移民管理机构提出立项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报省(市)人民政府;省(市)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对预备费项目评估论证,并对评估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的项目报三峡建委移民局备案。第六条、预备费项目按三峡库区淹没处理规划大纲控制标准,按三峡库区淹没补偿标准(1993年5月末价格)编制概预算,分大类进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第七条、按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需要进行评估的预备费项目,其评估费用,按国家计委批准的“建设项目咨询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该项目的预备费中计列。第八条、预备费分期使用额度,原则上按照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分四期进行,实行分期控制、统筹安排。各期预备费使用比例按该期移民投资占总投资的比例控制。第九条、项目批准后,列入年度计划的预备费项目计划,部分使用预备费的项目应落实配套建设资金。年度预备费项目计划为动态资金计划。第十条、列入年度计划的预备费项目,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监督检查。凡违反本规定使用预备费的项目,其预备费投资则在下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中扣减。第十一条、省(市)移民管理机构,按照移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预备费项目的前期工作、竣工验收以及检查监督。第十二条、中央移民工作经费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省(市)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管理细则,报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实施。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三峡建委移民局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