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民间集资属于违法吗?

2024-05-10 14:14

1. 公司民间集资属于违法吗?

法律分析:
民间集资不合法。合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团体、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向社会公众发行有价证券,或者利用融资租赁、联营、合资、企业集资等方式,在资金市场上筹集所需资金。例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为了设立或者生产、经营的需要发行股票或者债券等集资资金。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公司民间集资属于违法吗?

2. 公司民间集资属于违法吗

民间集资不合法。合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团体、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向社会公众发行有价证券,或者利用融资租赁、联营、合资、企业集资等方式,在资金市场上筹集所需资金。例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为了设立或者生产、经营的需要发行股票或者债券等集资资金。法律依据:《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3. 民间集资包括合法集资和非法集资吗

亲亲,民间集资中肯定是包括合法集资还有非法集资的【摘要】
民间集资包括合法集资和非法集资吗【提问】
您好,我是律临平台合作律师,很高兴为您服务【回答】
民间集资实质是民间借贷的变异形式,是民间借贷向专业化形态(私募基金等)演变过程中的一种中间形态,尚不具备私募基金、私人钱庄等民间金融组织的专业化程度,风险特征比较明显。【回答】
亲亲,民间集资中肯定是包括合法集资还有非法集资的【回答】
对未经社会公开宣传,在单位职工或亲友内部针对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一般不作为非法集资;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行为人有还款意愿,能及时清退集资款项,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可免予刑事处罚或不作为犯罪处理。【回答】
我上述给您的回答,您有时间的话可以看一下的哦,如果有不明白的地方,咱们再交流沟通,我继续为您解答【回答】
弘扬法治精神,维护公平正义,彰显人文价值,现在是法治社会,您的权利受到损害的话,您是可以通过正当途径来维护您的合法权利的哦【回答】
感谢您的咨询,祝您生活愉快【回答】

民间集资包括合法集资和非法集资吗

4. 企业在民间大量集资合法吗?

不合法。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有些领导为非法集资者搭台圈钱,某些官员和政府部门捧场助兴甚至参与分肥,双方一唱一和配合默契,群众一眨眼工夫就被骗得血本无归,这样的故事为何能一再上演屡试不爽?面对某些官员与非法集资企业的“大合唱”,我们实在很难说一定是后者将前者“拉下水”,很难说前者只是“无意间”沦为“活道具”而成了“从犯”。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绝不能放过这些面目暧昧的“活道具官员”,只要他们参与了非法集资的“演出”,无论只是收取了出场费,还是接下来还有更进一步的运作,都必须为此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

5. 如何处置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案件资产处置方式有哪些?

如何处置非法集资?

6. 怎么算非法集资具体说

你好,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有这方面的问题,可直接联系我。
非法集资定义:
非法集资是一种犯罪活动,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四大特征: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遇到非法集资首先不能慌乱,当事人可以立即报案,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问题,可以联系我。

7. 目前民间集资是否全部可以定性为非法集资?哪些行为就属于非法集资?

目前民间集资是否全部可以定性为非法集资?哪些行为就属于非法集资?因此对民间融资活动中的非法募集行为进行梳理分析对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有着重要意义。
民间融资活动中所涉及各个方面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标准作依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间融资活动中“募集资金必须依法取得金融管理部门的批准”和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活动有专门规范,所以如果所涉及部门对民间融资事项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或者是法律风险意识不强那么就很难进行界定或者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此外国家还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集资的主体应当是不具有吸收资金资格的组织机构或者个人。

非法集资违法犯罪行为的特征表现在:不具有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资格。不具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资格。不具有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的能力。(6)主要通过媒体上公布的广告或口头向社会公众承诺投资回报。投资范围和数额严重超过法律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民间融资行为的认定主要是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集资诈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款中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或者其他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你还知道哪些关于非法集资的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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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非法集资财产的处理是怎么样的?

关于对非法集资财产的处理如下:法律意义上的“赃物赃款”,根据犯罪事实,有两种形态。一种是财产原所有人与财产获得者共同参与犯罪,如行贿、受贿、走私、违禁品贩运所形成的这类赃款赃物由国家没收,归国家支配。如果财产获得者以非法手段获得,如果是以抢劫、偷窃、勒索、欺诈等手段,赃款赃物的财产权依然归受害人所有,国家依法归还原所有人。如果犯罪人在获得赃款赃物改变其财产形态,比如将非法获得的房产变卖,或者将货币购买其他形式财产,由此而造成的财产价值的变动,揆诸法理,增值与贬值的全部财产权利仍归原所有者,如果造成总值损失的,则由犯罪人的其他财产加以弥补。这是国家保护公民财产权利应尽的义务。从第二种形式的赃款赃物来看,国家只有保护、归还的义务,而并没有处置、拍卖的权利。所以,目前有些地方的法院甚至是公安机关,通过拍卖、转租等形式直接处置受害人的财产,在法理上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处置权的不明晰,长期封存、扣押受害人的财产而造成其贬值乃至重大损失,也不符合国家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宪法精神。因此,处置这类赃款赃物,国家应该尽快制定法规。这项法规的名称,我建议定名为“归还受害人财产处置条例”。这个条例应包括“受害人财产”的定义、权利归属、归还方式和时限等内容。我想就归还方式提出以下建议。
一、受害人财产形态没有改变、物主关系明确的,一律归还受害人;无法查明受害人的,由法院拍卖,款项归“受害人财产基金”,这项基金作为受害人的共同基金,专用于因犯罪过程中造成财产损失而犯罪分子个人财产无法抵补的受害人救济。
二、受害人财产形态发生改变,增值归受害人,因贬值而造成的损失,由犯罪人个人财产抵补。
三、受害多人而财产无法分割的、罪犯有力并承诺补偿损失的,由罪犯委托人或中介机构在法院监督下处置相关被封存财产,按比例分期归还受害人。法院应根据罪犯减少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努力和效果,酌情减刑。
三、受害多人而财产无法分割的、罪犯显然没有能力(包括自身财力和财产管理经营能力)补偿损失的,由受害人共同协商处置办法。处置办法可以分为直接处置、委托中介机构处置和委托拍卖三种形式。受害人超过二十人(具体人数可以根据司法实践加以确定)的,需组成至少三至五人的受害人财产处置代表委员会,代表资格依受害人在该项财产中的所占份额比例大小确定。法院只负责审查该委员会代表资格和处置方式、过程的合法性和分配的公平性。这些建议的核心点,一是在确认受害人的财产权利的前提下,保护受害人财产少受损失、不受损失和利益最大化,二是司法机关避免介入财产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的受害人财产损失,从而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包括由此可能出现的舞弊行为。依法执政,多从法律条规上思考问题,规范政府行为,可以消弭许多扯皮的事。政府在涉及公民财产方面的刑事赃款赃物处分,要有点“置身事外”的智慧。驱动有些政府公务员那么积极地参与这些不必要的过度介入,根本不是国家利益;司法行政机关没有部门利益或私人利益驱动,消极扣压,犯罪人的积极退赔无从进行,受害人于自己的财产损益毫无支配能力,监狱多关些犯人,民间多招些怨愤,岂不是蠢事一桩?社会正能量的释放,找准利益驱动力,是个重要抓手。即使犯罪分子,也会因为争取减刑,努力去做一些挽回犯罪后果的事情。象处置受害人赃款赃物这类事,政府介入弊多而无一利,有多少积极性把它处置好,更不用说有些人还想从中染指了,这里没有“正能量”,而出现“负能量”的风险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