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有什么用

2024-05-18 20:13

1. 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有什么用

就业援助对象认定可以使援助对象获得许多福利就业援助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人员。哪些人员可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1)大龄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自申请认定之日起,女性年满40周岁(含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含50周岁),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就业转失业人员。(2)“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连续30天以上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一名家庭成员。(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家庭中的一名成员。(4)因失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人员。是指因城镇公共建设,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地,被征地后人均农业用地不足0.5亩的村的农民家庭中,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登记失业一年以上并享受城乡低保的就业困难家庭中的一名成员。(5)残疾失业人员。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进行了失业登记、符合残疾人就业相关规定未实现就业的城镇残疾人员,以及符合失地又失业条件的农村残疾人员(具体条件由市人社局、市残联确定)。  (6)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同一户籍因需要赡养直系亲属中有患尿毒症、癌症等符合重大疾病的困难家庭中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一名家庭成员。(7)单亲家庭人员。城镇居民家庭中,因离异或丧偶,需单独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在学子女,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8)曾荣获市级以上(含市级)劳模荣誉称号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9)烈士直系亲属中的一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10)国有、集体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和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中,因企业改制、破产就业转失业人员。    

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有什么用

2. 就业援助对象

(一)事项依据:《就业促进法》、《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恩施州就业援助对象认定办法》      (二)认定对象:1.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3.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失地农民);      4.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5.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6.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7.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8.残疾人;9.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10.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三)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享受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创业贷款、职业培训等政策。      (四)认定条件和资料:      1.处于失业状态并进行了失业登记(系统核验失业期间无单位社保缴费记录和其他就业创业记录), 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内容完整准确。      2.审核下列类别材料之一符合条件即可:      (1)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女性年满四十周岁,男性年满五十周岁的失业人员,登录鄂汇办出示户口信息(户口簿);经核验已实现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即有连续6个月以上单位社保缴费记录,户口属性显示为“非农”的,可以不进行核验。      (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处于失业状态,失业期间无单位社保缴费记录和其他就业创业记录。(经核验已实现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即有连续6个月以上单位社保缴费记录,户口属性显示为“非农”的,可以不进行核验。)      (3)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失地农民):《征地协议》,《土地经营权证》;向各县市农经局、农业局或档案部门核验属于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情形。      (4)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向扶贫部门核验属于建档立卡脱贫人口。      (5)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有效的《社会救助证(农村低保)》;系统核验该人员户口簿上所有家庭成员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成员均进行了失业登记并处于失业状态;乡(镇办处)政府公示材料和社区调查材料;向乡镇办和社区核实属于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的情况,农村居民家庭成员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均未从事二三产业的人员。      (6)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登录鄂汇办出示户口信息(户口簿),系统核验该人员户口簿上所有家庭成员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成员均进行了失业登记并处于失业状态;乡(镇办处)政府公示材料和社区调查材料;向乡(镇办处)和社区核查属于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情况。      (7)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社会救助证(城镇低保)》;向民政部门和社区核实是否属城镇低保人员。      (8)残疾人:《残疾证》;向残联核实(51项电子证照,可通过电子证照核对)。      (9)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社会救助证(孤儿)》;向民政局核查是否属孤儿)。      (10)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系统核验是否毕业一年以上且毕业离校后无单位社保缴费记录和其他就业创业记录;因需提供毕业证书编号或学信网在线学历验证报告。注:国企关闭破产和国企下岗事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改制协议书(向档案部门核实),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类别进行认定。      (五)认定流程:除零就业家庭需要公示外,符合条件的其他类别,材料齐全的可以即时办理。

3. 就业援助对象认定范围

法律分析:(1)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女性年满四十周岁、男性年满五十周岁的失业人员)。(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均进行了失业登记且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3)国企关闭破产或国企下岗失业人员。(4)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5)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6)失地农民(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的失业人员)(7)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8)长期失业人员(已进行失业登记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非因本人原因未能就业的失业人员)。(9)残疾人(持有《残疾证》的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失业人员)。(10)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11)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农村居民家庭成员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均未从事二三产业的人员)。(12)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成员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的失业人员)。(1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就业援助对象认定范围

4. 申请就业援助对象的好处是什么

亲你好,普惠性政策:就业援助对象均可免费享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服务等公共就业服务,可按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组织起来就业补助、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摘要】
申请就业援助对象的好处是什么【提问】
亲你好,普惠性政策:就业援助对象均可免费享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服务等公共就业服务,可按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组织起来就业补助、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回答】
特殊性政策:1.吸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安置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就业的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2.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市低保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3.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困难失地(失林)人员、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被企业吸纳或灵活就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4.用人单位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1000元就业奖励;对零就业家庭成员自主创业、组织起来就业的,给予组织起来就业补助;对零就业家庭子女考入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学习的,每学年给予1000元补贴。【回答】

5. 就业帮扶意愿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就业帮扶是针对就业困难人员采取的一项措施,具体主要有:转移就业、自主创业、技能培训、特困援助、就业服务等五个方面,其目的就是通过这些帮扶措施,提高就业困难人员的职业技术能力,增加就业机会,从而实现就业再就业或自主创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五十二条 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第五十六条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四十四条 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第四十一条 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第四十四条 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动态管理和援助责任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

就业帮扶意愿什么意思

6. 是否有就业帮扶意愿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就业帮扶是针对就业困难人员采取的一项措施,具体主要有:转移就业、自主创业、技能培训、特困援助、就业服务等五个方面。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二)目标任务 帮助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人员实现就业,帮助已就业人员稳定就业,保持脱贫人口就业规模总体稳定。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重点地区倾斜支持力度,促进当地群众就业水平稳中提质。及时为农村低收入人口提供就业帮扶,使有就业意愿的都可以得到就业服务和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都可以享受就业政策,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帮扶长效机制健全完善。

7. 什么叫就业帮扶

家庭高校毕业生阳光就业行动的通知》,要求各级工会和教育部门积极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影响,推动解决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通知明确对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优先安排实习培训、优先推荐就业,并对那些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后经济上仍有困难的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酌情发放就业补贴,以确保不因经济困难而影响求职就业。

  通知指出,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仍在蔓延,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困难职工生活带来较大影响。做好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对于帮助困难职工家庭摆脱贫困,解决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持国家就业形势的基本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工会、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深入高校,深入困难职工家庭,全面摸清应届和往届未就业的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基本情况;高校所在地总工会与生源地总工会加强协作,依据困难职工档案和金秋助学档案,与当地教育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就业帮扶对象和人数,建立就业帮扶档案,并根据其所学专业、就业意向、困难程度等情况,研究制订阳光就业行动实施方案和帮扶措施,努力保证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顺利实现就业。

  通知强调,各级工会、教育部门要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充分利用自办或与社会联办的就业技能培训基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等,优先安排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参加实习实践活动。各级工会要充分发挥广泛联系企业的优势,密切结合用人单位需求,积极向他们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技能培训服务,帮助他们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通知要求,各级工会、教育部门要广泛开辟就业渠道,努力帮助实现就业。要充分发挥高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和职业介绍机构的作用,通过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向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优先推荐就业。各级工会要充分运用国有大中型企业、劳模企业、社会爱心企业及政府公益性岗位等资源,加强与高新技术园区、创业园区的沟通协调,鼓励吸纳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积极鼓励和扶持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以集体或个体自主创业的形式实现就业,强化对他们的创业指导和服务,为他们提供创业培训、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服务的一条龙服务。

  通知还要求,各级工会、教育部门积极推动和督促落实好政府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在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贷款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对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后经济上仍有困难的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高校所在地工会和生源地工会要加强协调,从帮扶资金中给予资助,用于补贴他们求职过程中的交通、培训、食宿、职业介绍等费用,并通过工会与高校联合发放、生源地工会发放等方式,及时将资金发放到学生手中,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困难而影响求职就业。各级教育部门及高等学校也要筹措资金,参照工会的资助标准,对其他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实施就业帮助,努力使每一个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都能够顺利完成学业并实现就业。

什么叫就业帮扶

8. 享受就业援助的条件

法律分析:(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企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国企关闭破产安置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
(5)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6)残疾人(残疾人);
(7)零就业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成员);
(8)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
(9)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享受城市低保人员);
(10)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农村低保户);
(11)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计生户);
(12)已参加失业保险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参保且长期失业农村务工者);
(13)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新被征地农民;(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
(14)其他就业援助对象(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15)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16)农村进城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进城登记失业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