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医保局电话号码是什么

2024-05-05 00:38

1. 呼伦贝尔市医保局电话号码是什么

呼伦贝尔市医保局的电话号码是:0470-8242549,医保局的单位性质是国家行政机关,隶属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基金的核定、支付、管理以及其它日常事务,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离休干部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拓展资料医保局的职能范围是什么: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拟订区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规划和标准;2、组织制定并执行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建立全区统一的医疗保障制度。组织拟定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3、组织制定并执行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承担区级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相关工作;4、执行上级医疗保障部门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支付标准和收费等政策,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按授权组织制定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政策。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5、执行上级医疗保障部门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组织实施;6、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等。呼伦贝尔市,是内蒙古自治区地级市。全市共辖2个市辖区、5个县级市、4个旗、3个自治旗。总面积约25.3万平方公里。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截至2020年11月1日零时,呼伦贝尔市常住人口为224287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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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呼市医保

您好!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工作将于2015年 1月 1日启动实施,争取到 2015年,大病补充保险平均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 50%。基本建立起筹资机制合理、管理体制健全、运行规范的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筹资标准按人均 35元筹集,其中城镇参保居民原每人每年 20元的大额医疗费全部用于大病补充保险,不足部分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每人15元的标准划入大病补充保险基金。居民本人不再另行缴费。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基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作为本年度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设定在 10万元。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由商业保险机构代理。代理商业保险机构通过政府招标方式确定。规定代理商业保险机构的盈利率控制在 5%以内,实际赔付低于 95%赔付目标的剩余费用全部返还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基金。
  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统筹结算管理办法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结算管理办法,重点在四个方面作了调整,从 2015年 1月 1日起实行。调整后提高了门诊统筹报销比例,三级医院由 50%提高到 60%,二级以下医院由 50%提高到 80%。
  放宽了慢性病定点医院,由原来只能在二级医院就诊放宽为可到三级医院就诊。
  取消乙类慢性病申报办理,提高门诊统筹支付限额,4000元(含4000元)以下的乙类慢性病与普通门诊并轨,统一按 4000元标准执行。原高于 4000元限额的乙类慢性病调整为甲类慢性病,实行随时申报备案。
  门诊统筹起付标准设定为,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1000元。
  明确和调整城镇职工医保
  市级统筹相关政策
  于 2013年 10月 28日发布并实施的《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和调整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相关问题,具体包括六个方面:
  (一)按统账结合 8%比例缴费的个体参保人员退休后,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80%为基数,按 6%由本人一次性缴足所余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后享受统账结合的医疗保险待遇;按住院统筹 4.5%比例缴费的个体参保人员,退休后仍按 4.5%比例一次性缴费,享受住院统筹医疗保险待遇,不建立个人账户。一次性缴费有困难的,可按在职职工缴费标准逐年缴费,缴足所余年限后,不再缴费。个体参保人员退休前,同时有 8%和 4.5%两种缴费标准信息的,最后一次缴费时的标准为退休后缴费标准。
  (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被征地农民,依据 2011年市政府 1号令规定,按参保当年缴费基数的 6%或 4.5%一次性缴足 2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退休后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按照参保当年缴费基数的 4.5%分三个年龄段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当年的大额医疗保险费。
  (三)统筹区以外(含自治区本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可累计计算,但在我市实际参保缴费年限不少于 20年。市属旗县转入市本级的参保人员,在旗县的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 20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已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的每缴费 1年可按城镇职工缴费 2个月折算。
  (四)2004年12月31日前的连续军龄或工作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其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我市参保实际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未缴足 15年的可按2011年政府 1号令第十八条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待遇。
  (五)调整职工医保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定点机构一年内首次住院:三甲医院为1000元,三乙医院为 800元,二级医院为500元,二级以下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 300元。二次及三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仍执行2011年政府 1号令规定。由门诊治疗转为住院的,按一次起付标准收取。
  (六)在《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的同时,废止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的通知》(呼政发〔2007〕4号)文件。
       谢谢阅读!

3. 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

【摘要】
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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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呼伦贝尔市医保查询怎么进入内蒙古医保查询平台

1.“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 登录“国家医保服务平台”即可查询相关业务
2.“蒙速办”APP 登录“蒙速办”即可查询相关业务
3.“内蒙古医保网厅”访问方法 打开“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官网,在首页找到.
4.微信小程序“内蒙古医保”访问方式
​1、打开微信搜索页
 2、选择“小程序”
 3、搜索框输入“内蒙古医保”
 4、选择“内蒙古医保”即可查询相关业务【摘要】
呼伦贝尔市医保查询怎么进入内蒙古医保查询平台【提问】
您好,我是荣瑶咨询老师,很荣幸为您解答问题,您的问题这边已经看到了哦,我正在快马加鞭为您整理答案,5分钟内回复给你~请您稍等一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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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蒙古医保网厅”访问方法 打开“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官网,在首页找到.
4.微信小程序“内蒙古医保”访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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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内蒙古医保中心官方网

1、目前为止,尚未实现联网(通用),当事人可以实时关注当地的社保部门具体政策明确;2、目前来说,社保卡的“医保账户”不能异地使用:医保卡的报销功能只可以在社保关系所在地的社保部门或者其指定的定点机构使用,不能跨区使用;3、但是社保卡具有金融功能,在参保人自主存入或者转入余额的前提下,金融账户的余额是可以异地使用的;4、社保卡不仅支持身份凭证、信息查询、医疗费用结算等社保应用;也支持社会保险费缴纳、待遇领取等需要金融功能支持的社保应用;5、同时也支持金融应用(人民币借记应用),具有和银行卡一样的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功能;6、以上参考资料来源及更多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内蒙古医保中心官方网

6. 内蒙古医保中心官网

1、目前为止,尚未实现联网(通用),当事人可以实时关注当地的社保部门具体政策明确;2、目前来说,社保卡的“医保账户”不能异地使用:医保卡的报销功能只可以在社保关系所在地的社保部门或者其指定的定点机构使用,不能跨区使用;3、但是社保卡具有金融功能,在参保人自主存入或者转入余额的前提下,金融账户的余额是可以异地使用的;4、社保卡不仅支持身份凭证、信息查询、医疗费用结算等社保应用;也支持社会保险费缴纳、待遇领取等需要金融功能支持的社保应用;5、同时也支持金融应用(人民币借记应用),具有和银行卡一样的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功能;6、以上参考资料来源及更多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7. 内蒙古自治区医保局网

1、目前为止,尚未实现联网(通用),当事人可以实时关注当地的社保部门具体政策明确;2、目前来说,社保卡的“医保账户”不能异地使用:医保卡的报销功能只可以在社保关系所在地的社保部门或者其指定的定点机构使用,不能跨区使用;3、但是社保卡具有金融功能,在参保人自主存入或者转入余额的前提下,金融账户的余额是可以异地使用的;4、社保卡不仅支持身份凭证、信息查询、医疗费用结算等社保应用;也支持社会保险费缴纳、待遇领取等需要金融功能支持的社保应用;5、同时也支持金融应用(人民币借记应用),具有和银行卡一样的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功能;6、以上参考资料来源及更多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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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医保局网

8.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您好!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工作将于2015年1月1日启动实施,争取到2015年,大病补充保险平均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基本建立起筹资机制合理、管理体制健全、运行规范的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筹资标准按人均35元筹集,其中城镇参保居民原每人每年20元的大额医疗费全部用于大病补充保险,不足部分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每人15元的标准划入大病补充保险基金。居民本人不再另行缴费。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基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作为本年度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设定在10万元。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由商业保险机构代理。代理商业保险机构通过政府招标方式确定。规定代理商业保险机构的盈利率控制在5%以内,实际赔付低于95%赔付目标的剩余费用全部返还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基金。
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统筹结算管理办法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结算管理办法,重点在四个方面作了调整,从2015年1月1日起实行。调整后提高了门诊统筹报销比例,三级医院由50%提高到60%,二级以下医院由50%提高到80%。
放宽了慢性病定点医院,由原来只能在二级医院就诊放宽为可到三级医院就诊。
取消乙类慢性病申报办理,提高门诊统筹支付限额,4000元(含4000元)以下的乙类慢性病与普通门诊并轨,统一按4000元标准执行。原高于4000元限额的乙类慢性病调整为甲类慢性病,实行随时申报备案。
门诊统筹起付标准设定为,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1000元。
明确和调整城镇职工医保
市级统筹相关政策
于2013年10月28日发布并实施的《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和调整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相关问题,具体包括六个方面:
(一)按统账结合8%比例缴费的个体参保人员退休后,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为基数,按6%由本人一次性缴足所余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后享受统账结合的医疗保险待遇;按住院统筹4.5%比例缴费的个体参保人员,退休后仍按4.5%比例一次性缴费,享受住院统筹医疗保险待遇,不建立个人账户。一次性缴费有困难的,可按在职职工缴费标准逐年缴费,缴足所余年限后,不再缴费。个体参保人员退休前,同时有8%和4.5%两种缴费标准信息的,最后一次缴费时的标准为退休后缴费标准。
(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被征地农民,依据2011年市政府1号令规定,按参保当年缴费基数的6%或4.5%一次性缴足2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退休后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按照参保当年缴费基数的4.5%分三个年龄段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当年的大额医疗保险费。
(三)统筹区以外(含自治区本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可累计计算,但在我市实际参保缴费年限不少于20年。市属旗县转入市本级的参保人员,在旗县的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20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已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的每缴费1年可按城镇职工缴费2个月折算。
(四)2004年12月31日前的连续军龄或工作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其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我市参保实际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未缴足15年的可按2011年政府1号令第十八条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待遇。
(五)调整职工医保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定点机构一年内首次住院:三甲医院为1000元,三乙医院为800元,二级医院为500元,二级以下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300元。二次及三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仍执行2011年政府1号令规定。由门诊治疗转为住院的,按一次起付标准收取。
(六)在《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的同时,废止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呼政发〔2007〕4号)文件。
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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