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律责任的承担原因

2024-05-18 05:47

1. 审计法律责任的承担原因

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从世界各国会计师被诉讼的情况来看,会计师承担审计法律责任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因:1、审计关系失衡在股份制公司中,均衡的审计关系格局应该是由财产所有者的代表——股东大会委托审计人员对经营管理者的受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查、鉴证并提出审计意见。这样,股东掌握着对经营者的监控权,也掌握着审计委托权,审计人员可以保持较高的独立性,形成一种均衡、正常的审计关系。2、现代审计方法的局限性目前,会计师在审计业务中采取的是以评价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为基础的制度基础审计。制度基础审计是建立在被审计单位存在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基础之上的。通过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各个控制环节进行审查,目的是发现控制制度的薄弱之处,找出问题发生的根源,然后针对这些环节扩大检查范围。然而在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内外勾结,恶意串通的情况下,审计人员根本就无法发现控制制度的薄弱之处,这样得出的审计结论可能就和客观事实出入很大。并且,制度基础审计虽然也涉及审计风险的问题,但它并不直接处理审计风险,而使审计人员的注意力过于集中于被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方面,使审计人员过于依赖内部控制的测试而忽视审计风险产生的其他环节;同时,由于企业之间的竞争愈来愈激烈,企业的不稳定性增加,审计风险愈来愈大,社会公众也要求会计师揭示各种审计风险。而面对这些问题,制度基础审计显得无能为力。3、“深口袋”原则“深口袋”理论,也称保险假设,是指管理者聘用会计师的目的是为了转移部分财务披露的责任。这种假设主要来自:(1)会计师和审计服务的接受者对审计作用理解的偏差;(2)产品责任概念的扩展。在司法实践中,当一项虚假会计信息涉及到多个环节时,司法部门只能采取“非理性无限连带责任”的判例原则,即谁最有能力承担经济赔偿,就由谁来承担责任,这也就是所谓的“深口袋理论”。该理论的贯彻,从表面上看,起到了符合平衡社会机制的作用,但实际上由于责任与权利不对等,这种不当的处罚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会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原因是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都具有相当的经济赔偿能力,因此,在虚假会计信息的赔偿中承担了大部分责任。

审计法律责任的承担原因

2. 分析审计人员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有哪些,如何规避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复杂的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使经济事项不可避免地存在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使得注册会计师不可能绝对保证经审计的会计信息准确无误;同时,注册会计师作为一种职业,要面对众多的客户,成本和效益原则使得他们不可能奢求对每一个被审计事项都做到事无巨细。由此,注册会计师难以在结果上向信息需求者提供会计信息准确无误的保证,而只能期望做到过程上公正性和谨慎性。避免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措施:(1)强化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审计人员在计划与实施审计业务过程中应时刻想到,工作稍有不慎或不适就可能发生过失或弊端,就可能承担特定形式的法律责任。为此,必须严格遵循专业标准,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谨慎、认真而又警惕地处理审计过程中的每一步骤及其具体业务,强化风险意识,提高审计质量,尽量避免法律责任的发生。同时,审计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怀疑,使他们对潜在错报保持警惕,这样,当存在错报时,他们就能够识别这些错报。(2)审慎选择审计客户。对于独立审计组织而言,接受委托人的审计委托时必须审慎,因为不正直、管理混乱、账目不全、财务不清或濒临破产的客户有可能将审计人员推向被告席。因此,会计师事务所需要一些程序,以评价客户的正直性,并决定是否接受客户的委托。(3)签订合理、有效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业务约定书是独立审计人员受托执行审计业务的依据和基础,也是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载体,独立审计人员无论承办何种业务,都应与委托人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而且确保其合理、有效。这样才能真正约束双方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行使各自的权利,从而有可能避免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发生。(4)招聘合格的员工,并对其进行适当培训和督导。对大多数审计业务来讲,有很多工作是由缺乏经验的年轻审计助理人员完成的。由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因此,必须要求这些年轻助理人员具备相应资格,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同时,会计师事务所要加强对其培训,并由经验丰富的审计人员对其工作进行适当督导。(5)遵守职业准则。会计师事务所应采取必要的程序,确保所有人员都能理解和遵守执业准则,包括审计准则、审计质量控制和职业道德守则等。遵守这些执业准则是杜绝或减少审计人员过失和舞弊,从而避免法律责任发生的关键所在。(6)认真地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并遵守保密原则。编制完整、正确的审计工作底稿,可以帮助审计人员组织和执行高质量的审计工作。如果审计人员在法庭上为审计工作抗辩,则合格的审计工作底稿就是很重要的关于其行为的证据。同时,审计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不能对外界泄露客户的有关事项。

3. 论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论点是什么 好

论点:(根据题型的不同,进行取舍删减)
一、什么叫法律责任
二、审计人员的分类
三、审计人员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
四、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我国现行法规中对审计人员法律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
六、审计人员法律责任风险防范

一、什么叫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一般特征是:法律责任是违反法定义务的后果;法律责任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法律责任一般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审计人员的分类
       审计人员可分为国家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与社会审计人员

三、审计人员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
       1.违约。审计人员的违约可能是由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完成预定的合同内容,可能是违反了合同中规定的保密条款,也可能是提供的服务质量未能达到委托方的要求。 
2.过失。过失的产生源于审计人员在从事审计业务时缺乏应有的职业谨慎。 
3.欺诈。 欺诈又被称为舞弊,在法律学上的定义是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欺诈者的共同特点是有不良动机,而审计人员的欺诈行为往往是为了得到不正当利益,与委托方串通所致。
 
四、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1、国家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审计法》第52条规定: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审计法》对国家审计人员法律责任进行规定,特点为:
     (1)《审计法》对审计法律责任的规定,是针对国家审计,而不包括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的法律责任;
      (2)审计法律责任是以行政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也包括相应的刑事责任,但不包括民事责任。
2、内部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规定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社会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社会审计人员的违法行为一旦构成犯罪的,都要承担刑事责任。审计人员在提供审计服务中,故意提供虚假报告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属故意犯罪行为。
       (2)《注册会计师法》的相关规定
       《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按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违反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①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②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不得有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
      (3)《证券法》的规定
       《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其他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的第24条规定: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违反证券法第162条和第202条的规定,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或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五、我国现行法规中对审计人员法律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
       目前为止,我国法律未就归责原则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可推断适用的是过错原则。
       在我国,会计职业发展时间还不长,会计师成长需要一个过程,目前还不能盲目与国际接轨。由于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特性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广泛性,归责原则较为复杂,未来我国还可建立以推定过错责任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
       
六、审计人员法律责任风险防范
       防范审计人员法律责任风险的对策主要有:
       1.明确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的责任 
       2.严格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 
       3.所有的审计业务必须采用经双方同意和签字的协议书 
       4.聘请熟悉和精通法律的法律顾问 
       5.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 
       6.为审计人员提供充分的职业培训和职业咨询 
       7.建立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和检查体系。

论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论点是什么 好

4. 审计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1、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主观归责原则,它以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确定和追究责任的依据,即“有过错方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有过错方承担民事责任,过错大小决定责任轻重。长期以来,对于专业人士的法律责任基本上都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当然也不例外。虽然注册会计师审计具有鉴证职能,但它只是公允性审计,会计师对会计报表反映的会计信息给予“合理保证”,允许会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反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有适度偏离。因为审计工作的性质本身就有局限性,会计师并不能保证己审计的会计报表不存在任何的错误或漏报。一般来说,审计工作越细,发现错弊的概率越大,但是它同时意味着委托人所要支付的审计费用也越高。审计作为现代公司制度的产物,本来就是用来降低代理成本的,如果审计不但不能降低代理成本,反而提升代理成本,则审计变得得不偿失。这就是会计师承担合理保证的理论基础,是基于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的。考虑到成本效益的原则,审计风险更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委托人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不要求会计师查出所有的错弊,所以,允许会计师存在一定的审计失败。只要会计师在从事会计审计活动时,尽到了应有的职业关注,即使出具了虚假的财务报告,也不应承担民事责任。2、 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责任要件而依法律的特别规定承担的责任原则。 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并非一种“合理的保证”责任,而是通常意义上的“保证”责任。即只要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实际财务状况不符,即只要存在虚假报告,不管会计师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责任。3、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谁主张,谁举证”,即受害人必须证明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存在才能够胜诉。由于会计师从产生之日起就是以专家的特殊身份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因此,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属于专家责任的范畴。独立审计属于一种专家职业,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会计师相对于报表使用人而言通常处于知识优势地位,后者很难从会计师最终出具的专业成果中辨析专业服务的质量,更难以证实过错的存在。而且作为证据的审计工作底稿所有权属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对工作底稿实行保密原则,因此,受害者要主张会计师有过错,将面临两个难题:一是审计工作底稿无法取得;二是即使取得审计工作底稿,由于专业知识的欠缺,也无法证明会计师是否有过失。如单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将会使受害人在提起诉讼后在举证方面遇到严重的困难。因为会计师报告不实的事实是可以证明的,从这些事实中可以证明其客观上确有过错,但要求受害人必须证明会计师主观上有过错是十分困难的。因为会计师可以以各种理由证明其所做的报告已经严格遵循了相关执业规则,从而可以免于承担责任,这显然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4、 中国现行法规中对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目前为止,中国法律未就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相关法律法规中能够推断适用的是过错原则。中国1993年颁布的 《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有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存在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亦即存在“过错”的行为,才可以考虑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问题。因此,《注册会计师法》对会计师的专业判断提出了“明知”和“应知”的要求。如果会计师“明知”违法而为之,或者“应知”违法而为之,都属于第42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从而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会计师严格遵循审计准则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真实的审计报告,即使出具的审计意见与实际不符,也不影响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只有注册会计师没有遵循或没有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准则,未尽应有的职业谨慎或注意义务,主观上故意或过失地出具了与实际不相符的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才对此承担责任。“换言之,以是否严格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为判断注册会计师主观有无过错的标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前提条件,其归责原则应为过错责任。”《注册会计师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70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业务报告,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表明立法者已经考虑将过错原则写进 《注册会计师法》 ,这样受害人向注册会计师索赔必须证明后者主观上有过错。由此可见,中国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本人认为,在刚导入审计法律责任制度时,应统一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等时机成熟,再修改法律,统一实行过错推定原则。毕竟在中国,会计职业发展时间还不长,会计师成长需要一个过程,目前还不能盲目与国际接轨。由于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特性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广泛性,注册会计师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较为复杂,未来中国还可建立以推定过错责任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

5. 什么是审计责任

审计责任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所应负的责任,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和审计职业责任。狭义上的审计法是指国家审计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广义上的审计法是指各种审计法律规范的总和。审计责任对审计工作来讲至关重要,因为涉及市场经济的利益公平、独立性被职业界视为审计的灵魂。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出现工作失误或欺诈时,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责任;职业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审计业务时应履行的义务和职责。法律责任和职业责任是审计责任的两个方面,两者是互相补充、紧密相连的,法律责任一般建立在职业责任基础上,即注册会计师首先应当违反了职责,并给相关利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才有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审计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各种审计监督关系的行为规则。审计法律规范一般分为“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组成。“行为模式”,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的规定;而“法律后果”,包括人们行为符合行为模式规定应得到的肯定性的法律后果和不符合行为模式规定应得到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什么是审计责任

6. 涉及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涉及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六章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法律责任(legal liability) 广义的审计法律责任,是指与审计有关的各种法律责任的总称。审计责任原来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随着国家法律环境的完备和审计业务的发展,逐渐得以法律化,即成为法律责任。 中国审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与传统的审计责任的概念有很大的差别。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法律责任是指在国家审计监督活动中发生的有关法律责任。这里所指的审计法律责任,是国家审计法律责任,不包括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的法律责任;它是因实施审计监督产生的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包括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的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它是以行政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也包括刑事责任,但不包括民事责任。


国家审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一是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二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这两类违法行为的主体主要是被审计单位以及直接责任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法律责任,审计机关可以直接做出处理、处罚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审计机关可以提出予以行政处分的建议,对于构成犯罪的可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它是国家审计的法律责任,不包括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的法律责任,是在国家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生的与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密切相关的法律责任;  ②它是因实施审计监督产生的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相关当事人是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的直接责任人和国家审计人员;  ③它是以行政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也包括相应的刑事责任,但不包括民事责任。


根据审计法的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行为有四种表现形式:  (1)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2)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审计检查;  (3)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4)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  对于(1)和(2)两类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审计机关有权直接追究被审计单位的法律责任。《审计法》第41条明确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对于(3)和(4)两类违反审计法的行为,根据 《审计法》 第42条第1款、第43条第1款规定:"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权予以制止,或者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虽然以上两条规定没有明确指出追究法律责任,但可以比照《审计法》第41条规定 办理,审计机关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因为(3)、(4)两种行为可以认定是拒绝、阻碍检查的行为;同时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行政处罚,这两种处罚是追究被审计单位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和手段。此外,还应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以至刑事责任。


目前为止,中国法律未就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相关法律法规中能够推断适用的是过错原则。中国1993年颁布的 《注册会计师法》 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有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存在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亦即存在“过错”的行为,才可以考虑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问题。  因此,《注册会计师法》对会计师的专业判断提出了“明知”和“应知”的要求。如果会计师“明知”违法而为之,或者“应知”违法而为之,都属于第42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从而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会计师严格遵循审计准则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真实的审计报告,即使出具的审计意见与实际不符,也不影响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只有注册会计师没有遵循或没有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准则,未尽应有的职业谨慎或注意义务,主观上故意或过失地出具了与实际不相符的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才对此承担责任。  “换言之,以是否严格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为判断注册会计师主观有无过错的标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前提条件,其归责原则应为过错责任。”《注册会计师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70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业务报告,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表明立法者已经考虑将过错原则写进 《注册会计师法》 ,这样受害人向注册会计师索赔必须证明后者主观上有过错。  由此可见,中国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本人认为,在刚导入审计法律责任制度时,应统一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等时机成熟,再修改法律,统一实行过错推定原则。毕竟在中国,会计职业发展时间还不长,会计师成长需要一个过程,目前还不能盲目与国际接轨。由于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特性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广泛性,注册会计师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较为复杂,未来中国还可建立以推定过错责任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

7. 影响审计师须承担法律责任的成因有哪些

  广义的审计法律责任,是指与审计有关的各种法律责任的总称。审计责任原来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随着国家法律环境的完备和审计业务的发展,逐渐得以法律化,即成为法律责任。西方国家的审计法律责任最初是由司法判决确认的,主要是确认审计人员的责任问题。后来鉴于审计责任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国家立法才开始做出规定。如美国1934年《证券法》中规定:审计人员的责任只限于经过审计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的那部分财务报表。出于保护审计人员的目的,该规定划定了审计人员的责任界限,以后的有关法规、准则与审计理论上所称的审计责任基本上也是说审计人员的责任问题。从审计责任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适用看:社会审计人员的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国家审计人员的责任主要是审计法规的行政责任;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则属于内部行政责任。如果构成了犯罪情况,无论是社会审计、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审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与传统的审计责任的概念有很大的差别。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法律责任是指在国家审计监督活动中发生的有关法律责任。这里所指的审计法律责任,是国家审计法律责任,不包括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的法律责任;它是因实施审计监督产生的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包括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的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它是以行政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也包括刑事责任,但不包括民事责任。
  我国审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一是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二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这两类违法行为的主体主要是被审计单位以及直接责任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法律责任,审计机关可以直接做出处理、处罚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审计机关可以提出予以行政处分的建议,对于构成犯罪的可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影响审计师须承担法律责任的成因有哪些

8. 审计责任的形成原因

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形成原因涉及诸多方面,但其主要方面具体表现如下:1.会计目标的多元化,增加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管理者、投资者、债权人、国家税收征管等对会计信息的不同要求,使得会计处理不得不在这几种要求之间予以平衡,从而增加了对会计信息解释的可争议性。由于经济环境的变化,会计信息处理的复杂化以及不同阶层理解冲突的增加,必然导致审计风险。2.市场运行机制不合理,影响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首先,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中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畸形,国有股东缺位,或者一股独大的现象比较普遍,“内部人控制”现象非常严重。加之由被审计者委托审计,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无疑会受到被审计者的影响,在激励的市场竞争中迁就、默许被审计者造假,几乎成为一种“理性选择”。其次,不具备条件的国企转化上市及地方政府的不当干预,同样会加大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3.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信息的经济后果性增加了审计责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信息的决策作用变得非常重要,一项小小的错误会计信息,可能会导致整个社会资金几万、几十万,甚至几个亿的错误流向。正是由于会计信息的经济后果性日益突出,一产生不应出现的经济后果性,或者鉴定会计信息与使用会计信息的双方对这种经济后果性产生不同看法时,必将带来法律上的冲突。因此,会计信息经济后果性的增大,也会引起相关的审计责任问题。4.公众期望过高,是注册会计师遭遇审计诉讼的主要原因。社会公众对独立审计作用的理解与注册会计师审计行为结果及业界自身对审计业绩看法之间存在着差异,即审计期望差异。由于受审计技术和成本的限制,加之现代审计是建立在对内部控制评价基础上的制度基础审计,注册会计师不能指望通过审计查出企业所有的错误和舞弊。但社会公众往往将审计意见视同对会计报表的担保或保证。一旦发现自己因受不准确的会计信息误导而利益受损时,往往就把注册会计师推上被告席。5.会计师事务所体制建设不完善,是注册会计师被追究审计责任的“致命因素”。(1)会计师事务所采用有限责任制的体制,导致了审计责任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几十万元的注册资金承担的却是涉及几个亿、数十亿数额的业务。在这种情况下,事务所的败德成本很低,潜在收益却很高。因此,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一方面想方设法“压缩”审计成本,无视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的建设;另一方面为了争取客户,往往不惜降低审计质量,甚至与被审计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有限责任制成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逃避民事赔偿责任的“防火墙”。(2)注册会计师不重视自身素质的提高,没有及时拓展专业知识,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难以适应业务的发展需要。另外,注册会计师缺泛应有的职业谨慎和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不强,审计程序应付了事,甚至利用内幕消息谋取私利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些源于行业内部的原因,成为注册会计师被追究审计责任的“致命因素 ”。6.注册会计师相关法律条文的矛盾性,导致了审计责任的复杂化。为了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国家先后出台的《刑法》、《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公司法》中,都涉及了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有关的规定。这一系列规定对维护市场运行秩序起着重要作用。但由于外部环境的改变,立法顺序的先后不同,使得这些现行法律中,涉及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的条文存在不少矛盾之处。如专向性立法,它不象刑法那样以犯罪的侵犯客体为线条进行分类规定,会导致追究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时尺度不一致, 不平衡;强调实体法,轻视程序法带来了会计师事务所赔偿程序问题的矛盾;其他一些司法文件的解释所带来的会计师事务所赔偿金问题等等。这些现象导致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复杂化。7.无差别的审计报告制度,是目前审计风险呈扩大化趋势的主要原因。无差别的审计报告制度,是指审计报告的行文格式与内容不区分审计目的(或者使用目的)的不同要求,千篇一律地使用统一的报告模式,并且在审计报告中不注明报告的使用目的的一项审计制度。这给委托者将审计报告用于非审计目的的用途提供了方便,也给注册会计师增加了额外的风险。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明确审计目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对审计目的也有明确的约定,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目的计划并实施审计工作,审计目的不同,实施审计程序的侧重点也不同。审计报告用于约定的使用目的时是客观、适当的,但如果用于非约定的目的时,就不一定显得客观和适当,这种风险的存在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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