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部长权利

2024-05-06 20:05

1. 外交部部长权利

法律分析:1.外交部长的权力不是人们心中所想的绝对的外交权。
2.在我国,外交部长拥有签署一些与他国达成的外事条约,处理日常外交事务,以及代表国家行使基本国家交往的权力。在这些日常工作中,无形之间分配了政治权力。但是遇到重大外交事件,会有中央做最后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第四条 国务院会议分为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 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由总理签署。
第六条 国务委员受总理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且可以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
第七条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
第八条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九条 各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二至四人。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五至十人。
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副部长、副主任协助部长、主任工作。

外交部部长权利

2. 外交部部长有实权吗?

专业回答:
1外交部长的权力不是人们心中所想的绝对的外交权。
2在我国,外交部长拥有签署一些与他国达成的外事条约,处理日常外交事务,以及代表国家行使基本国家交往的权力。在这些日常工作中,无形之间分配了政治权力。但是遇到重大外交事件,会有中央做最后决定。

3. 外交部部长权利

法律分析:1.外交部长的权力不是人们心中所想的绝对的外交权。2.在我国,外交部长拥有签署一些与他国达成的外事条约,处理日常外交事务,以及代表国家行使基本国家交往的权力。在这些日常工作中,无形之间分配了政治权力。但是遇到重大外交事件,会有中央做最后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四条 国务院会议分为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第五条 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由总理签署。第六条 国务委员受总理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且可以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第七条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院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第八条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第九条 各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二至四人。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五至十人。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副部长、副主任协助部长、主任工作。

外交部部长权利

4. 外交部长的介绍

外交部长是一个国家的对外的代表, 外交部长要对外代表自己的国家进行一些表态,对一些国际上的事情也要有所参与。外交部长为外交部总负责人,负责外交部日常办公和行政管理,带领全体外交人员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和筹划各项活动,监督和检查外交部全体成员的工作。有时候还要出访一些国家,进行一些外事活动。外交部长所做的表态也代表了国家的意见。

5. 外交部长是怎么产生的

外交部和外交部长是一国受权能当然地和经常地代表国家处理外交事务和对外进行交涉的机关和首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的规定,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同外国谈判和签署条约或协定,一般由外交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或协定的中方草案,报请国务院审批;如由其他政府部门提出建议和拟订草案,则需会同或会商外交部以后才能报请国务院审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名义同外国谈判和签署条约或协定,按前述《程序法》的规定,如派出的代表为外交部长,则同国务院总理一样,无须出具全权证书;如为其他人员,则需出具全权证书,而全权证书除需由国务院总理签署者外,也可由外交部长签署。此外,外交部相当于随员以上的各级官员都具有外交代表的身份,俗称外交官。他们都可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处理日常外交事务和对外进行交往。按中国的现行规定,他们在出国时都可持有外交护照,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摘要】
外交部长是怎么产生的【提问】
外交部和外交部长是一国受权能当然地和经常地代表国家处理外交事务和对外进行交涉的机关和首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的规定,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同外国谈判和签署条约或协定,一般由外交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或协定的中方草案,报请国务院审批;如由其他政府部门提出建议和拟订草案,则需会同或会商外交部以后才能报请国务院审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名义同外国谈判和签署条约或协定,按前述《程序法》的规定,如派出的代表为外交部长,则同国务院总理一样,无须出具全权证书;如为其他人员,则需出具全权证书,而全权证书除需由国务院总理签署者外,也可由外交部长签署。此外,外交部相当于随员以上的各级官员都具有外交代表的身份,俗称外交官。他们都可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处理日常外交事务和对外进行交往。按中国的现行规定,他们在出国时都可持有外交护照,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回答】

外交部长是怎么产生的

6. 外交部长是什么级别的

外交部长是部级正职,省委书记是省级正职,是同一级别.不过一个在中央,一个在地方.
注:国家公务员的级别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7. 上一届外交部长是谁

第一任外交部长
周恩来(1949-1958)
第二任外交部长
陈毅(1958-1972)
第三任外交部长
姬鹏飞(1972-1974)
第四任外交部长
乔冠华(1974.11-1976.12)
第五任外交部长
黄华(1976.12-1982.11)
第六任外交部长
吴学谦(1982.11-1988.4)
第八任外交部长
唐家璇(1998.3-2003.3)
第十任外交部长
杨洁篪(chí)(2007.4-2013.3)
第十一任外交部长
王毅(2013.3-)

上一届外交部长是谁

8. 外交部长是什么级别?

从中国的政府机构组成来看,外交部是国务院重要的工作部门之一,正部级。外长就是正部级官员,但实际工作中往往由更高级别的官员来出任(高配)或兼任。在国务院务几十个部委的名单排列中,如外交部、公安部、国防部、发改委等排名靠前,说明这些部门的重要性。但不同的历史时期,外交工作的突出性和紧迫性又决定了国家对外交工作的重视程度,因此,在外长的任任命或配级上有不同的安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迅速打开新中国的外交局面,是重中之重的工作。所以,当时的中国首届外长由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兼任(1949-1958年),第二届外长由国务院副总理陈毅兼任(1958~1972)。以后各任分别由副总理、国务委员兼任,如第五任外长黄华(国务委员兼外长,1976-1982年,后任副总理)、第六任外长吴学谦(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1982-1988年,后任副总理)、第七任外长钱其琛(副总理兼外交部长,1993-2003 )、第八任外长唐家璇(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部长,1998-2003.3 )。有第三任外交部长姬鹏飞(1972-1974)、第四任外交部长乔冠华(1974-1976)、第九任外交部长李肇星(2003-2007)、第十任外交部长杨洁篪(2008-2013)和第十一届(现任)外长王毅没有“国务委员”以上的职务。但外长往往都会在缷任后担任国务委员或副总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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