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是基金时小股东能并表吗?

2024-05-14 02:48

1. 大股东是基金时小股东能并表吗?

大股东是基金时小股东不能并表。与公司组织形式类似,有限合伙企业的并表也是以控制为前提,因此,有限合伙制基金合并报表问题实质上是对控制权的判断和归属问题。无论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谁拥有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控制权,则对合伙企业实施并表。

大股东是基金时小股东能并表吗?

2. 上市公司证券基金并表吗

上市公司不合并报表是因为他自己是投资主体,不符合编制合并报表的规则,此外,还有另一种情形就是上市公司没有控股子公司,所以不编合并报表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形成独立的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的投资工具。

3. 基金管理人如何编制合并报表

统一核算口径。把基金里面的一些内容能合并的合并,然后汇聚成一张表格进行报告。

基金管理人如何编制合并报表

4.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能合并报表吗

契约型基金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专门的基金契约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投资于资本市场的基金。根据是否可以公开发行,分为公募及私募基金。目前,证券基金多为公募契约型基金。2013年6月1日起施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条: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说明《证券投资基金法》也适用于私募基金业。2014年8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至此,私募基金取得了合格的法律地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的《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2014年2月7日起施行,为私募基金取得合法资格等提供了具体操作途径。
   

除了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分别以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基金子公司等形式成立契约型基金外,还有目前大量的资本、资产管理公司、合伙企业等组织也以契约方式非公开募集基金,这类基金在会计处理与税务问题上存在一些不太明确的地方。
一、契约型基金对外执行事务
契约型基金不是一个商事主体,但《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第十四条: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契约型基金证券投资资格得到解决,那么对外直接投资、委托贷款等业务如何执行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理论上讲,其他法律如果无法为缔约主体问题提供依据,信托法可以作为契约型私募基金签约主体问题的法律依据。
依据信托法第二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从信托法的规定来看,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约,管理信托财产。如果契约型私募基金适用信托法律关系,则以管理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协议并无不妥。所以契约型基金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进行对外借款、直接投资并不存在法律障碍,但在股东登记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要求公司设立或者股东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交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由于契约型基金不是民法上的民事主体,缺乏法律上的投资主体地位,无法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因而难以独立地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无法在工商局办理股东登记。而如果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持股,会存在以下问题:在法律权属关系上存在不确定性,在基金退出时也将面临双重征税的问题。在股东出资及股东分配红利时,也难免会遇到出资账户和收取红利账户与股东名称不符而导致不被会计师事务所认可的问题。如果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为股东,管理人担心股权会被会计师或者是税务部门认定为管理人的资产,导致基金管理人的财务报表“变异”。存在因私募基金管理人与第三方产生纠纷而被司法机关予以财产保全甚至执行的风险。按照证券法及证监会的规则,未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能突破200人,与此相关的还有公司在发行上市时,是否适用穿透原则来计算IPO发行人的实际股东人数。基金本身并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基金投资人应被视为一个主体,还是应按照基金的实际人数计算?还是只把基金管理人作为一个投资者?还是像《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一样:经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投资到私募基金的,可以不再穿透核查和合并计算人数?
目前,实践当中已经有部分工商局借鉴资管计划及信托计划的做法,将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登记为股东,实际上享有股东权利的是基金而非管理人。如果在工商登记名称能够扩展为:基金管理人(代契约型基金持有),更贴近真实的法律状态,这一形式在资管计划投资私募股权领域已经被部分地区的工商局所采用,资管计划管理人代资管计划持有公司股权,其登记的股东名称即为:管理人(代资管计划持有)。
二、私募契约型基金是一个独立会计主体,应单独进行会计核算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条 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可见,契约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财产,管理人与基金是不同的会计主体,应该分别核算和提供财务报表。实际操作中如何才能做到基金财产独立?一般通过基金财产在银行托管是解决基金财产独立的。但这不是唯一方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可见托管不是必须的,基金管理人只有在合同中明确基金财产保护制度及纠纷解决机制的,是不一定要托管的。可以通过为基金开始银行专户,专户专用;在合同中明确资金划拨权限、投资领域等,并在基金运作日常内部控制业务操作中加以落实。
三、契约型基金适用的会计制度
1.适用的具体会计制度
在新准则下,基金会计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证协发[2007]5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所管理、托管的基金应当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单独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
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2.符合投资性主体特点
根据契约型基金运作特点,能够同时满足“投资性主体”所需要的三个条件: 一是该公司以向投资方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为目的,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获取资金;二是该公司的唯一经营目的,是通过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有而让投资者获得回报;三是该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计量和评价。
新准则对投资性主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方面做出了豁免规定,且要求对投资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即,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当编制合并报表,该母公司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对所有子公司的投资,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为满足以上要求,基金会计核算上:
一是向投资者提供公允价值信息,在相关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下,对财务报表几乎所有投资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例如:选择公允模式计量所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对合营、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在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其持有的金融资产。当然,对于基金所拥有的固定资产等非投资性,或金融负债无需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二是在内部报告上,应报告公允价值信息;管理人员在评价投资业绩和作出投资决策时,以公允价值作为首要评价尺度。
四、契约型基金纳税问题
契约型基金涉及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基金财务本身等多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条: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基金只是一种信托财产,不是一种经济组织,故对基金本身不能作为经营主体征收相关税收,基金投资人应该是税收的承担着。契约型基金涉及的税种主要是个人及企业所得税、营业税。

5. 请问基金公司对上市公司有决策权吗?

现在在市面上运行的上市公司也已经特别多了,小编在网络上看到有网友提问这样一个问题,基金公司对上市公司有决策权吗?
 
一、基金公司对上市公司有决策权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基金如果持有同一股票的话,不能够超过基金资产的10%,一个基金公司旗下所有的基金持有同一只股票,不能够超过这只股票市值的10%。其实,这也就说明了基金公司对于上市公司是有一定的决策权的上市公司,在进行上市的时候也需要去进行募捐,也就是说需要投资人进行投资才能够让公司正常的运营,而且很多大型的公司或者是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的时候都会进行融资,那么这些基金公司本身就持有公司的股份,也就相应有一些管理的权利。
 
二、其他的规定按照公募基金分散持仓的一些理念,基金公司基本上也不可能会成为一家公司绝对性的大股东。因为这些基金公司只会持有一些对这些企业的控股权利,而且这个股权也是非常小的。但是如果真的出现了绝对的控制权力的话,那么基金公司本身也是可以按照持股的比例来行使自己相应的权利,比如说分红的权利和参加股东会的权利以及表决的权利,其他法律法规可以赋予的相应权利,基金公司是都能够拥有的。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基金公司对上市公司是享有决定权利的。
 
三、结语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必须要按照相关的法律以及公司的章程,由董事会或者是股东大会来进行共同的决策,公司日常经营的事项的决策权要按照公司的章程,赋予公司的管理层相应的权利,如果基金公司对这家上市公司持有股份的话是有决策权的。

请问基金公司对上市公司有决策权吗?

6.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同时作为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证券基金的管理人么

不可以,说先说下什么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就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类公司; 之前在协会备案,可以同时做四项备案,股权 、证券、创业、其他四项都可以做,可是今年7月1日开始,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只能做一项备案,之前的四项备案也必须选定一项;
所以,您的这个问题答案是否定的,不可以!
不过 在一些情况下,一个股东想做证券又想做股权,是可以操作的

7. 基金公司能否直接作为投资人(股东)对新成立的公司(项目)进行投资?若可以,有什么条件限制吗

可以的,但是不能投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公司。投资方限制要具体看公司章程。

基金公司能否直接作为投资人(股东)对新成立的公司(项目)进行投资?若可以,有什么条件限制吗

8.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标的有什么要求

近两年以来,中国经济逐渐进入新常态发展,私募股权投资从初期的规模增长转向深度挖掘投资价值以及多元化布局的阶段。那么当我们在谈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时,我们到底在说什么?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顾名思义是指从事私人股权投资的基金,而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私募股权资本,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并以策略投资者的角色积极参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与改造,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实现收益。

国际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根据投资方式或操作风格可分为三种类型:

一、风险投资基金VC(VentureCapital Fund),投资于创立初期的企业或者高科技企业;

二、增长型基金(Growth-Oriented Fund),即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投资处于扩充阶段企业的未上市股权,一般不以控股为目标;

三、收购基金(Buyout Fund),主要投资于成熟企业上市或未上市的股权,意在获得成熟目标企业的控制权,以整合企业资源,提升价值。

而在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经过发展可大致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以有限合伙企业的组织方式进行市场化运作;另一种是由政府主导的创业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

从国际来看,私募股权基金采取的组织管理形式有传统的公司制、契约制和新型的有限合伙制。在美国等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较长时间的国家中,目前新建立的私募股权基金多采取有限合伙制,而在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可大致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以有限合伙企业的组织方式进行市场化运作;另一种是由政府主导的创业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以上几种组织模式并不是界限分明的,也由于各国的法律规定并不一致,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和组织管理模式界定也不完全一样,在众多已建立的基金中往往同时存在。

刚刚我们在定义里说了,私募股权投资是以盈利为最终目的,这就要求PE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发现价值并创造价值的运作过程,这个过程就是标的物必须选择具有成长潜力或是被低估的企业,投资之后还需要对标的物的经营管理、战略发展、投资策略等进行改善,待时机成熟再通过股权增值和退出来达到获利的目的。

所以下面我们就要简述一下PE这个发现和创造价值的运作过程。这个过程可分为募集资金、选择标的企业、投资与管理、退出、分配五个环节。

一、募集资金:PE的资金源头有政府、企业、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以及外国投资者,来源广泛,且投资期限一般比较长。基金募集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非法集资的问题,为防止这种现象,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构成要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选择标的企业:标的企业的选择上,不同投资机构有不同的方法和标准,但是万变不离其宗的是该企业必须是能够创造价值的企业,比如拥有良好的行业竞争力、团队基础、技术水平、产品特色、商业模式等等。 在决定投资前,投资经理们都会做全面详细的尽职调查,充分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这个调查程序往往极其严格,根据这个数据结果,再结合其他考量,才能得出最终的投资策略。

三、投资和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分为创业类投资和并购类投资两大类。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于企业的初创期和成长期,通过创业企业由小到大的成长过程,风险投资者可以获得数倍的收益。并购类的投资基金要求对目标企业拥有绝对的控股权。目标企业一般处于成熟期,遭遇制约发展的瓶颈问题,PE投资专家通过自身的知识、经验、交际和管理人员的挑选,对企业的财务进行重组或是企业重组,优化治理结构,提升盈利能力,使企业改变不利的局面,重新获得发展的动力。并购类基金的操作比创业类基金的操作程序复杂,难度较高,要求更高的投资艺术。

四、退出:私募股权投资的方式有三种:第一、IPO,这通常被认为是最理想的退出方式,但是由于我国对上市公司的审批比较严格,且我国资本市场层次单一,因此,IPO渠道目前在我国并不畅通。第二、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在美国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尤其在股市行情不好时,股权转让在我国占有很大的比重,股权转让方式中占有主要地位的是原股东回购,管理层收购和转让给第三方。第三,清算。当企业经营不善,问题无法解决时,就会进入清算程序,虽然清算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但当企业陷入困境无法改变时,如果进行清算后企业的资产比继续经营价值更高,说明企业就没有继续经营的必要。

五、分配:在合伙制下,普通合伙人的收益最高,他们负责进行投资决策,因此每年要提取基金的1.5%-2.5%作为管理费,如果达到最低预期收益率,他们就可以提取全部利润的20%-30%。这些报酬都是基金管理人投资的动力。

以上就是私募股权基金的整个运作过程,可以看出其复杂程度,也可以推算出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的丰厚收益。当然,对于投资企业来说投资私募股权基金也是有好处的啦!比如说,在选择标的企业时,基金管理人会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这些调查能够使得投资更为安全,也能帮助被投资的企业明确自身的市场定位和未来的发展方向。再比如说,私募股权投资可以协调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关系,使得股东和管理层能够齐心协力,共同促进企业成长;此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会更注重标的企业的远期价值和成长性,会为企业制定出详细全面的长期发展规划,采取各种奖惩手段来确保投资计划的实施,改善企业的经营状况,同时能避免标的公司因为短期盈利而放弃实现长期经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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