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的管理办法

2024-05-05 08:09

1. 银行存款的管理办法

另外,需要提请注意的是,为了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又于1999年1月5日发布了应于下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17号),规定该办法于1999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颁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6]27号)同时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在本办法颁布之前制订的银行卡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该办法主要内容如下:⑴该办法规定,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发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以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⑵银行卡的计息包括计收利息和计付利息,均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其外汇账户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二是其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内具有相应的支付内容。个人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个人外币卡账户的资金以其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汇账户(含外销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的转账及存款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办理。个人外币卡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销时应按照中国个人外汇管理制度办理。除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范围和区域外,外币卡原则上不得在境内办理外币计价结算。⑷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起点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办理转汇。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 000元人民币。发卡银行应当对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ATM机)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5 000元人民币。⑸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含储蓄存单质押金额)的80%。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发生的180天(含180天,下同)以上的月均透支额不得超过月均总透支余额的15%。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银行存款的管理办法

2. 银行存款日常管理有哪些规定

法律分析:
1、企业按规定在其所在地银行开设账户,并且应严格按照银行结算制度进行银行存款的收付及转账业务的结算。2、银行存款账户必须存入保证企业进行支付的资金,不得签发空头支票。3、企业的银行存款由出纳人员进行管理,出纳人员不得兼记总账;银行存款有关票据要由专人保管和签发,票据的签发必须经专人审批。4、银行存款收付业务使用的票据(如银行支票、送款单等)必须使用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据。5、企业的银行存款必须定期与银行核对。企业的银行存款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企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之间如有差额,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节。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内,要分别补齐双方的未达账项,如记账没有错误,调节后的余额应相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十一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六)修改章程;
(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第七十三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3. 银行存款管理办法是什么?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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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需要提请注意的是,为了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又于1999年1月5日发布了"应于下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17号),规定该办法于1999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颁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6]27号)同时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在本办法颁布之前制订的银行卡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该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⑴该办法规定,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发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以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⑵银行卡的计息包括计收利息和计付利息,均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其外汇账户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二是其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内具有相应的支付内容。
  个人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个人外币卡账户的资金以其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汇账户(含外销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的转账及存款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办理。个人外币卡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销时应按照中国个人外汇管理制度办理。
  除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范围和区域外,外币卡原则上不得在境内办理外币计价结算。
  ⑷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起点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办理转汇。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 000元人民币。发卡银行应当对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ATM机)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5 000元人民币。
  ⑸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含储蓄存单质押金额)的80%。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发生的180天(含180天,下同)以上的月均透支额不得超过月均总透支余额的15%。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附:2014银行存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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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管理办法是什么?

4. 国家对银行存款管理的有关规定?拜托了各位 谢谢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 
  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 银行存款规定

银行存取款就迎来一项重大新规定,要求凡是从2022年3月1日起到各大银行办理存款、取款超过5万元以上者,或者办理外币等值10000美元以上现金存、取者,会核实办理人的身份。那就是办理存取款超过5万元以上者,银行会问你,钱从哪里来的?又要到哪里去?如果你不如实回答或者是回答不上来,那么银行不仅不会给你办理业务,还很有可能会涉及违法。【拓展资料】银行存款是储存在银行的款项,是货币资金的组成部分。根据我国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每一企业都必须在中国人民银行或专业银行开立存款户,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结算,企业的货币资金,除了在规定限额以内,可以保存少量的现金外,都必须存入银行,企业的银行存款主要包括:结算户存款、信用证存款、外埠存款等。银行存款的收支业务由出纳员负责办理。每笔银行存款收入和支出业务,都须根据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银行存款是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在其所在地银行开设账户,运用所开设的账户,进行存款、取款以及各种收支转账业务的结算。正确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是做好资金结算工作的基础,企业只有在银行开立了存款账户,才能通过银行同其他单位进行结算,办理资金的收付。企业应按规定在银行开设和使用存款账户。《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将企业事业单位的存款账户分为四类,即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一般企事业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日常的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资金等现金的支取,只有通过该账户办理。企事业单位可在其他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该账户可办理转账结算和存入现金,但不能支取现金。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如企业异地产品展销、临时性采购资金等。

银行存款规定

6. 银行存钱规定

银行存钱规定:凡是从2022年3月1日起到各大银行办理存款、取款超过5万元以上者,或者办理外币等值10000美元以上现金存、取者,会核实办理人的身份。【拓展资料】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应慎重处理。一、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二、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单持有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而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三、在国外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等在国内储蓄机构的存款或委托银行代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者,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四、在我国定居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者),存入我国储蓄机构的存款,其存款过户或提取手续,与我国公民存款处理手续相同,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与我国订有双边领事协定的外国侨民应按协定的具体规定办理。五、继承人在国外者,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继承人所在国如系禁汇国家,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困难时,可由当地侨团、友好社团和爱国侨领、友好人士提供证明,并由我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再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继承人所在国如未与我建交,应根据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居住国外的继承人继承在我国内储蓄机构的存款,能否汇出国外,按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六、存款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当地公证机关证明,按财政部门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存款,上缴国库收归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转归集体所有。此项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都不计利息。

7. 银行存款管理原则

银行存款管理原则是指对银行存款业务的管理规定。通常情况下,银行存款管理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存款人身份认证:银行要求存款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对存款人身份进行认证。2.存款账户开立:银行要求存款人开立存款账户,并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开户手续。3.存款金额限制:银行对存款金额有一定的限制,一般情况下,单笔存款金额不能超过规定的上限。4.存款利率:银行会根据存款期限和存款金额等因素,确定存款利率。5.存款期限:银行一般提供多种存款期限选择,如整存整取、活期存款等。存款期限越长,存款利率通常会更高。6.取款限制:银行会对取款次数和取款金额有一定的限制,一般情况下,单笔取款金额不能超过规定的上限,每日取款次数也有限制。7.货币兑换:银行一般会提供货币兑换服务,但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8.银行卡管理:银行会为存款人发放银行卡,并规定银行卡的使用范围、密码修改、挂失、解挂等管理规定。9.存款人权益保护:银行会对存款人的权益进行保护,如提供存款保险服务,保障存款人的资金安全。10.存款人义务:存款人有责任保管存款账户的密码,不得将密码泄露给他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存款人自行承担。银行存款管理原则的具体内容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你了解本地的相关规定。

银行存款管理原则

8. 存款管理原则

一.维护存款者权益的原则
1.谁的钱入谁的帐、归谁支配。它既是结算管理三原则之一,也是存款管理的一条重要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家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存次人自主支配使用存款,他人不得动用”。这是国家以立法形式确认的维护存款人权宜的原则。
为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银行在资金结算中只作为中介人和结算监督人,要求收付双方必须按经济合同办事,履行事先约定划烷条件,并按原定偿还日期、偿还方式,监督付次人按期付款,保证收款人按期收款,不可以通过非法手段,将应收款人入帐的钱款,挪作它用。同时,为落实维护存款人权益的政策,专业银行在票据清算中规定,各行对交换票辑的处理要认真掌握,不得随意退票拒付,并规定退票只限于无此户,依法冻结,控购商品无仳件,以及纳入国家基建计划管理的基建户中,发生无计划或超计划,挂失支票等。并规定严格结算纪律,既维护收付双方正当权益,又维护银行信誉。银行只能代扣收税务部门正式通知要求银行代扣欠缴的税款,县以上司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经济仲裁机关)通知规定的罚没款和冻结款。为保证谁的钱进谁的帐,银行在会计核算中,要及时准确地组织结算凭证传递,汇划佃清算过程中不出现人为的差错。为此,要求付款人或受款人必须填写内容齐全,书写清楚的,收付款凭证。由于银行的经办员失职,在结算过程中发生误寄,串户,积压凭证,影响存款人资金周转时,按规运负担经济赔偿。
2.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国家对城乡居民,个体户、农村专业户、承包户的个人存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这是为鼓励人民群众参加储蓄的一贯政策,也是为维护广大城乡居1圮的利益而制定。存款自愿指城乡居民持有的闲置货币存与不存,存多存少,存期长短,参加储蓄的种类;存到哪一个储蓄所都由个人选择,不受任何干预。取款自由指存款人的取款时间,取款金额,取款用途都由存款人自己决定,银行必须按;照《存款章程》规定付款不得留难。存款有息。即凡是存入银行的款项都要按照国家利率政策,付给存款人一定利息。
二、一业为主,适当交叉的原则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各专业银行,综合性银行的业务,允许适度地开展交叉经营。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各地银行制定了地方性的开展业务交叉的暂十规定:各银行应贯彻一业为主,适当交叉的辏本原则:交叉贷款必须执行控制总量,调整结沟等有关政策,资金要自求平衡,不能用拆借资金搞业务交叉,或超出规定擅自提高或啤低利率,乱拉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不准搞先贷后存,变相扩大银行信用,不准在利息之外索取回扣和其它任何费用。为控制企业多头开户,在总行整顿帐与之后规定:允许企业选择银行,但是,—个独立的财务核算单位只能在一个银行营业机构开设一个基本帐户,用于办理各种转帐结算、工资支付和现金收支业务。它是反映银行实行结算服务,现金管理和信贷监督的主体。已在一个银行营业机构开设基本帐户,并经核准登记,又在其他银行重新开设基本帐户的,视为非法帐户,一旦发现开户行应立即撤销。对划小核算单位的“二级核算单位”,除有正常开户手绥外,并由其主管单位财务纵了签署同意建户的意见,准予开立一个“二级基本帐户”。
三、业务经营安全性原则
专业银行在企业化管理中,经营的资金必须具有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企业化管理要求自担风险,加强责任感,防止资金损失。因此,经营的安全性是银行资金运行的重要保证条件,只有加强存款管理才能避免存款风险的发生。银行为了避免存款的风险,稳定经营的安全性,制定了结算办法、帐户竹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制约存款户的资金收付活动。帐户管理具体规定:凡经银行批准开立的帐户,只供开户单位正当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其它资金收付使用,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在资金收付中要认真贯彻国家政策法令,遵守信贷、结算、现金管理规定,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严禁利用存款户主搞非法活动。同时,还严格支票管理制度,履行请领、签发、使用、保管、核销手续。要求:支票必须由财会人员按规定填写,存款户必须保留足够的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不准发出、携带、抵押空白支票,不准出租、出借支票,不准委托他人代签支票。这些制约性的规定,都是维护银行存款安全,避免风险的措施。
四、分业、分口管理的原则
1.分业管理。按照国民经济各郎门的经济属性和行业的不同,实行分业管理,即按全畏、集体、个人和农、工、商的归胸分立科目,分别管理。
2.分口管理。主要分两部分,即流动资金存款管瘤和专用基金存款管理。
(1)流动资金存款管理。企业流动资金存款,是企业在生产、流通营运中将暂时间歇待用的货币资金存入银行,以备采购原材料和劳务销售费支付时使用。银行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和专业银行业务分工的规定,给予开立存款帐户,并进行结算服务。在存款户的资金收付上,除依据国家现金管理、工资基金管理规定监督现金、工资支付外,对于生产、劳务,销售的各项费用支出,必须给予保证。银行在办理流动资金存款的收付中,还必须不断疏通结算渠道,按交易不同特点,采取相适应·的结算方式,搞活资金,缩短结算在途时间,加速资金周转,以增加流动资金存款的资金效益。为了保证企业流动资金存款的支付,中央银行还实行存款准备金制度和备付金存款制度,制约专业银行对流动资金存款的正确营运。
(2)专用基金存款管理。专用基金存款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存的基本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福利基金,生产:发展基金,以及科技三项费用存入银行的专户存款。并由银行监督支付,专款专用,坚持“先存后用,以收定支”的原则。基金提存,须经信贷部门审批,按规定转存“专用基金户”。但在不影响专用基金使用的情况下,对一定时期暂时闲置的专用基金,开户银行可以同意转入结算:户参加周转,并纳入信贷计划进行管理。专用基争存款限定支付范围。提存的折旧基金只能用于更新改造项目的租赁费和修理费支出;生产发展基金和科技三项费刖,只能用于科学研究和新产品试制费的支出。198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规定,基本折旧基金应用于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基本建设I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工资增长基金必须按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和主管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坚持先提后用,专户存储。
银行对流动资金、专用基金存款的监督,按下列几点要求执行。即不准挪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和其他财政性开支;不准擅自用流动资金向外单位搞固定资产投资和参加集资,不准用流动资金购买国库券,不准用流动资金上缴未实现的税利,不准违反结算纪律,任意拖欠,以维护分口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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