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拍卖的条件

2024-05-05 00:02

1. 中止拍卖的条件

导致拍卖中止的特定事由主要有:?(1)拍卖物的处分权发生了争议,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发出中止拍卖的书面通知的。拍卖行接受拍卖委托的前提条件是委托人对拍卖物拥有完全的、无争议的处分权。委托人将拍卖物委托给拍卖行时,都必须有合法的、能证明其拥有完全处分权的拍卖依据。实践中,由于财产关系的复杂性,在拍卖程序开始后,第三人对拍卖物主张权利或对拍卖物的处分权提出异议,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中止拍卖程序。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有:家庭共有财方被一方作为个人财产委托拍卖的;承租人将承租的财产委托拍卖的;抵押人将抵押物委托拍卖的;委托人(主要是企业)由于资不抵债或宣告破产,被人民法院查封进行资产清算的;等等。(2)委托人主动申请中止拍卖,确有正当理由并经拍卖行同意的。委托人同拍卖行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委托人作的意思变更应该得到尊重,只要确有正当理由,委托人提出中止,拍卖行就应予以相应地中止,由于提出中止而给拍卖行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形只发生在任意拍卖委托的场合。(3)因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如发生了自然灾害,使拍卖物品质发生变化,需要重新作出鉴定和评估;要求委托人取样的,而样品不慎丢失,需重新取样;公告刊登有误,需重新发布公告的;看货看样时,发现拍卖物出现数量短缺,需重新核对的;等等。(4)其他在合同中约定的事由的发生,也可令拍卖中止。如合同中约定,当拍卖物的市场行情发生较大变化时,拍卖中止,待双方重新协商确定底价后再恢复拍卖,这里的行情,指季节变化和供需变化、政治因素等对市场带来的一些影响。中止拍卖一般由拍卖人当场宣布或以适当的方式发布公告。法律依据:《拍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拍卖:(一)没有竞买人参加拍卖的;(二)第三人对拍卖标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有争议并当场提供有效证明的;(三)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以正当理由书面通知拍卖企业中止拍卖的;(四)发生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五)出现其他依法应当中止的情形的。中止拍卖由拍卖企业宣布。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拍卖。简要总结:中止拍卖的条件:拍卖中止是指拍卖程序开始后,至拍卖终结前,由于发生了特定事由而使拍卖无法进行或暂时无法进行,待该事由消失后,拍卖继续进行。拍卖中止是否需要取消拍卖委托,应以委托方与拍卖行的合同为准,合同未明确的,视中止原因确定双方责任。

中止拍卖的条件

2. 中止拍卖的条件

法律分析:没有竞买人参加拍卖的;第三人对拍卖标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有争议并当场提供有效证明的;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以正当理由书面通知拍卖企业中止拍卖的;发生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
法律依据:《拍卖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拍卖:
(一)没有竞买人参加拍卖的;
(二)第三人对拍卖标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有争议并当场提供有效证明的;
(三)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以正当理由书面通知拍卖企业中止拍卖的;
(四)发生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
(五)出现其他依法应当中止的情形的。
中止拍卖由拍卖企业宣布。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拍卖。

3. 拍卖中止和撤回区分

法律分析:对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金钱债务而致执行目的实现;执行依据被撤销、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而致执行目的丧失;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不需拍卖财产,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而阻却拍卖程序继续进行等情形的,执行法院在拍卖开始前应撤回拍卖委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拍卖中止和撤回区分

4. 拍卖中止和撤回区分

法律分析:如果因为需要中止一段时间再竞价/拍卖,或者需要修改价格信息,则中止即可。中止后可以编辑,撤回后则无法进行修改。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悔拍则因为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导致拍卖目的难以实现。具体而言,买受人悔拍的情形主要有四种:因出价过高而悔拍;因拍卖财产的瑕疵而拒付余款;因违约成本较低而恶意竞拍,多出现在被执行人阻挠拍卖财产的情形;基于猎奇心理竞拍后未支付余款。

5. 拍卖中止和撤回区分

对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金钱债务而致执行目的实现;执行依据被撤销、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而致执行目的丧失;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不需拍卖财产,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而阻却拍卖程序继续进行等情形的,执行法院在拍卖开始前应撤回拍卖委托。
一、法院如何强制执行支付令
法院一般是通过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等方式强制执行支付令。
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支付令的具体执行流程如下:
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受理;
3、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5、采取强制措施,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支付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的督促债务人给付义务的法律文书。
申请支付令要符合下列条件:
1、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二、破产财产能开5次5次拍卖的限制吗
不可以。破产拍卖最多三次。第三次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可以直接接受该破产财产作为抵债,如果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不能接受的,该破产财产会被法院公告变卖来处理。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九条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拍卖中止和撤回区分

6. 中止拍卖的条件

导致拍卖中止的特定事由主要有:?(1)拍卖物的处分权发生了争议,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发出中止拍卖的书面通知的。拍卖行接受拍卖委托的前提条件是委托人对拍卖物拥有完全的、无争议的处分权。委托人将拍卖物委托给拍卖行时,都必须有合法的、能证明其拥有完全处分权的拍卖依据。实践中,由于财产关系的复杂性,在拍卖程序开始后,第三人对拍卖物主张权利或对拍卖物的处分权提出异议,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中止拍卖程序。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有:家庭共有财方被一方作为个人财产委托拍卖的;承租人将承租的财产委托拍卖的;抵押人将抵押物委托拍卖的;委托人(主要是企业)由于资不抵债或宣告破产,被人民法院查封进行资产清算的;等等。(2)委托人主动申请中止拍卖,确有正当理由并经拍卖行同意的。委托人同拍卖行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委托人作的意思变更应该得到尊重,只要确有正当理由,委托人提出中止,拍卖行就应予以相应地中止,由于提出中止而给拍卖行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形只发生在任意拍卖委托的场合。(3)因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如发生了自然灾害,使拍卖物品质发生变化,需要重新作出鉴定和评估;要求委托人取样的,而样品不慎丢失,需重新取样;公告刊登有误,需重新发布公告的;看货看样时,发现拍卖物出现数量短缺,需重新核对的;等等。(4)其他在合同中约定的事由的发生,也可令拍卖中止。如合同中约定,当拍卖物的市场行情发生较大变化时,拍卖中止,待双方重新协商确定底价后再恢复拍卖,这里的行情,指季节变化和供需变化、政治因素等对市场带来的一些影响。中止拍卖一般由拍卖人当场宣布或以适当的方式发布公告。 法律依据:《拍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拍卖:(一)没有竞买人参加拍卖的;(二)第三人对拍卖标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有争议并当场提供有效证明的;(三)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以正当理由书面通知拍卖企业中止拍卖的;(四)发生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五)出现其他依法应当中止的情形的。中止拍卖由拍卖企业宣布。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拍卖。简要总结:中止拍卖的条件:拍卖中止是指拍卖程序开始后,至拍卖终结前,由于发生了特定事由而使拍卖无法进行或暂时无法进行,待该事由消失后,拍卖继续进行。拍卖中止是否需要取消拍卖委托,应以委托方与拍卖行的合同为准,合同未明确的,视中止原因确定双方责任。

7. 拍卖中止和撤回区分

法律分析:对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金钱债务而致执行目的实现;执行依据被撤销、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而致执行目的丧失;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不需拍卖财产,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而阻却拍卖程序继续进行等情形的,执行法院在拍卖开始前应撤回拍卖委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拍卖中止和撤回区分

8. 暂缓拍卖的法定事由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后,遇有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的情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通知拍卖机构和当事人。拍卖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拍卖,并通知竞买人。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后,遇有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的情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通知拍卖机构和当事人。拍卖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拍卖,并通知竞买人。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