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2024-05-04 12:30

1.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2005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公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分总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申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和批复、项目实施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附则6章38条,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公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第31条决定,废止《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31号令)。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2.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第四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具体包括:
  (一)社会公益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
  (二)农业和农村;
  (三)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四)重大科技进步;
  (五)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
  (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公共领域。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会同相关行业部门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对欠发达地区,特别是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应当分专项制定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预定目标、实施周期、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监督管理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贴息标准,作为各专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的具体依据。
  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专项规划和有关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均应当公开。第七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当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项目的投资补助和贴息金额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核定,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第二章 申报和审核第八条 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审批),并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第九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项目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
  (四)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五)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项目单位应对所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 资金申请报告由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提出,按程序报送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汇总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单独报送,或者与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合并报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等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第十一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投向和申请程序;
  (二)符合有关专项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的要求;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四)项目已经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第三章 批复和下达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视具体情况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确有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单位进行评审。
  项目单位被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黑名单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3.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的《办法》全文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5日起施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31号令)同时废止。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的《办法》全文

4. 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财政部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355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附件: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5. 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三章 投资补助项目预算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投资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办法,严把预算下达审核关。并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下达投资补助项目预算。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下达预算:(一)投资计划不符合国务院确定的投资补助安排原则和重点;(二)项目已申请其他投资补助的;(三)项目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四)需要地方财政部门财力配套,地方财政部门未出具意见的;(五)需要地方财政部门承诺有关事项,地方财政部门没有承诺的;(六)项目建成后,需同级财政部门安排运营经费而同级财政部门没有出具意见的;(七)项目单位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八)审计部门、财政监督机构和评审机构发现项目单位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九)项目单位违法违规受到举报的;(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八条 投资补助项目预算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调整。对确需调整的项目,应严格按照调整预算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中央对地方项目投资补助要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三章 投资补助项目预算管理

6. 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二章 投资补助适用范围

第三条 投资补助主要适用于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第四条 投资补助根据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需要和国家确定的重点进行安排。对具体项目的投资补助,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第五条 投资补助可根据项目建设实施进度一次或分次安排。

7.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7月15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3年6月15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5日起施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31号令)同时废止。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8.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暂行办法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使用灾后重建补助等应急性投资资金的项目,按照有关专项规定进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第四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认真安排好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项目应适当倾斜。第六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按照项目安排,并明确资金用途。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可按项目单独申请和安排,也可根据政策规定统一申请、集中安排。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超过2亿元的,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不超过2亿元,但超过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也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安排给单个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一律按投资补助或贴息方式管理,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时,原则上应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的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和贴息标准。制定工作方案时,要符合有关行业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工作方案均应公开,以便于企业和地方政府遵照执行。  第九条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投资项目,应按照有关工作方案、投资政策的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第十条 按有关规定应报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可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也可在项目经审批或核准同意后,根据国家有关投资补助、贴息的政策要求,另行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审批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审批单位批准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在核准或备案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第十一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三)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四)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五)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其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可适当简化,重点论述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第十二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二)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六)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七)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八)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第十三条 凡已经由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不再附送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项材料;凡已经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不再附送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第三、四、五项材料;申请使用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总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或根据有关规定集中申请的投资项目,报送的附件材料可适当简化。第十四条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须报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审查通过后,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要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统称为申报单位。第十五条 在资金申请报告的上报过程中,如果需要经过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审核,应在工作方案中予以明确。工作方案对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部门、上报程序有特定要求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一)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使用方向;(二)符合有关工作方案的要求;(三)符合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安排原则;(四)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五)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六)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 对申报材料不齐备的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应通知申报单位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查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关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必要时还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第十九条 对于单个项目拟安排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数额超过3000万元的,可要求项目单位报送初步设计概算,并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具体数额。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结果,对同意安排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资金申请报告做出批复,并将批复意见下达给申报单位。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是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贴息计划的依据。批复文件可单独办理,也可集中办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建设资金到位等情况,可一次或分次下达投资资金计划。第二十一条 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原则上均为一次性安排。对于已经安排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不重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第二十二条 投资补助主要采用货币补助方式,也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项目具体情况,采用设备、材料等实物补助方式,由有关部门采用招标方式统一购置后配备给接受补助的项目单位。第二十三条 对于投资补助资金超过项目总投资80%的非经营性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采用“代建制”方式进行建设,将建成后的项目移交使用单位。第二十四条 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原则上按项目的建设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  第二十五条 凡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第二十六条 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要严格按照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招标内容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其他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也要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招标工作。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报告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建设情况的,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其委托机构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第二十八条 投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确定的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第二十九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竣工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对重点项目进行检查总结,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第三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也要对本企业内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保证项目能够按照国家的要求顺利建设实施,防止项目单位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第三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进行稽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 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均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国家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二)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四)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三十四条 申报单位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五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申报单位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第三十五条 有关中介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评估意见水平低下、严重失实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降低咨询资质等级等处罚,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二)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批准资金申请报告的;(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