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行为税六个税种的立法文件……①契税法

2024-05-15 22:43

1. 财产行为税六个税种的立法文件……①契税法

财产行为税六个税种的立法文件
  
  
 
  
 目录及:
  
  
 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00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005: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00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001: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壹: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08-11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 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四条 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06-30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现将契税若干事项执行口径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一)征收契税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二)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1.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三)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四)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六)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七)承受已装修房屋的,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八)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零;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九)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
  
  
 三、关于免税的具体情形
  
  
 (一)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限于上述三类单位中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的非营利法人和非营利组织。其中:
  
  
 1.学校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2.医疗机构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医疗机构。
  
  
 3.社会福利机构的具体范围为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二)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土地、房屋用途具体如下:
  
  
 1.用于办公的,限于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2.用于教学的,限于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3.用于医疗的,限于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4.用于科研的,限于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5.用于军事设施的,限于直接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6.用于养老的,限于直接用于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土地、房屋;
  
  
 7.用于救助的,限于直接为残疾人、未成年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土地、房屋。
  
  
 (三)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申报。
  
  
 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情形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
  
  
 (二)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当日。
  
  
 (三)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
  
  
 00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06-30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现将契税若干事项执行口径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一)征收契税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二)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1.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三)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四)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六)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七)承受已装修房屋的,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八)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零;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九)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
  
  
 三、关于免税的具体情形
  
  
 (一)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限于上述三类单位中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的非营利法人和非营利组织。其中:
  
  
 1.学校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2.医疗机构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医疗机构。
  
  
 3.社会福利机构的具体范围为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二)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土地、房屋用途具体如下:
  
  
 1.用于办公的,限于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2.用于教学的,限于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3.用于医疗的,限于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4.用于科研的,限于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5.用于军事设施的,限于直接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6.用于养老的,限于直接用于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土地、房屋;
  
  
 7.用于救助的,限于直接为残疾人、未成年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土地、房屋。
  
  
 (三)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申报。
  
  
 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情形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
  
  
 (二)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当日。
  
  
 (三)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
  
  
 发生上述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五、关于纳税凭证、纳税信息和退税
  
  
 (一)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包括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其他凭证。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依法查验土地、房屋的契税完税、减免税、不征税等涉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
  
  
 (三)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具体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包括:自然资源部门的土地出让、转让、征收补偿、不动产权属登记等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房屋交易等信息,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社会组织登记等信息,公安部门的户籍人口基本信息。
  
  
 (四)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发生下列情形,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
  
  
 1.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
  
  
 2.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
  
  
 3.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
  
  
 六、其他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8〕9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河南省财政厅的批复》(财税〔2000〕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财税〔2007〕1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同时废止。

财产行为税六个税种的立法文件……①契税法

2. 财产行为税六个税法之一……⑤车船税法

005: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年2月25日
  
 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2011年2月25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第二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四条 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第七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八条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第九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 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本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1.0升(含)以下的 计税单位:每辆 年基准税额:60元至360元 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计税单位:每辆 年基准税额:300元至540元 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计税单位:每辆 年基准税额:360元至660元 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计税单位:每辆 年基准税额:660元至1200元 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计税单位:每辆 年基准税额:1200元至2400元 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计税单位:每辆 年基准税额:2400元至3600元 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4.0升以上的 计税单位:每辆 年基准税额:3600元至5400元 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税目:商用车客车 计税单位:每辆 年基准税额:480元至1440元 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
  
     税目:商用车货车 计税单位:整备质量每吨 年基准税额:16元至120元 备注: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税目:挂车 计税单位:整备质量每吨 年基准税额: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备注:(空)
  
     税目:其他车辆专用作业车 计税单位:整备质量每吨 年基准税额:16元至120元 备注:不包括拖拉机
  
     税目:其他车辆轮式专用机械车 计税单位:整备质量每吨 年基准税额:16元至120元 备注:不包括拖拉机
  
     税目:摩托车 计税单位:每辆 年基准税额:36元至180元 备注:(空)
  
     税目:船舶机动船舶 计税单位:净吨位每吨 年基准税额:3元至6元 备注: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税目:船舶游艇 计税单位:艇身长度每米 年基准税额:600元至2000元 备注:(空)
  
 贰: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23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车船税法第一条所称车辆、船舶,是指:
  
   (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
  
   (二)客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条 机动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
  
   (一)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每吨3元;
  
   (二)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每吨4元;
  
   (三)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每吨5元;
  
   (四)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每吨6元。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第五条 游艇具体适用税额为:
  
   (一)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每米600元;
  
   (二)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每米900元;
  
   (三)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每米1300元;
  
   (四)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每米2000元;
  
   (五)辅助动力帆艇,每米600元。
  
   第六条 车船税法和本条例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标注的技术参数、数据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第七条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第八条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二项所称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船。
  
   第九条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三项所称的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第十条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车船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十一条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二条 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第十三条 已完税或者依法减免税的车辆,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
  
   第十四条 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税款时,可以一并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第十六条 纳税人缴纳车船税时,应当提供反映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等与纳税相关信息的相应凭证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以前年度已经提供前款所列资料信息的,可以不再提供。
  
   第十七条 车辆车船税的纳税人按照纳税地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适用税额缴纳车船税。
  
   第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时,应当同时报送明细的税款和滞纳金扣缴报告。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具体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十九条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第二十条 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第二十一条 车船税法第八条所称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应当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可以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车船税征收事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四条 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第二十五条 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第二十六条 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车辆、船舶的含义如下:
  
   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随身行李,核定载客人数包括驾驶员在内不超过9人的汽车。
  
   商用车,是指除乘用车外,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货物的汽车,划分为客车和货车。
  
   半挂牵引车,是指装备有特殊装置用于牵引半挂车的商用车。
  
   三轮汽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50公里,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
  
   低速载货汽车,是指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70公里,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挂车,是指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或者拖拉机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
  
   专用作业车,是指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车辆。
  
   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工程机械车。
  
   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50公里,或者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毫升的两轮或者三轮车辆。
  
   船舶,是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其中,机动船舶是指用机器推进的船舶;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舶;游艇是指具备内置机械推进动力装置,长度在90米以下,主要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水上体育运动等活动,并应当具有船舶检验证书和适航证书的船舶。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3. 财产和行为税包括哪些税种

法律分析:
财产税是对法人或自然人在某一时点占有或可支配财产课征的一类税收的统称。 财产税类税种的课税对象是财产的收益或财产所有人的收入,主要包括房产税、财产税、遗产和赠与税等税种。对财产课税,对于促进纳税人加强财产管理、提高财产使用效果具有特殊的作用。中国财产课税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等。遗产和赠与税在体现鼓励勤劳致富、反对不劳而富方面有着独特的作用,是世界各国通用的税种,中国虽然列入了立法计划,但至今也未开征。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财产税是对法人或自然人在某一时点占有或可支配财产课征的一类税收的统称。所谓财产,是指法人或自然人在某一时点所占有及可支配的经济资源,如房屋、土地、物资、有价证券等。财产税类税种的课税对象是财产的收益或财产所有人的收入,主要包括房产税、财产税、遗产和赠与税等税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财产和行为税包括哪些税种

4. 财产与行为税包括哪些税种?

一、财产税类包含以下十个税种: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船舶吨税、遗产税。以上这些税种是对纳税人拥有或使用的财产征收的。
二、行为税类包含以下八个税种、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屠宰税、筵席税、证券交易税、燃油税。这些税种是对特定行为或为达到特定目的而征收的。
三、印花税的税目不同,税率也是不同的。
1、购销合同的税率是按购销金额0.3‰贴花
2、加工承揽合同税率是按加工或承揽收入0.5‰贴花。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税率是按收取费用0.5‰贴花。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率是按承包金额0.3‰贴花。
5、财产租赁合同税率是按租赁金额1‰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6、货物运输合同税率是按运输费用0.5‰贴花。

5. 财产行为税包括哪些税

财产行为税包括契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财产行为税是指纳税人拥有的财产数量或者财产价值为征税对象,或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税种。财产行为税意义有以下几点:1、熟练掌握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最新规定和优惠政策;2、熟练掌握印花税的规定和操作难点;3、掌握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的最新规定和操作重点;4、掌握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契税是指不动产土地、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产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契税自身特征有以下几点:1、征收契税的宗旨是为了保障不动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征税,契税征收机关便以政府名义发给契证,作为合法的产权凭证,政府即承担保证产权的责任。因此,契税又带有规费性质,这是契税不同于其他税收的主要特点;2、纳税人是产权承受人。当发生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行为时,按转移变动的价值,对产权承受人可征一次性契税;3、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即在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行为时,对纳税人依一定比例的税率可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财产行为税包括哪些税

6. 财产行为税包括哪些税

  财产税类包含以下十个税种: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船舶吨税、遗产税。以上这些税种是对纳税人拥有或使用的财产征收的。
  行为税类包含以下八个税种、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屠宰税、筵席税、证券交易税、燃油税。这些税种是对特定行为或为达到特定目的而征收的。

  按照征税对象划分,我国目前现行税种可分为5大类共18个税种:
  1、第一类:流转税。税种:增值税;增值税附加税;消费税;关税
  2、第二类:所得税。税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第三类:财产税。税种:房产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
  4、第四类:行为税。税种: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船舶吨税
  5、第五类:资源税。税种: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烟叶税

7. 财产行为税的介绍

the taxation of property behavior财产行为税是以纳税人拥有的财产数量或财产价值为征税对象或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如我国现行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都属于这一类。

财产行为税的介绍

8. 财产行为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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