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隐性债务什么意思

2024-05-13 09:28

1. 政府隐性债务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政府隐性债务主要指政府在法定债务限额之外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主要是为了投向公益性项目和准公益性项目。而政府一般债务是由财政一般公共预算作为偿还来源的一类债务。其中债务是指债的法律关系中,债务人依法对债权人所承担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有将出卖的物品交付买受人的义务,这就是为一定行为的债务。
法律依据:《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
第四条 除外债转贷外,一般债务收入通过发行一般债券方式筹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一般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确需发行一般债券的,应当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债务预算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一般债券。
第五条 一般债务收入应当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六条 一般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政府隐性债务什么意思

2. 政府债务和政府隐性债务的区别是什么?

1.主要体现在定义、形式以及作用的不同。2.政府隐性债务是指政府在法定政府债务限额之外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主要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替政府举借,由政府提供担保或财政资金支持偿还的债务;政府在设立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过程中,通过约定回购投资本金、承诺保底收益等形成的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债务、承担政府未来支付义务的棚改政府购买方服务等。总体来看,区别于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债务限额内债务的,在其以外的所有政府违规举债或担保行为,就属于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的行为。3.政府显性债务就是政府债务,是指监管法规允许、相对规范的地方政府债,(如地方债)和以非债券形式存在的债务包括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中由财政负责偿还的部分;以及政府部门和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用事业单位的举债。而政府一般债务是由财政一般公共预算作为偿还来源的一类债务。4.两种主要区别如下:1)定义不同:政府债务是指政府在国内外发行的债券或向外国政府和银行借款所形成的政府债务;隐性债务是指在计划经济时期下,劳动者个人对养老保险不作任何投保,养老金由国家承诺。2)形式不同:政府债务是债券形式或者是借款形式;隐性债务则是国家对个人养老金的偿还。3)作用不同:政府债务分为中央政府债务和地方政府债务;隐性债务主要有“老人”的隐性债务和“中人”的隐性债务。5.需要关注的是,在存量转化中,地方政府会将部分隐性债务转化为企业债务,以减轻政府的偿债压力,这会显著增加投资回收风险。

3. 政府债务和政府隐性债务的区别

主要体现在定义、形式以及作用的不同。两种主要区别如下:1.定义不同政府债务是指政府在国内外发行的债券或向外国政府和银行借款所形成的政府债务;隐性债务是指在计划经济时期下,劳动者个人对养老保险不作任何投保,养老金由国家承诺。2.形式不同政府债务是债券形式或者是借款形式;隐性债务则是国家对个人养老金的偿还。3.作用不同政府债务分为中央政府债务和地方政府债务;隐性债务主要有“老人”的隐性债务和“中人”的隐性债务。【拓展资料】政府隐性债务是指政府在法定政府债务限额之外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主要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替政府举借,由政府提供担保或财政资金支持偿还的债务;政府在设立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过程中,通过约定回购投资本金、承诺保底收益等形成的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债务、承担政府未来支付义务的棚改政府购买方服务等。总体来看,区别于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债务限额内债务的,在其以外的所有政府违规举债或担保行为,就属于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的行为。政府显性债务就是政府债务,是指监管法规允许、相对规范的地方政府债,(如地方债)和以非债券形式存在的债务包括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中由财政负责偿还的部分;以及政府部门和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用事业单位的举债。而政府一般债务是由财政一般公共预算作为偿还来源的一类债务。需要关注的是,在存量转化中,地方政府会将部分隐性债务转化为企业债务,以减轻政府的偿债压力,这会显著增加投资回收风险。

政府债务和政府隐性债务的区别

4. 如何认定政府隐性债务

法律分析:政府隐性债务从理论上来讲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主要通过不合规操作或变相举债产生。如果编制地方政府自身的资产负债表,隐性债务不会被计入负债,一是由于隐性债务的举借主体不是该政府会计主体,即地方政府,二是隐性债务的偿付不是现时义务,而是由某些未来的事项所决定,如融资平台自身是否能偿债,且金额也可能无法准确地计量,取决于举债主体自身能偿还多少,换言之,隐性债务基本都属于或有负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五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5. 政府隐形债务还是隐性债务

法律分析:是隐性债务。政府隐性债务是指政府在法定政府债务限额之外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主要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替政府举借,由政府提供担保或财政资金支持偿还的债务;政府在设立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过程中,通过约定回购投资本金、承诺保底收益等形成的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债务、承担政府未来支付义务的棚改政府购买方服务等。总体来看,区别于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债务限额内债务的,在其以外的所有政府违规举债或担保行为,就属于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条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第六条 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包括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向中央的上解收入。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政府隐形债务还是隐性债务

6. 政府隐形债务还是隐性债务?

法律分析:是隐性债务。政府隐性债务是指政府在法定政府债务限额之外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主要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替政府举借,由政府提供担保或财政资金支持偿还的债务;政府在设立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过程中,通过约定回购投资本金、承诺保底收益等形成的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债务、承担政府未来支付义务的棚改政府购买方服务等。总体来看,区别于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债务限额内债务的,在其以外的所有政府违规举债或担保行为,就属于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五条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第六条 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包括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向中央的上解收入。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7. 如何认定政府隐性债务

法律分析:
政府隐性债务从理论上来讲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主要通过不合规操作或变相举债产生。如果编制地方政府自身的资产负债表,隐性债务不会被计入负债,一是由于隐性债务的举借主体不是该政府会计主体,即地方政府,二是隐性债务的偿付不是现时义务,而是由某些未来的事项所决定,如融资平台自身是否能偿债,且金额也可能无法准确地计量,取决于举债主体自身能偿还多少,换言之,隐性债务基本都属于或有负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五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如何认定政府隐性债务

8. 政府隐性债务的概念界定

政府隐性债务是指政府在法定政府债务限额之外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主要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替政府举借,由政府提供担保或财政资金支持偿还的债务。政府隐性债务是指政府在法定政府债务限额之外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主要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替政府举借,由政府提供担保或财政资金支持偿还的债务。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是一个时代的产物,因隐性债务而积累的资金,曾经为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城镇化质量和速度的提升,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但是,随着隐性债务规模的越来越大,加之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隐性债务的弊端日趋凸显,已经对我国当前和未来的稳定和发展形成了相当大的威胁,到了必须严格控制的程度。一、从政策角度看,防范隐性债务风险是我国三大攻坚战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众所周知,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的攻坚战,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得到人民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即是三大攻坚战之首——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部分。因此,各地政府应清醒的认识到,防范与化解隐性债务风险,将是党中央长期坚持的治国方针,而非仅为一时之需,故此,各地政府应彻底打消幻觉和侥幸心理,从内心深处认可这一项重要任务的长期性与持续性。二、从内在角度看,隐性债务对国家金融安全形成了重大威胁毋庸置疑,在当今时代,金融安全是除国防安全之外的另一个国家核心安全,1998年的金融风暴和2008年的金融危机所形成的破坏力,至今仍令我们心有余悸。隐性债务表面上看是地方政府或其所属国有企业发生了债务危机,但是从深层次看,实则是各个债权人无法到期回收欠款,进而引发了债权人的自身风险。而这些债权人或资金的最终来源,大部分都是国有性质的金融机构,因此,隐性债务的风险最终将传导形成以国有资本为主的金融机构的风险,而国有金融机构在我国金融体系所占比重是无需多言的。根据2018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测算,2018年末,我国隐性债务数额达30.9万亿,而2018年我国的GDP总额为91.93万亿,如此直观比较,隐性债务的规模可见一斑。因此,若如此庞大规模的隐性债务再不进行控制与化解,那么将必然存在引起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很大可能。法律依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三条 负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的现时义务。现时义务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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