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开发商收取房屋维修基金合理吗

2024-05-17 18:26

1. 房产开发商收取房屋维修基金合理吗

您好!
也不知道为什么,现在购置新房或者旧房,要交纳一笔不小数字的房屋维修基金。这对许多不富裕的普通老百姓来说,确确实实是一笔不小的金额啊! 该“基金”既不是行政收费,也不是国家税收,却可以和“契税”等国家税收平起平坐。如果你不交纳所谓房屋维修基金,房管部门就不给你办理房产证!现在工商局的工商管理费,国家“以人为本”也都取消了,而现在不阴不阳的“房屋维修基金”却依然坚挺的压在普通购房者身上!那么房屋维修基金到底是何物?有没有存在的必要?是不是合理也合法呢? 所谓《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条例》出台后,对房产公共部门的修缮,由房产管理部门按房价一定的比例或购房面积向购房消费者收取房屋维修基金,该基金专款专用,由房产部门代管,或由经批准的物业部门代管。 这里,我想提出几点疑问: 一是,房屋维修基金,为什么要向购房消费者收取?作为房屋,本来就是和家电、食品、汽车等一样,都属于消费品,只是所谓特殊,特殊,就是因为房屋建设质量要求要更高,标准更高,是国计民生的大件商品,但,房屋毕竟还是商品,可为什么要向购房消费者收取房屋维修基金?是不是所有购买汽车的消费者,都要交纳所谓汽车维修基金呢?彩电维修基金呢?这本应该由建设方承担的责任,莫名其妙地转嫁了一大部分给房屋购买者(消费者),请问,这种做法合理吗?房屋和其他商品一样,也应该有保质期和维修期,作为房屋这种商品,其期限应该设定为50年以上,如果确实过了维修期,也应该由业主自主选择修缮方式方法,事前收取这么一大笔所谓“房屋维修基金”,是不是表明,开发商(建设单位)你质量马马虎虎就可以了,反正,以后收取了房屋维修基金,由那些消费者自己扛着呢? 二是,所谓“房屋维修基金”管理的问题。有许多购房者反映,有相当一部分购房者交纳的房屋维修基金,被房管部门挪用甚至政府挪用!还有的房屋管理部门与物业公司狼狈为奸,任意地挪用或骗取购房者的房屋维修基金。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失去了本该有的功能。 三是,“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根本没有消费者的监督和管理,已经成为房产管理部门视同“行政收费”对待。房产管理部门缺乏宣传力度,很多消费者都不知道房屋维修基金到底是什么,用在哪里? 四是,一套房产存在重复收取房屋维修基金的不合理现象。业主在购房时,已经按比例或者面积交纳了房屋维修基金,可转让后,该房产又要受让方再一次按同样方式交纳房屋维修基金,同一套房产,如果转让多次,就收取多次房屋维修基金,请问,这是什么逻辑? 五是,房屋维修基金年限跨度那么大,管理上根本跟不上,甚至不规范,除了给购房者带来经济负担外,对购房者没有什么太多益处。不可能房子公摊部分一买下来,就要维修吧?公摊部分,也是开发商应该保质保量的部分,是消费者房产组成部分,摊入了购房者个人房屋面积里面的。作为房产开发商或生产者,保证房产质量是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义务。所以,让消费者承担所谓房屋维修基金,没有什么道理。就算遇见天灾人祸什么的,房屋公摊部分维修费用,也有业主们共同协商处理。莫名其妙地收取“房屋维修基金”,到底起到什么作用?值得商榷
望采纳,谢谢

房产开发商收取房屋维修基金合理吗

2. 房子还没住,开发商就要收取维修基金,合理吗?

这维修基金是必须要交的,并不是说要交给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而是存到房管局专门设立的账户上,以便将来对你们小区超出质保范围的公共区域设施设备的进行保养维护及更新。
买房子肯定是按建筑面积收费而不是套内面积,这是地球人都知道的事,包括物业费什么的,这个你应该没有任何疑问的。

3. 小区车位到底能不能买卖!


小区车位到底能不能买卖!

4. 请问:车库是我们自己买的,物业还要收取车库维修基金合理吗?办ID卡出入收费50元合理吗?

  就当是花钱买个位置。。。。。
  地面车位即利用小区的地上空间,除去房屋占地,绿化用地,道路用地后剩余的一些可利用的地方,在不影响出行的情况下设置的车位,其产权是不归具体某个业主,也不归开发商,更不会归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物权法》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的车位,属于业主所有”,开发商在把房屋出售后,其小区规划的土地一并出售,所以我们今后拿的是《房地产权证》,换言之,小区土地已经分摊给各位业主,购买房屋的钱内是包含土地的价值,所以买房子是购买房地产的通俗说法。理解这个道理,就明白所有的用地是全体业主共有,在全体业主共有的地上设置的停车位,其产权是全体业主的,但这里要说明,地面车位是没有产证的,因为无法记载权利人,那些买地面车位的说法是无稽之谈。
  地下车位的归属,曾一度困扰了业内很久,归开发商和归业主两种呼声此起彼伏,开发商认为出售的是地上权益,即房地产,并没有把地下部分出售,况且当时也不能出售(当时小区的地下部分是作为人民防空用的,权益归国家)。业主们认为房屋地下作为车库的部分实质是房屋的基础(比如箱型基础),其造价是包含在整幢大楼的造价内,购买的房屋应该包含下部结构。如今的现行做法是这么规定的,当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作为公摊面积分到大家头上了,那地下车库是属于全体业主或该幢业主所有,反之则归开发商所有。至于怎么求证,可以看《房屋土地测绘报告》(实测),这份东西物业手上有,可以让“路路通”中正同学帮大家去搞一份。按照开发商大张旗鼓地出售地下车库的情况看,产权应该归开发商,但截至写这篇东西的时候,“网上房地产”没有将中浩云的车库纳入可销售范围,很值得推敲。
  按照上海的做法,地下车库是没有单独产证的,是记载在房地产权证的“附记”一栏中,比如记为“地下车库××号,建筑面积××平方米”,原则上一户只能一个车位,当车库数量超过住宅房屋数量,其超过的部分可不受限制。转让的时候可单独转让车库,但不能单独转让房地产,单独转让的车库只能转让给本小区业主,不能转给其他人,原因上面说过的地下车库没有单独产证。
  搞清楚了产权,我们就来谈费用问题,这个才是大家最关心的。
  地面车位的租金实质是土地租赁费+车位保管费。
  土地租赁费归产权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这笔费用主要补充专项维修基金,用于共用部分的维修养护,也可以按照物业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就是说,这笔费用物业代收了,但不能自己用,也不能自说自话用在小区的其他方面,因为业主已经缴纳了物业管理费,这笔费用列入专项维修基金,动用的话要经过业主表决,这里特别提醒广大业主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很多物业往往将这笔钱“贪污”作为年终奖的来源。这钱也可能是今后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经过业主大会的决定才能够用于其他物业管理方面,比如一些意外突发事件,恕我乌鸦嘴,比如小区内某段道路塌陷啦,某段围墙倒塌啦,呵呵,不要扔臭鸡蛋,打个比方而已。
  车位保管费是物业服务企业的一些必要开支,比如划个油漆,一些监控设备(这些监控设备主要服务于地面上,与地下有所区别,费用大多出在了房屋管理费中),在车位周边加派人手巡逻什么的。
  上诉两个费用通称(地面)车位租赁费,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由开发商和物业服务企业决定是否收费,收费标准应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需要指出的是,物价部门往往是制定一个最高标准,而开发商无一例外地执行这个最高标准,其深层次地原因是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的物业法律上叫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是开发商通过招标得来得,潜规则操作模式往往是自己的下属单位或者叫协作单位,其中的猫腻我就不多说了,目的就是为了自己小兄弟可以利用车位租赁费多储存着“小金库”,明着就是准备把业主的钱往自己口袋里塞,或者用业主的钱做顺水人情。
  答案补充
  到了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这个车位租赁费就由不得他们来说三道四了,首先业主可以决定是否收费,如果不收费,那么租赁人就付个车位保管费就可以了,必要开支还是要给人家的,决定要收费的,收费标准参照物价局规定,注意了,上面是按照,这里是参照,反正土地租赁费是大家的,大家决定少收,纳入专项维修基金的钱也少。是否收费看业主大会的决定,这里注意,是业主大会,不是业主委员会,根据我的经验,收买几个业主委员的成本比说服全体业主要低很多,呵呵,不深说了。

5. 位,请问这车位是否要交维修基金

总体上来说,车位可以地简单分为两种,一种是能办出产权证的,另一种是不能办出产权证的。所以在大家购买车位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了解清楚,你签署的是《机动车位购置协议》,还是《车位租赁协议》或《使用权转让协议》。

    常见的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也可以地简单分为两种。一种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的车位。只要列入了公摊,从法律上来说就属于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因为是全体业主共有。因此该类车位不可以购买产权但可以租赁。另一种是人防车位。

    人防车位不同于其它车位,有着其特殊性。因为人防车位所占的面积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属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根据有关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此外,建设部相关条例已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因此,人防车位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该类车位也不可以购买产权。

    那人防车位可不可以进行租赁呢?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对人防车位的租赁主要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部分法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出售和转让人防工程的产权和使用权,转让人防工程车位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买受人利益,即使双方签订了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也是无效的。

    观点二、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交由开发商开发管理的,开发商可以通过租赁人防车位获得租金,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因此,如要租赁人防车位最好先取得人防部门的许可。而且,租赁人防车位存在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该车位被政府部门无偿征用的可能性。

    最后,大家在约定租赁期限还要注意,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位,请问这车位是否要交维修基金

6. 是按套内面积还是按建筑面积收取维修基金

您好,应该按房产证上的面积算的,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照购房款的2%-5.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望采纳谢谢

7. 车位的公共维修基金开发商可代收吗

总体上来说,车位可以地简单分为两种,一种是能办出产权证的,另一种是不能办出产权证的。所以在大家购买车位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了解清楚,你签署的是《机动车位购置协议》,还是《车位租赁协议》或《使用权转让协议》。
    常见的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也可以地简单分为两种。一种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的车位。只要列入了公摊,从法律上来说就属于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因为是全体业主共有。因此该类车位不可以购买产权但可以租赁。另一种是人防车位。
    人防车位不同于其它车位,有着其特殊性。因为人防车位所占的面积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属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根据有关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此外,建设部相关条例已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因此,人防车位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该类车位也不可以购买产权。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对人防车位的租赁主要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部分法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出售和转让人防工程的产权和使用权,转让人防工程车位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买受人利益,即使双方签订了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也是无效的。
    观点二、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交由开发商开发管理的,开发商可以通过租赁人防车位获得租金,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因此,如要租赁人防车位最好先取得人防部门的许可。而且,租赁人防车位存在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该车位被政府部门无偿征用的可能性。
    最后,大家在约定租赁期限还要注意,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车位的公共维修基金开发商可代收吗

8. 房屋赠送面积地下室要交房屋维修基金吗

  房屋赠送面积地下室是否需要交房屋维修基金要看产权证上有没有说明赠送的为附属物,也就是赠送的部位具有产权证即被要求缴纳公共维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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