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企业转让资产,对于该项资产的净值,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吗

2024-05-14 22:52

1. 广东企业转让资产,对于该项资产的净值,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七十五条的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资产的净值和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转让财产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广东企业转让资产,对于该项资产的净值,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吗

2. 净资产为负的企业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

1、股权转让,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假如净资产为负的情况下也就不需要纳税,企业所得税额为25%。
2、根据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3、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②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③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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