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请问下现在有没有四川省的法律服务收费标准规定?麻烦了,急用!

2024-05-04 13:38

1. 你好,我想请问下现在有没有四川省的法律服务收费标准规定?麻烦了,急用!

1、我是用律师证查的,没有就没有了
2、内容如下: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批复
(川价字费[2000]231号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省司法厅,各市、地、州物价局:
  你厅“关于请予批准《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印发的《乡镇法律服务收费办法》,结合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实际,现将《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所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原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区乡(镇)法律服务所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一: 
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委托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法人和自然人(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4号)第四条、《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基层法律服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境内,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委托人。
  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法律服务,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
  (一)解答法律询问;
  (二)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三)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轻微刑事等诉讼活动;
  (四)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六)主持调解纠纷;
  (七)办理见证事项。
  第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根据承办业务的繁简程度、所需人员数量、需时长短、标的大小、提供法律服务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委托人的承受能力等情况,在收费标准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计算收费数额。
  第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也可与委托人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或《法律顾问聘应合同》等文书中约定或者签订专门的书面收费协议,约定收费方式、数额(比例)等。
  第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或约定的收费比例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基层法律工作者不得私自收费。
  第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一)鉴定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办理委托法律事务所需差旅费、通讯费等;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委托办事有关事项,需向第三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以第三方出具的法定票据为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协助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不得收费。
  第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解答简易的法律询问不收费。解答比较复杂的、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询问,按规定标准收费。
  第十条 基层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聘方办理下列法律事务,不再收费:
  (一)解答聘方提出有关业务方面的法律问题;
  (二)为聘方草拟、审查有关业务方面的法律文书;
  (三)以聘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有关法律事务方面的洽谈、谈判;
  (四)协助聘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为聘方职工宣讲法律知识;
  (五)其他简易的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基层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期间,受聘方委托代理诉讼和比较复杂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按规定收费标准从优收费。
  第十二条 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见证的民事行为或经济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请求调解或委托代理诉讼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减免收费。
  第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纠纷,调解费由申请方预付;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双方责任大小决定各自应负担的数额。当事人中途撤回调解申请的,可根据付出工作量大小,酌情退还调解费。
  第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协助公证处办理公证事项,根据工作量大小,从公证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具体分成比例由县级司法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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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四川省律师收费标准规定有哪些

政府指导价标准
(一)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实行计件收费,标准如下:
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1.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阶段):2000-15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2000-12000元/件;
3.审判阶段:3000-30000元/件。
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000-15000元/件。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的服务收费标准。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10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根据所涉及的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实行分段累计收费。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律师收费总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6%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部分5.5%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5%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4%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3%
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2%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10000元。
(四)收费说明
1.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数个罪名或数起犯罪事实,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费。
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可采取计时收费,计时收费标准为200-1500元/小时。
3.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诉讼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规定标准5倍之内(含5倍)协商确定收费标准。但不得重复累加收费。
以下诉讼案件可在委托代理(收费)合同中约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诉讼案件:
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同类案件的;
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的;
重大涉外案件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计时收费案件不适用本条款。
4.前述收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是指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死刑复核、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收取。
5.少数民族地区,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区)的律师服务收费可按本标准酌情下浮。

3. 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标的的,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律师工作所需耗费时间,在30005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标的的,代理费不低于10000元;涉及财产标的的,按争议标的收取代理费,但最低不低于3000元(外地的代理费不低于10000元)。争议标的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部分收费标准6%,争议标的额10万元(不含本数)—50万元(含本数)部分收费标准5%,争议标的额50万元(不含本数)—100万元(含本数)部分收费标准4%,争议标的额100万元(不含本数)—500万元(含本数)部分收费标准3%,争议标的额500万元(不含本数)—1000万元(含本数)部分收费标准2%律师咨询收费规定1.法律咨询是律师的业务之一。律师咨询和律师案件代理都是律师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为委托人解决问题,本质上没有区别。律师收费方式中也有律师收取咨询费的标准,各地不同。如根据《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试行)》的规定,法律咨询及简单的合同修改,最低收费不低于500元,但是一般律师收取的咨询费远远低于这个标准。2.律师需要在早期投入巨资提供法律服务。获得一般服务资格的费用在10万元左右,积累丰富经验的费用也在几万元左右。每年接受继续教育,会费几千元,还要交税。3.咨询活动除了前期投入和积累经验外,还需要大量的脑力劳动、数据查阅、分析论证,占用大量时间,不容易。4.没有收费的话,咨询会如潮水般涌来,当事人经常会因为一些邻里琐事、婆媳矛盾等咨询律师。这是不应该受法律约束的,有些当事人会因为对咨询不满而频繁更换律师,这样会造成律师时间的极大浪费。法律依据《四川省律师协会关于废止的公告》按省发改委(反垄断局)的有关要求,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试行)》已于2018年2月12日废止。各律师事务所应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应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官方网站等公布政府指导价标准和本所的律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及其他与收费相关的信息,并在与委托人签订的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4. 四川省律师收费标准

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标的的,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律师工作所需耗费时间,在3000-5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标的的,代理费不低于10000元;涉及财产标的的,按争议标的收取代理费,但最低不低于3000元(外地的代理费不低于10000元)。争议标的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部分收费标准6%,争议标的额10万元(不含本数)—50万元(含本数)部分收费标准5%,争议标的额50万元(不含本数)—100万元(含本数)部分收费标准4%,争议标的额100万元(不含本数)—500万元(含本数)部分收费标准3%,争议标的额500万元(不含本数)—1000万元(含本数)部分收费标准2%

法律依据:《四川省律师协会关于废止的公告》:按省发改委(反垄断局)的有关要求,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试行)》已于2018年2月12日废止。各律师事务所应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应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官方网站等公布政府指导价标准和本所的律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及其他与收费相关的信息,并在与委托人签订的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5. 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的文件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省外律师事务所在川登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发生的收费行为。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省外律师事务所在川登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发生的收费行为。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平、公开、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负责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在《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二)所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按照所代理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耗费的工作时间、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以及委托人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协商确定。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以下法律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2、代理行政诉讼案件;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担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经济确有困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律师事务所可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1、因工受伤(责任事故除外)请求赔偿的;2、请求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3、请求支付社会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的;4、其他特殊情况,无力承担律师服务费的。第七条 律师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服务内容可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的方式。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一般适用计件收费方式。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适用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方式。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第八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律师事务所有义务告知委托人政府指导价,委托人在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1、婚姻、继承案件;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第九条 禁止律师对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第十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的合同标的额可按诉讼争议标的额、裁决标的额或执行标的额计算)、付款和结算方式、收费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服务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资料复(打)印费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需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第十五条 结算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有关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委托人可不予支付。第十六条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第十七条 委托人因律师的过错导致委托合同无法履行而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律师过错责任大小退还已收或预收的全部或部分律师服务费。非因律师过错而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过错导致委托合同无法履行的,律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合同,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未预收费用或预收费用不符合律师实际工作量的,律师事务所可依照委托合同与委托人协商收取。办案中途经双方同意解除合同终止委托关系的,由双方协商确定退费金额。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公示《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并严格执行,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九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律师事务所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律师事务所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1、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2、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自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的;3、采取分解项目、重复计费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4、以明显低于成本进行不正当竞争的;5、其它价格违法行为。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1、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2、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和其它办案经费规定的;3、约定据实报销而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经费有效凭证的,收取律师服务费不开具合法票据的;4、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收费合同、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5、其它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对本办法第十七条所指过错有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或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协调解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主管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第二十三条 各地物价、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超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行制定、调整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和政府指导价范围。凡有前述情况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予以处分。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原《四川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司法[1991]35号)停止执行。

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的文件全文

6. 四川省律师收费标准

四川省律师收费标准:1、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1) 侦查阶段:2000-15000元/件;(2)审查起诉阶段:2000-12000元/件;(3)审判阶段:3000-30000元/件。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000-15000元/件;2、部分民事、行政案件收费标准。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的服务收费标准。(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10000元;(2)涉及财产关系的,根据所涉及的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实行分段累计收费。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律师收费总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6%。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部分5.5%。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部分5%。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部分4%。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部分3%。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2%。法律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7. 四川省律师收费标准

一、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实行计件收费。
(一)办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阶段):1000-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2000-12000元;
3、审判阶段:3000-30000元。
(二)办理刑事自诉案件:2000-15000元。
(三)办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代理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10000人民币;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
50000元以下的(不含本数)1000-3000元
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内6%-5%
5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内5%-4%
1000000元以上5000000元以内4%-3%
5000000元以上10000000元以内3%-2%
10000000元以上2%-1%
三、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8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10000元。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一)代理申诉案件
实行计件收费,每件1000-6000元。
(二)进入再审程序后,未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按各类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原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则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六、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适用于上述全部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应按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时间计算,包括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调查取证、查阅有关资料、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出庭、参与调解和谈判、代办各类手续和律师办案在途时间等。
律师办理法律事务计费工作时间的计算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审核后执行。律师个人的计时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的执业年限、服务能力、社会信誉等因素原则上按每人每小时500元以内自定,并报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物价部门备案;确需超过500元的,由律师事务所向省律师协会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
七、在办理刑事诉讼案件、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中,对办案时间太长、专业技术要求高的案件以及集团犯罪、涉外等疑难、复杂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能超过本收费标准的4倍。对是否属于疑难、复杂案件产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律师协会或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协调。
八、以上各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均指诉讼案件一审的收费标准。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取;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酌减收取;执行案件,按照一审或二审的收费标准收取;发回重审的案件,按一审或二审标准酌减收取。
九、少数民族地区,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区)的律师服务收费可按本标准酌情下浮,但下浮幅度不得超过本标准下限的30%。

四川省律师收费标准

8. 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根据四川省律师收费标准最新消息,《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川发改价格〔〕93号开始实施。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去了解一下四川省律师收费标准有哪些新的变化吧!      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一、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实行计件收费,标准如下: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1.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阶段):2000-15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2000-12000元/件;      3.审判阶段:3000-30000元/件。      (二)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000-15000元/件。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的服务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10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根据所涉及的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实行分段累计收费。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律师收费总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6%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部分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5%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4%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3%      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2%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10000元。      四、收费说明      (一)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数个罪名或数起犯罪事实,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费。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可采取计时收费,计时收费标准为200-1500元/小时。      (三)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诉讼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规定标准5倍之内(含5倍)协商确定收费标准。但不得重复累加收费。      以下诉讼案件可在委托代理(收费)合同中约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诉讼案件:      1.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同类案件的;      2.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的;      3.重大涉外案件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计时收费案件不适用本条款。      (四)前述收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是指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死刑复核、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收取。      (五)少数民族地区,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区)的律师服务收费可按本标准酌情下浮。      通知具体规定:      市(州)发展改革委、司法局: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及《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等有关规定,现将规范律师法律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服务报酬。      二、本通知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省外律师事务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分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律师事务所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外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省外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提供法律服务、省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在外省提供法律服务,可执行本通知和《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规定,也可执行登记设立地或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除以下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案件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四、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具体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附表外的律师服务收费项目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五、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参与信访、城市管理执法、法律援助等公益事项,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公益补助等形式解决经费问题,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律师调解,费用原则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渠道予以解决。在律师事务所设立的调解工作室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可以按照有偿和低价的原则向双方当事人收取调解费,一方当事人同意全部负担的除外。      六、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单独或综合采取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方式,不得采取风险代理等其他收费方式。      七、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通过办案律师代委托人向第三方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资料复(打)印费、评估费、翻译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等代付费用和律师办案差旅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据实另行支付。      八、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办案差旅费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书面约定。确需变更费用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九、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代付费用和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十、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十一、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采取计时收费的,应当约定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有效工作时间计时规则。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      十二、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经济确有困难的,但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下列案件的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一)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五)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      (六)请求国家赔偿的;      (七)其他因特殊情况无力承担律师服务费的。      十三、律师事务所应当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等公布本通知、政府指导价标准和本所的律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以及其他与收费相关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十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律师事务所、律师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收费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根据职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十五、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委托开展法律服务,收取法律服务费,参照本通知和《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规定下浮20%执行。      十六、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川价费〔2008〕246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