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管理办法

2024-05-18 00:36

1. 银行卡管理办法

为加强银行管理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银行卡管理办法。 卡业务,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殊单位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拓展资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殊单位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相关行政法规。2、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全部或部分消费信贷、转账结算、现金存取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商业银行不得发行银行卡。3、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和其他经营银行卡业务的各方,应当遵守本办法。4、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存、商户共存、机具共享等银行卡联合业务。5、第二章分类与定义,第五条银行卡、信用卡和借记卡。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和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名片)和个人卡;根据信息载体的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IC)卡。6、第六条 信用卡按是否存入发卡行准备金分为信用卡和准信用卡。信用卡是指发卡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以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信用卡是指持卡人必须按照发卡银行的要求存入一定数额的小额现金的信用卡。当小额现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开证行规定的授信额度内透支。7、第七条 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和储值卡。借记卡没有透支功能。8、第八条转账卡是实时借记的借记卡。具有转账计算、现金存取、消费等功能。9、第九条 专用卡是具有特殊用途、在特定地区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账计算和现金存取功能。特殊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餐饮、娱乐等行业以外使用。10、第十条 储值卡是发卡行根据持卡人的要求将资金转入卡内进行存储,交易时直接从卡中扣款的预付费钱包借记卡。

银行卡管理办法

2. 银行账户管理的基本规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银行账户管理的基本规定: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2.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3.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4.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5.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6.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法律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五条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条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七条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八条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九条 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3. 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具体包括:1、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2、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3、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设置账户可以把数据转换为初始信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非常多的事物都有其数量的表现。对会计信息系统而言,一切未经确认并按账户分类和正式记录的都可以认为是数据。而把数据区分为会计信息和非会计信息的最初界限就是账户;压缩信息数量,提高质量,企业每天都会发生数以千计的必须通过会计进行记录的数据,账户可以把单个的、大量重复的数据进行分类、归并、汇总、整理和加工,使之井然有序,并达到了压缩数量、提高质量的作用。总而言之,账户是分类、记录、整理和汇总原始数据和其他会计资料的手段。存款指存款人在保留所有权的条件下把资金或货币暂时转让或存储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或者是说把使用权暂时转让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或货币,是最基本也最重要的金融行为或活动,也是银行最重要的信贷资金来源。国际信贷反映了国家之间借贷资本的活动,是国际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借贷资本的运动来源于国际资本的输入与输出。在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资本处于不断流动的状态,流动的目的是尽量使资本增值,哪里有条件使资本增值,哪里利润高,资本就会向哪里流动。

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4. 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是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的制度文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经2002年8月21日第3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由中国人民银行于二○○三年四月十日颁布实施,共计七章七十一条。32005年1月19日以银发〔2005〕 16号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自2005年1月31日起施行。2. 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3.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拓展资料中国人民银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英文简称PBOC),简称央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1948年12月1日,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合并组成中国人民银行。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国国家中央银行职能。

5.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有哪些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于1994年颁布的行政条例条令。1、办法的制定是根据市场发展而制定的;2、所有的账户用户和银行机构都应该遵守;3、基本账户的介绍;4、账户的分类;5、每个用户只能有一个基本存款账户;6、临时存款账户的介绍;7、专用存款账户的介绍;8、一般账户的介绍;9、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存款;10、账户中应该有足够的资金;11、存款认得资金有自主支配和保密的权利;12、用户开立账户应该满足当地的许可证制度。以上就是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节选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外汇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执行。第三条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第四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第五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有哪些

6.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1、办法的制定是根据市场发展而制定的;
  2、所有的账户用户和银行机构都应该遵守;
  3、账户的分类;
  4、基本账户的介绍;
  5、一般账户的介绍;
  6、临时存款账户的介绍;
  7、专用存款账户的介绍;
  8、每个用户只能有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9、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存款;
  10、账户中应该有足够的资金;
  11、存款认得资金有自主支配和保密的权利;
  12、用户开立账户应该满足当地的许可证制度。
  以上就是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1、 为规范银行帐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2、 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外汇存款帐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执行 ;
  3、 存款帐户分为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 ;
  4、 基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帐户。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帐户办理 ;
  5、 一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开立的帐户。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
  6、 临时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帐户。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
  7、 专用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帐户 ;
  8、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在银行开立或使用帐户 ;
  10、 存款人在其帐户内应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 ;
  11、 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自主支配权,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帐户内存款。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除外 ;
  12、 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口许可证制度。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或撤销帐户,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 

7.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是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和账户管理,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批准设立,可经营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检查监督。中国人民银行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和其他合法手段,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实施监控和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8. 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 规范开户行为,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帐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外汇存款帐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存款帐户分为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
         第四条 基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帐户。
         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帐户办理。
         第五条 一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帐户
         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开立的帐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第六条 临时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帐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第七条 专用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帐户。
         第八条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在银行开立或使用帐户。
         第十条 存款人在其帐户内应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
         第十一条 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自主支配权,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帐户内存款。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 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口许可证制度。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或撤销帐户,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
         第二章 帐户设置和开户条件
         第十三条 下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一、企业法人:
         二、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三、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四、衽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五、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六、外国驻华机构;
         七、社会团体;
         八、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九、外地常设机构;
         十、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存款人右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
         一、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
         二、与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帐户:
         一、外地临时机构;
         二、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的。
         第十六条 下列资金,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帐户:
         一、基本建设的资金;
         二、更新发行的资金;
         三、特定用途,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
         第十七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
         二、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三、军队军以上、武警部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四、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
         五、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六、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
         七、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第十八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
         二、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第十九条 存款人申请有开立临时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
         二、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
         第二十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
         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三章 帐户开立和撤销
         第二十一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帐户。
         第二十二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帐户。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存款人,已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的,可
         以根据其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另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
         第二十四条 存款人申请改变帐户名称的,应撤销原帐户,按本办法的规定开立新帐户。
         第二十五条 存款人撤销帐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帐户条额,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存款人撤销基本存款帐户后,右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在另一家银行开立新帐户。
         第二十七条 开户银行对一年(按对月对日计算)未发生收付活动的帐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超30日内来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第四章 帐户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协调、仲裁银行帐户开立和使用方面的争议,监督、稽核开户设置和开立,纠正和处罚违反法规定的行为,负责开户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开户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作。
         第二十九条 开户银行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开立、撤销的帐户进行审查,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帐户管理档案,定期与存款人对帐。开户银行对基本存款帐户的撤销,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的开立或撤销,应于开立或撤销之日起7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
         第三十条 银行不得对未持有开户许可证或已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银行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强拉客户在本行开立帐户。
         信用社不得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为存款人开立帐户。
         第三十二条 存款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 帐户。
         第三十三条 存款人不得因开户银行严格招待制度、招待纪律,转移基本存款帐户。
         存款人因转移基本存款帐户的,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其核发开户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存款人的帐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一和转让帐户。
         第三十五条 开户银行、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开设帐户的,要限期撤销多余帐户,并根据其性质和情节按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七条 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直四条规定的,除责令其纠正外,按规定对帐户出租、转让发生的金额处以罚款,并没收出租帐户的非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 中办民银行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开户许可证的,上级人民银行应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第三十九条 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后果的,应由存款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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