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流程是

2024-05-05 07:20

1.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流程是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流程如下:1、风险识别,风险识别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基础。2、风险计量,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认识到不同风险计量方法的优势和局限性。3、风险监测,监测各种风险水平的变化和发展趋势。4、风险控制,风险控制是商业银行对已经识别和计量的风险。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流程是

2.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风险管理004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流程


3.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内容简介

对于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来说,操作风险是实际工作中一个重要而生动的议题。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为十国集团国家国际活跃性银行制定最低资本金要求时,提出对操作风险分配资本金飞的建议,引发了业界广泛的争论。这些争论讨论了许多观点,如操作风险前重要性,如何测量和提取操作风险资本金,等等,本书将着重探讨这些议题。欺诈和一些属于操作性方面的风险,已经导致了大量损失,甚至引起一些大迫公司的倒闭--如杜塞尔(Drexels)和巴林银行(Barings)。然而,任何一家银行在计算操作风险时都面临严峻的挑战,因为大多数操作风险事件并不经常发生。而金融现构的数据多为高频率、小损失事件的数据,因此在评估操作风险时,业界互相借用数据十分重要。与公司的信用风险与市场风险的外生性不同,操作风险是内生性的,它依赖于公司系统的结构、效率和控制能力。第一道防线是公司的系统设计与激励机制,而第二道防线则是资本金要求。然而,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确定的资本金大小是否能够满足抵御操作风险的要求呢?一些承受较大操作风险的银行(例如从事托管、支付业务的),其信用风险与市场风险可能较小,因此,如果按照它们对应的信用风险与市场风险暴露,进行资本金分配可能是不太合适的。即使对于信用风险与市场风险较大的银行,也不能认为操作风险与这些风险无关。在操作风险事件发生的早期,也许看不出来它们之间的关系,但一旦银行受到压力,损失将暴露出来(例如当欺诈事件难以掩盖时)。一些操作风险与银行面临的问题有直接的关系。例如某一不良贷款较多的银行,在处置抵押品的过程中,可能有人抱怨其流程过于复杂,这就为可能产生欺诈风险留下了空间。为此,银行将不得不承受由此产生的损失。一个复杂的议题是如何界定不同类型的风险。例如,当借款人发生违约时,银行因流程缺陷而使违约事件产生的损失(LGD)更大,即银行未能实现抵押物或者质押物出售价值的最大化,那么这到底是操作风险还是信用风险呢?再者,为确保信用风险数据的质量,在收集时,很重要的一点是不能通过更改信用风险损失的定义(将操作风险从中剔除)来进行。进一步地,通过对操作风险的监管,将促使商业银行设计更好的系统,以控制与测量此类风险的损失。因此,对监管的任何变化都要进行评估。目前正在讨论的一个问题是在资本金分配中,通过保险来缓解风险的作用如何被认可。商业银行需要尽快研究操作风险控制问题。从过去已经发生的大额损失案例中看,虽然制度设计得很好,但没有完全有效地按制度执行。在另外一些案例中,即使发现了制度和控制方面的缺陷,但也未及时采取行动(而最终导致损失的发生)。。作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将在2006年对操作风险提出明确的资本金要求,因此许务问题需做进一步的讨论。本书将为这些进论提供一些重要的铺垫。帕翠沙·杰克逊(Patricia Jackson)英格兰银行金融与监管部负责人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内容简介

4.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主要方法有哪些

核心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即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
(一)风险水平
  风险水平类指标包括流动性风险指标、信用风险指标、市场风险指标和操作风险指标,以时点数据为基础,属于静态指标。   1.流动性风险指标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状况及其波动性,包括流动性比例、核心负债比例和流动性缺口率,按照本币和外币分别计算。   1.1流动性比例为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之比,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的总体水平,不应低于25%。   1.2核心负债比例为核心负债与负债总额之比,不应低于60%。   1.3流动性缺口率为90天内表内外流动性缺口与90天内到期表内外流动性资产之比,不应低于-10%。   2.信用风险指标包括不良资产率、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全部关联度三类指标。   2.1不良资产率为不良资产与资产总额之比,不应高于4%。该项指标为一级指标,包括不良贷款率一个二级指标;不良贷款率为不良贷款与贷款总额之比,不应高于5%。   2.2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为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15%。该项指标为一级指标,包括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一个二级指标;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为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10%。   2.3全部关联度为全部关联授信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50%。   3.市场风险指标衡量商业银行因汇率和利率变化而面临的风险,包括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和利率风险敏感度。   3.1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为累计外汇敞口头寸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20%。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可同时采用其他方法(比如在险价值法和基本点现值法)计量外汇风险。   3.2利率风险敏感度为利率上升200个基点对银行净值的影响与资本净额之比,指标值将在相关政策出台后根据风险监管实际需要另行制定。   4.操作风险指标衡量由于内部程序不完善、操作人员差错或舞弊以及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表示为操作风险损失率,即操作造成的损失与前三期净利息收入加上非利息收入平均值之比。
(二)风险迁徙
  风险迁徙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风险变化的程度,表示为资产质量从前期到本期变化的比率,属于动态指标。风险迁徙类指标包括正常贷款迁徙率和不良贷款迁徙率。   1.正常贷款迁徙率为正常贷款中变为不良贷款的金额与正常贷款之比,正常贷款包括正常类和关注类贷款。该项指标为一级指标,包括正常类贷款迁徙率和关注类贷款迁徙率两个二级指标。正常类贷款迁徙率为正常类贷款中变为后四类贷款的金额与正常类贷款之比,关注类贷款迁徙率为关注类贷款中变为不良贷款的金额与关注类贷款之比。   2.不良贷款迁徙率包括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和可疑类贷款迁徙率。次级类贷款迁徙率为次级类贷款中变为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的金额与次级类贷款之比,可疑类贷款迁徙率为可疑类贷款中变为损失类贷款的金额与可疑类贷款之比。
(三)风险抵补
  风险抵补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抵补风险损失的能力,包括盈利能力、准备金充足程度和资本充足程度三个方面。   1.盈利能力指标包括成本收入比、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率。成本收入比为营业费用加折旧与营业收入之比,不应高于45%;资产利润率为税后净利润与平均资产总额之比,不应低于0.6%;资本利润率为税后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之比,不应低于11%。   2.准备金充足程度指标包括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和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为一级指标,为信用风险资产实际计提准备与应提准备之比,不应低于100%;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为贷款实际计提准备与应提准备之比,不应低于100%,属二级指标。   3.资本充足程度指标包括核心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为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不应低于4%;资本充足率为核心资本加附属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不应低于8%。
核心指标的设置实质
  核心指标的设置实质是将风险量化的方法,同时通过持续监测,衡量哪些做法是可行的,而哪些是不可行的,从而逐渐减少风险,将风险降至最低。风险量化的第一阶段主要是计量和跟踪,必须要知道如何对数据进行量化,这是一项极具挑战的工作。大多数欧洲和美国的银行,目前都在经历这样一个阶段。这些信息要以一种系统的方式收集,而且必须量化。第二阶段是评估的阶段。当银行量化有关信息之后,要对它进行衡量,因此在第二阶段需要很多相关技术的开发。银行可以建立来自于内部和外部的风险损失事件数据库,并从数据中拟合风险损失的分布,通过设置一个置信区间,比如95%,银行就可以计算出风险损失,也就可以为其分配资本了。为风险分配资本的最大好处就在于,当银行遭受某种灾难性损失的时候不至于瘫痪,甚至于倒闭。而到了第三阶段,就是向各个管理层提供数据,以让他们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解决所面临的问题。   通过组织与制度流程设置、风险监测以及风险分配预测资本能够对银行的风险实施有效控制,支持银行健康持续的发展。

5.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第二章

操作风险管理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具体形式不要求统一,但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的监督控制;(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三)适当的组织架构;(四)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方法和程序;(五)计提操作风险所需资本的规定。第六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将操作风险作为商业银行面对的一项主要风险,并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与本行战略目标相一致且适用于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总体政策;(二)通过审批及检查高级管理层有关操作风险的职责、权限及报告制度,确保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决策体系的有效性,并尽可能地确保将本行从事的各项业务面临的操作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三)定期审阅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操作风险报告,充分了解本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总体情况、高级管理层处理重大操作风险事件的有效性以及监控和评价日常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四)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五)确保本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接受内审部门的有效审查与监督;(六)制定适当的奖惩制度,在全行范围有效地推动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地建设。第七条 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总体政策及体系。主要职责包括:(一)在操作风险的日常管理方面,对董事会负最终责任;(二)根据董事会制定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及总体政策,负责制定、定期审查和监督执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和具体的操作规程,并定期向董事会提交操作风险总体情况的报告;(三)全面掌握本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总体状况,特别是各项重大的操作风险事件或项目;(四)明确界定各部门的操作风险管理职责以及操作风险报告的路径、频率、内容,督促各部门切实履行操作风险管理职责,以确保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五)为操作风险管理配备适当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经费、设置必要的岗位、配备合格的人员、为操作风险管理人员提供培训、赋予操作风险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所必需的权限等;(六)及时对操作风险管理体系进行检查和修订,以便有效地应对内部程序、产品、业务活动、信息科技系统、员工及外部事件和其他因素发生变化所造成的操作风险损失事件。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指定部门专门负责全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该部门与其他部门应保持独立,确保全行范围内操作风险管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主要职责包括:(一)拟定本行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具体的操作规程,提交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审批;(二)协助其他部门识别、评估、监测、控制及缓释操作风险;(三)建立并组织实施操作风险识别、评估、缓释(包括内部控制措施)和监测方法以及全行的操作风险报告程序;(四)建立适用全行的操作风险基本控制标准,并指导和协调全行范围内的操作风险管理;(五)为各部门提供操作风险管理方面的培训,协助各部门提高操作风险管理水平、履行操作风险管理的各项职责;(六)定期检查并分析业务部门和其他部门操作风险的管理情况;(七)定期向高级管理层提交操作风险报告;(八)确保操作风险制度和措施得到遵守。第九条 商业银行相关部门对操作风险的管理情况负直接责任。主要职责包括:(一)指定专人负责操作风险管理,其中包括遵守操作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和具体的操作规程;(二)根据本行统一的操作风险管理评估方法,识别、评估本部门的操作风险,并建立持续、有效的操作风险监测、控制/缓释及报告程序,并组织实施;(三)在制定本部门业务流程和相关业务政策时,充分考虑操作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要求,应保证各级操作风险管理人员参与各项重要的程序、控制措施和政策的审批,以确保与操作风险管理总体政策的一致性;(四)监测关键风险指标,定期向负责操作风险管理的部门或牵头部门通报本部门操作风险管理的总体状况,并及时通报重大操作风险事件。第十条 商业银行法律、合规、信息科技、安全保卫、人力资源等部门在管理好本部门操作风险的同时,应在涉及其职责分工及专业特长的范围内为其他部门管理操作风险提供相关资源和支持。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的内审部门不直接负责或参与其他部门的操作风险管理,但应定期检查评估本行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运作情况,监督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对新出台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具体的操作规程进行独立评估,并向董事会报告操作风险管理体系运行效果的评估情况。鼓励业务复杂程度较高和规模较大的商业银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审计和评价。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适用于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应当与银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特征相适应。主要内容包括:(一)操作风险的定义;(二)适当的操作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权限和责任;(三)操作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程序;(四)操作风险报告程序,其中包括报告的责任、路径、频率,以及对各部门的其他具体要求;(五)应针对现有的和新推出的重要产品、业务活动、业务程序、信息科技系统、人员管理、外部因素及其变动,及时评估操作风险的各项要求。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选择适当的方法对操作风险进行管理。具体的方法可包括:评估操作风险和内部控制、损失事件的报告和数据收集、关键风险指标的监测、新产品和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内部控制的测试和审查以及操作风险的报告。第十四条 业务复杂及规模较大的商业银行,应采用更加先进的风险管理方法,如使用量化方法对各部门的操作风险进行评估,收集操作风险损失数据,并根据各业务线操作风险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管理。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有效的程序,定期监测并报告操作风险状况和重大损失情况。应针对潜在损失不断增大的风险,建立早期的操作风险预警机制,以便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降低风险,降低损失事件的发生频率及损失程度。第十六条 重大操作风险事件应当根据本行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的规定及时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管理人员报告。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加强内部控制作为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与此相关的内部措施至少应当包括:(一)部门之间具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以及相关职能的适当分离,以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二)密切监测遵守指定风险限额或权限的情况;(三)对接触和使用银行资产的记录进行安全监控;(四)员工具有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能力并接受相关培训;(五)识别与合理预期收益不符及存在隐患的业务或产品;(六)定期对交易和账户进行复核和对账;(七)主管及关键岗位轮岗轮调、强制性休假制度和离岗审计制度;(八)重要岗位或敏感环节员工八小时内外行为规范;(九)建立基层员工署名揭发违法违规问题的激励和保护制度;(十)查案、破案与处分适时、到位的双重考核制度;(十一)案件查处和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十二)对基层操作风险管控奖惩兼顾的激励约束机制。第十八条 为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控制和报告操作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并逐步完善操作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信息系统至少应当记录和存储与操作风险损失相关的数据和操作风险事件信息,支持操作风险和控制措施的自我评估,监测关键风险指标,并可提供操作风险报告的有关内容。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与其业务规模和复杂性相适应的应急和业务连续方案,建立恢复服务和保证业务连续运行的备用机制,并应当定期检查、测试其灾难恢复和业务连续机制,确保在出现灾难和业务严重中断时这些方案和机制的正常执行。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与外包业务有关的风险管理政策,确保业务外包有严谨的合同和服务协议、各方的责任义务规定明确。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可购买保险以及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并将其作为缓释操作风险的一种方法,但不应因此忽视控制措施的重要作用。购买保险等方式缓释操作风险的商业银行,应当制定相关的书面政策和程序。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要求,为所承担的操作风险提取充足的资本。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第二章

6.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第三章

操作风险监管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应报银监会备案。商业银行应按照规定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与操作风险有关的报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操作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审计的,还应提交外部审计报告。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及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下列重大操作风险事件:(一)抢劫商业银行或运钞车、盗窃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诈骗商业银行或其他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二)造成商业银行重要数据、账册、重要空白凭证严重损毁、丢失,造成在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中断业务3小时以上,在涉及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中断业务6小时以上,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事件;(三)盗窃、出卖、泄漏或丢失涉密资料,可能影响金融稳定,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的事件;(四)高管人员严重违规;(五)发生不可抗力导致严重损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自然灾害;(六)其他涉及损失金额可能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1‰的操作风险事件;(七)银监会规定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第二十五条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有关操作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和做法进行定期的检查评估。主要内容包括:(一)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程序的有效性;(二)商业银行监测和报告操作风险的方法,包括关键操作风险指标和操作风险损失数据;(三)商业银行及时有效处理操作风险事件和薄弱环节的措施;(四)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程序中的内控、检查和内审程序;(五)商业银行灾难恢复和业务连续方案的质量和全面性;(六)计提的抵御操作风险所需资本的充足水平;(七)操作风险管理的其他情况。第二十六条 对于银监会在监管中发现的有关操作风险管理的问题,商业银行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整改方案并采取整改措施。对于发生重大操作风险事件而未在规定时限内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将依法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7.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

1.商业银行应当制定适用于整个银行机构的、正式的书面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应当与银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特征相适应,与其总体业务发展战略、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能够承担的总体风险水平相一致,并符合中国银监会关于市场风险管理的有关要求。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可以开展的业务,可以交易或投资的金融工具,可以采取的投资、保值和风险缓解策略和方法;(二)商业银行能够承担的市场风险水平;(三)分工明确的市场风险管理组织结构、权限结构和责任机制;(四)市场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五)市场风险的报告体系;(六)市场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七)市场风险的内部控制;(八)市场风险管理的外部审计;(九)市场风险资本的分配;(十)对重大市场风险情况的应急处理方案。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行市场风险状况的变化和外部市场的发展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及其重大修订应当由董事会批准。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应当向与市场风险管理有关的工作人员阐明本行的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与市场风险管理有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充分了解其与市场风险管理有关的权限和职责。商业银行在开展新产品和开展新业务之前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其中包含的市场风险,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批、操作和风险管理程序,并获得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部门的批准。新产品、新业务的内部审批程序应当包括由相关部门,如业务经营部门、负责市场风险管理的部门、法律部门/合规部门、财务会计部门和结算部门等对其操作和风险管理程序的审核和认可。3.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应当在并表基础上应用,并应当尽可能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附属机构,包括境外附属机构。但是,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认识到附属机构之间存在的法律差异和资金流动障碍,并对其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进行相应调整,以避免在具有法律差异和资金流动障碍的附属机构之间轧差头寸而造成对市场风险的低估。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有关要求划分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并根据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相应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方法。商业银行应当对不同类别的市场风险(如利率风险)和不同业务种类(如衍生产品交易)的市场风险制定更详细和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并保持相互之间的一致性。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

8.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第四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评价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