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流程有哪些

2024-05-09 18:51

1.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流程有哪些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流程有:
	1.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仔细审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是否有对股东禁止股权质押和时间上的特殊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核实出质人的身份名称、出资方式、金额等相关信息以及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
	2.出质人的股权须有该公司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出质的决议。
	3.出质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并将出资证明书交给质押权人。
	4.将该股权已经质押,不能再转让和重复质押股权,注明在公司章程和记载于股东名册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流程有哪些

2.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流程有哪些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流程有:
1、在进行股权质押前,充分调查了解出质人及将质押的股权的详细情况,如果公司章程中有相关禁止股权质押的规定的,要注意查看是否符合条件;
2、股权质押须经过公司股东大会的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
3、依法签订股权质押合同;
4、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一、股权质押后的股票走势会怎样?
股权质押后的股票走势:总体来说影响不大,因为股权质押是股东的事情,与上市公司没有关系,也就是说股东的股权由谁来控制不影响上市公司。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二、股权质押融资要满足哪些条件
股权质押融资要满足条件如下:
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质押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质押人与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质押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外商投资公司股权出质的,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三、股权质押有哪些法律规定
股权质押需要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其中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样的规定将质权设立的原因行为即质权合同与职权设立分开,将质权的设立登记权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利于保证质权的公开公信,加强了对质权人权利的保障。因此,以股权质押的,需要办理质押登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的流程是怎样的

股权质押合规性审查
(一)出质人如为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持续经营能力,经营规范、资本结构合理,财务制度健全,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2、有良好的信誉,企业及实际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员近2年无违法或其它不良信用记录。
(二)出质人如为自然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1、拥有中国国籍,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稳定收入来源且拥有一定个人财产;
3、有良好的个人信誉,近三年无违法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三)质押标的股票的条件:
1、标的股票为限售流通股的,信托期限至少要覆盖标的股票的限售期及标的股票解禁后根据有关限售股解禁流通的具体管理规定可实现完全变现的时间;标的股票为有减持限制的流通股的,信托期限的设置要覆盖根据减持有关规定可实现完全变现的时间。
2、下列股票不得作为质押标的:
(1)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及业绩披露预亏的股票;
(2)被交易所ST处理或ST摘帽6个月以下的上市公司股票;
(3)最近一年内因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被交易所谴责、证监会处罚或有任何不利于正常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事项发生的上市公司股票;
(4)未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股票;
(5)其他潜在风险较大的上市公司股票,如行业风险或政策风险较大的个股等。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质押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质押。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质押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符合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当标的股票收盘价(或考虑分红、追加等原因调整后的折算价)触及或跌破预警线时,信托经理应于当日通知交易对手做好追加股权质押的相关文件、办理公证,并在之后两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质押登记手续。所追加的保证金或质押股票要满足如下要求:(标的股票市值+追加质押的股票市值+追加保证金)≥标的股票数量×受让价格×160%。
受让价格=股票收益权转让金额(融资金额)÷标的股票收益权对应的股数。
原则上仅当标的股票收盘价(或折算价)连续十个交易日高于预警线时,交易对手方可申请取回追加的保证金或解除追加股票的质押,且取回或解质后,标的股票的价格不低于预警线。
信托业务决策后,信托经理应关注标的股票价格的波动,若在信托成立之前,标的股票价格触及或跌破预警线,原则上该笔信托业务应终止实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对质押双方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根据受理日日终对证券持有数据的核查结果进行质押登记,并于下一交易日向质权人出具证券质押登记证明。质押登记的生效日以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上载明的质押登记日为准。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的流程是怎样的

4.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的流程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流程:一、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二、出质人的股权须有该公司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出质的决议;三、出质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并将出资证明书交给质押权人;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5. 如何办理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要什么手续?

  需要专业的证券从业资格评估公司来评估价值,\x0d\x0a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问题\x0d\x0a  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以公司股权进行质押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规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x0d\x0a  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经向中介机构(亦可称之为“与出质人和质权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后,该股权质押合同才始得生效,而且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一般还应该由出质人在公告中予以披露,社会公众也可以通过向证券登记机构查询的方式获得该股权质押的情况,从而使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为社会公众所知悉,进而使该股权质押具有相当的公示力和公信力。这样,就完全可以起到防止出质人在质押期限内将该股权非法转让或者将其重复质押给其他人的情况发生,从而为质权人能够顺利实现质权提供了非常有力的保障。[2]\x0d\x0a\x0d\x0a  但以登记作为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仍存在以下问题:\x0d\x0a  登记是质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所引发的第一个问题是,这一规定对债权人是很不利的。因为如果质押合同无效,债权人最多只能要求出质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债权还是没有保障。但是如果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则对债权人就有利多了。因为如果是由于出质人的原因而没有办理质押登记或者出质人拒不办理或协助办理登记手续,则债权人就可以起诉出质人违约,从而要求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甚至可以要求法院强制出质人协助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这里涉及到物权变动的一个根本性原则——原因(合同)与结果(物权变动)相分离的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对物权变动中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似乎应该采取更为科学的严加区分的态度。这样,既有利于债权人保护,也避免滋生纠纷。民法典草案的第296条改正了《担保法》的这一错误,该条明确指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时起设立。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簿之时起设立。”因此,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加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x0d\x0a\x0d\x0a  目前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实践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股权质押登记的渠道不畅。在现阶段,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非所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都可以办理质押登记。根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以其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办理质押贷款登记,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尚不能办理质押登记。但是质押是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的结果,如果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以其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出质,债权人也接受了这种出质,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这种质押合同应当是有效的。但是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当经过证券登记机构登记后,质权才能成立。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法定的也是唯一的办理上市证券登记业务的机构,如果它不办理这样的质押登记,无异于堵塞了订立质押合同的双方办理质押登记的唯一渠道。这样就造成了一个两难的局面,一方面法规要求质权必需登记才能设立,另一方面,法规又不允许唯一的法定机构办理登记,这无疑是十分荒谬的。这样的结果违背了同股同权的法律原则,也阻碍经济的发展与市场的稳定。因此,无论是A股还是B股,无论其持有人的身份如何,无论办理质押登记的目的是为了担保银行贷款债权还是担保其他债权,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业务都应当全面展开。\x0d\x0a\x0d\x0a  、上市公司国有股出质的特殊规定。\x0d\x0a  从质押的程序来说,首先,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其次,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最后,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x0d\x0a  从质押的目的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x0d\x0a  从质押股份的数量上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如何办理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要什么手续?

6.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有以下操作流程:
	1、需要融资的企业咨询融资相关事项,准备融资所需资料;
	2、联系融资机构;
	3、双方商议融资的金额、利率、期限等相关事宜并达成协议;
	4、签订股权质押融资合同;
	5、到证券登记公司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6、出借方发放资金。
	《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7.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操作流程是什么?

法律分析:
1、需要融资的企业咨询融资相关事项,准备融资所需资料;2、联系融资机构;3、双方商议融资的金额、利率、期限等相关事宜并达成协议;;4、签订股权质押融资合同;5、到证券登记公司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6、出借方发放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股权而不受限制(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操作流程是什么?

8. 股权质押融资的程序

1、股权出质的企业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并作出股权质押决议。
2、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质押贷款需提供下列资料:
(1)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2)质押贷款的借款人上一季度末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3)股权出质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评估报告。
(4)股权出质公司同意质押贷款证明。股份公司股权出质的,需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质押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的,需出具股权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的复印件。
(5)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签订贷款合同。
4、出质人和贷款人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股权质押合同;股权质押合同可以单独订立,也可以是贷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5、股权质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股权质押贷款当事人须凭股权质押合同到工商管理机关登记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股权交由工商管理机关登记保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
6、企业应向工商管理机关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一、股权质押贷款多长时间办完
股权质押贷款的办理没有规定的时间限制,只要把规定的质押流程走完,股权质押贷款就可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