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足额出资的股东有分红权力吗

2024-05-05 19:27

1. 未足额出资的股东有分红权力吗

未足额出资的股东有分红权力。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一、公司股东如何缴纳出资?
股东用货币出资的,应当按约定向公司支付出资金额;股东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按约定向公司过户到公司名下。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二、入股股东有哪些权利义务
股东的权利如下: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3、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股东的义务如下:
1、出资义务;
2、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未足额出资的股东有分红权力吗

2. 未足额出资股东是否有分红权力呢?

未足额出资股东有分红权力,但是不能按照应缴比例分红。股东出资不足的,对内应当承担违约的责任。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出资不不实是不能解除股东的资格的,只有抽逃出资法定情况下才能解除。
一、股东出资不足债权人可以起诉谁
公司股东出资不足时,可要求下列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可起诉下列人员:
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人员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赔偿相应的损失。
二、股东责任的承担
股东承担责任有以下情形:一、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三、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对公司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四、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五、发起人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六、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七、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八、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对所投资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隐名股东承担的法律责任
这个隐名股东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呢:一、在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情况下,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其他股东以及公司之间,他是怎么样划分这个责任呢。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的,内部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的,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力,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若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显名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隐名股东出资带来的股东收益,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股东受益存在事实不执行,这时双方关系为隐名股东实为投资借款,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二、隐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就是他们的责任是怎么样处理的,隐名股东作为公司的实际股东,应在显明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在公司没有成立的情况下,因为受到最低注册资本情形至公司未依法成立的,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实际出资人更谈不上股东资格认定,则为合伙关系。企业开办者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挂名股东及显名股东若承担了连带责任,有权向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追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三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3. 未足额出资的股东有分红权力吗

公司在设立时,出资人通过签订公司设立协议、章程认缴公司出资,在公司成立后,出资人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权,同时股东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出资。如股东没有按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就是出资瑕疵,其形成的股权,称之为瑕疵股权。未足额出资的股权是瑕疵股权的表现形式之一。 关于未足额出资股东是否具有分配请求权的问题。对于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其出资不到位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的取得。股东决议分红并确定了分红方案后,股东即享有请求公司按分配方案给付红利的权利,出资瑕疵股东也不例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未足额出资的股东有分红权力吗

4. 未足额出资的股东有分红权力吗

法律分析:公司在设立时,出资人通过签订公司设立协议、章程认缴公司出资,在公司成立后,出资人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权,同时股东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出资。如股东没有按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就是出资瑕疵,其形成的股权,称之为瑕疵股权。未足额出资的股权是瑕疵股权的表现形式之一。 关于未足额出资股东是否具有分配请求权的问题。对于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其出资不到位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的取得。股东决议分红并确定了分红方案后,股东即享有请求公司按分配方案给付红利的权利,出资瑕疵股东也不例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5. 未足额出资的股东有分红权力吗

未足额出资的股东有分红权力,但是只能按照实缴比例进行分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抽回出资后,经催告仍不返还的,可以解除股东的资格。这样可以督促股东尽快完成出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未足额出资的股东有分红权力吗

6. 未足额出资的公司股东有分红权吗?

未足额出资的股东有分红权力,但是只能按照实缴比例进行分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抽回出资后,经催告仍不返还的,可以解除股东的资格。这样可以督促股东尽快完成出资。
一、公司要有分红权法律如何规定
公司法分红权相关规定内容:全体股东约定分红方式的按约定分取红利;没有约定的,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东的分红权指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权益。企业股东可以将分红权转让或赠与给其他人。受让人或受赠人仅仅成为该产权的受益人,不拥有该产权的其他权力。
二、怎么解决出资瑕疵
出资瑕疵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解决:
1、催告出资瑕疵的股东足额缴纳;
2、出资瑕疵的股东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三、瑕疵股权可以转让吗?
出资瑕疵的股权,可以转让。
这种出资比例,实践中认为应是认缴的出资比例,而不是实缴比例。这一观点的理由一,按公司章程设定了各股东的比例,经工商登记确定股东的身份。股东不是按实际出资认定,而是按认缴额来确认,来行使股东之权力。理由二,公司股东出资虽然有瑕疵,但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时,股东应当是按照公司章程认缴出资比例或股份来承担责任。
所以,股权出现瑕疵,主要是因出资瑕疵而致,但仍享有《公司法》72条的股权可转让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7. 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同样可以享受分红权吗

法律分析: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享受,也可以不享受。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享有红利分配权,但其不能按其认缴出资的比例要求分配红利,按其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同样可以享受分红权吗

8. 未足额出资股东能否要求按其认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案情】甲公司股东刘某、关某、张某,年终税后利润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分配方案,但以刘某未足额出资、也未参加公司经营或股东会议为由,拒绝向刘某分配红利,刘某以甲公司为被告,提起股利分配请求权诉讼。
【分歧】该案的诉争焦点是:在公司有盈余之际,未足额出资股东有无权利要求按其认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对此,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出资到位与否,不影响股利分配请求权的行使,该权利以股东资格为标尺。股东出资不足,引发公司及其他股东要求未足额出资股东补足出资,公司可以股利抵作出资;
第二种意见:未足额出资股东不具备起诉资格,足额出资股东才具备起诉资格,法院应驳回起诉。因为出资瑕疵股东无权分享其他股东投资而获得的利润;
第三种意见:出资瑕疵股东享有起诉的权利,但基于权义统一原则,就管理权和分配权而言,股东只能就其出资部分主张权利。对其未出资部分,即使追补了出资,也只能对此后的公司管理和公司盈余主张权利。
【分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原因如下:
公司在设立时,出资人通过签订公司设立协议、章程认缴公司出资,在公司成立后,出资人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权,同时股东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出资。如股东没有按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就是出资瑕疵,其形成的股权,称之为瑕疵股权。未足额出资的股权是瑕疵股权的表现形式之一。
第一、关于未足额出资股东是否具有分配请求权的问题。对于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其出资不到位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的取得。股东决议分红并确定了分红方案后,股东即享有请求公司按分配方案给付红利的权利,出资瑕疵股东也不例外。本案第二种意见认为未足额出资股东不具备起诉资格,法院应驳回起诉是错误的,正如第一种意见前半部分所说的,出资到位与否,不影响股利分配请求权的行使,该权利以股东资格为标尺。因此,该案刘某具有红利分配请求权,即具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配红利的权利。
第二、关于未足额出资股东是否享有红利分配权的问题。《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这是股权的具体内容,也是较普遍的股权分类即自益权、共益权。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只要是公司股东就可以享有其投资所带来的利益,而股东出资不足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的取得。因此,该案刘某未足额出资是可以享有红利分配权的。
第三、关于未足额出资股东获得红利分配的标准问题。《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股权分红的权利和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均依据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若某股东虽然认缴了出资,但并未实际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则该股东可以其实际出资所占比例行使上述权利。另外,《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该条并未明确该出资比例是认缴的出资比例还是实缴的出资比例,但是,参照《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此处也应是指实缴的出资比例。因为虽然股东出资不足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的取得,但是,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应当是对等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的前提是承担股东义务,与出资义务相对应的股东权利只能按照实际出资比例来行使。因此,从《公司法》的立法精神看,对于出资存在瑕疵的股东,其股东权利应当受到限制。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出资不足的股东在未履行完全出资义务的前提下,其分红权、优先认缴出资权以及表决权等均应当受到相应的限制。
综上所述,股东刘某享有红利分配权,但其不能按其认缴出资的比例要求分配红利,而只能要求按其实际出资的比例要求分配红利。作者: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张晨菁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