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发布《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4-05-06 17:00

1.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发布《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其年度预算总额,根据开展社会公益研究的合理需要和财力可能,由科技部商财政部确定。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符合国家科技政策,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坚持诚实申报、公证受理、科学评估、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则建立项目与经费管理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并充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中介机构在决策管理过程中的管理、评议和咨询作用。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中央级科研院所(含转制的原中央级科研院所)开展资源环境、人口健康、防灾减灾、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国家与社会公共安全等领域的社会公益研究工作。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按照批准的项目采取一次性补助的支持方式;每个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每个项目的支持额度一般为30~300万元。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
  专项资金按照课题制管理的要求,实行全成本核算。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费和组织管理费。
  (一)项目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主要包括人员费、设备补助费、相关业务费和项目管理费。其中:
  人员费,指为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人员所支出的劳务费用。项目研究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应将研究人员的人员费按照国家规定在预算中列支,并从原渠道列支,在专项资金中不得重复列入;没有事业费拨款的转制原中央级科研院所,人员费预算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应控制在15%以内。
  设备补助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小型仪器设备购置和试制费用。
  相关业务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燃料、动力、测试、化验、差旅等费用。
  项目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项目执行过程中使用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的占用费、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项目管理费预算一般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为5%;项目承担单位为转制原中央级科研院所的,项目管理费预算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应控制在10%以内。
  (二)组织管理费,指科技部在组织项目评审(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中所支出的费用,组织管理费预算经财政部核定后,由科技部具体管理和使用。第七条 项目的申报
  (一)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过科学论证。
  (二)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保证为开展项目研究提供所需的必要条件。
  (三)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一般每年一次。各单位根据科技部发布的《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报《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第八条 项目的审批
  (一)科技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以评审或评估方式进行审查,并分别对专项资金项目及其预算提出意见。科技部根据评审或评估意见进行综合平衡,会同财政部审定专项资金的支持项目及其预算。
  (二)科技部根据审定的项目及其预算,下达《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专项资金项目任务书》,并据此进行项目验收考核。
  (三)经批准的项目及其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调整时,应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第九条 项目经费的拨付
  专项资金项目及其预算确定后,由科技部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第十条 由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项目承担单位行使使用权。第十一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属国家所有。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总结、验收。国家将汇总研究成果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为社会共享。特殊研究成果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及其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根据《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专项资金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项目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资金用途专款专用。
  (二)专项资金要与其它资金来源统筹安排,单独立项核算。
  (三)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科技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发布《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费用包括哪些内容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费用是指项目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技术引进费、差旅费、会议费、知识产权保护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人员事业费拨款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从人员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并按规定在项目经费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财政资助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等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技术引进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购买专有技术、技术成果等费用。
差旅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知识产权保护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申请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所发生的费用。
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管理费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原则不超过5%,特殊情况根据项目实施内容及承担单位的性质核定。

拓展资料
管理原则
纵向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执行国家相关经费管理办法,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范围和开支比例规范使用科研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实行合同管理,必须按照项目合同书中约定的经费使用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办法,合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科研经费预算经批准后一般不作调整。支出预算中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经科研财务管理科审核确认,可以根据项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确因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而必须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调整,超过上述控制范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调整意见,经科研财务管理科审核后,按程序报主管部门批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科研经费

3. 科研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协作单位配套经费)

  以下是深圳市环境科研资金与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可以给你作为一下参考.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市环境科研资金的开支范围主要用于课题经费,课题经费是指课题承担人在研究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第十七条 经费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及政府采购规定实施。
  分期拨款的课题承担人应在课题实施到相应阶段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深圳市环境科研资金课题执行情况报表》和课题阶段研究报告,经审查合格后,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财政部门办理续拨款手续。

  第十八条 多单位联合承担的课题,其课题经费原则上拨给课题的主持单位。课题主持单位应制定拨款分配方案,根据拨款分配方案向各协作单位下拨经费。
  第十九条 由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的课题,因研究工作需要委托有关单位承担部分研究任务,需拨付研究经费时,课题承担人必须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拨款。

  第二十条 获得市环境科研资金支持的课题承担人对课题经费应实行单独核算,严格按照课题经费使用计划和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资金。

  第二十一条 课题因故终止,课题承担人应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对经批准终止或撤销的课题,课题承担人在接到终止或撤销通知后,应如实填写课题经费最终决算表,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在两个月之内将剩余的环境科研资金归还市财政部门,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二条 对未经批准而擅自终止或撤销的课题,以及经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的课题,课题承担人应偿还全部经费,并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全部经费和违约金上缴给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未完成课题的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课题的结余资金,用于补助单位研究与开发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的年度结余资金按照市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因课题终止或撤消而停止拨款后结余的市环境科研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收回。

科研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协作单位配套经费)

4. 皖人字【1992】第07号文件提取活动经费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有关博士后设站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和扶持力度,促进我省博士后事业快速发展,根据《安徽省博士后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皖人社秘〔2017〕19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2号),拟于近期开展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活动资助经费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全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流动站按规定招收、已办理进站手续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

二、申报程序

从2021年起,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活动资助经费的申报、审核和评审全程网络化。申报人员和相关单位请登录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首页(网址:http://hrss.ah.gov.cn/,推荐使用谷歌浏览器或者360安全浏览器极速模式),在“咨询中心”页面“专题专栏”中点击进入“专技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选择“博士后”子系统进行申报或审核。具体申报程序详见操作手册(在“博士后”子系统页面右上方)。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区、各部门在审核推荐过程中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择优推荐,确保项目质量。对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科研活动,特别是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高端装备制造、智能家电、生命健康、绿色食品、数字创意的科研活动,可优先申报资助经费。

(二)2020年度已获资助的,今年不再受理申报;2019年度及以前已获资助再次申请的,须提供经相关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的原资助项目结题报告或结题证书。

(三)申请个人申请项目截止日期为2021年9月21日;用人单位审核截止日期为2021年9月26日;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截止日期为2021年10月7日。不受理个人申报,不受理纸质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四)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在网上审核后,还需将《推荐函》《安徽省高层次人才科研活动经费资助跟踪问效表(汇总版)》《安徽省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活动资助经费申请汇总一览表》等纸质材料邮寄报送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并将电子扫描版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活动项目经费资助”办理事项报送。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资助经费使用【摘要】
皖人字【1992】第07号文件提取活动经费【提问】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有关博士后设站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和扶持力度,促进我省博士后事业快速发展,根据《安徽省博士后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皖人社秘〔2017〕19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2号),拟于近期开展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活动资助经费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全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流动站按规定招收、已办理进站手续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

二、申报程序

从2021年起,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活动资助经费的申报、审核和评审全程网络化。申报人员和相关单位请登录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首页(网址:http://hrss.ah.gov.cn/,推荐使用谷歌浏览器或者360安全浏览器极速模式),在“咨询中心”页面“专题专栏”中点击进入“专技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选择“博士后”子系统进行申报或审核。具体申报程序详见操作手册(在“博士后”子系统页面右上方)。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区、各部门在审核推荐过程中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择优推荐,确保项目质量。对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科研活动,特别是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高端装备制造、智能家电、生命健康、绿色食品、数字创意的科研活动,可优先申报资助经费。

(二)2020年度已获资助的,今年不再受理申报;2019年度及以前已获资助再次申请的,须提供经相关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的原资助项目结题报告或结题证书。

(三)申请个人申请项目截止日期为2021年9月21日;用人单位审核截止日期为2021年9月26日;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截止日期为2021年10月7日。不受理个人申报,不受理纸质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四)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在网上审核后,还需将《推荐函》《安徽省高层次人才科研活动经费资助跟踪问效表(汇总版)》《安徽省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活动资助经费申请汇总一览表》等纸质材料邮寄报送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并将电子扫描版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活动项目经费资助”办理事项报送。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资助经费使用【回答】

5. 科研费用核算管理办法

1. 目前在这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令第8号发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进一步规范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促进科学事业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科委共同研究制定了《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 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事业发展,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纳入事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国有科学事业单位。
  第三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经济管理的核心, 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科学配置资金;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经济秩序;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预测、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预算是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七条 国家对科学事业单位实行核支收支、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给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国家根据科技事业发展计划和科学事业单位特点、财务收支状况、承担国家科技任务情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对单位实行定额或者定项补助的管理办法。
  (一)对主要从事理论研究、基础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的单位,以及国家服务和管理职能的单位,实行定额或者定项补助。
  (二)对主要从事技术开发研究和科技服务的单位,实行定项补助,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第八条 少数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科学事业单位, 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财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预算编制内容
  科学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单位预算必须全面反映单位的收入和支出内容。
  第十条 预算编制要求
  在科学事业单位负责人主持下,财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业务部门,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单位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事业发展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单位预算,由财务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二条 预算调整
  科学事业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当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单位可以报请财务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部分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单位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三章 收 入 管理
  第十三条 收入是科学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单位从财政部门取得的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单位从财务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和服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单位除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评ㄍ蹲适找妗⒗⑹?入、捐赠收入、收取的违约金等。
  第十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包括:
  (一)科研收入,即单位承担科研课题(项目)和接受委托研制样品样机取得的收入。
  (二)技术收入,即单位对外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和技术承包取得的收入。 
  1技术转让收入, 即单位有偿转让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科技成果取得的收入。
  2技术咨询收入, 即单位提供专业信息、可行性研究、技术和经济论证等智力服务取得的收入。
  3技术服务收入,即单位对外提供技术设计、工艺编制、分析测试、标准配方、标准审定、分析化验、摄像制图等专业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
  4技术培训收入, 即单位接受委托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取得的收入。
  5技术承包收入, 即单位承包工程中的技术合同项目和技术引进中的消化吸收项目取得的收入。
  (三)学术活动收入,即单位开展学术交流、学术期刊出版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科普活动收入,即单位开展科学知识宣传、讲座和科技展览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试制产品收入,即单位从事中间试验产品的试制取得的收入。科学事业单位上述五项收入中属于从财政专户领拨的预算外资金以及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作为单位的预算外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同时,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表中反映。
  第十五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经营收入包括:
  (一)产品(商品)销售收入,即单位通过销售定型、批量产品(不包括试制产品)和经销商品取得的收入。
  (二)经营服务收入,即单位对外提供餐饮、住宿和交通运输等经营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工程承包收入,即单位承包建筑、安装、维修等工程取得的收入。
  (四)租赁收入,即单位出租、出借暂时闲置的仪器设备、房屋、场地等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经营收入,即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经营收入。
  第十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单位组织收入要严格遵守国家政策规定,各项收入的来源应当合理合法。
  (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调整收费范围和标准,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三)单位必须按规定使用财政、税务等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单位应当加强帐户管理,各项收入要及时入帐,防止收入流失。
  (五)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四章 支出及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七条 支出是科学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单位开展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按用途分为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它费用。
  (二)经营支出,即单位在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按用途分为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它费用。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应先落实资金来源,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单位应在保证正常事业支出需要,保持正常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五)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第十八条 科学事业单位对同一期间发生的各项支出, 应当按用途归集到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相关科目中。无法直接归集的,应当在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十九条 科学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在统一的会计帐簿中专项予以核算,按照规定的用途开支,并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为加强支出管理,主要从事应用开发研究和科技服务的科学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可根据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经济管理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办法的科学事业单位,应以研究室、业务部、课题组等为核算单位,以科研课题、项目、产品等为基本核算对象,进行多层次的成本费用核算。成本费用开支划分为:
  (一)直接费用,即单位在科研、生产过程中直接耗用的材料、支付的工资及其他直接支出所发生的费用。直接费用直接计入科研课题、项目、产品等成本中。
  (二)间接费用,即单位内各研究室、业务部、车间等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科研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间接费用按一定比例分配计入各课题、项目和产品等成本中。
  (三)期间费用,即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科研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期间费用计入当期结余。
  第二十二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实验厂、 中试车间以及其他生产经营部门,应当实行独立核算,并参照执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因规模较少或者承担的科研试验和研制任务较重,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应当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国家事业财务管理体系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办法的科学事业单位,其成本费用应当按照支出用途分别归集到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相产科目中。
  第二十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支出及成本费用管理的要求
  (一)单位支出及成本费用开支的范围和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单位自行规定,报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单位的规定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二)单位应当根据资金管理要求安排各项支出。
  (三)单位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报支出。
              第五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五条 结余是科学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 ,除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单位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科学事业单位的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收支发生的亏损,按照规定提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其余部分并入单位的结余中进行分配。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专用基金是科学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单位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 ,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三)医疗基金,即未纳入国家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单位,按规定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有关规定直接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的资金。
  (四)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即单位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业务费中列支,以及在经营收支结余中提取转入,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
  (五)其它基金,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 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 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章 资 产 管 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是科学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包括财产、债权和其它权利。
  第三十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科学事业单位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在研项目和在制产品等。
  存货是指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产成品和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等。
  单位应当加强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对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理;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发生的盘亏、报废和毁损,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对在研项目和在制产品按照合同要求或者完成进度情况及时结算或结转。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 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标本、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财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系统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第三十三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做到帐、物、卡相符,对于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报废和转让的固定资产, 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报废和转让大型的、精密或者贵重的设备,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财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科学事业单位拥有的、 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和其他财产权利。
  单位应当加强无形资产的保护。单位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 计入事业支出。第三十六条 对外投资是指科学事业单位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经财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充分的技术和经济论证,坚持投资回报原则,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单位利用实物、 无形资产等对外投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七条 科学事业单位对外单位投入的要求回报的投资,应当用于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签订投资协议或者合同,明确投资者、受资者和经营者之间的责任、 权利和利益。 
              第八章 负 债 管 理
   第三十八条 负债是科学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一)借入款项,即单位开展各项活动向财政部门、上级单位、金融机构以及其它单位借入的款项。(二)合同预收款项,即单位与国家有关部门及外单位签订研究和试制合同以及其他经济合同后,按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包括政府专项合同款项和委托合同款项及其他合同款项等。(三)应付款项,即单位按照规定和要求,应付而暂时未付的各种款项。(四)暂存款项,即单位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到的代为保管或者暂时尚未确定性质的款项。(五)应缴款项,即单位按照规定应当上缴而未缴的款项。包括应当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应缴税金以及其他应缴款项。
   第三十九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和不同期限的负债进行分类管理。对借入款项应当按时清偿;对合同预收款项在合同完成或者阶段性完成后及时结转为收入;对应付款项,要按时清付;对各项应缴税费,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计缴。
              第九章 财 务 清 算
  第四十条 科学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划转撤并时, 应当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和债务进行清算。
  第四十一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清算期间, 应当在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成立财务清算机构。财务清算机构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仅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意见,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和划转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二条 财务清算意见报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由财务清算机构妥善处理单位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三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清算结束后, 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进行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单位,其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单位,全部资产由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科学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集中、总括反映单位预算的执行、调整以及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等的情况,是国家制定科技政策的重要依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五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 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情况、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财务收支变动对科研事业发展的影响,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等。
  单位应当定期按照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和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四十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 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收入计划完成率、总收入增长率、事业收入增长率、经营收入增长率、支出计划完成率、专用基金增长率等。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科学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中国科协和地方科协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本制度; 非国有科学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四十九条 下列科学事业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 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一)经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科学事业单位。
  (二)科学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五十条 军工科研单位财务制度另行制定,不执行本制度。
  第五十一条 科学事业单位可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和本制度的规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规定, 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和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凡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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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费用核算管理办法

6. 科技三项费用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气象部门科研经费主要是:
  1.科技三项费用:由国家科委、地方科委划拨。
  2.科研事业费:根据1979年全国气象局长会议有关文件规定,“各级气象部门每年暂由气象事业费中划3-5%的经费作为科研事业费,由科技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或者采用人头费的计算办法。根据目前情况,中央气象局所属科研单位(包括工资、办公费、旅差费和一般科研费等)暂定3000-3500元,省(市、区)气象局所属科研单位暂定2500-3000元”。
  随着国民经济情况的好转,科研事业费应逐年有所增加,增加的比例高于事业费增长比例。
  3.科研基建费:用于科研单位的土建和购置两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由计划财务部门统筹分配。第二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范围。
  1.气象部门的科学技术三项费用,是气象方面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和重要科学研究项目的补助费。
  2.新产品试制费,是指全国范围内从未研制、生产过的气象仪器和气象专用设备的研制费。
  常规气象仪器的一般性技术革新、改造、仿制等费用,工厂在更新改造资金中开支,其它单位在事业费中开支。
  3.中间试验费,是指已有科学研究成果,尚未取得必要数据,不能在气象工作中直接采用,必须建立一定装置或试验场地,进行扩大规模试验或较长期试验、验证、改进,经批准纳入计划的项目。
  中间试验费的使用范围,包括必需的土建、安装、设备仪器购置和试验经费等。
  4.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是指比较重大的和国民经济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项目,已列入国家、部门和地方重点科研项目计划的补助费。
  5.科技三项费用只能用于计划内项目,购置必需的原材料、仪器、设备以及资料费、计算费、试验费等。两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由科研基建费中支出,科研工作所需的旅差费、会议费、印刷费原则上由各单位科研事业费中开支。第三条 科技三项费用预算的编制和审批程序。
  1.各项目负责单位(指承担气象部门重点项目的负责单位。有两个以上负责单位时,指第一负责单位。下同)于每年7月底以前,对下年度所承担的科研任务,提出经费预算,报中央气象局科教部。
  2.中央气象局科教部根据国家科委有关规定和气象科技发展规划,汇审各项目负责单位报来的经费预算,报国家科委审批。并根据国家科委核定的科技三项费用预算指标,编制年度科技三项费用的分配方案,报局领导审核批准后与年度科研计划一起于当年2月前下达。
  3.中央气象局科教部根据年度科技三项费用分配方案和项目进展情况将科技三项费用1次或分几次拨给项目负责单位,由项目负责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如有重大变动,报中央气象局审定。第四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
  1.科技三项费用要指定专人兼管,在财务部门单列户头(或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与单位其它资金混淆,更不得挪用。
  2.科技三项费用应根据国家四化建设的需要和可能,首先保证国家、部门重点项目,其它项目根据经费情况适当安排。
  3.项目完成或因故中止、撤销时,由项目负责单位做出决算。未签订合同的项目,其剩余经费和物资的处理根据具体情况留用或上交原拨款单位。如超支时,需查明原因,提出具体意见报中央气象局审定。年终未完项目,其经费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4.用科技三项费用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凡属固定资产的都要建立和健全固定资产的明细帐卡,按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并列入年终决算。
  5.凡使用科技三项费用的单位,每年编报年度计划时,同时填报“科研费用预算表”(略)。在每年1月底以前编报上一年度“科研费用支出决算表”、“资金活动情况表”及文字说明。除说明经费使用情况外,应重点总结科研费用管理经验、经济效益及存在问题等。第五条 使用科技三项费用的单位,要认真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严格执行本规定,并依靠科技、财会人员加强财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检查经费使用效果。
  对于严格执行财会制度、少花钱多出成果的单位与个人进行表扬或奖励;对挪用、滥用和浪费科技三项费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予以处理。

7.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利用国有资源或者国有资产、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包括:(一) 行政事业性收费;(二) 政府性基金;(三) 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四)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五) 彩票公益金;(六) 罚没收入;(七) 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收缴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综合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具体工作。审计、价格、监察、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政府非税收入按照下列规定收取:(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价格部门的规定收取;(二)政府性基金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收取;(三)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部门、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收取;(四)彩票公益金依据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彩票资金分配比例收取;(五)罚没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收取;(六)其他政府非税收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收取。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收取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由执收单位收取;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收取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由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直接收取;尚不具备直接收取条件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收取。第八条执收单位或者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对象和期限。委托其他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委托单位应当将受委托单位和受委托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内容向社会公布。第九条执收单位或者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多收、少收或者擅自缓收、减收、免收。缴款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政府非税收入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执收单位或者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后,按照法定批准权限办理。第十条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未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执收单位不得当场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现款,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确定,有代理收付款项业务的商业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均可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的代收机构。代收机构按照前款规定确定后,由财政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代收机构开设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政府非税收入款项。执收单位不得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账户或者过渡性账户。第十三条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数额,到指定的代收机构将有关款项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执收单位依法当场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现款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代收机构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执收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或者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制定。第十四条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的待结算资金,符合返还条件的,缴款义务人可以向执收单位或者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提出返还申请,由执收单位或者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签署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返还缴款义务人。经确认为误收、多收的政府非税收入,由执收单位或者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退还缴款义务人。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统筹安排使用政府非税收入。政府非税收入有法定专项用途的,应当专款专用。第十六条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将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内的资金,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的科目类别定期划解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不得拖延、滞压、挪用。第十七条政府非税收入上下级分成比例,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涉及中央和省级分成的,分成比例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二)涉及省级与市、县级分成的,分成比例按照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三)涉及部门、单位之间分成的,分成比例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第十八条上下级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由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通过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定期划解、结算,不得滞留、截留。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第十九条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定,并纳入预算,统一安排。 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具体办法,统一印制和管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各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的印刷企业定点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第二十二条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不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第二十三条执收单位使用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领购。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保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安全。遗失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并公告作废。第二十四条禁止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使用中的下列行为:(一) 转让、出借、代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二) 伪造或者擅自印制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三) 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各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监督,依法处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收取、使用、管理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稽查,及时依法查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执收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账册、报表、票据等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非税收入的收取、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编制本级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投诉者保密,并在20日内依法处理,书面答复举报、投诉者;有关部门认为举报、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先行受理,并自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3日内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前款规定的期限,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资金的,追缴违法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二)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的;(三)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账户或者过渡性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或者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四)未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分离的;(五)滞留、截留应当上缴或者下拨的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的;(六)违反规定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的;(七)转让、出借、代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八)违反规定发放、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保管不善造成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的。前款第(一)项行为所取得的款项,限期退还缴款人;无法退还的,收缴国库。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伪造或者擅自印制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获取非法利益的;(二) 包庇或者纵容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行为的;(三)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四)对承办的举报、投诉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依法处理的;(五)违反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派驻省外的机构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6月2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安徽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8. 科研经费拨款财务处理

是不是国家拨款,事业单位核算?

如果是,这笔拨款应在负债类账户“ 拨入科研费”项下核算和列支,待项目完成并验收后,再根据项目性质转固定资产或流动资产。事业单位目前还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有一定区别,有的事业单位期末分别按两种会计制度报表。

如果不是这种情况,请把问题明确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