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都适用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么

2024-05-05 00:10

1.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都适用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么

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是不超过10名还是不超过200名?中国证监会时间:2012年07月16日来源:答:根据《证券法》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为公开发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法》规定非公开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法》并未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对象予以明确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存在差异:一是发行对象的确定方式不同。在作出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行政许可决定时,发行对象通常是不确定的,需通过询价确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目的主要是购买发行对象持有的标的资产,在首次公告发行方案时,发行对象就是明确确定的。二是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通常是向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购买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要求是50名以下,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一般是200名以下。如果要求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往往就不能一次性买入标的公司的全部股权或控股权,会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效率产生影响。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许多上市公司换股吸收合并非上市公司发股对象超过10名但不超过200名的案例。因此,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限制原则上不超过200名。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都适用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么

2.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都适用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么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三)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 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的应该怎样处理

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九条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第十条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除了锁定36个月及12个月的法定要求外,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自愿延长锁定期并分期解锁的安排。
三、在股份锁定的方案设计中,往往在综合考虑各个利益主体的诉求、且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对于锁定期进行安排。分期解锁安排多见于向第三方购买资产的情形中,根据《重组办法》等规定,该等交易对方的法定锁定期仅为12个月,但是,交易对方自愿延长全部或部分股份的锁定期,并采取分期解锁的方式,其设计的考虑在于锁定的股份能够覆盖业绩补偿期、同时又能够保障交易对方适时变现收取投资回报。从证监会审核的角度出发,关注点在于锁定期安排是否能够保障业绩承诺补偿的实现,避免交易风险和未来上市公司股价波动风险。因此,在设计分期解锁的锁定期时,应当尽可能地覆盖整个业绩承诺补偿期,并使未解锁股份覆盖可能发生的补偿风险。对于承诺延长锁定期、分期解锁的主体,可以是标的公司的全体股东、部分股东,也可以是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基本原则在于该等交易对方所持有的股份是否足以覆盖全部或大部分业绩承诺补偿风险。在设计方案时,为了避免股东特别是股东,承担更多的股份锁定和补偿义务,还可以选择在发行股份之外搭配部分现金。

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的应该怎样处理

4. 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是否属于重大资产重组

不一定有资产的重组,但绝对是属于重大事件

5. 股市购买资产是资产重组吗

两种情况:
1)一般股票购买不属于资产重组,属于为享有利益而获得股权,一般大股东不会通过股票二级市场失去其控制或相对控制权,没有控制或相对控制权的行为都谈不上“重组”。
2)有一种情况,即恶意收购,即不通知控股股东的情况下,通过拉升股票,诱使小股东出让股权,当收购人股权达到控制或相对控制时,公司也就“易主”了。这种情况属于重组。但我国很难实现,管理层和证监会控制很严,不允许恶意收购发生。

股市购买资产是资产重组吗

6.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未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是报上市部还是发行部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三)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7. 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的股份该如何处理

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九条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第十条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除了锁定36个月及12个月的法定要求外,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自愿延长锁定期并分期解锁的安排。
三、在股份锁定的方案设计中,往往在综合考虑各个利益主体的诉求、且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对于锁定期进行安排。分期解锁安排多见于向第三方购买资产的情形中,根据《重组办法》等规定,该等交易对方的法定锁定期仅为12个月,但是,交易对方自愿延长全部或部分股份的锁定期,并采取分期解锁的方式,其设计的考虑在于锁定的股份能够覆盖业绩补偿期、同时又能够保障交易对方适时变现收取投资回报。从证监会审核的角度出发,关注点在于锁定期安排是否能够保障业绩承诺补偿的实现,避免交易风险和未来上市公司股价波动风险。因此,在设计分期解锁的锁定期时,应当尽可能地覆盖整个业绩承诺补偿期,并使未解锁股份覆盖可能发生的补偿风险。对于承诺延长锁定期、分期解锁的主体,可以是标的公司的全体股东、部分股东,也可以是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基本原则在于该等交易对方所持有的股份是否足以覆盖全部或大部分业绩承诺补偿风险。在设计方案时,为了避免股东特别是股东,承担更多的股份锁定和补偿义务,还可以选择在发行股份之外搭配部分现金。

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的股份该如何处理

8. 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的该如何处理

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九条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第十条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除了锁定36个月及12个月的法定要求外,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自愿延长锁定期并分期解锁的安排。
三、在股份锁定的方案设计中,往往在综合考虑各个利益主体的诉求、且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对于锁定期进行安排。分期解锁安排多见于向第三方购买资产的情形中,根据《重组办法》等规定,该等交易对方的法定锁定期仅为12个月,但是,交易对方自愿延长全部或部分股份的锁定期,并采取分期解锁的方式,其设计的考虑在于锁定的股份能够覆盖业绩补偿期、同时又能够保障交易对方适时变现收取投资回报。从证监会审核的角度出发,关注点在于锁定期安排是否能够保障业绩承诺补偿的实现,避免交易风险和未来上市公司股价波动风险。因此,在设计分期解锁的锁定期时,应当尽可能地覆盖整个业绩承诺补偿期,并使未解锁股份覆盖可能发生的补偿风险。
对于承诺延长锁定期、分期解锁的主体,可以是标的公司的全体股东、部分股东,也可以是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基本原则在于该等交易对方所持有的股份是否足以覆盖全部或大部分业绩承诺补偿风险。
在设计方案时,为了避免股东特别是PE股东,承担更多的股份锁定和补偿义务,还可以选择在发行股份之外搭配部分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