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是什么意思?

2024-05-05 21:22

1. "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是什么意思?

集合竞价中最重要的原则是    成交量最大
你看书上说了 未成交量最小  未成交量最小那不就是成交量最大嘛。
成交量最大的价格就是开盘价
至于剩下的两条原则,只要满足最大成交量,那两条就已经满足了。
计算方式是按照 累计成交量计算的。自己再琢磨琢磨。

"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是什么意思?

2.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什么意思?

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这里的“未成交量”,不是指总的成交量,而是指当有两个以上的申报价格都能满足“使总成交量最大”时,选一个申报价格,使得在这个申报价格上的买入量和卖出量能最大程度地成交,即“这个价格”上的未成交量最小。

3. 集合竞价的成交量算入当天的总成交量吗?

集合竞价的成交量算入当天的总成交量。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
1、在有效价格范围内选取成交量最大的价位;
2、高于成交价格的买进申报与低于成交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3、与成交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位符合上述条件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若仍有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条件,取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

扩展资料:注意事项
1、所有在集合竞价成交的委托,无论委托价格高低,其成交价均为开盘价,所有高于开盘价的买入委托和低于开盘价的卖出委托均可成交,与开盘价相同的部分委托也可成交。
2、沪深两地股票的开盘价是由集合竞价产生的,如果集合竞价未能找出符合上述3个条件的成交价格,则开盘价将在其后进行的连续竞价中产生。
3、连续竞价的第一笔成交价格则为该股当日的开盘价,如果某只股票因刊登公告等原因于上午停牌,则下午于1点起直接进入连续竞价,其第一笔成交价格则为该股当日的开盘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集合竞价

集合竞价的成交量算入当天的总成交量吗?

4. 股市中沪市和深市的集合竞价时间是几点几分?

沪市集合竞价时间为:9:15—9:25,深圳集合竞价时间为:9:15—9:25(开盘集合竞价时间) 14:57—15:00(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每个交易日9:15--9:25(深圳包括14:57至15:00),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接受参与竞价交易的申报。每个交易日9:25至9: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但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接受申报时间。你出现这种情况,很可能是电脑的时间不够精确,没有调整好。

扩展资料:
所谓集合竞价就是在当天还没有开盘之前,你可根据前一天的收盘价和对当日股市的预测来输入股票价格,在集合竞价时间里输入计算机主机的所有下单,按照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计算出最大成交量的价格,这个价格就被是集合竞价的成交价格,而这个过程被称为集合竞价。
集合竞价主要产生了开盘价,接着股市要进行连续买卖阶段,因此有了连续竞价。集合竞价中没有成交的买卖指令继续有效,自动进入连续竞价等待合适的价位成交。
所有在集合竞价成交的委托,无论委托价格高低,其成交价均为开盘价,所有高于开盘价的买入委托和低于开盘价的卖出委托均可成交,与开盘价相同的部分委托也可成交。
沪深两地股票的开盘价是由集合竞价产生的,如果集合竞价未能找出符合上述3个条件的成交价格,则开盘价将在其后进行的连续竞价中产生,连续竞价的第一笔成交价格则为该股当日的开盘价,如果某只股票因刊登公告等原因于上午停牌,则下午于1点起直接进入连续竞价,其第一笔成交价格则为该股当日的开盘价。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集合竞价

5. 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量为什么有绿色,红色,白色


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量为什么有绿色,红色,白色

6. 关于上海证交所集合竞价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一节 交易场所
  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2.1.2 本所设置交易大厅。本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除经本所特许外,进入交易大厅的,仅限下列人员:
  (一)登记在册交易员;
  (二)场内监管人员。
  第二节 交易参与人与交易权
  2.2.1 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须向本所申请取得相应席位和交易权,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申请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证券交易。
  2.2.2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据此可以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本所相关交易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
  2.2.3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交易权限等管理细则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节 交易品种
  2.3.1 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
  (一)股票;
  (二)基金;
  (三)债券;
  (四)债券回购;
  (五)权证;
  (六)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四节 交易时间
  2.4.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2.4.2 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开市期间停牌并复牌的证券除外。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2.4.3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三章 证券买卖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1.1 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
  3.1.2 会员通过其拥有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相关的报送渠道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结果及其他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会员。
  3.1.3 会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3.1.4 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3.1.5 债券和权证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3.1.6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实行一级交易商制度,具体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节 指定交易
  3.2.1 本所市场证券交易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境外投资者从事B股交易除外。
  3.2.2 全面指定交易是指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买卖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买卖证券的受托人,通过该会员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买卖。
  3.2.3 投资者应当与指定交易的会员签订指定交易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指定交易协议一经签订,会员即可根据投资者的申请向本所交易主机申报办理指定交易手续。
  3.2.4 本所在开市期间接受指定交易申报指令,该指令被交易主机接受后即刻生效。
  3.2.5 投资者变更指定交易的,应当向已指定的会员提出撤销申请,由该会员申报撤销指令。对于符合撤销指定条件的,会员不得限制、阻挠或拖延其办理撤销指定手续。
  3.2.6 指定交易撤销后即可重新申办指定交易。
  3.2.7 指定交易的其他事项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委托
  3.3.1 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协议生效后,投资者即成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以下简称“客户”)。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按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3.3.2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应当按相关规定操作。
  3.3.3 客户通过自助委托方式参与证券买卖的,会员应当与其签订自助委托协议。
  3.3.4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客户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证券账户号码;
  (二)证券代码;
  (三)买卖方向;
  (四)委托数量;
  (五)委托价格;
  (六)本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
  3.3.5 客户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限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
  市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
  3.3.6 客户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3.3.7 被撤销和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客户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
  3.3.8 会员向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节 申报
  3.4.1 本所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 9:25、9:30至11�30 、13�00至15�00。
  每个交易日9�20至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其他接受交易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
  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接受申报时间。
  3.4.2 会员应当按照客户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本所申报。
  3.4.3 本所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
  3.4.4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接受下列方式的市价申报:
  (一)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最优五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二)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五个最优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3.4.5 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3.4.6 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营业部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 
  市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号、营业部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等内容。
  申报指令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申报的内容及方式。
  3.4.7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基金、权证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 或其整数倍。
  卖出股票、基金、权证时,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3.4.8 竞价交易中,债券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手或其整数倍,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手或其整数倍。
  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标准券为1手。
  3.4.9 股票、基金、权证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份),债券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5万手。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
  3.4.10 不同证券的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权证为“每份权证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债券买断式回购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到期购回价格”。
  3.4.11 A股、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权证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01美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为0.005元。
  3.4.12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各类证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
  3.4.13 本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 
  股票、基金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
  (二)增发上市的股票;
  (三)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比例。
  3.4.14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3.4.15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2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二)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3.4.16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
  (二)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
  (三)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
  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申报价格限制的规定。
  3.4.17 申报当日有效。每笔参与竞价交易的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的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节 竞价
  3.5.1 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集合竞价是指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3.5.2 集合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第六节 成交
  3.6.1 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3.6.2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3.6.3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一)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格;
  (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3.6.4 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3.6.5 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所认定并经理事会同意,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并向证监会报告。
  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所有权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3.6.6 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本所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3.6.7 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七节 大宗交易
  3.7.1 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美元;
  (三)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
  (四)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万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五)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3.7.2 本所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30。
  3.7.3 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
  意向申报指令应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等。
  成交申报指令应包括证券代码、证券账号、买卖方向、成交价格、成交数量等。
  3.7.4 意向申报应当真实有效。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数量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大宗交易单笔买卖最低申报数量成交。
  3.7.5 当意向申报被会员接受(包括其他会员报出比意向申报更优的价格)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会员进行成交申报。
  3.7.6 有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
  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3.7.7 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向本所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申报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必须一致。
  成交申报一经本所确认,不得变更或撤销,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
  3.7.8 会员应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3.7.9 本所债券大宗交易实行一级交易商制度。
  经本所认可的会员,可以担任一级交易商,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债券双边报价业务。
  3.7.10 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该证券成交总量。
  3.7.11 每个交易日大宗交易结束后,属于股票和基金大宗交易的,本所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成交量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的名称等信息;属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本所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和成交量等信息。
  第八节 债券回购交易
  3.8.1 债券回购交易包括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等。
  3.8.2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将债券卖给购买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卖方再以约定价格从买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在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3.8.3 债券回购交易的期限按日历时间计算。如到期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结算。

7.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是什么?

1、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3、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沪市: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深市: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成交价,盘中、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是什么?

8. 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集合竞价确定成交价的原则有哪3个

有不少的小白一听到股票集合竞价就呆住了,甚至因为盲目跟风买入而被高位套牢。今天我就用丰富的炒股经验给大家分析一下什么是股票集合竞价,第二段是满满的干货,在这里建议大家收藏起来哦!开始分析前,想为大家介绍一个关于炒股的神器大礼包,不懂股票是什么也没问题,照样轻松拿下!一站式解决选股、买卖等难题,想免费获取的话就点击这个链接吧:超实用炒股的九大神器,建议收藏一、股票集合竞价是什么意思?每个交易日上午的9:15到9:25来了解一下股票集合竞价吧,由投资者感觉适合自己的价格,买卖申请随自己心意就行。股票集合竞价的最终目标就是确定开盘价,这个价格是股市开市时第一个出现的,也就是九点半的首个价格。以下3条竞价规则是这个价格一般都要遵守的:(1)这个价格可以成交最多;(2)如果买方或者卖方出的价格跟这个相同的话,有一边要全部成交是必须的;(3)在最后比这个价高的买入申请和比这个价低的卖出申都要成功交易。打个比方:如果一个报价是10元,一个报价是9.9元,有1万人挂10块钱卖,100个人挂10块钱买,挂9.9块钱买与卖的人都是1000人,那么开盘时的价格为9块九。因为在10块钱价格的情况下,能够撮合的成交数是100个,而9.9元有1000个,如果成交价是没什么差别的,买卖双方中的一方委托必须是全部无异议的。而超过9块9的买入委托都会成交,比9块9卖出委托要低的全成交。介绍完了股票集合竞价的内容后,我们一起对这个时间段的买卖技巧做一个基本的了解。二、股票集合竞价时间有什么买卖技巧?集合竞价时间不止一段,而是有两段,在每个时间段可以进行不同的操作:第一个时间段9:15-9:20:可以将申报和撤销一起操作,这个时候你看到的匹配成交量并不一定是真实的,原因是这5分钟是可以进行撤销的。在开始的前几分钟,股票的价格会随着大单的买入而升高,但是时间在9:20左右,大单就又撤单了,而这个时候我们就没有时间反应,也就没办法跟着撤单。所以说,大家一定要学会辨别,避免上当,从而进去到主力的圈套中去。大多数小伙伴获取新消息的速度都慢过别人?或许这个股市播报神器可以提高你接收消息的速度,做投资决策时就快过其他人!【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场一手资讯播报第二个时间段9:20-9:25:只能进行申报不能进行撤销,}[这5分钟你看到的委托就是真实的,想在涨停板的时候抢过别人的朋友一定不要错过。有些小伙伴想抓住涨停板,最先要把牛股找到。刚到手有关部门推荐的牛股,分享给大家,随时都有被删,赶紧领取:速领!今日机构牛股名单新鲜出炉!第三个时间区间9:25-9:30:开盘时刻的前5分钟,仅是接受申报不能做任何处理,这5分钟下单申请在券商系统里暂时存放,上传到交易所的时间是9:30。这里,我再给大家交流几个有用技能:1. 假如你一定要买入一只股票,以它的涨停价进行呈报,这样基本都可以买到。2. 如果说这一只股票你准备卖掉,申报时就以它的跌停价,基本上卖出去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不过正式的成交价格,不是你所申报的涨停价或跌停价,而是以9:25分这个时间点的价格为准作为正式成交价格,也叫开盘价。当然,如果是以涨停板或跌停板开盘的话,你就不一定可以买到或者卖出啦。应答时间:2021-09-03,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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