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的介绍
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为规范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交往与合作,2014年12月22日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并将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印章式样以及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 管理法所称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
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第二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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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依照本法可以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和济困、救灾等方面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
第四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的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相应业务主管单位。
3. 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的法律修订
2015年04月2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进行二审。草案二审稿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因此,草案二审稿将规定修改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临时活动,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但是,国家机关或者经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单位为中方合作单位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境外非政府组织依照本法可以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和济困、救灾等方面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交流与合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依照本法可以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和济困、救灾等方面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
第四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的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
5.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所称境外非政府组织不包括什么
法律分析:境外非政府组织,一般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这里的“境外”,包括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社会团体主要是指在境外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商会等非营利组织,智库机构主要是指在境外依法成立的非营利、非政府的研究中心、咨询中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第二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7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交流与合作,制定本法。第二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依照本法可以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和济困、救灾等方面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第四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的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第六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相应业务主管单位。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国家建立境外非政府组织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研究、协调、解决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监督管理和服务便利中的重大问题。第八条 国家对为中国公益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给予表彰。第二章 登记和备案第九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依法备案。
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未经备案的,不得在中国境内开展或者变相开展活动,不得委托、资助或者变相委托、资助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第十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符合下列条件,根据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和开展活动的需要,可以申请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代表机构:
(一)在境外合法成立;
(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
(四)在境外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申请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业务主管单位的名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公布。第十二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申请书;
(二)符合本法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文件、材料;
(三)拟设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简历及其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或者声明;
(四)拟设代表机构的住所证明材料;
(五)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六)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设立申请,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第十三条 对准予登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公告。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业务范围;
(四)活动地域;
(五)首席代表;
(六)业务主管单位。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并将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印章式样以及银行账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四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一)境外非政府组织撤销代表机构的;
(二)境外非政府组织终止的;
(三)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后,设立该代表机构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妥善办理善后事宜。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涉及相关法律责任的,由该境外非政府组织承担。
7.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定什么部门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相应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第六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相应业务主管单位。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国家建立境外非政府组织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研究、协调、解决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监督管理和服务便利中的重大问题。
8. 境外非政府组织包括什么
法律分析:境外非政府组织包括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二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