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资金监管有哪些要求

2024-05-04 18:38

1. 公司债券资金监管有哪些要求

法律分析:公司债券资金监管的要求:
1. 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2. 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 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4.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及其交易或转让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公司债券资金的监管方法》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及其交易或转让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证券自律组织可依照相关规定对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及转让、承销、尽职调查、信用评级、受托管理及增信等进行自律管理。

公司债券资金监管有哪些要求

2. 公司债券资金监管有哪些要求?

1.对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使用,发行人需要注意什么?
一是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二是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三是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不包括募集资金用于并表子公司的情形)。
四是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
在对公司债券发行人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个别发行人存在将募集资金挪用、转借他人的问题,如某公司将债券发行募集资金从专户转入基本户后,将部分资金出借给另一公司;某公司在收到募集资金后将其中的部分资金划往非关联公司,之后将部分资金划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另一公司的银行账户;某公司在收到募集资金后将部分资金拆借给当地财政局;某公司收到募集资金后陆续将部分资金划转给股东;某公司收到募集资金后将部分资金拆借给当地某管委会。
对于存在将募集资金挪用、转借他人问题的发行人,派出机构采取了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行政监管措施,并责令限期归还。同时,根据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追究受托管理人责任。
2.公司债券发行人对信息披露需要注意什么?
一是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债券存续期内披露中期报告和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
二是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发生的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
三是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对公司债券发行人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个别公司债券发行人存在信息披露不规范的问题,如某公司累计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但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某公司在公司债券发行期间,与该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关联公司被列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但该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未将其作为关联方进行披露。
对于存在信息披露问题的发行人,派出机构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并责令发行人补充披露,同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另外,根据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追究受托管理人责任。

3. 公司债券监管制度是怎样的

1、我国公司债券监管制度的安排
我国公司债券市场的监管制度比较健全,在法律层面,有《公司法》和《证券法》。在行政规章层面,2015年1月证监会修订发布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相配套的,证监会还制定了多项规范性文件,包括《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补充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9号——公司债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披露的补充规定》。此外,针对部分特殊债券品种,证监会还专门制定了相关规则,如:《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
在自律组织层面,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都制定发布了相应的自律规则,如沪、深交易所均制定发布了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交易规则、债券交易实施细则、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发布了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制定发布了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
2、地方政府在交易所发行债券
交易所是财政部证券交易所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的技术支持单位。地方政府债券可以面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投资者可通过地方债承销团成员认购地方债。
3、交易所债券市场不是一个以个人投资者为主的零售市场
交易所债券市场是一个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投资者类型丰富多元,结构比较均衡。证券公司、保险、基金、信托、上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一般法人、qfii/rqfii等是债券市场的主力投资机构,个人投资者的账户数量相对较多,但投资债券占比并不高。截至2016年8月底,交易所债券市场中个人投资者的持债占比不足0.4%。
4、公司债券发行方式
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一)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
按照《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是指: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就公司债券来说,不对投资者范围做限制的,俗称“大公募”;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俗称“小公募”。
(二)公司债券的非公开发行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俗称“私募公司债”,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中国证券业协会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实行行业自律组织事后备案和负面清单管理,承销机构项目承接不得涉及负面清单限制的范围。
5、公司债券发行过程中对于公平与合规的要求
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在推介过程中,不得夸大宣传,不得通过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不得披露除债券募集说明书等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非公开发行债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承销机构应当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存档备查。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发行定价和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债券监管部供稿)
证券监管体制是证券监管的职责划分和权力划分的方式和组织制度,是国家和国情的产物。证券监管体制的有效性和规范性是决定证券市场有续和稳定的重要基础。一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形成是由该国政治、经济、文化传统及证券市场的发育程度等多种因素决定的。
这一方面有利于公司发行债券进行外源融资,使得企业在充满变数的市场中可以积极应对,另一方面,监管制度的完备保障了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散户的钱投入债券因为企业的资质较高而不会出现大规模的流失。不过,对于债券投资还是应该理性投资。

公司债券监管制度是怎样的

4. 公司债券的监管原则

我国公司债券市场的监管规则体系比较健全,在法律层面,有《公司法》和《证券法》。在行政规章层面,2015年1月证监会修订发布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相配套的,证监会还制定了多项规范性文件,包括《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补充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9号——公司债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披露的补充规定》。此外,针对部分特殊债券品种,证监会还专门制定了相关规则,如:《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
在自律组织层面,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都制定发布了相应的自律规则,如沪、深交易所均制定发布了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交易规则、债券交易实施细则、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发布了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制定发布了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
总的来说,公司的债券根据是否为公开发行,而由不同的公司债券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但无论是公开发行还是不公开,都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的公司债券市场监管规则体系已经趋于完善,任何公司进行债券操作都需要符合相关规定。但毕竟公司债券无小事,如果您在发行或者购买公司债券时遇到法律困扰,请及时向专业的律师咨询,以获得更为权威且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一、公司债券的监管机构
按照《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登记结算等方面的业务或行为,由证监会实施行政监管;中国证券业协会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行行业自律组织事后备案和负面清单管理;交易场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按各自职责负责自律监管。

5. 债券资金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为切实规范专项债券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办法。1、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要求(1)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要求。专项债券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对应到项目资本性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不得调整项目,不得调整资金使用用途,并在规定时间内支出完毕。(2)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范围。对照编制“一案两书”时的建设内容支付相关工程费用,不得支付在建设内容以外的其他工程费用。2、专项债券资金拨付资料(1)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专项债券资金的拨付实施审批和监管,项目管理使用单位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齐全性、合规性负责。项目管理使用单位向项目具体实施企业或个人各类款项提报支付必须提供如下资料:项目建设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划拨建设用地相关文件;项目规划设计及建设过程中进行必要的费用支付,提供支付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发改部门批复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工程量清单、工程进度表(监理单位确认)、施工单位支付申请、监理单位支付证书、工程照片等。(2)专项债券资金拨付资料一式肆份。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使用单位、项目具体实施企业各留存一份。法律依据:《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等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以下简称一般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一般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债券资金收支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第四条 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30%。第五条 一般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第六条 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一般债券信用评级,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与信用评级机构签署信用评级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信用评级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信用评级工作,遵守信用评级规定与业务规范,及时发布信用评级报告。第八条 各地应及时披露一般债券基本信息、财政经济运行及债务情况等。第九条 信息披露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投资者对披露信息进行独立分析,独立判断一般债券的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第十条 各地组建一般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第十一条 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与一般债券承销商签署债券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销商可以书面委托其分支机构代理签署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第十二条 各地可以在一般债券承销商中择优选择主承销商,主承销商为一般债券提供发行定价、登记托管、上市交易等咨询服务。第十三条 一般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采用承销或招标方式的,发行利率在承销或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记账式国债的平均收益率之上确定。承销是指地方政府与主承销商商定债券承销利率(或利率区间),要求各承销商(包括主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承销额(或承销利率及承销额),按市场化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承销额的发债机制。招标是指地方政府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或其他电子招标系统,要求各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投标额及投标利率,按利率从低到高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中标额的发债机制。第十四条 各地采用承销方式发行一般债券时,应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承销规则,明确承销方式和募集原则等。各地采用招标方式发行一般债券时,应制定招标规则,明确招标方式和中标原则等。第十五条 各地应当加强发债定价现场管理,确保在发行定价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第十六条 各地应积极扩大一般债券投资者范围,鼓励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一般债券。第十七条 各地应当在一般债券发行定价结束后,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本地区门户网站等媒体,及时公布债券发行结果。第十八条 一般债券应当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总登记托管,在国家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分登记托管。一般债券发行结束后,符合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等上市交易。第十九条 企业和个人取得的一般债券利息收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第二十条 各地应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及时支付债券本息、发行费等资金,维护政府信誉。第二十一条 登记结算机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职业规范和相关规则。对弄虚作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列入负面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加强对一般债券的监督检查,规范一般债券的发行、资金使用和偿还等行为。第二十三条 各地应将本地区一般债券发行安排、信用评级、信息披露、承销团组建、发行兑付等有关规定及时报财政部备案。一般债券发行兑付过程中出现重大事项及时向财政部报告。一般债券每次发行工作完成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债券发行情况向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告;全年发行工作完成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发行情况向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告。

债券资金管理办法

6. 债券管理的资金用途是什么?

公司债券的资金用途有:
1、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稳定资本市场;
2、丰富金融投资工具,降低市场风险;
3、改善企业资本结构;
4、优化企业治理机构;
5、降低公司财务成本;
6、支持公司并购和资产重组等。
一、融资方式有几种
融资方式有:
1、银行贷款。银行是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按资金性质,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专项贷款三类;
2、股票筹资。股票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没有还本付息的压力等特点,因而筹资风险较小;
3、债券融资。企业债券,也称公司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表示发债企业和投资人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4、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是通过融资与融物的结合,兼具金融与贸易的双重职能,对提高企业的筹资融资效益,推动与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有着十分明显的作用;
5、海外融资。企业可供利用的海外融资方式包括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企业在海外各主要资本市场上的债券、股票融资业务。
二、企业应如何进行债务融资
企业进行债务融资的方法如下:1、银行信贷银行信贷是企业最重要的一项债务资金来源,在大多数情况下,银行也是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主要代表,有能力对企业进行干涉和对债权资产进行保护。但是债务人存在道德风险,并且由于银行不能对其债权资产及时准确地做出价值评估而难以得到有效的控制。2、企业债券债券融资在约束债务代理成本方面具有银行信贷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企业债券通常存在一个广泛交易的市场,投资者可以随时予以出售转让。这就为债权投资人提供了充分的流动性可以降低投资的“套牢”效应,也即是降低了投资的专用性。3、商业信用商业信用是期限较短的一类负债,而且一般是与特定的交易行为相联系,风险在事前基本上就能被“锁定”所以它的代理成本较低。但是,由于商业信用比较分散,单笔交易的额度一般较小,债权人对企业的影响很弱,大多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即使企业出现滥用商业信用资金的行为,债权人也很难干涉。4、租赁融资租赁融资作为一种债务融资方式,最大的特点是不会产生资产替代问题,因为租赁品的选择必须经过债权人(租赁公司)审查,而且是由债权人实施具体的购买行为,再交付到企业手中。而且,在债务清偿之前,债权人始终拥有租赁品在法律上的所有权,对企业可能的资产转移或隐匿行为都能产生较强的约束。
三、如何更好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1、政府要加强扶持力度。
(1)政府要认清向中小企业提供资金的重要性,采取措施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2)需要政府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体系;
(3)建立健全信用评审和授信制度。
2、完善融资体系。
(1)完善银行金融机构的中小企业信贷机制;
(2)大力发展中小企业金融机构。
3、完善法律体系,建立健全扶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法规。
4、提高企业素质。
(1)改善中小企业的管理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中小企业自身素质是解决中小企业贷款困难的有效途径。
(2)健全中小企业财务制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的财务制度,不做假账,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提高企业财务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7. 公司债券的监管机构及监管原则是什么?

一、公司债券的监管机构
按照《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登记结算等方面的业务或行为,由证监会实施行政监管;中国证券业协会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行行业自律组织事后备案和负面清单管理;交易场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按各自职责负责自律监管。
二、公司债券的监管原则
我国公司债券市场的监管规则体系比较健全,在法律层面,有《公司法》和《证券法》。在行政规章层面,2015年1月证监会修订发布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相配套的,证监会还制定了多项规范性文件,包括《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补充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9号——公司债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披露的补充规定》。此外,针对部分特殊债券品种,证监会还专门制定了相关规则,如:《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
在自律组织层面,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都制定发布了相应的自律规则,如沪、深交易所均制定发布了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交易规则、债券交易实施细则、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发布了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制定发布了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

公司债券的监管机构及监管原则是什么?

8. 公司债券的监管机构及监管原则是什么

一、公司债券的监管机构按照《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登记结算等方面的业务或行为,由证监会实施行政监管;中国证券业协会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行行业自律组织事后备案和负面清单管理;交易场所、中国?登记结算公司等按各自职责负责自律监管。
二、公司债券的监管原则我国公司债券市场的监管规则体系比较健全,在法律层面,有《公司法》和《证券法》。在行政规章层面,2015年1月证监会修订发布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相配套的,证监会还制定了多项规范性文件,包括《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补充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9号——公司债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披露的补充规定》。此外,针对部分特殊债券品种,证监会还专门制定了相关规则,如:《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在自律组织层面,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以及中国?登记结算公司都制定发布了相应的自律规则,如沪、深交易所均制定发布了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交易规则、债券交易实施细则、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发布了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等;中国?登记结算公司制定发布了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
三、公司债券的实质首先,公司债券作为一种“证券”,它不是一般的物品或商品,而是能够“证明经济权益的法律凭证”。“证券”是各类可取得一定收益的债权及财产所有权凭证的统称,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人拥有和取得相应权益的凭证。其次,公司债券是“有价证券”,它反映和代表了一定的经济价值,并且自身带有广泛的社会接受性,一般能够转让,作为流通的金融性工具。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有价证券”是一种所有权凭证,一般都须标明票面金额,证明持券人有权按期取得一定收入,并可自由转让和买卖,其本身没有价值,但它代表着一定量的财产权利。持有者可凭其直接取得一定量的商品、货币或是利息、股息等收入。由于这类证券可以在证券市场上买卖和流通,客观上具有了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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