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押汇报备要求是什么?

2024-05-18 09:17

1. 出口押汇报备要求是什么?

法律分析:出口押汇报备条件:
企业如需向银行申请叙作出口押汇,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应在申请行开立人民币或外币往来帐户,办理进出口结算业务,并在押汇融资业务项下核算一切收支;
2.企业资信良好,履约能力强,收汇记录良好,具有一定的外贸经验;3.出口的商品应为企业主要出口创汇产品,适应市场需求,国内外进销网络健全畅通,并能取得必要的配额及批文;
4.企业应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能按时向银行报送财务报表,接受银行对企业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的实时审核。出口押汇款项应用于合理的资金周转需要;
5.开证行及偿付行所在地政局及经济形势稳定,无外汇短缺,无特别严格外汇管制,无金融危机状况,且开证行自身资信可靠,经营作风稳健,没有故意挑剔单据不符点而无理拒付的不良记录;
6.信用证条款清晰完整且符合国际惯例,经银行认可无潜在风险因素。转让信用证银行原则上不予办理出口押汇;
7.叙作出口押汇的单据必须严格符合信用证条款,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对远期信用证项下的出口押汇,须在收到开证行承兑后方可叙作。

法律依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六条 出口单位取得出口经营权后,应当到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法人IC卡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电子认证手续。
第七条 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备案登记时,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五)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六)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建立出口单位电子档案信息。
第八条 出口单位在外汇局备案登记的电子档案信息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海关等部门的变更登记手续后一个月内,持有关部门变更通知,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汇局需在“中国电子口岸”变更该出口单位IC卡权限。
第九条 出口单位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应当在一个月内,持相关部门的有关文件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外汇局需在“中国电子口岸”注销该出口单位IC卡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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