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对出租车使用年限有什么说发

2024-05-04 18:24

1. 国家发改委对出租车使用年限有什么说发

你好,出租车下线规定强制报废时间如下: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年限为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年限为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年限为12年,租赁载客汽车使用年限为15年。

  法律依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 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望采纳,谢谢。

国家发改委对出租车使用年限有什么说发

2. 出租车改革最新消息 政策出台了吗

交通部:新增出租车无偿使用经营权
  《指导意见》明确要求经营权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专车”等新业态将获得合法的身份,纳入出租汽车管理范畴,传统出租车被称为巡游出租汽车,而“专车”等新业态称为预约出租车,不得巡游揽客,仅能通过预约方式提供经营服务。

  10日,交通运输部对外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

  运输服务司徐亚华在发布会现场介绍,今年1月以来,交通运输部成立了改革工作组,赴十几个不同类型城市深入系统调研,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地区)出租汽车法律政策和管理经验,共召开了三十余次不同范围的座谈会和专题会议。

  新增汽车经营权无偿使用

  《指导意见》将“专车”等新业态纳入出租汽车管理范畴,将出租汽车分为巡游出租汽车和预约出租汽车,提出构建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预约出租汽车新老业态共存的多样化服务体系,实行分类管理、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其中,巡游出租汽车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也可提供预约运营服务;预约出租汽车不得巡游揽客,只能通过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

  与以往不同的是,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指导意见》明确,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各地不得新出台经营权有偿使用政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过渡方案,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

  《指导意见》明确要求经营权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在出租汽车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指导意见》指出,巡游出租汽车可按规定开展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现优胜劣汰。

  针对出租汽车“份钱”问题,《指导意见》指出,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通过多种渠道公开承包费或定额任务的项目组成、测算方法。

  网约车经营者需获得资格

  不仅“专车”将要并入出租车管理体系,从事经营预约出租车的驾驶员也将有条件限制,首先至少三年的驾驶经验,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并经考核合格的,取得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管理办法》明确,对于网约车经营者,要求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税务登记证、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和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

  《管理办法》要求网约车车辆应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驾驶人若想成为网约车驾驶员,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符合相关安全驾驶条件。

  为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管理办法》要求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

  徐亚华介绍,经营者应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在提供网约车服务后,应按相关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交通部法务司魏东表示,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相关保险。不得违规采集、利用和泄露乘客个人敏感信息以及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等国家敏感信息。

  《管理办法》还规定,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为乘客和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运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或拼车、顺风车等名义提供运营服务。网约车和驾驶员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3. 交通部对出租车政策文件

《规定》对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进行了制度设计:一是明确经营权实行期限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标方式配置经营权。二是建立完善市场退出机制,要求与出租汽车经营权人签订经营协议,并与《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有效衔接,经营权到期后能否继续经营与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挂钩,体现优胜劣汰导向。三是对于车辆经营权需要转让的,要求依法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重新签订经营协议,并明确经营期限为其剩余期限,提示经营风险。
《规定》强化了出租车运营服务,系统规范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一是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设施设备的配备要求、服务标准及行为准则作出全面细化要求,为全社会提供规范的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二是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依法处理好经营者和驾驶员之间的利益关系,要求经营者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落实驾驶员休息权,依法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交通部对出租车政策文件

4. 关于出租车燃油补贴发改委怎么决定的

估计会实行阶梯式的,类似于天津的(以下摘录文章有详细说明)。取消的苗头已经显现。


【北京取消出租车燃油费】北京市发改委官微发布消息:从1月15日起,北京将取消出租车燃油附加费。15日至21日定为过渡期,已调整计价器的出租汽车运价中不再含有燃油附加费,未调整计价器的仍按现行政策执行。1月22日起,北京市所有出租汽车运价中不再含有燃油附加费

随着国内成品油价格持续下跌,一些城市陆续对出租车燃油附加费做出了调整,作为首都的北京却不在其中。有北京市民反映,目前92号汽油最近3个月的降价幅度已经超过每升0.8元,但是北京的出租车燃油附加费仍然纹丝不动。

北京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告诉《经济日报》记者,2013年7月,北京公布实施了《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动态调整办法》,实施当日油价为7.57元/
升。根据该办法,燃油附加费实行动态调整机制,3个月为一个周期,周期内油价每提高(或降低)0.8元/升,燃油附加费相应提高(或降低)1元/运次。油
价波动未达到0.8元/升时,燃油附加费不作调整。

据了解,2013年7月1日以来,北京已经过6个调价测算周期,变动幅度分别为:0.22元/升、0.24元/升、0.18元/升、0.24元/升、0.14元/升和0.67元/升,均未达到燃油附加费动态调整机制规定的变动幅度。

为什么官方测算的数字和市民感觉不一致?该负责人表示,北京的油价变动浮动计算并不是单纯计算当下低价与3个月前高价的差值,而是用“加权累计平均
值”减去起始油价,而“采用定期测算加权变动幅度的方法,主要是为适应国家新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降低油价频繁变动对出租车行业和社会的影响。”

国内成品油价格迎来新年首跌。从2014年6月至今,国内成品油价格已迎来史上“12连跌”。市民疑问,油价屡破新低,为何燃油附加费按兵不动?北京市发改委表示,因油价波动未达到0.8元/升,燃油附加费暂不做调整。

昨日,北京市发改委转发国家发改委通知称,北京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自2015年1月12日24时起,每吨分别降低180元和230元,92号汽油最高零售价为每升6.07元。

去年7月21日,国内油价开始下调,北京地区92号汽油的最高零售价从原来的每升7.98元降至7.78元。随后,北京地区油价迎来“12连跌”。但让市民疑惑的是,与国内油价挂钩的出租车燃油附加费却没有随之下调。

据了解,2013年6月初,北京市发改委发布了《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动态调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标准与出租汽车常用油品最高零售价的变动幅度实行联动。
市发改委表示,按照《办法》,以3个月为1个周期,定期测算油价变动幅度,调整燃油附加费标准。油价每提高(或降低)0.8元/升,燃油附加费相应
提高(或降低)1元/运次。油价波动未达到0.8元/升时,燃油附加费不做调整。目前的累计变动幅度未达到0.8元/升,出租车燃油附加费未达到机制规定
的调整条件。

市发改委表示,下一步将会同市交通委继续关注油价变动情况,定期测算油价变动幅度,按照《办法》规定调整出租车燃油附加费标准。

数据1

“加权累计平均值”

去年10月至12月为最近的一个周期,据测算,在这92天内,92号油价共调整过5次,分别是去年10月18日下调至7.11元,14天后,从11
月1日起下调至6.92元;14天后的11月15日,下调至6.76元;28天后的12月13日,下调至6.63元;14天后的12月27日,下调至
6.21元,从12月27日至12月31日,6.21元的价格维持了5天。

根据加权平均法计算,去年10月至12月3个月共92天的周期内,92号油品平均价格为6.9元。

数据2

“每个周期起始期油价”

计算油价变动幅度还需要知道每个时间周期的起始期油价。此前北京市发改委发布的《办法》并未明确该数据。如果按不同的算法,会得出不同的变动幅度。

例如,此前有媒体报道,去年7月至9月的周期内,平均油价为7.71元。如果和这一个周期相比,去年10月至12月这一周期的平均油价变动幅度就为0.81元,达到调价标准。如果按照从2013年7月1日以来6个周期的变动幅度累计计算,则为0.67元,未达到调价幅度。

外地燃油费调整方式

上海油价调整的周期是一年。起征点对应的是平均油价而非时点油价,即当年7月至次年6月油价,2014年7月至今平均油价仍高于6.43元/升,故不作调整。
天津当成品油平均价格连续一年下调至每升5.5元以下时,才会相应调降燃油附加费0.5元,油价下调至每升5.2元以下时,才全部取消燃油附加费。

5. 出租车改革方案

最近一段时间,不少地方的出租车出现了停运的现象,愤怒的出租车司机把这个矛盾就指向了抢了他们生意的专车,当然还有诟病已久的这个份子钱,这就使得出租车到底应该怎么改革这个问题,再次提上了人们议论的这个话题。
  那么也就是在这两天,在辽宁正在审议的一个草案,被人们解读为要在省内逐步取消份子钱。今天我们要关注的是,人们的这个解读准确吗?另外,出租车的改革真的要开始了吗?首先我们还是看一下这两天人们对这个问题的一些议论。
  解说:
  出租车改革这个从上周就开始被各界关注的话题,在本周依然热度不减。直到今天改革呼声仍在持续,也是在今天,交通运输部官网发布消息称,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意见》目前已经出台,此份《意见》明确提出,要科学调节出租汽车总量,推进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等方式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出租车改革方案

6. 交通部出租车新政策

法律分析: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明确出租汽车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定位,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促进两种业态逐步融合发展。由城市人民政府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规范网约车发展。明确网约车的合法地位,以及平台公司应承担的承运人责任,具体的营运条件和规范经营行为的要求,支持网约车平台公司不断创新规范发展。法律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十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7.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

一、将规章名称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三、将第六条修改为:“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四、将第十五条中的“配发”修改为“核发”,“符合技术标准的计价器”修改为“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五、删除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五)项、第五十条第(三)项。六、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的“计价器”修改为“计程计价设备”。七、将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第(三)项中的“电讯、网络”修改为“电信、互联网”,“预约要求”修改为“服务需求”;将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中的“预约”修改为“服务需求”;在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中的“巡游揽客”后增加“站点候客”。八、将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及时调整承包费标准或者定额任务等。”九、删除第四十一条中的“网络约车”。十、将第四十九条中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十一、在第五十三条前增加一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外的其他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参照本规定执行。”十二、将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中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车”修改为“符合条件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车”。
  在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下增加一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十三、除第一条中“出租汽车行业”、第十五条中“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第十九条中“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第二十一条中“出租汽车服务”、第二十四条中“出租汽车服务标准”、第三十三条中“出租汽车专用收费项目”、第三十八条中“《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中“出租汽车市场秩序”、第五十三条中“出租汽车标识”“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出租汽车”外,将条文和附件中所有“出租汽车”统一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将第七条中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第十二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中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四十二条中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将第十七条、第五十一条和附件中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修改为“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十四、删除附件1中的“申请许可内容”一栏。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

8. 交通部出租车新政策

新增汽车经营权无偿使用

《指导意见》将“专车”等新业态纳入出租汽车管理范畴,将出租汽车分为巡游出租汽车和预约出租汽车,提出构建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预约出租汽车新老业态共存的多样化服务体系,实行分类管理、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其中,巡游出租汽车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也可提供预约运营服务;预约出租汽车不得巡游揽客,只能通过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

与以往不同的是,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指导意见》明确,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各地不得新出台经营权有偿使用政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过渡方案,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

《指导意见》明确要求经营权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在出租汽车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指导意见》指出,巡游出租汽车可按规定开展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